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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抛锚 多人跳车受伤
另有多人中暑送医,上海铁路局已就此道歉,旅客赔偿问题只字未提
  前日上午9点57分,由上海开往南京的D406动车组在行至南京栖霞附近时突发故障抛锚,旅客在高温中的车厢闷了将近3小时候,部分旅客中暑,部分旅客在强行跳车求救中受伤。  上海铁路局道歉  由于D406次动车组列车在栖霞山站停靠时间较长且天气炎热,部分旅客不同程度出现身体不适状况,铁路部门迅速将其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治无大碍,已先后离开医院。同时,上海铁路局安排后续的D472次动车组列车在栖霞山站临时停车,将受阻旅客带至南京站。&  经过紧张抢修,D406次动车组列车于12点33分开出,12点51分到达南京站,晚点2小时40分。受此影响,D415次动车组列车在南京站晚点36分钟开出,其他列车运行基本正常。列车故障原因目前仍在调查。  由于列车长隐瞒抛锚原因,这次事故被旅客称为“铁路线上的返航事件”。不过上海铁路局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道歉。  旅客赔偿只字未提  事发后,上海铁路局给沪媒体发了一份情况说明,根据上海铁路局给出的说法,“接到报告后,上海铁路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局领导迅速赶往调度中心,现场指挥”,而对于两名身体出现不适的旅客,“铁路部门迅速将其送往附近医院。”不过,此次故障的原因目前还不清楚,但只字未提对旅客的赔偿问题。  上海铁路局称,该车在2小时40分钟后重新开出,但由于该动车组列车停靠时间太长,天气炎热,两名旅客出现身体不适,为此,上海铁路局安排后续的D472次动车组列车在栖霞山站临时停车,将受阻旅客带至南京站。铁路局在情况说明中提到,受此影响,D415次动车组列车在南京站晚点36分开出。在这份情况说明的最后,上海铁路局表示:“对因列车晚点给旅客造成不便,铁路部门深表歉意。”  新闻现场  抛锚3小时&部分旅客中暑  据网友反映,列车一共窝了近3个小时,列车方先后给出了3个解释:“有点小故障,正在全力抢修;线路问题、沪宁线全线不能使用;马上换车头。”与此同时,其他动车依然正常从边上开过,而记者从列车班次查询了解到,当天沪宁全线,只有这一趟列车抛锚,所谓“沪宁线全线不能使用”之说根本不成立。&  在被困的将近3个小时中,有网友上网求救称:“目前车厢温度很高,很多人不同程度出现了中暑现象”。据这位网友介绍,乘客认为此种情况应该使用应急锤敲碎车窗,但是从列车员到列车长再到乘警都拒绝敲碎车窗玻璃。直到乘客的反复要求之后,车门终于可以打开,不少旅客跳车求救,跳车中有部分乘客受伤。“因为事发地点比较偏僻,远离人群。根本无法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只好聚集在一起等待列车修好后上车。”&  由于两个小时内迟迟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和合理解释,列车上的不少乘客非常激动,认为在这次动车组抛锚事件中,铁路方面没有设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而事发后信息不公开,导致群众情绪失控。&  在乘客的一再要求下,列车方通过广播、列车员、列车长出面等先后给乘客说了三个理由:1、有点小故障,正在全力抢修。2、线路问题,沪宁线全线不能使用。3、马上换车头。但每一个理由一给出,立刻遭到了乘客质疑,因为有其他动车不时从旁边疾驰而过,而D406次动车却迟迟不动。而对于&“何时能动”,“抢修进度如何”,列车方面一直是支支吾吾。&  作为紧急处理,上海铁路局安排后续的D472次动车组等列车在栖霞山站临时停车,将受阻旅客带至南京站。而经过紧张抢修,D406次动车组列车于12点33分更换了车头重新牵引开出,于12点51分到达南京站,晚点2小时40分。但在此期间,不少受阻乘客已经热得不行了。  新闻思考  动车组如何面对“下一次”  据了解,此次D406次的抛锚原因是动车本身的一个故障,而这种故障在南京到上海的行车中间已是第三次出现。铁路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故障发生半小时后就已排除,其他的不愿复述。目前故障列车D406次已歇脚南京站,何时维修及具体情况的通报,要等待上海铁路局的统筹安排。&  采访中记者听到一些乘客反映,动车、城铁、地铁,这些高速交通工具层出不穷,但全程全封闭的空调车厢“下一次”再出现这样的“叫停”怎么办呢?而这也是相对于D406次趴窝事件的善后,大多数出行的乘客更加关心的问题是再遇到这样的突发事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尽快拿出一套完善、及时、高效的疏散应急方案措施,以保障出行者的人身安全和旅途健康和舒心,还真让人不太放心这些现代化的高速交通工具。据《扬子晚报》&  乘客从安全门跳车,在铁轨旁等待救援&本版图片均为网友供图  车窗被砸破透气  乘客从安全门跳车  内燃机车前来救援  乘客李先生因中暑在输液  车厢内温度骤升,乘客在等待电力恢复您的位置:&&&&&& > 正文
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 13:57&&来源: |
  原告∶刘有祥,(略)。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略)。
  委托代理人∶吕建国,湖南省衡阳市天牌。
  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代表人∶尚亚民,段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
  被告∶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代表人∶陈安民,段长。
  委托代理人∶范家模,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客货运输室干部。
  原告刘有祥因与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以下简称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以下简称郴州车务段)发生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向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刘丰民在乘坐522次旅客列车途中突然死亡,二被告至今不能拿出死亡原因的有效证明。家属要求法医鉴定,遭被告郴州车务段拒绝,不得已同意火化。二被告对刘丰民的死亡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保险金2万元、赔偿金4万元和丧事处理费7000元。
  被告洛阳列车段辩称∶原告之子刘丰民跳车身亡后,我段已经按照铁路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刘丰民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我段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郴州车务段辩称∶我段是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单位,职责是调查事故、划分责任和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全权处理。刘丰民的尸体是公安人员经现场勘查后移交给我段的,移交时公安部门没有提出尸检或者其他要求,我段即按照一般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尸检要求,我段已答复其要向公安部门请求,由公安部门决定。此后我段一直未接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尸检通知。我段与死者家属就善后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旅客意外伤亡事故处理协议书》。尸体是在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火化的。整个处理程序完全符合铁道部的规定。根据522次列车移交给我段的材料,刘丰民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属于铁路赔偿的范畴,故铁路运输企业不承  担赔偿责任。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刘有祥之子刘丰民与其妹夫杨保生从洛阳站乘坐 522次(洛阳至广州)旅客列车去广州打工,坐在7号车厢90、91号座位。据杨保生讲,期间刘丰民去餐车就餐,他在座位上睡觉,8日晚列车到达广州站时,他找不到刘丰民。列车工作人员称,当列车运行到京广线郴州至白石渡区间时,有人向他们反映发现一名旅客跳车,他们遂向自称李桂枝、王建奎的两位目击者取证,并广播寻找跳车者的同行人,但没有结果。3月9日列车返回郴州时,列车长、乘警及安全员还下车到郴州车务段,向该段负责安全的谭树云询问昨天是否有旅客跳车,谭称未发现。三人即返回洛阳。
  3月10日7时40分,白石渡公安所电话通知白石渡车站,在京广线1944.8公里处发现一具男尸。白石渡车站副站长曹顺光与公安所的陈建华于当日9时到现场,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及照相,并在死者身上查到522次车票2张、人民币50元、电话号码本一本等物品,当日下午将尸体和遗物移交给被告郴州车务段的谭树云处理善后事宜,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洛阳列车段,次日上午又按电话号码本的记载通知了死者亲属。原告刘有祥等3名亲属于13日到郴州车务段,确认了死者是刘丰民后,要求进行法医鉴定。谭树云称车务段不能也无权做此鉴定。3月20日,刘丰民尸体火化,郴州车务段垫付丧事处理费1600元。3月21日,郴州车务段事故处理委员会的代表谭树云根据522次列车移交的李桂枝、王建奎二人关于发现有人跳车的证明,以刘丰民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为由,与死者之兄刘现民就善后问题签订了《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议书》,向刘有祥发放了一次性保险金3500元。刘有祥回家后,根据郴州车务段提供的证人姓名及地址去查找证人,结果一个是无此地址,一个是无此人名。刘有祥认为刘丰民并非死于跳车,二被告对刘丰民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死者刘丰民的车票、客运记录、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河南省宝丰县杨庄镇杨庄村村委会证实该村没有李桂枝其人、河南省汝州市汝州镇证实该镇没有王堂村也没有王建奎其人的证明,以及开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有祥提供的证据表明,根据证人自述的住址和姓名,查找不到相符的人。被告洛阳列车段是根据证人李桂枝、王建奎的证明,认定刘丰民“自己跳车”死亡。由于这两个证人来历不明,该证据不具有效力,不予采信。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刘丰民“自己跳车”死亡一说不能成立,只能推定其坠车死亡。洛阳列车段在不能有效证实刘丰民是自身原因死亡的情况下,应当依照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日国务院以国函(1994)81号文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下简称赔偿规定)第五条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4万元给付刘有祥。赔偿规定第六条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因此,刘有祥在请求赔偿的同时,还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日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第八条(甲)项规定:“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洛阳列车段还应当照此规定给付刘有祥保险金两万元。
  铁道部以铁运(1995)52号文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旅客伤害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事故处理委员会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事故有关段、车站公安派出所和旅客或家属、代理人(不超2人)组成,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为主任委员。必要时,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刘丰民死亡后,被告郴州车务段违反上述规定,在没有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的情况下,就组成事故处理委员会并与死者亲属签订了《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议书》,所签协议应属无效。应当承担对事故处理不当的责任。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办理手续》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旅客由铁路代为棺殓埋葬者,其费用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在给付该旅客保险金额内如数扣除。”刘丰民的尸体是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由郴州车务段代为火化的。原告刘有祥要求二被告赔偿丧事处理费7000元,不予支持。
  据此,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于日判决:
  一、被告洛阳列车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3.49万元,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郴州车务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510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20元,由被告洛阳列车段负担2305元,被告郴州车务段负担215元。
  以上一、二项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2520元,扣除郴州车务段已支付给原告的保险金3500元和垫付的丧事处理费1600元,余款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被告洛阳列车段不服第一审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依照铁路客运规章我段不应是本案被告,应由事故处理站应诉.2、原审法院仅从无法判明两位证人的身份,就认定刘丰民死亡不是自身原因造成欠妥;列车没有违反铁路规定,当时列车工作人员处理是适当的,我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段承担多少赔偿金,应当由事故处理委员会确定,不能由法院确定。3、保险金应当由事故处理站付给,不应由我段支付。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刘有祥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有祥之子刘丰民是在乘坐522次列车途中死亡。上诉人洛阳列车段既是此次铁路旅客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也是原告起诉状中的被诉主体,一审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妥。洛阳列车段称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洛阳列车段作为直接承运单位,如果不同意刘有祥的主张,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该段虽然提交了两名旅客和522次列车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但是由于两名旅客的身份无法确认,列车工作人员是利害关系人,因此这些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洛阳列车段不能提交刘丰民系自身原因死亡的有效证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两位旅客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正确的。洛阳列车段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不妥,其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纠纷自原告起诉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经审查属法院主管,应由法院依法审理。上诉人洛阳列车段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认为应当适用铁路内部关于对事故处理的办法,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来裁决的上诉理由,不能采纳。
  按照铁道部发布的《关于铁路接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后各项具体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旅客死亡的,保险金原则上由出事地点附近之车站付给。刘丰民死亡后,保险金应当由事故处理站段即被上诉人郴州车务段支付,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洛阳列车段支付不妥。洛阳列车段的此项上诉理由有理,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郴州车务段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违反《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没有派员参加的情况下,就与被上诉人刘有祥签订《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议书》,只能说明郴州车务段对事故处理不当,但郴州车务
  段对于刘丰民坠车死亡一事并无责任,原审以对事故处理不当判令其分担部分赔偿责任欠妥,应当纠正。
  综上,上诉人洛阳列车段的上诉理由中,除应由郴州车务段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有理,其余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日判决:
  一、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洛阳列车段给付被上诉人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
  二、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郴州车务段给付被上诉人刘有祥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原已支付的保险金3500元及垫付的丧事处理费1600元予以折抵)。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洛阳列车段负担2016元,郴州车务段负担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洛阳列车段负担2016元,郴州车务段负担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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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2.0.63 (Win32) PHP/5.2.14 Server at精神病患者突发疾病要跳车 列车乘警挺身化险情
10:48:00 作者:江伟 哲军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本网讯& 近日,一位患精神疾病的旅客乘车时突然准备跃下时速120千米的列车,幸亏被及时赶到的乘警挺身救回,才从死亡线上捡回一条性命。本月17日,衡阳开往北京西的K186次行至孝感与信阳区间时,一位旅客慌慌张张对正在车厢巡视的衡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黄峰说:“警察同志,大事不好了,11号车厢有人要跳车自杀。”接报后,黄峰马上穿过拥挤的人群向11号车厢跑去。只见一位披头散发的30多岁的妇女,半个身体完全悬挂在车窗外,两只手被两位旅客拉住,但由于车厢晃动较大,妇女又哭又闹,眼看两位旅客渐渐体力不支,而这位妇女仍在大声喊叫:“我要下去,我要下去。”黄峰顾不上多想,连忙冲上前去将妇女死死抱住,该妇女死命挣扎,对着黄峰一顿乱打乱扯,将黄峰的脸抓伤数处,并扯下他的不少头发。黄峰忍着剧痛,在旅客协助下,最终咬着牙将发疯妇女从车窗外拉回。经查,该女子系刘某,患有精神疾病,拉住她的那两位旅客是她的家人。17日这天她与家人乘坐该次列车去郑州,途中一个人跑去上洗手间,不料突然发病,执意要下车。幸亏乘警及时赶到现场救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待刘某情绪稍微稳定后,黄峰和列车工作人员给她喂下安定片,与其家人一同看护至郑州站下车。(江伟 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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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了四十多小时火车后跳车 或因旅途综合征引发
  飞驰的火车上,有人砸碎车窗,一跃而下!一般只有在影视剧中,才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可是,昨天上午9点多,这惊险的一幕,竟在成都开往杭州的K1272次列车上真实上演。
  当时,列车刚开到杭州市滨江区。眼看马上就要到达终点站杭州站了,可49岁的邓师傅却突然砸碎车窗,一跃而下!跳下车的邓师傅头部和脚部都受了伤,鲜血直流。后被附近的人发现,拨打了110和120,送往杭州市三医院接受治疗。
  昨天中午,记者赶到市三医院。伤口缝合完毕的邓师傅躺在抢救室病床上。万幸当时列车已驶入市区,车速减慢,所以邓师傅并无生命危险。
  外科的吴医生告诉记者,邓师傅头部外伤,经初步检查并无脑出血、骨折等现象,但需留院观察。
  已经醒过来的邓师傅,把事发经过原原本本说了一遍。他是四川宜宾人,和老婆在萧山一家工厂打工已有四年,腊月里回老家去了。2月28日下午三点多,他和老婆、孙女一起,在宜宾上车回杭州。
  “我兜里有九千多元现金,还有一本六万元的存折。有几个男的从昨天晚上开始,一直看着我指指点点、交头接耳的,肯定想抢我的钱。”邓师傅所在的车厢,有一百多名乘客,有了这样的想法,邓师傅开始紧张起来。
  “今天早上我去上厕所,发现厕所里总是有人,过道的门也打不开。我实在没有办法,就砸了车窗跳下去了。我老婆没有手机,跳下车后,我就和她失去了联系。”受伤的邓师傅翻过了铁轨边铁栅栏,跳进水塘呼叫起来。
  刚巧,附近有人听见喊叫声,叫来同伴,将邓师傅救了起来,给他换上一套干衣服,并拨打了110和120。属地派出所的民警和120一起,将邓师傅送到医院,并通知了铁路公安。
  但是经铁路公安调查,已基本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而邓师傅跳车,可能是得了旅途综合征。
  昨天下午,接到警方的通知,邓师傅的老婆和其他亲戚,陆续赶到了医院。
  据了解,旅途综合征,是突发精神病,表现为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此病多发于长途列车旅行者,其诱因在于旅途困顿,情绪压抑,精神紧张以及对人身安全怀有恐惧等。
  专家提醒,长途旅客出行前要保证睡眠休息,调节好自己的情绪,带上清凉油等常备药品,保持心理健康。随身不要携带大量现金,放松心情不要太紧张,尽可能与亲友同行,方便互相照顾。
  本报记者 裘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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