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像禁闭岛一样的电影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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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报告”指特工队上门前紧闭房门 国家通讯小组疑销毁资料
  (吉隆坡11日讯)“砂拉越报告”继续爆料,它指办公室旗下的国家通讯小组疑同样在7亿风波下被查,更掌握内部消息称通讯小组主管早在上门调查前一天就紧闭,更有销毁资料之嫌。
  砂拉越报告掌握的资料显示,英国籍的办公室通讯主管保罗思达仁在特工小组突击孟沙大厦的SRC国际有限公司前,就耗费一天把自己关在八楼的办公室内,更指他是在切碎文件。
  有人怀疑,思达仁在事前就已经掌握到有关的消息,但是他并没有告知任何人。
  思达仁伪装不在其位
  消息人士说:“我们看到拿着碎纸机的人在突击行动前走进走出。思达仁的办公室在突击前也是大门深锁。
  我认为思达仁可能在SRC的办公室被突击前就被告知。他的办公室当天没有被突击,因为没有人在哪里。所以他是救了自己,也没和其他人分享这个消息。”
  砂拉越报告声称,这项消息显示不只是SRC被突击,这个国家通讯小组也被已经执法单位盯上。
  该网站也声称,思达仁为了保持低调,也已经将他的名片上的“办公室国家通讯小组”字眼给删除,但他所提供的电邮地址其实仍是通讯小组的邮址,更直批对方是要伪装已经不在其位。
  该网站认为,国家通讯小组和SRC的办公室在同一个大楼有其争议,因为SRC索取走的钱财并没有仔细的记录,而该公司也已经被财政部收购。
  是否会“跳船”置身事外 思达仁动向受瞩目
  报道说,目前已经确定SRC通过聂菲沙将钱汇入纳吉的私人户头,就很容易让人质疑有关的款项是否用作的“特别行动”及通讯小组的资金。
  当然,目前思达仁已经没有在该大厦内的办公室办公,也让其同事怀疑他是否会选择在这个重要时间点“跳船”,置身事外。
  “他还在吉隆坡,但已经消失踪影了。没有在孟沙的办公室上班,但有在办公室和在吉隆坡的住所出现。”
  该网站认为,目前的调查目光盯上思达仁,大家都在打赌,这名过去代表来攻击政敌的公关究竟还需要多长时间,才会踏上返回伦敦的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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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中国拟规定政府30日内批复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时政--人民网
中国拟规定政府30日内批复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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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仝宗莉)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强化事故责任的落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等规定进行确定。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2013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及相关后续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依法查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五条【调查权限】 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根据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央企提级】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规定实行挂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
第七条【调查组组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或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中央企业重大事故的,应当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调查组成立】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正在救援的,待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证据保全】 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封闭现场、封存资料等措施保护事故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条【调查方案】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事故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等。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将事故调查方案报送所在单位。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事故调查方案转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调查分组】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设立管理、技术、综合等专门小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委托,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专门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组成员单位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十二条【伤亡人员确定】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等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事故直接损失确定】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事故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分析】 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等规定,开展以下内容的分析:
(一)受伤部位;
(二)受伤性质;
(三)起因物;
(四)致害物;
(五)伤害方式;
(六)不安全状态;
(七)不安全行为;
(八)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下列情形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
下列情形属于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包括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三)劳动组织不合理;
(四)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七)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不落实;
(八)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认定依据】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生产、作业的行为予以认定。必要时,可以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认事故为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认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直接责任者;
(二)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领导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确认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合理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监管人员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鉴定评估】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需要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犯罪移送】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整理汇总后,以事故调查组名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5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一)与事故发生有关的重要人员负伤或者逃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
(二)对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
(三)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重大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四)有关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条规定的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排除期限】 因应急救援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的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的调查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事故发生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进行督查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逐一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所负的事故责任,列出其违反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名称和具体条文,并对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导致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作出分析。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负责牵头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并提出有关部门关于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职责分工的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抄送告知】 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后,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或者其节录本抄送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并依法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牵头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督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全面、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落实】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事故单位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在15日内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立案处理。需要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立案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是中央企业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当逐级报送中央企业总部备案。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应当按季度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情况报告】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的3个月内,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开】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向社会公布。
除依法保密的内容之外,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央企解释】 本规则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总部 (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在各省(区、市)、市(地)、县(市)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应急处置】 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及其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尹深、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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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中心医院对七个监狱医院实行垂直管理及驻监检察工作将如何开展的情况调研报告
&&& 一、北京市监狱管理中心医院简介(新康监狱):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是隶属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唯一一所二级甲等医院。1987年5月正式建立,1989年5月试运行,1990年5月正式开诊,1994年被评定为“二级甲等医院”,是“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原名北京市滨河医院,2004年3月更名为北京市博仁医院,2005年4月经北京市编办批准更名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加挂北京市新康监狱牌子。医院现有在职员工536人(其中中心医院本部337人),其中干警466人,工人70人。 &&& 中心医院是北京市各监狱医院医疗的终端,主要负责北京市监狱管理所属的各监狱危重疑难病犯的医疗;四大鉴定(罪犯死亡鉴定、罪犯监外执行鉴定、罪犯传染病鉴定、罪犯转监的伤残鉴定);疾病防控;另外还有对全局干警和离退休人员及家属的医疗工作。 &&& 中心医院只对住院罪犯实行临时的看押,对罪犯的其它管理都属于原押监狱,病犯到中心医院住院后,由中心医院负责医疗及配合的管教看押工作。而进入到了中心医院就是较为缜密的医疗过程,如三级医师查房、危重病人的管理、外院专家的会诊和协助手术等。 &&& 二、驻监检察室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1、新康监狱的特点:作为一所特殊医疗特色的监狱,新康监狱主要负责北京市属各监狱危重病犯的医疗,较其它监狱有以下特点:一是每年因病死亡罪犯多于其 它监狱。由于住院病犯大多是病情危重,住院恶性肿瘤病犯经常保持在十余人,晚期肿瘤、肝硬化、器官功能衰等病重、刑期长的罪犯,大多数在中心医院度过生命的最后节段。每年中心医院死亡的病犯约为10人左右,今年死亡病犯为18人,其中死于癌症13人,其次是肝硬化、艾滋病等;二是每年召开多次保外就医鉴定会。新康监狱负责全市各监狱需要保外就医罪犯的医疗鉴定,平均每年鉴定会议在25次/40-50人;三是新康监狱没有隶属本监狱的押犯,“劳动号”也是半年为一周期与原监狱轮换,积分考核和相关待遇的界定均原监狱负责,中心医院只是负责临时的看押任务。 &&& 2、驻新康监狱检察室自月成立并开展工作,监狱检察室既要按高检院《监狱检察办法》中的规定开展驻监检察工作,又结合新康监狱工作的特点和重点,把对罪犯在本院就医、监管工作过程和死亡的现场进行监督,列席罪犯保外就医鉴定会及狱情分析会做为驻监检察的重点工作来抓。例如:今年新康监狱有18名病犯死亡,驻监检察室对于每名死亡的罪犯均到达现场进行临场监督,调阅病历、及抢救记录和录像,后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院监所处。在列席保外就医会议过程中,虽然检察人员并不是专业的医务人员,但是,我们在参加的会议上既要监督参加鉴定会的的人数是否超过规定的要求,也要监督在讨论病情过程中是否符合医学逻辑,例如:在一次保外就医鉴定会上,病犯耿某,男,32岁,因高血压3期及陈旧性脑便塞申请保外就医,驻监检察室认为按常规来讲耿某32岁的年龄与他的病情明显有些不相符,检察室决定见一下该病犯,遂于会后到监区见耿犯,发现耿某走路不稳,说话不流利确是脑梗后遗症且其有高血压家族史等发病基础,所以,认为可以排除其诈病。 &&& 检察室在做好各项驻监检察工作的同时,积极结合新康监狱的特点开展工作,并且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在理顺在京监狱的医疗体制的过程中,检察室也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为首都的安全稳定做出贡献。 &&& 三、关于中心医院理顺管理体制的背景和模式(“一拖七”): &&& 2010年11月开始,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领导及有关部门开始对如何整合北京市监狱局医疗资源,监狱医院如何更好地运行及服务于监管工作等需求进行了调研工作,提出了“一拖七”的模式,即:以中心医院为核心与七家分院形成医疗体系:。 &&& 1、罪犯“出监”、“出局”就医造成了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市监管局政委魏书良政委在讲话中谈到:“由于病犯出监就要跟一个副监狱长、十余名干警负责看押,有的监狱天天奔波在监狱和医院往返的路上,因此对中心医院不理解、不满意”。实行“一拖七”主要是解决各监狱罪犯“出监”、“出局”,造成大量警力、财力的消耗和监管安全隐患的问题。 &&& 2、罪犯出监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这个出监的过程是动态的,极易造成安全事故,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在就医途中出现脱逃成为发生监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 一。 &&& 3、经过市监管局的要求,提出了在京“一拖七”即中心医院管理在京的七所监狱医院。这七家在京的监狱为:北京监狱、北京第二监狱、天河监狱、女子监狱、未成& 年人管教所、良乡监狱、延庆监狱。监管局对“一拖七”模式中医疗和监管的要求是:“送一个罪犯去医院,这边有干警监管,那边的护士才能打针,监管和医疗的责任要划分清楚”。也就是说医院只负责医疗工作和原押监狱负责监管工作。 &&& 四、驻新康监狱检察室对“一拖七”工作模式的调研工作: &&& 对于中心医院“一拖七”的模式实施后,驻新康监狱检察室主动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研究探讨驻监检察工作应该如何面对:是与中心医院一起“一拖七”的模式把驻监检察工作延伸到各个分院?还是原属地驻监检察室继续履职驻监检察职能?通过以下调研工作对此有了清晰的认识。 &&& (一)驻新康监检察室通过查阅京狱发[2011]6号等文件,从市监管局及新康监狱的有关文件中了解“一拖七”模式的工作体制;到中心医院理顺办公室与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工作的情况。 &&& (二)向新康监狱领导、科主任、相关科室、监区等了解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其中主管监管工作和罪犯医疗工作的刘丁副监狱长谈到:“回顾多年的工作规律,医疗纠纷主要产生在原监狱管理节段,例如:是否及时送罪犯就医就与原押监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病犯住到院中心医院实际上只是一个纯粹的医疗过程,基本上与社会医疗的模式相同,如每天医生查房、专家会诊、请外院专家会诊、到专科医院做检查等,这些都是纯粹的医疗过程,并不涉及到罪犯监管方面的工作”。例如:天河监狱服刑罪犯郎玉全,因在原监狱关禁闭时行动受限加上气温低造成脚伤,住院中心医院后,医院通过多种方法治疗脚伤,但究其原因是发生在其在原监狱的监管活动中,与医疗环节并没有任何关系,目前驻天河监狱检察室也在对此事进行一系列的工作。 &&& (三)到分院开展调研工作,检察室的的同志先后到延庆监狱、女子监狱、天河监狱开展调研工作,与分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座谈。驻监检察室先后与中心医院未成年管教所分院的王波院长、延庆监狱分院院长郭继业、天河监狱分院院长梁永河了解实行“一拖七”工作的情况。通过向分院院长了解情况,检察室更进一步了解“一拖七”工作模式前后的对比,通过与七家分院院长的座谈后发现监管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主要环节是发生的原押监狱的狱政科、生产科和生活卫生科的管理环节,例如天河的郎玉全等事情上,这些究其原因均是发生在上述的环节,并且均是原押监狱驻监检察室监督职责范围,上述的有关事项目前正在由原押监狱驻监检察室办理中。 &&& 通过以上的调研工作,总体上讲对“一拖七”有了清楚的认识,目前中心医院“一拖七”工作模式为:在京七个监狱的医院为中心医院的分院,各分院主要负责所在监狱生病罪犯的诊疗,到分院治疗罪犯的监管安全由原监狱负责。简单讲就是医院除了治疗外其它均由由原监狱负责。 &&& 对于分院实行管理后,我们认为分院属于较为特殊的一个医院,其特殊性表现为:一是地理位置特殊,表现在每个分院全部座落于其原来所在的监狱内,分别位于大兴区、房山区、延庆县。二是不担负来看病的罪犯的监管工作,以延庆监狱为例,虽然延庆监狱医院的医务人员隶属中心医院,但是住院的病犯的监管工作由监狱派干警负责,将医院设为一个监区来管理。虽然中心医院没有押犯,但是负责住院病犯的看押的职能。 &&& 五、对“一拖七”模式实行后,应由监狱属地驻监检察负责驻监检察工作: &&& 我们通过认真的调研分析后认为,这七家分院的驻监检察工作还是由原属地检察室负责,理由如下: &&& 一、这七家分院所在监狱均有驻监检察室执行派驻检察工作。它们分别是:由团河检察院负责的女子监狱、天河监狱、北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它们座落于大兴区内。由市检二分院监所处负责的北京市第二监狱,座落于朝阳区。我院负责的良乡监狱和延庆监狱,分别座落于房山区和延庆县。 &&& 二、属地驻监检察室负责驻监检察工作符合效率的要求。如果不是原驻监检察室开展工作,就存在着人员上重复设置、工作存在着交叉,造成人、财、物重复和浪费。从市检一分院到大兴的女子监狱的路程约为50公里,到良乡监狱的路程约为40公里,到延庆监狱的路程约为95公里,在北京目前的交通状况下,减少出车次数也就是减少的危险的次数,这也是监管局下力气实行“一拖七”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几年前,就曾出现过监狱往中心医院送病犯而发生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市监管局为了减少危险的系数成立了分院,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这个因素。 &&& 在与分院院长座谈时延庆监狱分院郭继业院长所讲:“我们分院的监狱都有检察室,如果驻中心医院的检察室每天来,路又那么远,医院除了医疗也没有其它的事,没必要天天跑车,可一旦需要检察室配合工作时而中心医院检察室可能又不在,且驻延庆监狱也有检察室,医院还是监狱的一个分监区(七分监区),就应该由原监狱的检察室负责”。 中心医院对分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驻新康监狱检察室只是负责新康监狱(中心医院)的驻监检察工作,不能依此产生的中心医院的“一拖七”的模式,所以,从这个方面讲由原检察室做这项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 三、从涉及的对象看应由属地检察室负责。监狱主要是管理服刑罪犯的场所,所涉及的对象是服刑罪犯,原押监狱是对本监狱的服刑罪犯有管理权的,所以应当由 驻监检察工作也应当由属地检察室管辖,并且属地检察室能够更顺利开展驻监检察的各项工作。主要因为在分院治疗的罪犯监管工作还是由原监狱负责,分院的医务人员是不清楚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及日常表现。而驻监检察室则每天到监狱开展驻监检察工作,对监狱的监管工作及服刑人员熟悉。医生只对病情负责,涉及到劳积、减刑、假释等只有原监狱才清楚,所以由属地检察室负责更恰当。 &&& 容易发生医患纠纷的情况主要是罪犯伤、死的处理工作。未管所分院王院长讲:“驻监检察室主要是监督检察监管安全及犯人的事,医院也不负责犯人的管理,如果犯人在分院伤、死,那么所在监狱必然通知本监狱的驻监检察室,所以应该由属地检察室管理”。在工作中涉及到的例如找值班干警谈话、调取监控录像,找其它服刑人员谈话等工作,这些均需要监狱的全力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否则很难开展上述工作。那么当地驻监检察室存在着与监狱人员熟悉,工作便利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利于工作开展,这是其他的检察人员无法比的。如果发生服刑人员控告申诉的情况,也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更需要原监狱的配合。 &&&& 四、从高检颁布的《监狱检察办法》中的规定的驻监检察工作的内容是:收监、出监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管活动检察;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等。而上述的工作,则均不予以医疗工作有联系的,都是与监管工作紧密相关。 &&& 从分院日常对生病罪犯的诊疗工作中不难看出,分院只是对生病罪犯开展医学上的诊疗工作,根据市监管局的指示精神,也强调监管由原监狱负责。有的监狱已经所分院设为一个监区开展监管工作。所以对于这部分罪犯还是由原监狱的驻监检察室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更为合理。 &&& 五、从市院监所处要求的业务报表(表一)中所列的工作内容上看,该报表是各派驻检察室每月完成工作的量的体现;是做好派驻检察工作的一个量化的标准;同时还是市院监所处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以各监狱分院为一个报表报送单位的话,报表所列的41项工作内容,基本上没有能够很好地统计出来,甚至在押人数也不能统计。具体地说:第一,每天来看病的病犯没有离开原押监狱,原监狱不能算给他算出监;第二,分院也不能因为看了一个病人,就算一个入监,诊疗完毕后,又算一个出监。 &&& 通过调研:各分院除延庆监狱有住院治疗的病犯外,其它分院住院治疗的病犯几乎没有住院治疗病犯。而延庆监狱将医院设为一个分监区来管理。那么,报表中要求的许多工作项例如:执法监管,生活卫生等均是不能统计的,从这方面讲,驻监检察工作也是没有着力点的。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心医院各分院的驻监狱检察工作由原驻监检察室负责更为科学、合理、利于工作,便于驻监检察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体现属地管理的原则。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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