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2直播是不是中央2台财经频道直播

20余家媒体参加旁听  起诉书: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对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满,在位于杜家疃村南、由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南侧搭建帐篷,昼夜由多名村民轮流看守,以阻止施工。为了解决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同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阻止工地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崔连国遂安排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让王月福听从杜群山的安排。3月16日下午,杜群山与王月福在杜家疃村南面的厦门路见面,杜群山让王月福帮忙吓唬杜家疃村阻挠施工的村民,并约定当晚带王月福查看现场。当日17时许,王月福到“顺利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白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车牌号:鲁B11S96)。20时30分许,王月福驾驶该车至“平度市贸易城”附近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带王月福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王月福将恐吓杜家疃村村民一事告知被告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持砍刀恐吓阻挠施工村民,并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施工工地附近查看情况。3月17日下午,王月福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平度市贸易城”,购买4把砍刀、2根棒球棒,并与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于当晚对看守工地的村民实施持刀恐吓。后杜群山、崔连国先后打电话通知王月福暂不动手,王月福将此事通知柴培涛等人,并将租赁轿车归还租赁行。  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月福在苏州路与厦门路路口见面。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月福当晚动手。后王月福打电话联系李青见面,将此事告知李青。当日15时许,王月福与李青找李鲁清一同去“顺利汽车租赁”行,王月福担保,以李鲁清的名义租赁一辆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牌号:鲁B901B7)。租车后,李青让李鲁清驾驶该车载其去“平度市贸易城”、“新凯信车饰行”,用王月福提供的钱购买了帽子、手套、口罩和遮挡车牌的布套,并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帐篷位置及沿途监控情况。后李青回到暂住处,将当晚用汽油烧帐篷一事告知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王月福与李青、李鲁清分手后,到贵和置业有限公司崔连国的办公室,将杜群山让其放火烧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未加阻止。后王月福将一盛有汽油的饮料瓶带至李青等人的暂住处,指使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当晚用该汽油烧帐篷,并让柴培涛联系了被告人刘长伟。当日19时许,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先去永安新村16号取出存放于此的4把砍刀,又将刘长伟接到其暂住处,商定于次日凌晨实施犯罪。  3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李青的指引下,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刘长伟携带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途中,李青等人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李青和柴培涛将前后车牌用布套遮挡,柴培涛用饮料瓶里的汽油把毛巾浸湿。1时50分许,李青等人到达施工工地南面的东西路上,柴培涛停车等候。在明知帐篷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李青持砍刀站在帐篷口处,李显光持砍刀和盛汽油的饮料瓶,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机点燃毛巾引燃沙发进而引燃帐篷,李青、刘长伟、李显光见帐篷起火,遂上车逃离现场。帐篷内的被害人耿付林(男,1952年1月生)被烧死,被害人杜永军、李崇暖、李德连被烧伤,帐篷及其内外物品被烧毁。当日上午,王月福得知帐篷内有人被烧死、烧伤,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并给李青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下午,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将砍刀、帽子等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及刘长伟作案时携带的手机抛入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东黄埠庄村东引黄济青河桥北河内。  日,公安人员在李青等人暂住处将李青抓获,并将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带至公安机关询问;同日,将王月福抓获。通过询问,柴培涛首先交待其与李青等人实施放火犯罪的事实。3月25日,公安人员先后将刘长伟、崔连国、杜群山抓获。  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烧伤构成轻伤二级;杜永军、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盛汽油的塑料瓶残片、手机、轿车等物证及物证照片;2.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汽车借用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费永伦、吕中科、傅强、江胜军、耿建军、耿付春、林尚升、王霞、杜建林、翟留锋、纪双尚、钱和平、王萍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等的陈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贾家营社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作案用租赁轿车的GPS轨迹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被告人王月福承揽该村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及建场地围挡等工程。期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人身伤害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村民住房,严重扰乱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日晚,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77号崔长松住处,投放礼花弹,炸碎其房顶2块采光瓦。后崔长松制作“和平年代,扔礼花弹”字样的横幅悬挂其房前,表示对投放礼花弹行为的不满,王月福遂带李青等人到崔长松家中进行威胁,并撕下横幅。9月13日晚,柴培涛、刘长伟又向崔长松家投放1枚礼花弹,炸碎1块采光瓦。经价格鉴定,3块采光瓦损失价值346元。  2、日22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66号李淑芳住处,将其安装在房顶的2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3、日23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掐断电源线路,将崔喜安装在住房周围的3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4、日0时许,王月福指使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在荆爱美未与村委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租用装载机强行将白果园村145号荆爱美的住房(产权所有人荆翠花)及院墙推倒。经价格鉴定,院墙损失价值4224元。  5、日至日间,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交叉结伙作案,先后多次向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投放礼花弹。  6、日2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162号崔长青住处,持斧头将门、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玻璃损失价值291元。  7、日22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刘长伟驾驶面包车,至白果园村118号崔岐住处投放礼花弹。  8、日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47号崔嵩住处,用铁丝将其房门绑住,用砖头将其住房6块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6块玻璃损失价值188元。  9、日晚,荆爱美与其子孙青春将红色威志轿车(车牌号:鲁BW0D77)停放于白果园村145号其住房前,并留在车内守护住房。当日23时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等人至该处,向轿车及荆爱美、孙青春投掷砖头,将轿车前保险杠、驾驶室玻璃及车门砸坏。经法医鉴定,孙青春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鲁BW0D77轿车损失价值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喜、崔歧、张兰英、李淑芳、毕先梅、崔振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长松、荆爱美、孙青春等人的陈述;4.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崔喜、崔歧、李淑芳提供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51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随意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应当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月福、李显光、柴培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青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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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纵火案的庭审直播现场
  【8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3.21&案微博直播预告】 &3.21&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我们将于8月20日9时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我们将通过中院新浪官方微博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3.21&案开庭地点情况的说明(摘录):
  为确保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青岛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321&案开庭时间信息。发布后,已有多家新闻媒体提出了旁听申请。这些媒体既有中央、山东省媒体,也有青岛本地媒体,如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大众日报、大众网、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晚报、青岛电视台、青岛新闻网等。
  【8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
  9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今天参加旁听的媒体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等20余家媒体参加旁听。
  今天上午9点,&平度3.21纵火案&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案件审理地点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
  【9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因被害人杜永军及其代理人杨在明,被害人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要求带群众进入法庭,如不同意则拒绝进入法庭。故开庭审理稍后。
  【法庭规则:被法院认为不宜旁听的人等人员不准旁听】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日 09:12
  (一)下列人员不准旁听:
  1、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证人;
  4、其他被法院认为不宜旁听的人。
  (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6、旁听人员确实需要外出时,应举手向值庭法警示意,由法警引导,再行进入法庭时,必须重新接受安检。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6、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旁听人员应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全部关闭。
  【9时1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9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到庭!
  【审判长告知: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人员需注意遵守法庭纪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日 09:18
  在开庭前,法庭提醒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注意遵守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或是为了行使诉权、或是为了履行职责,旁听人员则是出于对案件的关心、关注参与旁听,各位更关注案件的结果,所以,更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否则,庭审进行不下去,就无法得出裁判的结果。
  旁听人员如果对庭审的某些环节有意见,可以在庭后口头向本院刑一庭反映,也可以写成书面材料递交本院。
  【9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由法警带入法庭。
  【9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由法警带入法庭。
  【9时2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法庭查明各被告人身份。
  【9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杜群山,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崔连国,男,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王月福,男,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日减刑释放。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青,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法庭确认七被告人均于日、7月29日收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起诉决定书。
  【9时3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到庭被害人身份查明
  被害人李崇暖,男,日出生,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135号。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被害人荆爱美,女,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青岛路182号203户。因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
  【9时3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告知:本案分案审理 今天仅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78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孙青春、孙振平、孙振安、荆爱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更换诉讼参与人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本案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案审理,今天仅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择期审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182条的规定,本院分别于日、7月24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八个问题以及相关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于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当庭提交交换了意见。
  【9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经听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9时4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9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9时4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对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满,在位于杜家疃村南、由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南侧搭建帐篷,昼夜由多名村民轮流看守,以阻止施工。为了解决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同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阻止工地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崔连国遂安排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让王月福听从杜群山的安排。3月16日下午,杜群山与王月福在杜家疃村南面的厦门路见面,杜群山让王月福帮忙吓唬杜家疃村阻挠施工的村民,并约定当晚带王月福查看现场。当日17时许,王月福到&顺利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白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车牌号:鲁B11S96)。20时30分许,王月福驾驶该车至&平度市贸易城&附近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带王月福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王月福将恐吓杜家疃村村民一事告知被告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持砍刀恐吓阻挠施工村民,并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施工工地附近查看情况。3月17日下午,王月福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平度市贸易城&,购买4把砍刀、2根棒球棒,并与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于当晚对看守工地的村民实施持刀恐吓。后杜群山、崔连国先后打电话通知王月福暂不动手,王月福将此事通知柴培涛等人,并将租赁轿车归还租赁行。
  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月福在苏州路与厦门路路口见面。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月福当晚动手。后王月福打电话联系李青见面,将此事告知李青。当日15时许,王月福与李青找李鲁清一同去&顺利汽车租赁&行,王月福担保,以李鲁清的名义租赁一辆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牌号:鲁B901B7)。租车后,李青让李鲁清驾驶该车载其去&平度市贸易城&、&新凯信车饰行&,用王月福提供的钱购买了帽子、手套、口罩和遮挡车牌的布套,并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帐篷位置及沿途监控情况。后李青回到暂住处,将当晚用汽油烧帐篷一事告知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王月福与李青、李鲁清分手后,到贵和置业有限公司崔连国的办公室,将杜群山让其放火烧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未加阻止。后王月福将一盛有汽油的饮料瓶带至李青等人的暂住处,指使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当晚用该汽油烧帐篷,并让柴培涛联系了被告人刘长伟。当日19时许,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先去永安新村16号取出存放于此的4把砍刀,又将刘长伟接到其暂住处,商定于次日凌晨实施犯罪。
  3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李青的指引下,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刘长伟携带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途中,李青等人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李青和柴培涛将前后车牌用布套遮挡,柴培涛用饮料瓶里的汽油把毛巾浸湿。1时50分许,李青等人到达施工工地南面的东西路上,柴培涛停车等候。在明知帐篷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李青持砍刀站在帐篷口处,李显光持砍刀和盛汽油的饮料瓶,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机点燃毛巾引燃沙发进而引燃帐篷,李青、刘长伟、李显光见帐篷起火,遂上车逃离现场。帐篷内的被害人耿付林(男,1952年1月生)被烧死,被害人杜永军、李崇暖、李德连被烧伤,帐篷及其内外物品被烧毁。当日上午,王月福得知帐篷内有人被烧死、烧伤,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并给李青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下午,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将砍刀、帽子等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及刘长伟作案时携带的手机抛入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东黄埠庄村东引黄济青河桥北河内。
  日,公安人员在李青等人暂住处将李青抓获,并将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带至公安机关询问;同日,将王月福抓获。通过询问,柴培涛首先交待其与李青等人实施放火犯罪的事实。3月25日,公安人员先后将刘长伟、崔连国、杜群山抓获。
  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烧伤构成轻伤二级;杜永军、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盛汽油的塑料瓶残片、手机、轿车等物证及物证照片;2.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汽车借用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费永伦、吕中科、傅强、江胜军、耿建军、耿付春、林尚升、王霞、杜建林、翟留锋、纪双尚、钱和平、王萍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等的陈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贾家营社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作案用租赁轿车的GPS轨迹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被告人王月福承揽该村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及建场地围挡等工程。期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人身伤害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村民住房,严重扰乱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日晚,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77号崔长松住处,投放礼花弹,炸碎其房顶2块采光瓦。后崔长松制作&和平年代,扔礼花弹&字样的横幅悬挂其房前,表示对投放礼花弹行为的不满,王月福遂带李青等人到崔长松家中进行威胁,并撕下横幅。9月13日晚,柴培涛、刘长伟又向崔长松家投放1枚礼花弹,炸碎1块采光瓦。经价格鉴定,3块采光瓦损失价值346元。
  2、日22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66号李淑芳住处,将其安装在房顶的2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3、日23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掐断电源线路,将崔喜安装在住房周围的3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4、日0时许,王月福指使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在荆爱美未与村委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租用装载机强行将白果园村145号荆爱美的住房(产权所有人荆翠花)及院墙推倒。经价格鉴定,院墙损失价值4224元。
  5、日至日间,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交叉结伙作案,先后多次向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投放礼花弹。
  6、日2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162号崔长青住处,持斧头将门、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玻璃损失价值291元。
  7、日22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刘长伟驾驶面包车,至白果园村118号崔岐住处投放礼花弹。
  8、日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47号崔嵩住处,用铁丝将其房门绑住,用砖头将其住房6块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6块玻璃损失价值188元。
  9、日晚,荆爱美与其子孙青春将红色威志轿车(车牌号:鲁BW0D77)停放于白果园村145号其住房前,并留在车内守护住房。当日23时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等人至该处,向轿车及荆爱美、孙青春投掷砖头,将轿车前保险杠、驾驶室玻璃及车门砸坏。经法医鉴定,孙青春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鲁BW0D77轿车损失价值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喜、崔歧、张兰英、李淑芳、毕先梅、崔振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长松、荆爱美、孙青春等人的陈述;4.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崔喜、崔歧、李淑芳提供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51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随意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应当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月福、李显光、柴培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青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9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以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你院审理过程中,有新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防火罪中的鉴定意见变更为: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被烧伤,其双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额部明显色素减退及左面部块状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杜永军被烧伤的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770元。
  本院意见放火罪部分变更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66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10时1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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