法治与德治是法治的的相互关系及其作用一千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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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简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如何简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09-10-28 & 发布
第一,“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比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为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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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它们都要创造和保证有利于经济发展、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人际关系和谐,人们生活幸福,都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两者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第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并重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则着重强调人们的义务,提出许多要求,但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三,两者的调整机制或方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既靠人们自觉守法来实现,也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通过外在的力量,强制人们遵守,是一种“硬约束”。道治“本”,“法治标”,两者各有优势,而同时存在不足或缺陷。法律本身来讲,由于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利益矛盾的多变相比,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性质;其次,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再次,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第四,法律和司法的不完美直接影响法律的效力,以道德本身来看,道德的约束是非常脆弱的;其次,现代经济社会高度利益性和多元利益的存在,社会主体在具体利益的引诱下,驱动下的行为选择往往忽视道德。因此两者的不足更决定了二者确实存在互补性。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以,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使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互相衔接,相互协调,在作用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时代潮流、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同一性。(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第一,在立法上,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的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等规定,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二是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成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如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利补充。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其做法。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第二通过强化执法和司法,促进道德规范的培植。缺乏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的一个盗贼横行、动荡不安、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社会里,公民的良性道德就难的形式,道德就缺乏有效的屏障和依托。第三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之间存在不同利益要求的矛盾,市场经济的弊端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利用合同诈骗钱财、贪污受贿等等。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经济、民事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仅惩治,教育违法者,还能起到教育和警戒其他社会成员的作用,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第四,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是道的保障。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出了系统规定。如《合同法》、《民不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遵守公序良俗、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映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师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传播道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现实要求我们知心朋友从思想上道德保证切实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否相制约,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而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滋长蔓延。必须要实行法治。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衽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律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与道德在起源和发展上有某些共同点。道德与法律均起源于风俗习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巴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把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说明,某些法律是由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第二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维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律令吸收了封建道德规范。我国魏晋隋唐法典中,除律令正文外,还附有“十罪”“十恶”的条目,其中的“数”、“者”、“睦”、“义”等,就属于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有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有“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就有法律方面的内涵。一个人不爱国就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法律与道德在作用上相互凭借,相互补充。统治阶级用法律推行道德,用道德维护法律,这就所谓的“德威并施”,“宽猛相济”。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所谓“礼者禁将奖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此外,某些法律手段不宜解决的问题,可以用道德手段解决,而有些社会问题道德手段不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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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中文摘要】 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被提出的重要课题。本文在研究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及如何有效实现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变。【关键词】 WTO; 政府管理体制; 改革;【引言】 日我国正式加入WTO。WTO的规则体系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对其完全适应并严格遵守,而我国现有的政府体制远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另外,一国加入WTO,不等于本国经济能够自动地获得WTO规则带来的好处,政府必须尽快进行自身改革,通过改革,最大限度地把政府行为和本国经济纳入WTO的规则体系之中。加入WTO,必须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服务观念,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监管,普及WTO的有关知识。【正文】一、世界贸易组织简介WTO, 即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正式成立的国际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三组鼎立,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中贸易、金融、和发展三大领域中维持贸易秩序的主要支柱。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该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目前世界上有134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经过长达13年的努力,在新世纪开端之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也将进入新的突破。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所拥有的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及其可能的民展潜力和蕴藏的无限商机,都必将让中国入世事件成为全球经济界注目的焦点,这一时刻也将载入新世界全球经济史册。毋庸置疑,这注定是一个伟大的时刻。但我们如何来面对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我们只有认清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融入世界,才能真正的在世界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中国加入WTO,政府的不适应表现尤为突出,这是因为我们的政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其基本框架是适应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根据WTO无歧视原则、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条件原则、透明度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和通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原则等的要求,我们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不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虽然中国加入 WTO被海内外广泛誉为使中国迈出的融入国际化进程的历史性一步,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里程碑。但是,我们在为中国入世带来希望与机遇而欢呼鼓舞的同时,应当看到WTO是一柄“双刃剑”,伴随着利益和基于而来的还有冲击和挑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加入WTO不仅提高了中国政府的国际地位,使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等领域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且有利地推动着中国国内全面的改革进程,其中包括政府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的成果也必然对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现实的和深远的影响。然而,挑战也是必然的和严峻的。世上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加入WTO,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我国在分享利益,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所面临的种种挑战,履行其各项承诺,承担各种义务,严格遵守WTO的各项规则。二、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一)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的机遇1、有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自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的变化为世人所瞩目。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拥有世界近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国,经过多代领导人的长期努力,已在世界逐步树立起一个有威信可信赖的政治大国形象。但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虽经历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经济市场却相对仍处在一个较封闭的受制约状态,而加入WTO以后便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全球性经贸组织的影响力,主动参与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为自身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可能,在提高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也充分提高本国的经济影响力及其号召力。参与世界贸易政策制订。成为WTO正式成员后,我们不再只是世贸组织决议的执行者而且是决议的制订者、决策者,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和加强。2 、有利于全面推动中国改革进程中国加入WTO被人们称之为第二次改革开放,又一次革命。中国为适应WTO而消除矛盾和摩擦的同时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最终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主流。(1),将加快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是我国人民矢志追求的最大目标。中国加入WTO能极大的推进我国改革进程。中国加入WTO必将遵守其规则、按市场规律办事。这将为解决诸如政企不分、部门垄断、地方保护、重复建设等矛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另外加入WTO后我国将进一步扩大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利于我国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市场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从而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经济新秩序。(2),加入 WTO后中国政府必然在WTO的规则框架下对自身的运作体制作出调整和变革,这对于进一步解决诸如政府职能、理顺政企关系、加强宏观调控、提高政府决策和行为透明度、优化机构设置等问题方面产生积极意义。3、有利于拉动投资和内需,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原本就拥有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限制更少愈加开放之后,作为全球投资市场的一个热点,中国必将吸引更多的外资涌入。届时借用外来的资金及其技术、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将成为一个极有利的条件。入世后另一个推动就是迅速发展起我国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入世后能将我国第三产业引向规范化的发展,其可能给我国所能带来的实惠及其就业可能,是短期很难估量的。外资涌入也使中国政府能够集中国内更多的财力、物力发展西部地区。4、有利于促进人们转变思想观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入世后,全国各地人民主动投身再学习,其主要内因便是入世后可能带来的竞争就业压力。另外,WTO有利于增强人们效率观念,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政策。在入世后的经济发展及其求就业的过程中,也能够借助竞争的外在压力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断培养造就大批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这对于持续和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带动全民素质的提高,进而推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可以说是意义深远的。而且入世后,将加快我国科研,教育发展和体制改革,使我国科研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直接参与国际交流,发展我国的技术贸易;另一方面有得于完善科技教育的市场体系,健全法律制度,增强平等竞争观念、加强企业之间、企业与院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我国巨大的技术和教育市场潜力,加快教育发展。(二)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的挑战1、政府管理体制挑战经过多年的改革,中国已经初步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制度框架,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仍然存在,政企尚未完全分离,行政审批过多,政府部门冗员太多,包袱沉重,政府机构设置不科学,对具体经济事务以直接管理为主,经济管理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在市场运行环境和市场秩序监管上,在政府管理能力和人才结构等,这些都与WTO的惯例和规则不相符合。2 、市场体系挑战当前中国尚未形成统一开放的国内大市场,在地方上仍存在许多的地方保护、地方封锁、行业垄断等现象,而这些地方保护行为的存在和盛行,造成了全国经济布局、经济结构的严重不合理,投资和资源也造成了极大地浪费。从总体来看,我过各类市场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组织不完善,市场结构不合理、城乡封闭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像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才刚刚起步,不完善,不规范,这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分工与竞争;另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也已成为当务之急。3、法律法规体系挑战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在政府经济管理的领导中,无法可依或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现象相当普遍,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较差,领导部门常以内部文件为依据,透明性较差。另外法制意识普遍不强也是中国加入问题后将要面对的一个巨大挑战。4、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挑战加入WTO后,政府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的基础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上来;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调节,调控经济动行,履行好调控者,管理者,仲裁者的职责是摆在各级政府前面的一项新任务。还有,过去20多年虽然我们已经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并在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方面取得有效突破,但与完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特别是所有制结构的调研优化还不够,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刚刚起步,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全,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全面建立。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深入挖掘体制的潜力,启动方方面面的发展活力,是必须重视的一大课题。同时,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将是主导一切的决定性因素,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也将中国与世界经济衔接得更加紧密,届时全球经济圈里发生的任何不稳定与冷暖变化,都可能更直接的影响到我国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这是入世后中国市场所必须面临的挑战,也是中国市场决策者们所必须应对的可能局面。5、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挑战我国骨干优势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历史的因素,企业在核心技术开发,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国际依靠企业相比差距很大。中国虽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能够享有一定程序优惠可能,比如在保护本国弱小工业方面等;另外加入WTO 后,中国市场也将会是相对缓慢、有控制的放开,但是相对更多发展完善多年的国际经济市场,尤其是相对WTO的各项要求准则,我们的市场还是相对闭锁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相对特殊的。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市场和企业将不得不面对更大的冲击与挑战,另一方面我国还必将在经济体制做出适当的调整与期更好的与世贸组织要求接轨。不管这个过渡期将持续多长时间,我国政府及其市场都必然将经历这一磨合转变的考验。加入WTO后,很多国有企业还难以在短期内从根本上卸掉人多、债重、承担社会职能的三大包袱,尤其是通信、金融等垄断地位比较强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竞争压力会更大,将会带来根本性的冲击。部分企业将大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消亡。。6、思想观念挑战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根深蒂固,与WTO的市场经济观念不相适应。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原则;公众的求稳心理则使得他们缺乏敢拼、敢干敢闯的竞争意识;而在行为取向上则还没有普遍确立效益至上的观念,市场经济的根本追求就是效益最大化,WTO的宗旨之一就是要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裹步不前的人只会错失良机贻误发展。7、公务员队伍挑战在 WTO框架下,政府要积极、有效的组织好经济活动和社会运行,公务员素质是关键。但现行体制下,我国公务员素质普遍不高,活力不足难以适应高效、快捷的形势要求,而缺乏国际通行的行政管理运行方式的公务员队伍很难适应计入WTO后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的需要;价值取向有失偏颇“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从而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及其管理成本高昂。三、对策面对中国加入WTO的巨大机遇和严峻挑战,中国政府怎么办,是摆在中国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且重大的问题。在应对入世的问题上,固然各行各业、社会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如何应对的问题,但政府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影响将是最为深刻的,只有政府的积极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才能在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面前赢得主动。所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最积极的应对就是加快政府的改革。为此,加强对政府体制的改革,是当前工作的首要之举。只有政府真正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才能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才能更加主动地加入到国际市场竞争中来。(一)彻底转变行政理念体制创新的前提是理念创新。改革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政府体制,首先必须彻底更新行政理念,通过行政理念的现代化推动政府体制的现代化。1、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政府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能再凭个人意志,而只能依据法律。加入WTO,对中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还必须牢固树立严格遵守WTO规则的理念,彻底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主义的随意性与主观性,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使政府权力、政府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和WTO规则的限制。这是解决当前中国政府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基础。2、平等行政的平等理念。所谓平等理念,就是要树立平等行政、公正执法的行政观念。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充分尊重并切实保障社会个行为主体的平等权利,以平等的姿态行驶政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平等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方,从而与社会建立平等和谐的行政关系。3、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理念。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科学的观念,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推动和进行政府的改革、决策和管理,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和推广。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现代人文科学的不断进步,重视科技、依靠科技、发展科技已越来越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标志。4、追求政府高效率的效能理念。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追求效率、追求效益的行政观念,努力保持高效率、高效能的工作状态,彻底解决目前各级政府工作效率普遍较低的状况。树立效能理念,就必须强化行政效率最大化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来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合理设定行政程序,合理界定个行政主体的行为关系,市政府及各部门能高效运转、协调运转。同时,必须将效能理念体现在政府工作行为的结果上,坚决克服目前政府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从而以最大的精力集中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上。(二)行政管理法制化WTO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体系,其规则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法的国际法体系,需要各成员国内发的支撑,需要各成员内建群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只需来保证起贯彻执行。因此,政府必须从坚持依法行政入手,建立符合WTO法制精神的政府体制,实行行政管理法治化,从而在体制上实现与WTO真正接轨。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有法可依。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提起已经有了很好的完善,但目前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着法律漏洞,特别是加入WTO后,面对新问题、新情况,在立法上有明显的滞后。加入WTO后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环境,我们要立法更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消除立法盲点;并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清理、简化以更好的应对世界经济的冲击。另外还应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地方倾向化,保证行政法律体系的自身健康。2、依法规范行政为。行政管理法治化不仅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设置,而且要求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条件下才是合法的,只有在法律程序的约束和指引下才是有效的。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大量的涉外行为,更应该严于律己,依法行政。3、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既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又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完善法律监督内容,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范围,对法律及执法的监督,另外还应加强对政府行政过程的监督;加强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在加强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一是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些专门的监督部门以保证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三是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四是要经常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三)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定位1、加强宏观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弱化微观管理职能WTO规则的运行环境是市场经济,WTO的宗旨和目标是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意味着政府应当弱化微观管理,甚至从中完全退出,政府不应当直接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而应当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而且是比以往更强有力的调控、管理和引导,保证中国经济沿着既定的目标顺利发展。首先,要通过制定有效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计划,变指令性的计划为指导性和劝告性的计划,引导投资者投资;其次,运用货币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对国内外应保护和扶持的产业给予有效的扶持和保护;第三,灵活运用汇率政策,调整外汇储备的总体水平和结构状态,既保证国际贸易收支平衡,又不因大量外汇储备沉淀而造成投资和消费萎缩;第四,各级政府要及时不断分析国内外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息变化,作为政府研究的重要内容,为企业参与竞争,避开风险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实施的指导。2、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其一,制定和执行透明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游戏规则,也就是充当“裁判员”的角色,政府不应当“下场踢球”;其二,实行宏观调控,防止经济的过度波动;其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政府必须通过自身行政权力的发挥和职能的履行,制定各种法规和市场规则,规范一切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3、组织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组织的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是发展经济的物质基础,公益事业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反过来,发达的公益事业能为一个国家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政府应当通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组织的建立,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公共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的中间层,不仅可以增强社会自我管理和自主管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架起了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并能接受政府委托管理的某些事物,既避免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有避免了政府承担过多的职能。因此,我们应当让公共组织放开手脚发展,并要与政府脱钩,变政府的管理部门为真正的社会服务部门,逐步向成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服务体系。4、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创造全国统一、开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政府十分重要的责任。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市场的建设和制度管理,使市场主体获得法律上和经济负担上的平等地位,机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立足点在于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要把潜在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各国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的竞争,本质上是各国市场有效性的竞争。由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培育市场的任务更为紧迫和繁重。强调市场起作用,并不否认政府起作用,但要求政府作用的重点和方式有根本性的转变。政府应当是“亲市场”的,要将自己的主要注意力、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明确无误地放到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来。5、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力,使地方政府分权和中央政府集权达到动态统一和平衡。这首先需要我国政府明确的确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范围,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独立于自主权,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平等放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是一个平等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既要执行中央的政策,又要满足地方的利益需求;整治混乱的地方行政体制,实现地方行政体制规范化;实现地方分权和基层自治;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在政府自上而下监控的同时加强选民自下而上的对地方权利的监控,以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应当规范化、法治化。另外政府应当大胆向社会组织分权,将政府所承担的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自治组织等。6、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关键,有力、简洁的审批制度不仅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消除腐败,给市场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加入WTO后,行政审批制度不仅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还应该调整审批的权限,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明确责任,从而建立起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四)建立全新的公务员任用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员职业化1、改革公务员的选拔机制。建立一套能吸引人才、发现人才、人用人才的选拔机制,是公务员来源高起点;对于担任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落实德才兼备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开选拔的力度,不拘一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用人环境。2、改革公务员考核机制。为正确评价公务员工作业绩的优劣,必须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和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可以保证考核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给每个人的工作以公正和里的评价和待遇,已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奖罚分明,进而组成高效能的群体结构。3、改革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促使国家公务员积极向上忠实履行职责的动力。这种激励除了整治上的荣誉、精神上的鼓励外,很重要的是必须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工资制度,与考核制度相结合,按绩效分配,以激励公务员认真努力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4、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公务员考试、选拔、任用、评价、晋升、辞退制度,引入优胜劣汰机制。现代政府的工作有其专业化的特点,推进政府人员职业化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群体素质的提高。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政府在有效地发挥职能、提高效率、消除腐败方面绝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和力量。时至今日,中国已经踏入WTO这个国际经济大家庭几年了,尽管前面的道路还十分漫长,机遇与挑战的交织都将使中国政府不断作出新的选择,但我们相信,勤劳智慧的中国人一定能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克服种种困难,把握机遇,阔步走向更辉煌的明天。参考文献:1、《WTO与政府改革》 (阮成发)2、《加入WTO与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和职能的转变》 (李晓西)3、《中国政府体制》 (鄢圣华)4、《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报告》 (延廷锐等)4、《中国政企治理问题报告》 (李惠等)5、《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 (李文良等)6、《中国治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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