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车的配置ipad有没有序列号号有什么不一样

据欧洲媒体4WeelsNews10月24日报道,标致雪铁龙集团(PSA)财务总监称,新标致2008城市跨界车和标致308掀背车两款新车将刺激市场需求,其营业收入将大大增长,第四季度欧洲市场份额也有望实现显著增长。9月21日起,继第一段法国之旅后,东风标致“301之路”海外段第二部分也全面启程。十一假期后,海外段第三段旅程即将登陆土耳其和俄罗斯这两个充满魅力的国度,下一站旅程更让人期待。按照长安PSA的计划,2014年将推出DS4三厢版和一款全新的SUV车型,近日,海外媒体曝光了一张全新DS4三厢版车型的效果图。动力方面,预计DS4三厢版会沿用两厢版车型的1.6THP发动机,传动系统预计匹配的则是6AT变速箱。国产DS4三厢版车型谍照曝光 或明年推出在2013法兰克福车展上,标致新一代308两厢版车型正式发布。该车是基于基于PSA集团EMP2平台打造的全新车型,外观和内饰相较现款308都焕然一新。据悉全新标致308三厢版有望在2014年国产,而两厢版很可能在2015年国产。编者按: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一个汽车梦,中国已经是车轮上高速增长的国家。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自日起,将日开始在中国市场实施的变速器机电单元缺陷召回范围举行补充。同一些 “小改”的同品牌其他车型相比,C4L是东风雪铁龙难得的全新车型,全新的外观内饰、时髦的发动机、主流的变速器、领先的轴距,足以看出标致雪铁龙PSA和东风雪铁龙在这款车上所投入的功夫。无风不起浪,关于法国标致雪铁龙寻求东风汽车入股的传闻再度激荡起国内汽车业敏感的神经。这并不是国内车企的一厢情愿,从全球汽车业发展的趋势性和规律性来看,形势正朝着有利于中国车企意愿的角度发展。外观方面,从效果图来看,标致608采用了典型的法式设计风格,修长的车身线条和独特的车尾很容易让人想起标致508。在多年不曾拥有四门轿跑车之后,608的出现也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标致夺回部分市场份额。据新西兰媒体报道,受PSA病毒对猕猴桃产量的影响,新西兰猕猴桃对中国独家出口商佳沛(Zespri)公司本季预计向中国出口750万盘(tray)奇异果,较上季1000万盘的销量下降25%。初级产业部发布的关于《2013初级产业形势和展望》报告也预计猕猴桃出口收益下降20%,自2013年的10亿新西兰元下降至万新西兰元。DS作为PSA集团的豪华品牌,提升企业形象和增加自身知名度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近日网通社了解到DS将基于REVOLTe Concept概念车研发一款全新微型轿车(有望命名为DS2),同时该款全新车型将与标致208采用相同平台打造。源自巴黎的新世代豪华汽车品牌DS以国际A级车展的参展阵容和规模首次亮相深港澳车展现场,全系车型悉数登场,这也预示着首款国产DS车型上市日期不远了。DS旗下DS5、DS4、DS3和DS3敞篷版等全系车型同时亮相车展,其中旗舰车型DS5,也将是长安PSA的首款国产车型,据悉,国产DS5将于9月中旬下线,9月底上市。我们报道了新款标致308的官图及相关信息,近日网络上曝光了一组新款标致308的实车照。根据之前消息,新款标致308有望在今年9月的法兰克福车展首发亮相并有望于明年引入国内。据悉,新款标致308将采用PSA全新的EMP2模块化平台,相比现款车型,新车车身重量可降低70kg。长安PSA在去年引入DS3、DS4和DS5三款进口车之后,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启动DS5的国产化进程,明年还计划进入目前增长最迅猛的SUV市场――这款最快将于明年量产的SUV将基于DS全新概念车WILD RUBIS开发。作为量产车型的前瞻型号,WILD RUBIS在上海车展亮相后近日进驻上海的DS全球首家旗舰店。新车预计会采用与DS5相同的动力总成,搭载1.6T增压发动机,匹配6速自动变速器。据悉,长安PSA生产的国产DS5将于今年9月正式上市,此前已经多次曝光过国产DS5的谍照,近日这款车型的谍照再次曝光。动力方面,预计国产DS5将搭载1.6THP发动机,最大功率120kW,最大扭矩240Nm,传动系统采用6速手自一体变速箱。标致在中国市场正在快速崛起。而在新能源车战略上,窦赛尔称,在欧洲,已经有柴混动力车型销售了,我们会加快在中国市场的引进计划。在欧洲,已经有柴混动力车型销售了,我们会加快在中国市场的引进计划。PSA集团旗下两大品牌标致和雪铁龙近日首次在亚洲展出了最新前沿科技技术:空气混合动力系统(Hybrid Air system)。空气混合动力技术是将汽油发动机和压缩空气这两种动力融为一体,以实现在各种行车条件下高效行驶的目的。PSA集团与东风公司和神龙公司已经达成共识,旗下两个品牌:标致和雪铁龙不论是在产品方面还是品牌形象方面都将实现差异化,标致品牌将往高端方面发展。在上海车展上与大家见面的空气混合动力技术(Hybrid Air),是指在普通发动机基础上添加入压缩空气的混合动力技术。据欧洲媒体autonews4月26日报道,法国汽车制造商标致雪铁龙集团日前公布,2013年第一季度收入下降6.5%,从2012年同期的139亿欧元降至130亿欧元(169亿美元)。PSA集团公布,2013年第一季度汽车业务收入同比下滑10.3%,降了870万欧元,反映出在欧洲市场的收入萎缩10%。阴冷的春雨抵挡不住法国人奔赴中国的脚步,本届上海车展,法国最大车企PSA集团上至董事会主席瓦兰、雪铁龙品牌负责人鹏飞及标致品牌负责人毕高诚,下至设计师、工程师一行数十人来到中国。“作为标致雪铁龙旗下的高端豪华系列车型,DS在中国拥有独立的经销商网络体系和系列化的车型产品。长安标致雪铁龙执行副总裁应展望介绍,wildrubis是DS首款SUV概念车,预计量产版最快将于明年在长安标致雪铁龙深圳基地投产。我们曝光过国产DS5的相关信息,近日长安标致雪铁龙相关人士表示,国产DS5将有望在今年9月份正式上市,根据之前曝光的信息来看,国产DS5有可能会命名为“谛艾仕”。编辑点评:国产DS5很有可能在4月份的上海车展亮相,另外一款DS跨界车型也将有望亮相。中国消费者对于豪华汽车历来不缺乏热情,这从德系三强的持续热销和日系三驾马车在华的持续发力就可见一斑,而今年下半年,国产的法系豪华品牌-DS也将“换标”加入这个本已火爆的战团。数度遮掩后,长安汽车(微博)与标致雪铁龙集团(下称“PSA”)旗下零部件公司佛吉亚的合资项目终于揭开面纱。2012年底至今年初,PSA与东风合资生产的神龙汽车相继投放两款重要车型,分别为东风雪铁龙(微博)C4L和东风标致3008。近期发布的财报显示,受欧洲经济环境和车市影响,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以下简称PSA)亏损达到创纪录的50.1亿欧元。新晋的合资公司长安标致雪铁龙也进入品牌塑造、新品导入和渠道搭建的关键时刻。2月22日,标致雪铁龙集团与长安汽车集团共同宣布,提议Gilles Boussac接替阿博德,出任长安标致雪铁龙公司总裁一职。现任长安标致雪铁龙公司总裁阿博德将出任标致雪铁龙集团全球整车项目研发负责人的职位。邮件用户登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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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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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3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3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 )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3〕17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2013年3月8日& 财税〔2013〕10号 (&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为促进我国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熊猫普制金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的规定,现制定《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六、纳税人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应当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销售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二)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采购及库存汇总表》(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三)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八、属于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采购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二)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九、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且自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十、各地税务机关在对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以及取得的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和《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略)
2.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3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现将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应用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输与管理
(一)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之间通过MQ中间件进行合格证电子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传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合格证电子信息自动下发顺利完成。
(三)车购税征管数据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有关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在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税务总局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外,还应采集本地区接收税务总局清分的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车辆价格信息。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见附件2)。
(四)已完税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已完税车辆因异地办理登记注册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向税务总局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重复使用申请。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因车辆已登记注册,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购税征管档案中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
&综合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2013年3月8日财税〔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 、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9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1 、德康博爱基金会
12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13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4 、济仁慈善基金会
15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6 、中国盲人协会
17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9、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0、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21、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22、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4、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25、华润慈善基金会
26、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27、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8、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2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30、神华公益基金会
3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32、顶新公益基金会
33、瀛公益基金会
34、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3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3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3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39、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40、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41、华阳慈善基金会
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4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44、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45、中国航天基金会
46、中国禁毒基金会
4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9、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50、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51、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52、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5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54、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55、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56、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5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58、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59、南都公益基金会
60、华民慈善基金会
6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3、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4、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6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6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67、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8、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扶贫基金会
71、海仓慈善基金会
72、爱佑慈善基金会
7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7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75、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76、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77、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7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79、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80、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81、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2、中国孔子基金会
8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84、中国绿化基金会
85、万科公益基金会
86、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87、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88、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89、人保慈善基金会
90、中远慈善基金会
91、中华慈善总会
9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9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94、中国癌症基金会
9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9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97、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8、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00、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01、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102、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3、凯风公益基金会
10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105、天诺慈善基金会
10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7、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08、心平公益基金会
10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1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1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12、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1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15、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1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1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19、中国医学基金会
12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2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2、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23、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124、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25、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126、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127、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28、亿利公益基金会
129、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30、天合公益基金会
131、开明慈善基金会
132、永恒慈善基金会
133、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134、民福社会福利研究基金会
135、东风公益基金会
136、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138、刘彪慈善基金会
139、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40、增爱公益基金会
14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142、鲁迅文化基金会
143、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44、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45、智善公益基金会
146、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147、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48、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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