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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自由是现代政治的核心价值。而自由的政治,则要求国家视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为首要责任。在这样的国度,每个人都可以免于恐惧免于压迫,自由地思想自由地信仰,自由参与公共生活,自由选择和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这是启蒙运动以来,最重要的对理想政治的想象。  世间有形形色色的束缚,相应就有形形色色的自由。自由是个众数。思想言论的自由和散布谣言的自由,人身行动的自由和冲闯红灯的自由,是不同性质的自由,不能随意将它们作出简单的类比或加减。例如我们不会说,一个社会虽然没有政治自由,但却因为可以随地吐痰扔垃圾,所以从整体上看还是自由的。一个自由的社会,绝非指人人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指这个社会能够通过制度,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某些根本而重要的基本自由。  如果我们留意联合国人权宣言和许多国家的宪法,这张自由清单往往包括人身自由和免于任意拘禁虐待的自由、思想言论和新闻自由、良心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和参与政治的自由,以及婚姻迁徙择业和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等。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自由国家,主要看这些被宪法视为基本权利的自由,能否真正落实并且受到充分保障。这些自由绝非可有可无,更不容任意牺牲。它们是国家的基石。我们也应留意,当我们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尊重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自由。  为什么基本自由如此重要?这可以有许多不同理由。我这里只谈几个方面。第一,有的自由和人的生存状态密切相关。试想象,如果有这样一个国度,个体随时会因政治观点不同而被恐吓被拘禁被虐打,随时因宗教信仰不同而被羞辱被歧视被消灭,随时因“国家需要”而被强行侵夺个人财产,那么人就活在非常悲惨非常没有安全感的境地。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是所有政治理论的共同底线,无关派别。没有这条底线,人类就活在黑暗当中。  或许有人说,既然明知掌权者不喜欢你有异于正统的政治观和宗教观,那么你何必要争这些自由?何不从这些领域撤退然后享受那吃喝玩乐的自由?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的选择体现着我们作为人所必须拥有的自主和尊严,并且这些领域对作为人类的我们而言不可或缺,人只能在这些领域的活动中实现自己。如果从信仰撤退,即意味着将生之意义死之归宿灵魂之安顿这些根本的人生问题从我们的生命切割开去;如果从政治撤退,即意味着我们放弃做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动物,不再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实践人之为人最值得珍惜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如果从思想撤退,即意味着我们放弃独立思考。  有助人类能力情感信念发展的领域受到限制愈多,人就活得愈不完整。这种缺失,不仅仅是对某一个体的伤害,而是对整个政治社群的伤害。人的尊严基于此,自由和民主之所以可贵,其理也在此。  讨论至此,我们应可见到,基本自由之所以可贵,最主要的理由,是这些自由乃实现个人自主的必要前提。而我们如此重视自主,则因为它是活出美好人生的重要条件。我们由此推出这样的政治理想: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使活在其中的每个人,有能力和有机会过上独立自主的生活。这个理想,除了要求政府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外,在人格、政治、教育、经济、文化上还有更多更深的政治含义。(节选自周保松《为什么要追求自由》,《南风窗》2012年第3期) 1.下列关于“自由的社会”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A.自由的社会是指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和财产占有自由的社会。 B.自由的社会就是生活在其中的人能免于一切束缚去做自己想做的所有事情的社会。 C.自由的社会指能够通过制度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某些根本而重要的基本自由的社会。 D.自由的社会是指国家宪法中对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有明文规定的社会。 2.下列说法,不属于“基本自由如此重要”的原因的一项是( )A.没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这条底线,人类就活在黑暗当中。 B.人们不能因为自己的政治观宗教观异于正统就随意放弃。 C.人只能在政治、宗教等基本自由领域的活动中实现自己。 D.基本自由是人的尊严所在,是实现个人自主的必要前提。 3.结合你的对现代公正社会的理解,谈谈你认为文章结尾所说的“更多更深的政治含义”应该包含哪些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阅读理解与欣赏难度:中档来源:湖南省模拟题
1.C 2.B 3.示例:在人格上,应该保障人人平等,不论男女种族肤色信仰贫富都得到同样的尊重;在政治上,应该确保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去参与和决定国家的未来;在教育上,应该致力培养学生成为有独立思考有判断力和有主见的人;在经济上,应该尽可能通过资源再分配及社会福利,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充分的物质条件过上自主的生活;在文化上,应该致力创造和维持丰富开放的文化环境,保障学术自由和文化多样开放。(答对任意三点即可记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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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自由是现代政治的核心价值。而自由的..”主要考查你对&&现代文阅读&&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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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阅读
现代文阅读掌握内容:各种文体有不同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不能一概而论。相对来说说明文和议论文命题方向更集中,答题的格式也相对固定,规律性更强些。解题注重技巧。记叙文题型更丰富些,答案也更灵活。重在感悟和语言的表达。一、首先:表达方式、修辞手法、常见写作方法、表现手法、描写方法、说明方法、说明顺序、论证方法这些重要要素一定要把握住。  二、其次:(1)语句在文章篇章结构上的作用:总起全文、引起下文、打下伏笔、作铺垫、承上启下(过渡)、前后照应、首尾呼应、总结全文、点题、推动情节发展。  (2)语句在表情达意方面的作用:渲染气氛、烘托人物形象(或人物感情)、点明中心(揭示主旨)、突出主题(深化中心)。  (3)语句特色评价用词:准确、严密、生动、形象、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语言简练、简洁明了、言简意赅、富有感染力、节奏感强、委婉含蓄、意味深长、发人深省、寓意深刻、引发阅读兴趣、说理透彻、有说服力。  (4)文段中关键词语、短句的分析:在题目的题干中出现了加引号的词语或句子,往往表明分析的对象源出于原文,在分析时应贯彻这样的原则:词不离句→句不离段→段不离篇。也就是说一定要结合具体语境来考虑。  (5)理解词语在选文中的意思和在语境中的含义:解答这类题目,要注意两点:一是这个词可能不再具有词典中的含义,而是特定语境中的特殊含义。二是要理解词语的语境含义首先必须正确理解词语所在的语境。如《藤野先生》一文中“实在是标致极了”一句中的“标致”。  (6)语句作用、含义分析题:①评价、赏析一句话: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先评写作特色、语言特色,如用了什么修辞手法、表现手法,语言或生动或优美或讲求对称或准确 严密……再评思想内涵,即阐明这一句表达了什么观点,给你什么感受、启迪、教育…… ②分析一句话的含义也可从分析关键词入手,着重体会关键词在特定语境中的含义。  ③说明文语段中分析一句话,要紧扣住说明内容、说明对象的特征和说明文语言的特色(准确、生动)。记叙文语段中分析一句话,要紧扣住文章所渲染的特定气氛、表达的感情、人物形象的特点等。议论文语段中分析一句话要紧扣住论点(或是全文的中心论点,或是所在段的分论点)以及议论文语言的特色。 ④关键句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点明题旨的句子;描写、议论、抒情的句子;总结全文的句子;起承转合的句子(如相互照应的句子和起承上启下作用的过渡句);运用各种修辞手法的句子(如比喻、拟人、夸张、排比、对偶、反复、反语、设问、反问,特别是引用的句子)。理解关键句子主要是指能体味句子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如作者在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喜怒哀乐、褒贬态度及思想倾向等。同时要理解句子在文中的功能、作用、特点。 (7)指明语句所用的写作方法:一定要注意文体特征和名词使用的准确性。  ①社会环境描写的主要作用:交代作品的时代背景。在回答时必须结合当时当地的时代背景,指出文段中环境描写的相关语句揭示了什么样的社会现实。  ②自然环境描写(景物描写)句的主要作用:表现地域风光,提示时间、季节和环境特点;推动情节发展;渲染气氛;烘托人物形象(或人物心情、感情);突出、深化主题。  (8)用自己的话回答问题:①这种题目往往就是限定不能直接原文中的语句来回答,从另个层面上来说,也就是暗示你原文中有相关语句,所以首先应该找出原文中的相关语句;②其次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将原文中的语句变成自己的话,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概括大意法,适用于原文相关句子较长的情况;解释重点词法,适用于原文语句中有生僻词;变换句式法,适用于原文使用的是疑问、设问、反问的语意未能完全明确的句子,而题目又要求作出明确表达的情况。 (9)根据阅读短文的感受谈自己的看法或体会:用第一人称;采用1+2或1+3的形式,先用一句话概括出自己的看法或体会,再用两三句话谈谈理由,可以摆事实、也可以讲道理,如题目有相关要求,还要注意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 ①说明方法:常见的说明方法有举例子、分类别、列数字、作比较、画图表、下定义、作诠释、打比方、摹状貌。 ②说明顺序:所谓合理的说明顺序,是指能充分表现事物或事理本身特征的顺序,也是符合人们认识事物、事物规律的顺序。常见的说明顺序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等。 ③论证方法:指的是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论据之间逻辑关系的纽带。常用的论证方法有: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引证法)、喻证法(打比方)、对比法。 ④论点:论点,又叫论断,是作者所持的观点。在较长的文章中,论点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分。  中心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的最基本看法。是作者在文章中所提出的最主要的思想观点,是全部分论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  分论点是从属于中心论点并为阐述中心论点服务的若干思想观点。各分论点也需要加以论证。中心论点和分论点的关系是被证明与证明关系。凡经证明而立得住的分论点,也就成为论证中心的有力论据。  ⑤论据:提出论点必须有根据,即必须举出足够的事实或正确的道理,证明论点的正确性。用来证明论点的事实和道理叫做论据。  论据,依据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可分为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也称事理论据)两类。事实论据是对客观事物的真实的描述和概括,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因此是证明论点的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就是这个道理。事实论据包括具体事例、概括事实、统计数字、亲身经历等等。理论论据是指那些来源于实践,并且已被长期实践证明和检验过,断定为正确的观点。 ⑤记叙顺序:顺叙:按照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的先后次序进行叙述,从开端、发展、高潮写到结局。倒叙:把事情的结局或后面发生的事情先写出来,然后再按事件的发展顺序进行叙述。插叙:在顺叙的过程中,由于某种需要,暂时把叙述线索中断一下,插进有关的另一件事情的叙述。插叙的作用是补充交代或说明,使叙述更加充分,弥补单凭顺叙难以交代清楚的必要内容,使文章更充实、更周密,在结构上更紧凑。 ⑥描写方法:是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把人物、事件、景物具体描绘出来的一种手法,给读者以身临其境的感觉。描写是文学创作的基本手法之一。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描写可以有不同的分法:从描写对象的自然属性来分,可以分为人物描写、环境描写和带综合性的场面描写(兼写人物和场景)。环境描写又分为:自然环境描写和社会环境描写。人物描写还可细分为语言描写、动作描写、肖像描写(外貌描写和神态描写)、心理描写、和细节描写。从描写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正面描写和侧面描写。 ⑦表达方式:表述特定内容所使用的特定的语言方法、手段,是表达方式。它是文章构成的一种形式要素。记叙(叙述)、描写、抒情、议论、说明。 ⑧表现手法:表现手法从广义上来讲也就是作者在行文措辞和表达思想感情时所使用的特殊的语句组织方式。分析一篇作品,具体地可以由点到面地来抓它的特殊表现方式。注:又因为现代的语文已不太注重表现手法与表达技巧的区分,可认为二者是统一的。但如果要严格区分表现手法从属于表达技巧。托物言志、写景抒情、叙事抒情、直抒胸臆、对比、衬托、烘托、卒章显志、象征、想象、联想、照应、寓情于景、反衬、托物起兴、美景衬哀情、渲染、渲染环境、虚实结合、点面结合、动静结合、以动衬静、伏笔照应、设置悬念、侧面描写、正面描写、直接抒情、间接抒情、修辞格、字词锤炼、以小见大、句式选择等。 现代文阅读实用解题技巧:一、解答现代文阅读题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纵观全文,把握主旨一是理清文章的思路。
文章的每一段、每句话归根到底都是为阐明中心服务的,都归向文章的主旨。平时要学会为文章标段,归纳每段意思,归纳中心思想。往往行之有效。二要找寻、读懂文章中关键的词句。特别是那些体现作者立场观点、反映文章深层次内容、内涵较丰富、形象生动的词句。尤其是文章的开头句、结尾句、独立成段的句子、比喻句、连问句、过渡句、抒情议论句,文章的主旨常常隐含其中。 ①不要急着去做题,在进入题目之前,必须读两遍文章。第一遍速读,作快速浏览,摄取各段大概意思,建立起对文章的整体认识,集中解决一个问题——选文写的是什么?第二遍精读,仔细阅读每句话,揣摩、参悟一些重要的句子、段落,对文章的主旨产生一定的认识。②画出在文章的结构上起过渡、连接作用的词语、句子、段落,画出各段落中的中心句,尤其注意段首、段尾,这些词句往往就是回答问题时需要重点研读的,通过找重要的词句进一步理解文章的思路,结构层次。③心中要有文体意识,找出画龙点晴的句子。作为托物言志类的哲理性散文,在叙述和描写中总有一些议论和抒情的语句,阅读时一定要善于抓住议论抒情的句子去把握文意,尤其注意文章结尾的议论抒情,它们往往就是全文的主旨所在。牢记:欲速则不达。一定要读懂文章再做题,坚决杜绝走马观花式的阅读。
第二步,认真审题,定向扫描做现代文阅读主观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地审题,抓住了审题这个关键,就找到了答题的诀窍。
现代文阅读的审题,就是要仔细分析题干,把握题目要求,即把握题干中包含的与答案相关的各种信息。这是答题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题干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文章作者的话,一是命题者的话。设置题干的目的,主要是限定答题内容;同时,命题者为了使考生不至于茫然无绪,往往又会在题干中提示答题内容在文中的位置,甚至限定了在哪一段或哪个句子中。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题干的提示,找出每一道题的出题点,锁定答题区间,具体到段、句、词。只要找准了原文中的相关区域,认真揣摩上下文的文意,准确抓住关键词句,准确地把握住答案的有关信息,大多数题目的答案是能够在原文中找到的。牢记:题干提示了答题范围,题干规定了答题角度,题干提供了答题思路,题干隐含了答题信息,题干体现了答题规律。
第三步,筛选组合,定向表述文学作品阅读多为主观题,其题干不仅能显示答题的区域,还能显示答题的方式。
要站在命题人所“问”的角度回答问题,问什么答什么,使所答充分、到位、准确、有条理。整合时一定要确保文通句顺。牢记: 1、弄清题干中所具有的态度或倾向遇到的题干如果是否定形式,就采用先反后正的答题方式,避免遗漏要点;遇到的题干如果是肯定形式,就采用正面的答题方式。2、弄清题干语言的构成形式,确定答题语言形式。题干的结构,是表意的外在形式,暗示着语句含义由哪些方面构成,分析结构可以提示考生答题时如何组织好语言。3、弄清题干中作者的话和命题者的话题目中出现作者的语句,一般是学生要理解和分析的对象,而命题者的话一般起到引导学生明确解答重点或者提供限制条件的作用。4、变含蓄为直接,变分说为概括。高考中现代文阅读材料多为散文,语言不仅有丰富的内涵,还很讲究艺术技巧。有的含蓄委婉,有的生动细腻,有的形象具体。具有这些特点的语句在高考中历来成为考查的重点。组织答案的时候首先要整合文中的相关信息,在原文中找出相关段落所传达的信息的共同点,然后利用文中附着信息共同点的那些具体的、形象化的语句,把这些具体形象化的语言转换为抽象,概括性的语言,即为所需答案。5、多从原文中筛选、提炼、整合语句作答。现代文阅读的考查目的在于把握并理解作者在文中所要传达的信息,因此,要依照作者的思路来理解作品,多从原文中寻找答案。但并不是直接摘抄,有时以文章中的词或句为基础略作改写来作答,有时要求综观全文,从各段中提取相关信息加以整合。这类题在高考中出现最多。二、另外,要弄清试题中常用的名词术语。1、表达方式,常用的表达方式有记叙、描写、议论、抒情、说明等。写作手法,考生要清楚,狭义的写作手法即“表达方式”,广义的是指写文章的一切手法,诸如表达方式、修辞手法,先抑后扬、象征、开门见山、托物言志等。2、修辞手法,常用的有比喻、拟人、反复、夸张、排比、对偶、对比、设问、反问等。3、语言特点,一般指口语的通俗易懂,书面语的严谨典雅,文学语言的鲜明、生动、富于形象性和充满感情色彩的特点。分析时,一般从修辞上进行分析。感悟,多指发自内心的感受、理解、领悟等。4、说明文的类型,事物、事理说明文(内容角度);平实、生动说明文(语言表达角度)。5、说明方法,一般有举例子、分类别、列数据、作比较、下定义、作诠释、打比方、画图表、摹状貌等(一般是三个字)。说明顺序,时间顺序(程序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在答题时,可答得具体些,如:空间顺序(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等),逻辑顺序(先结果后原因,层层递进等)。说明对象,指文章说明的主要人或事物(一般不必答人或事物的特点)。6、论证方法,中学要求掌握的有道理论证、事实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归谬法。论证方式,立论和驳论。理论论据,包括名人名言、俗语谚语、公式定律等。事实论据,一切事实、史实、数据等。简明,语句简洁、明了,一般有字数上的限制。得体,文明礼貌,人性化。7、有何作用,回答文章中某一内容的作用或好处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内容方面,如深化主题、强调感情等;二是结构方面的,如过渡、呼应等;三是语言方面,如引人入胜、生动活泼等。8、思想内容,基本是指文章的中心思想或主旨。9、思想感情,作者或作品中人物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倾向,如善恶、好恶、褒贬等。以上各“常用术语”,暗中考查语文基础,同时也是题目赋分点所在,考生理解清楚,可很好地根治“答非所问”的弊病。解题方法:
1.纵观全篇把握主旨一篇文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读一篇文章如果没有着眼于全篇的目光,没有整体把握的意识,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益。因此,阅读效率的提高取决于对文章内容的主旨是否能正确把握。那么,如何把握文章的主旨呢?首先要着眼于文章的整体,注意理清内部的相互关系,从宏观上居高临下地驾驭文章,领会文章的主旨内涵。其次还要看文章的作者、写作时间和文后的注释等,特别要浏览一下后面问了哪些问题,从题目的选项中揣测文章的主旨,明确作者的主要写作意图,这样解题就心中有数了。
2.理清脉络划分层次《报秋》全文共九个自然段,一至六段为第一部分,这一部分的感情脉络是:由玉簪花“探出头来”“报秋”引得作者“一惊”写起,随即“怅然”,又想到玉簪花的顽强、谦让、洁净和特有的芳香,归结到“秋是收获的季节,我却是两手空空”的失落、不安和焦虑。七至九段为第二部分:从兄长寄来的词中有所领悟,悟出“只在心中领取,便得逍遥”的人生哲理,从而坚定“领取生活”的人生态度。
3.检索范围准确摘取良好的阅读素质不仅体现在对文章的整体把握上,还体现在对局部的确认。阅读时,先看题目涉及到文中哪些段落或区域,确定对应的语句,再仔细分析这一段里每一句话的意思,理清段落之间的关系,了解行文思路。阅读题一般是从选文里有可能被学生忽略且又不一定真懂的地方抽出来编成各种形式的问题,用来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因此,答案要从选文里找,只要认真揣摩上下文意,准确抓住关键语句,大多数题目的答案在原文中是能够“抠”出来的。
4.综合分析全面考察有些阅读题要求学生用自己的话把答案意思说出来,且往往有字数限制。这种题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要求比较高,题目难度也大。解答此类试题,要吃透答案的内容要点,吃准表述的范围、角度和方式,用规范的语言表达。
5.认清手法明确作用现代文阅读,命题者常常从文章的表现手法和修辞手法方面出题对考生进行考查。因此,掌握常用的表现手法和修辞手法,明确它们的修辞作用,对理解和鉴赏文章很有帮助。近几年高考现代文阅读大致考查了如下几种修辞手法: (1).比喻比喻要贴切,必须有相似点。本体与喻体的相似点越明显,越突出,比喻就越贴切。(2).拟人搜索(3).反衬(4).对比(5).反复(6).排比(7).象征象征是文艺创作的一种表现手法,用具体的事物表现某种特殊意义,或通过某一特定的具体的形象以表现与之相似的或相近的概念、思想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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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诸原则 15:07&&来源: |
&&& 本文并不是关于平等的。它是关于均等主义(egalitarian)和平等的原则的。我并不讨论或质疑人们在何种意义上是或应该是平等的。我也不打算探求任何这样的主张,即人们在这或那方面是或应该是平等的。然而,我将试图解释,在什么意义上政治道德可以说是均等主义的,并且掀开均等主义的预设。
&&& 我们的出发点是在西方均等主义传统的文化遗产中的生活(existence)。某些道德的和政治的理论被认为是均等主义的。我将表示人们应该区分开修辞性的与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后者为某类原则的特殊作用所标识,在其框架内我把这类原则称为平等原则。这点将逐渐明朗化,即平等原则成为了许多非均等主义理论的一个部分,在所有这些理论中它们构成了一个均等主义的成分。只有当平等原则统辖一个理论的时候,这个理论才是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
&&& 1.问题我们假定有一种能够分辨哪个理论是均等主义理论的前分析的——自然的——能力。这就是我们能够认识到某种理论属于某种历史传统的能力。借助在这些理论中占优势的特殊类型的原则,我们目的在于解释它们的均等主义特征。换言之,我们将借助这些理论所蕴含的某些重要原则的均等主义特征来解释其均等主义特征。第一个任务是找出哪些原则可以被有用地视为平等原则。我使用这种有条件的表达,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只根据原则的一般性的话,绝大多数原则都可以视为平等原则。我们正在寻找这样的原则,第一,它们以所有其它原则都不具有的某种方式与平等相关;第二,它们能够解释均等主义理论中的均等主义特征。
&&& 我们刻画成是或不是均等主义的理论都是道德理论——是仅仅忽略了赋予责任(即赞扬与责备)的学说之外的完备道德理论。如果这些理论蕴含了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仅仅基于道德考虑)的所有问题的回答,以及对这些回答的完备辩护,那么它们是完备的理论。自然地,实际上为哲学家所讨论的绝大部分理论只是框架性理论,即只对某些这样的问题提供答案,并且对其它可接受的答案施加约束。道德理论是得到了辩护的原则组。原则通常被描述为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规范性后果的规范性陈述。其它情况相同,当适用条件得到满足时,就会得到规范性后果(如,某人应该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具有某种权利)。原则只具有显然(prima facie)的力量。
&&& 由于不同的陈述能够规定出在外延上等价的条件,因此最好把原则看成,为了适用于相同规范后果而设计出的、在外延上等价的条件来确认的各类陈述。[1]类中的每个陈述都陈述或描述这个原则,但不是所有的陈述都很明晰(perspicacious)。如果陈述所确定的适用条件也是其规范性后果的根据,或者指示了这个根据的性质,那么它是一个明晰的陈述。规范性后果的根据是能够辩护那个后果的理由。陈述的适用条件很少能够确认完全的根据。假定以平等尊重来对待某类生物的理由是,他们能够拥有其本身的形象(如他们所是和如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形像),并且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安排与控制自己生活的进程。那么这是其规范性后果的根据。但是原则很少以这种——它的明晰的——形式来陈述。相反,它一般被表述为“所有人有资格(entitled)得到平等的尊重”。相对于上面的陈述,这较不明晰,但是它比“所有的无毛两足生物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尊重”更为明晰。相对于上一个陈述而言,它更好地标示了根据的性质。当参考原则和它们的形式时,我们应该记住其完全明晰的陈述,尽管这个例子——因为简洁的理由——将仅仅是相对明晰的。
&&& 道德理论包括两个(重叠且相互关联的)部分:德性学说决定一个人必须如何行动,以及如何过道德上有德的生活,福利(wll-being or welfare)学说决定为了他人的福利应该如何对待他们,以及谁有责任来这样对待他们。德性学说关注行为者的善,福利学说则关注一个人的善作为他人行动的对象。我与其他讨论平等的作者一样接受,平等的原则是福利原则。福利原则本身有两类:总和原则(管辖利益与资源的生产与保存)和分配原则(决定了它们在相关者之间的恰当分配)。我将假定分配学说统辖总和原则。根据利益与资源的生产与保存而言的目的,是对于实现理想分配而言必要的那些目的。[2]理想分配的原则(即利益的最好或最优的分配)是分配学说的根基。其余的原则是安排责任和设计策略来实现理想分配的原则。我再次采纳共同的假设:理论的均等主义成分是在它的分配原则之内。
&&& 一个人有资格得到G,(1)其它情况相同,如果他有G比没有G更好,(2)如果对于这点的理由至少部分地是拥有它对他是有益的,和(3)如果有一个人被要求为他提供G(这样对某些人来说,为他提供G至少不只是份外之事)。第二个条件表明资格原则是分配原则。或者它们是理想分配的原则,即基于这个根据,它们的满足将使得其主体(subjects)总体上更好,并且这是能够得到辩护的目的本身;或者它们是工具意义上得到辩护的分配原则,即基于这样的根据,给予其主体以其规定的利益使得他们更好(无论这个原则的满足是否使得其主体总体上更好),这是作为促进某个更进一步的目标的手段而得到辩护。作为理想分配原则的一个部分的资格原则是应得原则。考虑这个原则:按照智力分配。许多人基于工具性根据敦促接受它:给予某个人更多利益至少在某个方面会促进他的福利。即使更聪明的人并不比不聪明者得的更多,他们还是可能在总体上过得更好(更为和睦、谦逊并且乐于交际(socially happy)等)。但无论如何他们并不应得更好——因为他们是更聪明而过得更好,这本身并不是善。然而它可以作为促进某个其它目标的手段而得到辩护。其他人可能将此看作应得原则。为了简化讨论,我将假定平等原则是资格原则,尽管一个人认为均等主义原则包括其它类型的分配原则,我的结论也不会受到影响。
&&& 资格原则分成两类:积极的和消极的。积极原则的一般形式是:
&&& (1)所有Fs有资格得到G.
&&& 消极原则的一般形式是:
&&& (2)是或不是F与一个人得到G的资格不相关。
&&& 这些原则出现在所有理论中,既在均等主义的,也在非均等主义的理论中。什么类型的资格原则是平等原则呢?考虑下面的:
&&& (3.1)所有那些是同等的(equal)F的有资格得到相等的(equal)G.
&&& (3.2)所有那些是同等的F有相等的资格得到G.
&&& 对消极原则也可轻易地产生相对应的公式。在(3.1)和(3.2)中提到的平等有什么意义?比较下列陈述:
&&& (1a)人类有资格得到教育。
&&& (3.1a)那些平等(equal)的人有资格得到相同的(equal)教育。
&&& (3.2a)那些平等的人都有相同的资格得到教育。
&&& (1b)聪明的人有资格得到大学席位。
&&& (3.1b)同等聪明的人有资格得到同等的(可比较的)大学席位。
&&& (3.2b)同等聪明的人有同等的资格得到(可比较的)大学席位。
&&& 在对根据的规定中插入“同等”,无论在后果的陈述中是否有类似的插入语相伴随,表明根据允许有程度之分,个人具有这种性质的程度是决定他有资格得到何种程度利益(即一个人要求得到利益的强度(3。2a,3。2b),或者一个人有资格得到的利益的数量或质量(3。1a, 3。2b))的根据。
&&& (3.1)和(3。2)是以较性术语表达的一般形式的原则,这里一个人占有作为根据的那种性质的程度,决定一个人的资格或其内容的强度。当排除(3。1)和(3。2)来狭窄地解释(1)的时候,它是以分类术语来表达一般形式的原则,这里,性质(占有它就是根据)不能以不同的程度占有,或者是一个人在什么程度上占有这种性质对于资格并不重要。无疑,均等主义与非均等主义者都希望认同两类原则。
&&& 下面形式的陈述稍有不同:
&&& (4.1)所有Fs有资格得到相等的G.
&&& (4.2)所有Fs都有相等的资格得到G.
&&& 这些通常相当于积极与消极原则的组合:F是得到G的资格的根据,没有什么可以压倒它。例如,“每个人都有相等的资格得到教育”意味着,只有人这个性质才与得到教育的要求相关。
&&& 在多种语境下“平等”和它的同源物(cognates)对这个表达的意义做出不同的贡献。下面的第4和5节将考察某些进一步的情形。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而言,这些贡献对于揭示我们正在寻求的平等原则的特有性质无所助益。这并不真正地令人吃惊。所有原则都是一般理由的(组)陈述。一般而论,对满足其适用条件的人,它们都同等地适用。一般性蕴含着适用于一个组的平等。将“平等的”加于一个原则的条件或后果的陈述,并不必然地使得它转变成一个与平等更为相关的原则。
&&& 2.作为普遍资格的平等上述的论证并没有确立很多的东西。它肯定没有证明:传统上视为均等主义的原则需要一种与我们平等观念相关的性质,并且这种性质不为其它的原则所占有。我已经论证的是,如果有这样的一种性质,只研究在原则的表述中“平等”和类似术语的使用也无法确认它。实际上,许多被共同认为是均等主义的原则,如对于所有人的免费医疗与教育,通常根本不使用这种表达来陈述。
&&& 有些哲学家表示,均等主义原则是普遍资格的原则和为它们所蕴含的原则。根据它们的一般性,所有原则同等地适用于各阶层的人。然而,根据同样的道理,它们区分了那些满足其适用条件的人与没有满足的人。普遍原则并不如此。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人,因此就它们规定的规范性后果而言,确立了所有人的平等。没有任何人被排除在外。如果原则是普遍的话,那么谁必须是它的主体呢?一个建议是“全部”应该包括每个东西,原则的内容应该被允许来决定它是否在某些情形中被空洞地满足。“全部有资格让其利益得到尊重”将空洞地适用于石头,因为它们没有任何利益。然而,这个想法也许允许了太多的原则被算作均等主义原则。例如,根据它,“全部有资格让其财产得到尊重”就是一个均等主义原则。
&&& 另外一个建议是,如果原则适用于所有道德主体,那么它是普遍的。“道德主体”并不等同于“道德行为者(agents)。要成为要求行动的原则(德性学说)的主体,那么他必须是道德行为者。甚至不是道德行为者的生物也可以成为福利学说的主体,因此是资格原则的主体。谁是道德主体呢?我认为没有任何独立的方法来确认他们。他们仅仅是道德原则的主体。因此,普遍化检验意味着,如果资格原则适用于所有道德主体,即不存在任何有效的道德原则,其主体不是这个资格原则的主体,那么它是平等的原则。
&&& 这个比较必须针对所有有效的道德原则。这并不是说,如果A接受一个原则,并且不存在任何A接受的原则的主体不是那个原则的主体,那么一个原则相对于个人A而言是均等主义的。一个原则要么是,要么不是均等主义原则。情况不可能是,只要A认为一个原则是均等主义的,它就是均等主义的,而B碰巧相信它不是的,那么就B而言,它就不是的。
&&& 一个原则除非适用于所有正常人,否则它不会被认为是均等主义的。我们可以认为普遍原则至少包含这个群体是得到了一致同意的。它们也可能适用于其它群体,也许是所有人或所有活着的生物。假定所有人和动物都是道德主体,这会给平等原则的普遍化观念带来困难。均等主义并不必然限于人类。可以很容易得到承认,表述应该给予所有活的生物以平等尊重的原则是均等主义原则。但是限于人类的原则,如“所有人有资格得到平等的机遇”也是如此。有时候,这样的原则是从真正的普遍化原则推衍出来的,但是假定在特殊的情形下不是这样呢?然而,让我们为了另一点而搁置这一点。甚至根据这个检验,“每个人有资格得到他的财产”也是均等主义的。这样我们必须强化它,规定为了成为普遍的原则,其适用条件应该使它并非空洞地适用于每个道德主体(至少是在他的生活的某个时期,和如果他想它适用于他的话)。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财产,或者想要时他就能够获得它。这个定义是用来保证为此所限制的原则是真正地普遍的,即每个道德行为者事实上在它们之下核准得到利益,并且除非经过他同意,否则不得被排除在外。
&&& 即使这样,也不是所有的普遍原则可以视为均等主义的,因为尽管它们保证了所有人能够得到利益,但它们并不保证所有人得到相同的利益:按智力、力量或美丽来分配都是普遍原则,只要它们让每个人有得到一些东西的资格,无论多么少。很清楚,普遍性本身并不是使得一个原则成为均等主义原则的充分条件。也并不是所有的普遍性应得原则(即理想的分配原则)是均等主义的:某些人认为功绩性原则是应得原则。普遍化观念(即,应得的最终原则都是普遍的)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它的吸引力在我看来是膺造的,并且是衍生于它与道德人道主义的混淆。如果一个道德理论的福利学说至少关注所有人类的福利,那么它是人道主义的理论。[3]人道主义是与这样的观点相一致的,这种观点认为一些人应该比其他人具有更多的机遇或资源,因为他们对之具有更大的需要,或者是他们能够更好地得益于它们(一个应得的功绩性观念)。
&&& 许多不同的道德理论是人道主义的,但只有一些是均等主义的。而某些盛行的所谓均等主义原则仅仅相当于认可人道主义。所有人有资格得到平等关切、尊重或照顾,或得到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等的陈述,对它们的共同解释仅仅意味着:每个人应该得到计算,利益不应该基于排除一些人的福利的根据来分配。很明显,许多非均等主义立场与人道主义不相容。一些种族或性别的观点就是建基于这种最终的应得原则,它以种族、性别为根据而赋予某群人以资格而否认其他群体的这种资格。在这个意义上,人道主义排除了某些非均等主义立场,但是在我们看来,它与许多其它非均等主义原则是相容的。考虑边沁的功利主义,它肯定是人道主义的。它适用于所有道德行为者,在考虑快乐与避免痛苦的内在价值时,仅仅取决于它们的强度与持久度,而不管是谁的快乐或痛苦,在这个意义上它规定了对于所有人的平等尊重。这个理论的非均等主义结果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情境是一些人拥有许多快乐而其他人只有很少的快乐,而另一个情境是所有人有相同的快乐,在一个功利主义者看来,只要两个情境中的快乐总和是相同的,它们就是一样好的。我们是否应该救助一个已经具有超出平均利益(以功利主义术语来看)的人,或者救助一个过得很差的人,这通常是没有差异的。因为为了让一个残疾者产生某种数量的快乐需要比正常人投入更多,故我们经常应该将资源用来帮助有正常能力的人,并且从残疾者那里拿走资源。
&&& 3.冲突中的平等分配原则假定均等主义理论是包含了平等原则在其中占据统辖地位的人道主义理论,我们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什么类型的原则是均等主义的?也许(5。1)代表了此类原则的典型形式。
&&& (5.1)如果有n个Fs,每一个有资格得到所有G的1/n.
&&& 将(5.1)与(1)“所有F有资格得到G”相比,两个问题自动出现了:(a)(5。1)是一个独特类型的原则吗?(b)这种形式的原则应得均等主义原则的头衔吗?尽管(1)决定了每个Fs有资格得到G的份额,但它缺乏任何分配的方面,并不决定其份额的相对或绝对的规模,它不可能如此要求。回想(1)(如同(5。1))代表了一类原则的明晰形式。它不仅仅是Fs有资格得到G的情形,而且他们拥有这个资格是因为他们是Fs.作为一个F是这个资格的根据。这个资格的根据决定了它的性质。它决定了什么算作对这个资格的满足或尊重,即它决定了这个资格是一个为了什么的资格。由于所有的Fs都是基于相同的根据具有得到G的资格,因此他们有相同的资格。所以,如果他们的资格是完全满足的或尊重的,事实上每个人都将得到相同数量的G.这个论证假定了成为F并不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一个人不可能是或多或少的F),或者如果个人可以是或多或少的F,那么一个人是F的程度也并不影响他对G的资格。如我们在上面第1节中所看到的,(3。1)和(3。2)类型的原则适用于其它情形时,程度就有分配意义。
&&& 自然地,由于每个原则仅仅具有显然的(prima-facie)力量,因为某些其它原则的作用,综合考虑,Fs对G的资格并不是平等的,这是能够发生的。但这对于类型(5。1)的原则如同(1)类型的原则同样为真。
&&& 这个情境在稀缺性情形中得到转变,这里完全满足所有得到辩护的要求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境的出现引起了理由的冲突,对于解决它们来说,(5。1)类型的原则比(1)类型的原则能够提供更为确定的指导。想象有2个Fs和4单位的G,每个F有资格得到3单位(如果他有3单位,他的要求将得到完全的满足)。每个F能够拥有一个G而不用否认他人有资格得到的任何东西。但是他们为另外两单位而竞争。每个人都有得到两单位的要求权(claim),但是没人比他人有更好的要求权。就(1)而言,把两单位给予一个人或者一人得一单位是同样好的方法来分配这两个单位。(5。1)要求给予每个人一单位。像(1)一样,(5。1)也是资格原则,但它也是冲突原则。让我分离(5。1)中的两个成分,表述一个仅仅是冲突解的原则:
&&& (5.2)在稀缺中,每个有同等资格的人有资格得到相等的份额。
&&& 最小的单位是有意义的一个单位。它不需要符合任何自然可分的极限。(通常它将是一只鞋子,而不是半只鞋子)。当一单位是由两个人要求且其中一个有更好的要求时,(如,他从寒冷中受苦更多),那么资格原则在解决冲突时将支持他——有更多的理由把利益给予他。按照资格原则本身,他有更好的理由。因此资格原则本身作为了解决冲突的原则。事实上它们足够解决绝大部分的冲突。有时候它们导致认为两个要求是同等有力的,在那个情形下它们将不会指示要偏好于平等分配而不是任何其它分配。我们说,在这些情形中这个原则所依据的理由已经穷尽了其自身。只要它与存在几种同等好的分配相关,那么为了给予更确定的指导就要援引(5。2)类型的原则。
&&& 在确立了(5.2)变体原则是一种不同于其它资格原则的类型后,我们必须转而考察,它们是否能够被视为均等主义原则。由于这种原则规定的资格范围取决于符合它们条件的实际人数,故它不同于普通的(1)类型资格原则。(1)类型的原则并不受到类似的影响。如果全部有资格得到一间房子,那么不管实际上在那个原则下核准得到房子的人的数目是多少,每个人有资格得到一间房子并且他有资格得到一间房子。合格者的数目自然地要影响到一个人的要求得到实现的机遇,但是它并不影响要求本身。这个差别解释了,为什么(5。2)在一种并不适用于类型1原则的意义上是平等的形式原则——无论它们是否是是普遍的。在(1)类型原则之下,每个人的资格独立于其他人的资格。因为资格的理由适用于他,所以他具有资格。其他人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相同的资格。如果他们有,那是因为在他们的情形中也有理由(相同的理由)来给予他们以G.当在一个原则之下有几个人合格时,原则产生资格的平等完全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使一个人是那个原则之下唯一合格的,他的资格还是不变的。
&&& 另一方面,(5.2)类型的原则是设计用来获得平等的。它们每一个主体的资格都按照那些合格者的总数目来调整,从而确保每个人得到平等份额的利益。这个特征可以用并不赋予资格的原则来表示。[4]当它们赋予资格时,一个人能够说平等并不仅仅是它们的结果而且也是它们的目的——就它们所关注的利益而言,它们是被设计来在其主体之间获得平等的。
&&& 4.非歧视性原则我们确认了一类均等主义原则。这种原则可以称为冲突中的平等分配原则,但是它应该被理解为,仅仅在狭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来指(5。2)类型的原则。因为在这些原则的适用领域确保平等正是它们的目的,所以它们可以被看成是均等主义的。其(部分)理由在于,就它们每一个主体对其配置份额的资格而言,给予他那个份额将使得在他的资格上,他对于其他人是平等的。平等是这种原则所基于的(一部分)根据。
&&& 在平等分配原则的情形中,资格范围取决于有资格者的数目表明平等是它们的根据。(正如他们规定在合格者中间平等分配的事实。一个原则可以规定在合格者之间以不同的比例分配。)这个事实是冲突的均等主义原则的典型情况。在原则的根据是平等的意义上,均等主义原则并不一定是冲突原则,对于它们的性质还有其它的标示。一类重要的均等主义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但是这里我再次狭窄地使用这个术语来仅仅指类型(6)的原则:
&&& (6)如果有某些Fs具有G,那么所有未具有G的Fs有资格得到G.[5]
&&& 非歧视性原则,不像平等分配原则,并不对合格者的数目表示敏感。相反,就相关的利益而言,它们对在相关群体成员间存在的不平等敏感。普通的资格原则对其利益的现存分配是漠不关心的。如果所有人有资格得到食物、住所和教育等,那么不管他们是否有食物、教育等,或者很少、足够,或者是否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多,他们的资格是相同的。如果资格是基于需要的,那么每个人仅仅有资格满足其需要。除非利益的实际分配影响到了对需要的性质或内容(它可以这样),否则它与资格是不相关的。实际的分配决定了谁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和谁的没有。因此它们仅仅决定了没有满足的要求的影响范围和它们的强度(尽管这点——如我们上面所见——在稀缺中是重要的)。
&&& 非歧视性原则对于现存分配的敏感性是它们作为均等主义原则特征的关键指示器。成为一个F本身并不使一个人可合格来得到G.正是实际存在的分配不平等产生了这个资格。这个资格是设计用来消除特殊类型的现存歧视。此种原则反映了这个观点,一些Fs拥有G而另一些Fs则没有,这是不正当或不正义的。这种不平等必须以两种方法之一纠正。或者是剥夺掉那些有G的Fs的G,或者是对于所有其它的Fs都给予G.只要一些Fs具有了利益G,而另一些Fs没有得到它,这个原则就适用,从而其余的Fs有资格得到G.如果他们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不平等就被消除了。
&&& 然而,(6)类型的原则本身并不给予那些碰巧得到这个利益的Fs一个得到它的资格。仅仅偶然地具有一个利益极少被认为是对它有资格(title)的充分根据。保守原则(在“保存原则”的意义上)甚至通常取决于将引起伤害的剥夺或者一个再分配变坏的可能性。不是对那些缺乏这种利益的人给予利益,一个人通过否认那些已经有了利益的人的利益可以同样(就关注原则(6)本身)获得它,由此防止了在这个原则下出现资格。因此,这种非歧视性原则通常导致浪费。如果没有足够的利益可以分配,那么无论它是什么,我们必须浪费它,而不是给予或者允许某些人占有它们。原则本身没有要求浪费,这是真的,但是通常唯一能够避免违反它们的方法就是产生或允许浪费。不用说在此我们是关注非歧视原则本身。可能顾虑其它禁止浪费的原则,它们可以与非歧视性原则相平衡。无论如何,只可能是其它的原则的效果能够来解释,我们偏好给予那些缺乏利益的人以利益,而不是否定已经具有利益的人的利益。这个偏好不能以非歧视性原则本身为基础得到解释。
&&& 5.修辞性的均等主义一些如(5.2)和(6)的资格原则是设计用来促进一般而论的平等的。我偶尔称这类原则为“严格均等主义的”。由它们所统辖的理论是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本文的主要主张是,西方均等主义传统中的核心思想是严格均等主义的,即为类似于(5。2)或(6)类型的原则所统辖。我不知道有任何的方法可以证明这个主张。在下一节将表明几个重要的均等主义原则都纳入了非歧视性原则。然而不能否认它也能基于其它的根据来援引平等。这也并不令人惊奇:所有的资格原则产生了一个作为偶然副产品的(在某个方面)平等,因为在它们之下所有具有相等合格性的人具有相等的资格。不仅如此,一些原则自然地使用与均等主义没有任何关系的“平等”以及相关的术语来加以表达。如上面所遇到的(3)类型的原则,像“相等能力者有资格得到相等的酬劳”,和其它允许资格的程度之分的原则。
&&& 援引“平等”但不依赖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的论证与主张是修辞性的。这并不意味着一种贬抑性的意义。平等的这种援引不一定有任何错误的地方。这仅仅是它们不是设计用来促进平等的要求,相反是促进在一些独立有效的原则之下的合格者的那种原因。他们有时候援引平等是为了便利于阐释(如基于(3)类型的原则的要求),通常从我们的文化中“平等”的好名声有所获。上述的平等尊重与关切的原则等,通常仅仅相当于人道主义的主张(在我们的文化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人道主义极少被人拒绝)。这样一种原则可以不援引平等而同样轻易地表达。它们不是设计用来增强平等,而是鼓励对所有得到计算的人类福利的承认。然而给定当前平等的时尚,它们通常以均等主义术语表达。如果这使得它们更有吸引力,则更好。我们所付的代价是智识上的混淆,由于它们的“均等主义”表述明晰性更少,即相对于这个相同原则的“非均等主义”表述而言,更少揭示它们的真正根据:“人是得到尊重的唯一根据”,比“所有人有资格得到平等尊重”是更为明显的表达。
&&& 在多种语境下,平等的修辞性援引在语言上是恰当的。一个长辈把药给予健康的孩子而不是有病的孩子,或者欺骗一个孩子而不欺骗另一个孩子,这是不平等地对待他们。同样,一个人对某个人信守诺言但是对另一个人则不信守诺言,也是不平等地对待他们。但是在下面所有这些情形中,当长辈只有一个孩子,当孩子有病的时候,他欺骗他或不给他以药,或者当一个人总是对所有人不守信用的时候,这个错误是相同的。在这种和许多其它语境下,如果他行为错误或对待一些人很坏,而对其他人则行为恰当,控告他不平等对待是允许的。然而,控告他的不平等对待并没有确认错误的性质:它可以是任何错误,它肯定不是产生或使不平等存在的错误。如我的例子所表明的,相同的错误也可以在不涉及不平等的情境中存在。
&&& 在这些和许多其它语境下,平等被用来语境地起作用而不是规范地起作用。它指示了情境的特征,其中犯下的错误与它成为错误的那个理由没有任何关系,与它所是的那类错误不相关。这不是说平等的这种援引没有任何论证性的作用。它们有时候用为诉诸情感的论证:看来你承认在一种情形中这种理由的力量,可你为什么否认它在其它情形中的力量呢?有时候它们也表明可以做些事情来改善情况。这里我心中并不如此控告如事物所是的那种不平等中的不平等对待:相对于一个社会中全是穷人来说,在一个只有一部分人遭受贫穷的社会来说,贫穷并不更坏。在两者中它都是相同程度地和由于相同理由而是坏的或者是可遗憾的。只能用来反对两个社会之中一个的不平等指控在这里是修辞性地使用:错误在于贫穷和它伴随的痛苦与恶化,而不是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事实指示出,在不均等的社会中可能有资源可以用来矫正这种情境。
&&& 我希望这些评论——它们并不打算穷尽“平等”的用法——证实了我的主张,我是在“修辞”的字面意义上来使用,而不是侮蔑地来使用。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所有这些情形中,过错并不在于不平等,采取的行动不是设计用来获得平等而是某些其它善。
&&& 6.严格的均等主义前面一节阐明了“平等”的一些修辞性用法,即那些尽管表面如此,但有待纠正的错误并不是不平等,对于行动的根据或理由并不在于平等的最大化。关键不要将这些评论的要点与另一些对均等主义发出的批评的要点相混淆:因为所有平等都是在这或那方面,所以它是空洞的,唯一的问题是,人们应该在什么方面平等,无论如何在一方面的任何平等都将意味着在其它方面的不平等。[6]这里已经预设了所有这一切。上一节的意义不是在于我们都在这或那个方面促进平等,相反只要我们依赖的不是上面解释的那种意义上的严格均等主义原则,我们根本就不把促进平等作为目标,它仅仅是副产品。
&&& 本节的目的是表明,西方文化的均等主义传统核心是,那种基于严格均等主义的原则占据统辖性地位。我将集中于非歧视性原则。[7]我的目的是表明,类型(6)的原则,和其它在相同意义上是均等主义的原则(都可以视为(6)的变体原则),在均等主义理论的主要思潮中是无处不在的。我自始至终认为,只有人道主义理论是均等主义的。
&&& 首先考虑下述原则:
&&& (A)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福利。
&&& 这句话的正常主张最好解释为对于两个原则组合的暗暗的认同:
&&& (1c)全部有资格得到能够具有的最大福利。
&&& (6a)如果某些人比他人更好,那些较差的人有资格得到额外的必要利益来使他们达到那些过得更好的人所享有的那个福利水平。
&&& 这两个原则的组合运作是:(a),支持获得尽可能多的福利加以分配;(b),当新的利益产生时它们应该配置给较差者(他们具有为(1c)和(6a)所支持的更强要求,而较好者只为(1c)所支持;(c),当新的利益不可能产生时,原则能够通过向较差者转移利益而得到满足。当它们相冲突时,如果总是认为(6a)压倒(1c),那么原则也要求:(d),当不能产生足够的利益或转移时,应该从较好者那里拿掉一些利益来浪费以防止(6a)发生作用,和(e),不应该从事产生新的利益,应该偏好分配一种较低水平的福利,如果这对于防止创造和保持福利的不平等是必要的话。
&&& 不用说,(A)的不同支持者对它的组成原则安排了不同的权重,通常为了某些人、许多人或所有人的较高水平的福利而允许一些不平等。许多均等主义原则遵从相同的模式:它们是这些原则的组合:普通的资格原则((1)类型),管辖这个资格原则的应用以及完全或只是相对地支配这个资格原则的非歧视性原则。因此:
&&& (B)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机遇
&&& 通常被理解为这样的组合
&&& (1d)全部有资格得到能够具有的所有机遇;和
&&& (6b)如果一些人比他人拥有更多的机遇,那么那些具有较少的人有资格得到额外的机遇来使他们达到那些具有更多机遇的人的那个水平。
&&& 有些人可能会质问我,说基于“全部有资格得到最大福利(或机遇)”来对(A)和(B)的解释是总和原则,而不是分配原则,它并不是(A)或(B)的部分,而是与它们相分离。这是一个错误。“所有人有资格得到最大化的福利”等,无足轻重地蕴含着应该产生尽可能多的利益,这是真的。这点,可以恰当地命名为不受限制的增长原则,是一个总和原则,但除非一个人假定一些分配原则,如“每个人应该得到尽可能多的利益,这是好的”,否则它是完全不合理的。并且(A)和(B)并不仅仅主张,如果想要机遇或其它的利益的话,它们应该被平等地拥有。它们也主张人们有资格得到它们。
&&& 不可能证明,非歧视性原则体现在所有核心的均等主义观点中。一个人能做的一切就是:当分析均等主义原则时,为共同的均等主义原则包括非歧视性原则的方法提供说明。这里是更进一步的例子:
&&& (7)只有当不平等对所有Fs有益(或者:只当它至少有益于最不利的F)时,把G不平等地分配给Fs才能得到辩护。
&&& (7)只是(6)变体的非歧视原则的一个弱版本。由(6)可以得出,如果某个人具有某种利益的,这个事实本身蕴含着其他人对这个利益有资格。因此它得出除非所有人能够得到它,否则没有任何人应该得到它。给一个人以利益是为所有人提供利益的手段,这只是一种满足非歧视性原则的办法。(7)是一个弱的非歧视性原则,因为它并不坚持给予那个为他人产生了利益的人的利益不应该比其他人的更多。
&&& (C)只有当不平等有益于所有人时,任何利益分配中的不平等才能得到辩护。
&&& 这里是一个包含所有人的利益的(7)类型原则的一般化,它的发起者通常给予它以绝对的统辖力,这样它不能为任何其它的道德原则所压倒。为(C)所统辖的理论仅仅是弱均等主义的——它容许出现许多不平等——但它是严格地均等主义的。(C)的支持者通常解释它意味着:
&&& (1c)全部有资格得到能够具有的最大福利。
&&& (6a)如果某些人比他人更好,那些较差的其他人有资格得到额外的必要利益来使他们达到那些较好者的那个福利水平;
&&& (D)当(1c)和(6a)相冲突时,只要所有人在某种程度上得益,那么(6a)是压倒性的(即不平等是允许的)。
&&& 换言之,(C)通常被解读为(A),加上一个解决在(A)的两个成分之间冲突的规则。
&&& 7。均等主义的预设如果道德理论为非歧视性原则所统辖,那么它们是严格均等主义的。这个统辖意指这些原则在冲突的情境中永远不或相对极少被压倒。在一种意义上,这意味着均等主义原则在这种理论中是最重要的。在另外一种意义上,这些原则是次要的,因为它们仅仅调整主要的资格——对于机遇、幸福和福利等——原则的应用。均等主义观点可以在他们认同的均等主义原则的细节上不同,也可在基本的资格原则上不同。但并不是每个资格原则都可以形成均等主义理论的根基,因为不是每个资格原则都能被非歧视性原则所合理地调整,仅仅是非饱和原则能够。
&&& 一个饱和原则是要求在某一个特定的时刻能够及时地被完全满足的原则,这样无论如何它们不可能在更高程度上被满足。一个不可饱和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在原则上它总是可以得到更多的满足。比较:
&&& (E)全部有资格得到最大的快乐,
&&& (F)全部有资格满足他们的需要。
&&& 可以理性地认为(F)是可饱和的,然而(E)不是,即在某个时刻,个人的所有需要得到完全满足是可能的,但他总是能够拥有更多的快乐。对于冲突的情境,可饱和的原则具有不同于不可饱和原则的意义。一个人离饱和点越远,一个人对于他有资格得到的东西的要求就越强。那些对G的需要满足得少的人具有更强的要求来得到下一个G.对于不可饱和的原则来说,没有类似的方式来评估理由的强度,因为没有一个饱和点,一个人离它的距离可以度量。在许多情形中,谈论度量它到一个零点的距离也是没有意义的:“一个根本没有快乐的生活”并不具有太大的意义。在这种情形中我们判断互竞理由的强度是通过比较性判断:那些具有较少的人具有较强的要求等。这恰恰是非歧视性原则告诉我们要做的,我们也通常也正是诉诸这种原则来调整不可饱和原则的应用。
&&& 认为非歧视性原则仅仅只有一种用途,即调整不可饱和的资格原则的运用,这是错误的。它们有极其多样的其它用途,特别是作为教育性机制。在小的和亲密的群体中,它们也有象征的和表达性的功能(如当一个人拒绝一个利益是因为他的朋友不能享有它)或者是具有象征价值的地位(如总统等)。它们可以具有其它合法的用途,但是无疑它们最重要的政治用处是作为均等主义理论中的均等主义成分。一个严格的均等主义者将以非歧视性原则为分配理论的唯一根本原则——而不是视它为调整独立的、不可饱和的原则的应用。但是这种单纯的均等主义立场具有太多的愚蠢后果而无法严肃对待:仅当和因为没有任何人受到伤害等,它们才认为一个人有资格不受到伤害。换句话说,它们不允许对于接受者的任何独立的善与恶。他们资格的唯一根据是关系性的。更为合理的均等主义理论由不可饱和的资格原则与调整它们的运用的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它们本身是可饱和的)所组成。
&&& 严格的均等主义受限于不可饱和的原则,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单纯的逻辑技术的结果。严格均等主义的不可饱和原则的预设揭示了它对于个人的消费者观念的承诺(如我修辞性地称它)。对于个人的消费者观念的承诺正是严格均等主义理论的主要弱点。但这是一个大的论题,它是一个不仅仅影响到均等主义,而且影响到所有基于不可饱和的原则的道德理论,更为显著地是所有功利主义的变体。故在此我将不讨论这个问题。我将以试图表明为什么严格的均等主义预设了人的消费者观念来做结,即使这点我也将只是进行例证。
&&& 绝大多数盛行的均等主义原则属于四种类型中的一种:(a)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尊重;(b)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机遇;(c)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福利;(d)按需分配。如我们所见,平等尊重的原则是人道主义的认可,一般而论它们是二阶的原则,即哪类原则的陈述是可接受的。它们本身并不是确定特定资格之根据的资格原则。人道主义意味着,因为所有人都得到计算并且各种资格是为了所关涉者的善,因此它们必须不把任何人排除在外。平等尊重的支持者在它们中间看到的不仅仅是这里所表示的,因为他们着手发展一种善的观点,并且视这种善的观念为尊重原则本身所蕴含。然而,将一个人的实质性的福利学说(当一个人过得好时)同有资格者应该包括所有人的原则分离开来,这是更好的。
&&& 平等机遇的原则比其它的原则遇到更大的定义问题,因为最终只有基因的同一性与环境的每个特征的同一性才能提供平等机遇。一旦已经提供所要求的那种澄清,这些原则在某些人的手上可以视为变成了需要原则(d)的扩展,在另一些人的手上变成了被弱化的福利原则(c),在绝大多数不关注确保平等机遇的冲突情境中让步。
&&& “按需分配”[8]是一个可饱和的原则,一般而论无法成为完备福利学说的唯一原则:一旦人们的需要已经被保证之后,对于额外的资源可以怎么办呢?即使当不是所有需要都已经被满足了,但是那些不能用来满足这些需要的其它资源又怎么办呢?这些并不单纯是修辞性的问题,它们是所有富裕社会都面临的问题。即使都同意需要的满足应该优先于所有其它的原则,明显地一个人也还是需要其它的原则。当福利解释为可饱和的概念时,对“所有人得到平等福利”的学说也可说相同的话。例如,有种幸福的观念,据此一个幸福的人不可能再幸福了。尽管额外的快乐或满足不能使得一个幸福者更幸福,或者以致能够对他的福利做出贡献,但总是可能有越来越强的快乐或者具有更多的偏好得到满足,这是真的。但是也存在平等福利学说的不可饱和的解释,据此一个人得到更多的净快乐,他过得越好,他的福利就越大。这是更为共同的解释,它也是上面和下面所假定的解释。
&&& 平等的福利学说把资格基于消费的能力——仅仅是一个得到更多快乐的能力来为他对于具有更多快乐的资格做辩护。相同的话对需要原则并不为真。首先,需要的满足对于生存,以及作为一个人来行使功能的能力是必要的。其次,这个原则只是完备福利学说一个部分,它必然包括其它的不仅仅是基于消费需求的原则。作为融贯学说的一部分,需要原则本身从学说的其余部分,即从不是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原则那里获得力量与辩护。平等福利学说,作为一个完备福利学说本身并不是由超越消费者需求的任何其它东西所辩护的。这恰恰是它不得不包括非歧视性原则的理由。作为不可饱和的和仅仅对以需求或消费者满足的强度为根据来确认消费者项目的原则,它必然导致由边沁的功利主义所例示的扭曲的人道主义。为了避免这点,它必须为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所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原则作为可饱和的,并且不是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并不需要从严格均等主义原则得到任何机制性支持,仅仅只在修辞性意义上是均等主义的。
&&& 因此严格的均等主义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支持体现为人的消费者观念和类似它们的不可饱和的原则,它预设了当代社会的最常见的然而却非常可疑的三个信念:人道主义与除了以主观享受能力为基础的资格之外的任何资格不相容,并且欢迎如此认为的那种资格;宽容(或道德怀疑论)导致了福利的透明性原则,即受到较小的限制后,当且仅当一个人相信他过得好,他才过得好;一个人具有一个目标是对他来追求它的很好的理由,因此(因为人道主义原则)是别人帮助来追求它的理由。如果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受到这样的反驳,它们荒谬地关注的不是其均等主义成分,而是它们和许多其它类似于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共有的资格原则。[9]
&&& 注释:
&&& [1] “原则”有其它的用法,但在此与我们并不相关。例如见我的“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 Yale Law Journal, 1972, p.823 and p.838。
&&& [2] 牺牲理想的分配,并且宽容更大的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如果这能够在某个总和目标上得到增强,但是仅仅当这将使得它能够使得在分配理想的其它方面更为一致,例如,更多的人将享有更多他们应该有的东西。也回顾“利益”是广义地使用的,包括机遇、对他人的关注、关切与尊重等,而不仅仅是“物质利益”。
&&& [3] 我并没有假定所有人道主义理论的分配原则是资格原则,人道主义也不应该被理解为排除了基于特殊关系(如双亲等)的特殊职责(duty)。
&&& [4] 例如,如果这种原则基于忌妒或边际效用递减得到辩护,并且如果这些原则并不被认为是确立资格。
&&& [5] 能够存在其它类型的共享(6)的本质特征的非歧视性原则。例如,如果一些非Fs有G,那么所有没有G的Fs有资格得到它。
&&& [6] 对于认为均等主义的本质是平等不需要辩护,只有不平等需要辩护的这个观点而言,这个事实是致命的。
&&& [7] 当合理地应用(5.2)原则的时候(即分别地为了每个受益人单位),它在实践上产生的结果与当适当构造的(6)类型原则应用于此类情形时产生的结果相同的。(5.2)在实践目的上可以视为(6)的特殊情形。
&&& [8] 几乎不需要指出,许多公开承认是需要原则的支持者并没有恰当地理解它,他们事实上是相信平等福利学说。
&&& [9] 我非常感激R.M. Dworkin, P.M.S.Hacker, Ch. McCrudden和D. Parfit.他们对于这篇的早期手稿提出了许多有帮助的评论。本文收录于《运气均等主义》,葛四友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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