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是控权法案例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基本概念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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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立法法)→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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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 行政权(行政法)→行政机关
(1)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宪法&&&&&&&&&司法权(诉讼法)→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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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权
(2)行政(形式行政)——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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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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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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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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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行政监督法
分则(部门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在掌握行政法概念之前不能不先对“行政”本身有所认识。即要理解行政法,先要对其调整的对象一一行政有所把握。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公共行政——首先是由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即是为履行行政职能。但公共行政并不限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活动也可能是公共行政。
理解公共行政最重要的是其内容,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职责、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都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
例如,首届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即湖南叙浦县医院开通急救电话,县电话局长期未予以安装,由此引发纠纷。该案件即因为急救电话所涉及的是公共职责的履行,不同于私人住宅电话的安装,故而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的界定
行政一词的一般含义为经营、管理和执行。就此意义而言,不仅存在于国家和政府事务中,而且还广泛存在于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中。比如说,个人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工商企业的管理、社会组织和团体事务的管理等。显然,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范围没有如此广泛。一般认为,行政法所涉及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或称为公行政),与私行政相对。
什么是公共行政呢?
关键在于对其中"公共性"的界定,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西方行政学学者本(StanleyI·Benn)和高斯(GeraldF·Caus)的观点可资借鉴。
他们认为可以从机构、利益和参与三个角度对公共性做综合衡量。就机构来说,公共性体现为靠税收支持的政府官僚机构,机构成员是因公而非为私而行动;就利益来说,公共性体现在为公共利益服务,而非私人或私有公司的利益;就参与前言,公共性体现在公众对行政活动的参与性、空间的参与性、信息的参与性和资源的参与性等。
不过,这一界定是从与私行政相区别层面着眼的,难免囊括了立法、司法等中的行政,有待进一步界分。根据宪政分权原理,现代社会的公共行政应该是对应于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别的行政权的,与立法相比它具有从属性与执行性,与司法相比由于其将一定行政目的与利益作为基本追求,从而缺乏司法的超然与中立。
由此,我们可以将行政法上的行政定位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公共行政。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相对应存在相应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我们不能因此将国家行政权力行为意义上的公共行政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因为:
其一,行政权力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一些由特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同样享有行政职权。例如:高校并非行政机关,却有给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行政权力。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的授权性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十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其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并不都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还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民事行为等。又如: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制定属于行政法律渊源的行政法规刀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一般就被列为立法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调整。
至此,我们可以对行政法上的“行政”从三层含义上界定:
(1)该行政属于一般行政中的公共行政;
(2)该行政是与立法权行为和司法权行为相区别的行政权行为;
(3)该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但还包括其他有合法依据享有私行使一定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
2.行政的含义
所谓“行政”——英文为Administration,语源出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义是“执行事务”。
从早先的广泛用法来看,“行政”与“管理”是同等概念,它既指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这称为“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
),也泛指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这称为“私人行政”,其中大量的是企业管理活动)。
所谓私行政——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针对其内部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每个组织都必须为其生存、发展而具备执行、管理职能,但这类职能大部分是在内部事务上行使的,对社会一般不产生公共管理的效应,故称其为私行政。
所谓公行政——是指组织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领域广阔、层级结构分明的公共行政管理。公行政又分为:国家行政与社会公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一些具有公共管理权能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公共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等)在某些事项上行使与国家行政类似的公共管理职能,即社会公行政。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增进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从现在通行的用法即狭义上来看,“行政”一词通常特指“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对于特指公共行政的“行政”的含义,国内外学界的观点甚多,主要有:
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并以国家职能的分工为前提的,它认为“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所有国家作用或曰国家职能”。这种曾非常盛行的观点,对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来说是相适应的。
&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早期的观点是以美国著名行政学家F·古德诺针对三权分立理论而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为基础的,即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如制定政策),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如执行政策),政治与行政应分立。
&&目的说。
这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是以积极具体地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具有整体统一性的连续形成的国家活动,是为适应国家社会的需要而具体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及行动。此种观点是针对“除外说”的缺陷而从正面提出的定义。
目的+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职能。
综合上述观点,结合现代实际,我们给行政法上的行政下一个定义,认为现代意义上的
行政——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依法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协调的活动,是为整个社会或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管理和服务。
行政的这一定义可以引伸出两层意思:
  (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主体就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在我国,它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并包括得到行政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见,行政不限于行政机关的活动,它还包括行政机构,得到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活动。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是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不属于行政。
从实质上说,行政就是一种管理。但它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也不能与国家管理完全等同。从一般意义上讲,它就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font COLOR="#.行政的特征
立足前述界定,通过与立法和司法的比较,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的许多特征:
(1)行政是广泛、复杂、多样和多变的行为
在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行政权力行为在内的所有公权力行为中,行政占据了绝大部分。行政的广泛性在于传统的治安、国防、税收和外交外,还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商贸、金融、交通、环境、农林、水利、劳动、民政、人口、宗教和信息产业等众多领域,而且随着新兴领域的出现而不断拓宽。同时,由于行政旨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和促成社会生活,实现国家目的,公共事务尤其是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本身的复杂性,注定了现代社会行政的高难度和任务的复杂性。这是立法行为单纯在抽象层次上处理问题和司法行为侧重于中立地适用法律所不能比拟的。
不同于传统行政,现代行政具有多样的功能。不仅保有传统行政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基
本功能,而且有基于国家生存照顾义务,改善社会成员生存环境与生活条件的服务功能,以及面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对未来可能出现情况作前瞻性规划的计划功能等。
现代社会是一个发展变化迅速的社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不断演化与出现,以此为对象的行政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行政的范围在不断地迁移和扩展、行政的功能日趋多样化、行政的手段也在不断地更新。比如说从公法手段演化到公私法手段并用,采用行政规划、行政奖励和行政契约等新型行政行为。
(2)行政是积极主动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行政的主要任务在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面对复杂、多变和相互勾连的社会环境,行政常常要积极主动介人经济、教育、文化、环保等各种关系民众生活的领域,通过事先调查、全面规划和及时采取措施等,才能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与危机,促进社会福利和民众的各种利益,推进社会向富裕、文明与和谐的方向发展,从而满足民众和社会需要,实现行政目的。当然,也有一部分行政是被动的,如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行为,但这一情形并不能遮蔽行政的积极主动性本质。原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到社会上去揽案子办;立法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很多法律案并不是立法机关自己主动提起的,而是由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等草拟和推动的。
(3)行政是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
与司法寻求以中立和超然立场在相互冲突的纠纷中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不同,现代行政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利益取向。行政虽然也常常在个案申适用法律,但适用法律只是达成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并非仅仅为了执行法律。
(4)行政是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兼顾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行政当然要依法进行。但是,与司法行为不同,行政还有自身的目的追求&&&
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否则行政就丧失了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基础。这就要求行政在追求其目的时不得自外于法律,要在法律的支配之下运行。显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治之法与行政的目的性之间是一致的。法本身经常就是一定公共利益的体现,适用和执行法律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当然,由于社会本身的复杂多变性和法本身的局限性,法不可能涵盖和预测到所有的公共利益,难免有时候会出现行政的合法性与目的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此时,一般可通过适当解释法律和修正行政目标来加以消除或缓解。因此,在合法性与合目的性之间寻求兼顾与平衡是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
(5)行政是注重配合与沟通的行为
与司法强调独立性与中立性不同,为实现行政目的考虑,行政运行过程需要注重内部协调与内外沟通。之所以强调内部协调,原因之一在于行政事务是一种牵涉面广泛的事务,往往事关全局,需要各类行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做好。例如,政府决定兴建一个重大水利工程就可能涉及水利行政、土地行政、环境保护行政以及文物保护行政等,需要多个主管行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最终确定方案。原因之二在于行政效率的要求。如果同级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诱扯皮、上级行政部门的决策不能得到下级行政部门的贯彻,行政效率就会非常低下,公共利益将会受损,行政目的将难以实现。
之所以强调内外沟通,主要是行政民主与行政程序的正当要求。现代行政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不再局限于人民与政府之间和间接代理和决定与服从关系,而是尽可能吸收民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在决定之前,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就有着比较充分的沟通。从而不仅可以使政府真正掌握民众关切与公共利益之所在,使民众支持政府的决策,而且沟通行为本身也可以为行政过程提供参与和合意的正当化基础。
总之:行政至少主要有四大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行政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更不是个人活动,而一种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
  (2)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活动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内容是实施国家行政机。
  (3)行政具有法律性
  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它要求一切行政都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等,违反法律属行政违法,违法的行政显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4)行政具有强制性
  行政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
4.行政的分类
分类是认识事物和现象的重要方法,为加深对行政的认识,以下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和标准阐述几种常见的行政分类:
(1)以行政手段对公民的法律效果不同,可以将行政分为:侵害行政和给付行政。
侵害行政——又称为干预行政或干涉行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以干预、限制权利和自由,施加义务或负担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例如,禁止通行、行政拘留、征收税费等。
给付行政——又称为服务行政或福利行政,是指通过给予个人或组织以利益和服务等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例如,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用事业、维护自然环境、提供社会福利与保障等。
(2)以法律对行政的约束程度不同,可以将行政分为: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羁束行政——是指行政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必须采取相应活动的行政。
裁量行政——是指行政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有选择余地,也就是可以进行一定裁量的行政。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该规定,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行为就是一个羁束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显然,公安机关按照该规定选择确定具体处罚就属于裁量行政。
(3)以行政的内部和外部效果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分为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内部行政——是指对作为外部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效力的行政组织内部的行为或决定,具体表现为对行政组织和系统内部的人、财、物和事等进行管理和配置,目的在于创造公共行政所必需的内部条件;
外部行政——是指行政组织执行法律,发布行政规定或作出具体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发生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行政作出如下不同的分类: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可被划分成以下的种类:
(1)组织行政;(2)人事行政;(3)公安行政;(4)司法行政;(5)民政行政;(6)经济行政;(7)科技行政;(8)教育行政;(9)军事行政;(10)外事行政等等.
  根据行政的地域范围,行政可以分别被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划分为:国内行政和国际行政。
总之,以不同的标准划分行政,行政就显出了不同的种类。
(二)行政法
公共行政何以与行政法产生联系,或者换言之,行政法何以存在呢?
行政法存在是由公共行政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活动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而权力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强制他人服从,一方面是由行政机关所履行的职能所决定,没有权力就无法有效履行维持秩序的职责;但其另一方面则是可能对被管理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正是因为行政权力的这种双重性决定,必须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法律控制。人类历史以及我们自己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因此,运用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运用就是行政法的使命所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何为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调整行政权力的组织构成行政组织法,而规范行使权力的活动则称为行政行为,至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则是当行政权力的运用损害他人权益后,公民可循此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难点辨析]
&&&&#9670;究竟以何为标准区别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行政法是规范、控制行政权的法,因此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其规范核心,所有关于行政权行使的规范都属于行政法。行政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在于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在于运用强制他人的权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是以行政权力的运用为管辖对象。
&#9670;判断标准有时也要考虑公共性。行政权力是行政活动的内核,有时隐而不现。此时应当从“公共性”角度考虑:公共职责、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等。凡是有关公共性的活动都属于行政法规范与调整。
[特别提示]&&&
行政是整个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基础,只有对行政的全面认识,才能使我们在庞杂的行政法中不致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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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Theoretic Foundation of Our Country's Law of Urban Layout——Starting from the visual of balance theory
&&&&论我国城市规划法的理论基础——从平衡论视角出发
&&&&The analysis of the balance theory in Administrative Laws
&&&&析行政法的平衡论
&&&&A Probe of the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balance theory
&&&&关于行政程序的价值探索——兼论平衡论的意义
&&&&On the government constitutionality theory——Compared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theory,control of the power theory and balance theory
&&&&“政府法治论”思想探究——兼与“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思想比较
&&&&Examine Closely the Unbalance of the Balance Theory on Modern Administration Law
&&&&现代行政法平衡论的不平衡审视
&&&&The analysis of the balance theory in Administrative Laws
&&&&析行政法的平衡论
&&&&A Probe of the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balance theory
&&&&关于行政程序的价值探索——兼论平衡论的意义
&&&&Examine Closely the Unbalance of the Balance Theory on Modern Administration Law
&&&&现代行政法平衡论的不平衡审视
&&&&The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urban planning problems, holding that the nature of urban planning is the interference of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to land and then using the balance theory to analyzes the basic tool, and analyses the kinds of unbalances in urban planning legislation, on the basis of which it constitutes the frame of China's planning legislation.
&&&&本文首先对城市规划问题进行界定,认为城市规划的本质是规划管理机关对土地使用权的干预行为,然后运用平衡论作为理论基础,以平衡分析法为基本工具,分析了我国城市规划立法的种种失衡现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我国城市规划立法的框架。
&&&&Guided by the balance theor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ordinating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atically.
&&&&文章以平衡论为指导,对环境行政法的协调机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On Equilibrium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平衡论解构
&&&&But for author, it's just the equilibrium theory that b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restricting the progress of ruling by law.
&&&&但是在作者看来,制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作用发挥和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对行政法属性平衡论的认识。
&&&&As for the valu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re are various viewpoints, and the representative points are equilibrium theory, management theory and limited power theory.
&&&&关于行政法的价值问题 ,理论界有多种观点 ,最具代表性的有“平衡论”、“管理论”和“限权论”。
&&&&The equilibrium theory i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平衡论是现代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The reform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public college & university and government should be guided by equilibrium theory,and make the establishing of right(power) and obligation corresponded by the way of law.
&&&&高校与政府行政法律关系的变革应以“平衡论”为指导,通过法定的方式,使二者权利(力)义务的设定达到对应。
&&&&Control of Administration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y of Balance
——Some thinking over the theorical basis of Abministration Law
&&&&控权是平衡论的核心——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思考
&&&&There are many factors supporting to channel into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china, such as traditional thought of china, the theory of balance in administrative law, the stipulation of law in force and the concerned case in justice practice.
&&&&该部分认为我国的传统思想、行政法中的“平衡论”、现行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例等方面都为我国引入比例原则提供了支撑点。
&&&&the base of jurisprudence has transformed from the theory of management to the theory of controlling the power and the theory of balance.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从管理论,向控权论、平衡论转变。
&&&&The theory of Balance has dominance of Chinese Administration basic theory.
&&&&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是平衡论。
&&&&The contemporary theory of Balance is just only the extension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n Control of Administration and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should be the core of the theory of Balance.
&&&&现代平衡论不过是对传统控权论的扬弃 ,控制行政权力应当是平衡论的核心。
查询“平衡论”译词为用户自定义的双语例句&&&&我想查看译文中含有:的双语例句
为了更好的帮助您理解掌握查询词或其译词在地道英语中的实际用法,我们为您准备了出自英文原文的大量英语例句,供您参考。&&&&&&&&&&&&&&&&&&&&&&&&&&&&&&&&&&&&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w and order accords with criteria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the power control and balance,it can embody the equa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subjects,the blend and cooperation of modern state power and the pluralism trend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subjects. &&&&&&&&&&&&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它包括四方面内容 :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 ;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 ;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 ;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 ,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 ,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After 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 Soviet Union,tremendous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to Russian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as well as its theoretical basis that experienced transi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regulation to the theory of power-control to balance.The theory of power-control to balance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the power-control law model in administrative law of Anglo-American Countries,the balance law model in Chinese administrative law theory,or the regulatory law model in administrative la...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行政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其行政法理论基础也出现了由传统的“管理论”到现代“控权—平衡”论的转变。俄罗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控权—平衡”论既不同于英美国家行政法的“控权法”模式,也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界所提出的“平衡法”模式,还有别于苏维埃行政法的“管理法”模式。俄罗斯行政法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的形成体现出对苏联行政法理论基础“管理论”的继承性,形成过程的动态性,受两大法系行政法理念影响的混合性的特点。&nbsp&&&&相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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