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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西方政治思想史
如何学习西方政治思想史
09-11-28 &匿名提问 发布
熟悉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人都知道,卓越的古代思想家普遍对民主持激烈的批判和不信任态度。苏格拉底、柏拉图谴责民主政府智能低下。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政府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多数人即穷人手中的政体,是三种极端恶劣的政体之一。然而十九世纪中叶后民主主义却开始大行其道。民主不仅日益受到人们的顶礼膜拜,而且含义也逐渐趋于惊人的泛化。在当代民主成了“一种宗教、一种政府形式、一种哲学、一种生活方式”。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政府,无论是否民主,都自称民主政府,用 “民主”一词为其合法性辩护。许许多多的人包括研究政治学、法律学的学者,将现代政府制度的人权、法治、分权制衡等美好原则,都归入“民主”的门下,民主成了现代政府制度的同义词,成了一个似乎可以容纳百川的东西。民主的声浪使人们忘记了共和,“共和国”这个词到处都有人运用,却很少有人去思考、追问究竟什么是“共和”了。难道共和与民主真是一回事,可以只谈民主不谈共和了?难道古代思想家对民主的批判,真的是旧时代的声音,完全过时了?难道民主真的可以包纳那样多的内容,真的可以只从民主的角度理解现代政府制度?我写这篇文章,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站在源远流长的共和传统上,给民主一个恰如其分的定位;追随古今许多思想家、学者的智慧,重申民主之需要警惕的一些倾向;阐明确切意义上的民主不仅不能包括现代共和国的其他重要原则,而且有着与它们深刻冲突的一面。  前面说过,西方政治哲学长期的主流是混合均衡政体,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在现代则推陈出新分权均衡政体学说。混合均衡政体是为了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政制方案,它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的不信任、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在混合均衡政体中,民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它表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而且,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民众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当混合均衡政体在现代转换为分权均衡政体后,民众大会在政府体制中消失了,民主因素首先表现为人民选举官员和代表,其次可以说表现为民选议会行使立法权。但现代共和国最初只能说有民主的因素,并不能说是民主共和国。民主要求实现普选权,以确立民众的权威。当现代共和国实行了普选、广大民众因而对政府有足够的统制力的时候,民主共和国诞生了。那是人类历史划时代的事件。但那只是共和制中的民主因素逐步扩张,最终上升为主导因素的过程;民主仍是共和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共和制的全部。  倘若民主因素超出其应有的定位成为共和制的全部,或者比共和制更多,民主就会蜕变为一种专制,共和制将不复存在。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法治宪治等现代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民主不仅不能解释、囊括,而且与它们有着紧张冲突的一面,经常发出取消它们的呼声。民主主义者可以质问: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总统有什么权力否决它通过的法律,内阁有什么权力解散议会?现代共和国的宪法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规定法官不由人民或议会选举产生,但民主主义者不止一次,要求由人民或议会选举甚至定期改选法官。最激烈的争议发生在现代共和国一项重要的制衡、法治措施-----违宪审查。经常有人站在民主的立场抨击法院依据宪法推翻、废止议会法律,指责法院行使这一权力不符合多数决定和议会至上的原则。这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忘了,民主并不是至神至圣不可反抗的,必须有某种抗衡措施,将民主置于道德和宪法的控制之下。人民会犯错误,代表会犯错误。当然法官总统也会犯错误。但用权力牵制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可以减少错误。倘若议会的意志就是一切,议会便有可能成为践踏一切的暴君。  这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谈论的不是直接民主,但他们的民主精神,正无异于古代作家严辞谴责的“纯粹民主”。亚里斯多德说,有一种民主,“进行统治的是人民,而不是法律;因为一切都由多数投票决定,而不是由法律决定……人民拥有国王的权力进行统治;他们至高无上,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集体。”“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大多数人的意志真的就是正义,人数一多难道就不会犯错误吗?这些话难道不是同样可以适用于间接的“纯粹民主”,适用于不受其他部门节制的议会吗?在一个以代议机构取代了民众大会的现代国家,如果无休止地主张人民的意志,不给政府必要的独立性判断、维护公共利益,难道这些话没有可能继续应验,难道正义不会只是多数人的意志吗?难道古代作家笔下那些极尽奉承讨好人民之能事,利用民众之盲从短视施展个人野心的煽动家,不会再度纷至沓来,利用貌似正义的言辞践踏正义本身吗?  正义是普遍的原则,是正确理性的命令。它之不一定在多数一边,正如其不一定在少数一边,不能简单地以人数多寡来论断。许多论者指出,民主社会特别容易出现的一个危险就是,多数压迫少数。所以,一个坚持“共和”原则的民主共和国,必须包含某种反民主、牵制民主的平衡措施,为少数基于正义抗衡多数提供程序性、机制性安排。在古代雅典等实行民众大会制的大众共和国,人民就是最高政府机关,所以,多数专制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人民中的多数专制。在以代议机构取代民众大会的现代共和国,人民与政府分离了,多数专制似乎获得了双重含义:议会中的多数专制和人民中的多数专制。但人民中的多数往往需要利用议会将其意志上升为法律,所以两种专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简化为一个,即议会中的多数专制。任何社会都存在多数阶级,防止议会进行违背道义的阶级立法,始终是民主共和国特别重要的一件事情。不过,在谈论议会多数专制时,眼光不能只停留在阶级上,还要看到比阶级更小的众多利益集团带来的复杂情况。这些利益集团每一个都不是人民中的多数,但可以通过院外活动利用议会中的多数,颁布有损其他利益集团的立法,出现一个少数压迫别的少数的情况。  古希腊留下了两个影响深远的传统:斯巴达和雅典。雅典城邦可能是古代组织得最好的民主政体,但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还是长期声名不佳。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将共和政体定义为代议制政体,而将由民众大会行使最高治理权的雅典等古代小国称为民主国家。思想史家们注意到麦迪逊这一划分是意味深长的,尽管学者们从此以后并没有如此严格地使用“共和”一词。作为现代共和主义巨灵的麦迪逊,他对民主的看法显然与古典思想家一脉相承。本文没有将雅典排除在共和国之外,原因仅仅在于不少人都这样宽泛。随意地使用“共和”一词。实际上我赞赏严格、确切地界说“共和”与“民主”。“共和”与“民主”必然是有其某种原则上的区别的,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同时需要两个术语。长期以来政治学、宪法学关于两者究竟有什么差异的探讨很不够,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憾。我认为,只从是否实行代议制的角度出发还不足以充分地揭示共和与民主的差异,因为代议制并不必然意味着与“纯粹民主”分道扬镳。还必须与“混合均衡”、“分权制衡”联系起来,才能更深刻准确地把握“共和”与“民主”各自的精神。共和主义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严格地从其精神上说,它与一切集权、专制、极端政体,无论是单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都格格不入。  有必要进一步判别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的重要异同,以比较全面系统地揭示共和主义的纲领。  两者除了前述冲突外,还有一个重要冲突,就是贵族或精英精神与平民或庸民精神的冲突。雅典民主政体遭到古代思想家强烈抨击的方面之一,就是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公民“轮流坐庄”,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要的德性和才智。主流或严格意义上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长期是贵族政体,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智慧。斯巴达、罗马都有民众大会,但它们相对于贵族议事会只是配角。在现代共和国传统贵族终于灭亡,但贵族精神并没有一同死去,而是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现代共和国的竞选制度就是贵族性的。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指出:民主制的挑官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出众”的人;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 “民主的贵族” [许多西方语言“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  所以,现代共和国的代议制不能仅从民主的角度理解,它具有“贵族”和“民主”的双重属性。它是贵族制接受了民主制改造,两者融汇出新的产物;传统的贵族转换为现代的精英,民主则体现在“由普通选民来定义何为精英,何者属于精英。”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混合了贵族精神和平民精神的政体,既优于贵族政体也优于民主政体。然而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不能接受贵族精神,反对精英治理国家。某些并不民主的国家一度盛行越贫穷越有资格领导国家,也与这种激进的民主情绪有直接关系。贵族、精英精神与平民庸民精神的冲突,并不只属于古代史,在现代仍余波未尽,有时甚至波澜骤兴。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似乎没有意识到精英治理应该成为一条铁律,这与笛子要给予最会吹笛子的人,是相同的道理。一种好的政府制度应有择优、汰劣机制,为精英人物奉献才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明智的选择是让精英治理,但精英人物由民众定义,受民众和宪法的牵制。不明智的做法是贤愚不肖轮流坐庄,彻底民主化。只要民主是治理不好国家的,要治理好国家就不能只要民主。  在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的裂痕中,也可以看到许多现代作家热衷谈论的平等与自由深刻冲突的端倪。如果站在民主与共和的背景之下,可以更清楚全面地看到平等与自由是怎样发生冲突的。总体上看,民主极其热衷于平等,共和则特别崇尚平衡。两者在这方面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对自由的不同态度。平衡不同于平等。平衡以承认差异为前提,而平等经常孕育着拉平差异的要求。差异与自由并非一回事,但没有差异便不可能有自由。不受节制的、表现为特权等级的差异,意味着少数人取消多数人的自由。在封建等级已一去不复返的情况下,对自由的一个严重威胁来自为了实现平等而铲除差异的渴望。近代以来的许多缩小、消除差异的要求,都是在实现更高程度民主的口号下提出的。罗伯斯比尔和马克思就是两个非常著名的代表。能言善辩的罗伯斯比尔断言:政治不平等的起源在于经济不平等,因此革命的法律应该力求缩小这种经济不平等。他认为不平等的起源不在于自然界,而在于私有制;民主具有政治价值,但更应该具有社会价值。但罗伯斯比尔终究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家,离恣情遐想的颠峰还有一步之遥:依然相信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没有要求废弃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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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话,应该就是康有为和梁启超的维新变法,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还有孙中山先生尝试的民主革命,要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但是中国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还曾经在中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尝试着学习西方先进生产技术,强兵富国,摆脱困境,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手段来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算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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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和封建社会时期基督教会在欧洲的存在,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有深远影响。一方面,早期基督教关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促进了罗马的平等意识;另一方面,尤其在封建时代,教会是文化的掌握者和解释者。在封建时期,系统的政治思想基本是作为经院哲学的一部分而存在。经院哲学的贡献在于:    第一方面是基督教特有的政治观念。基督教是一种来世宗教,将灵魂在天堂的得救而非人在现实中的物质、精神满足作为最高目标。所以人世间的制度与事物,除了人与人的兄弟之爱外,都不值得追求。信徒对于上帝的爱不能由于对尘世的国家及其他实体的忠诚加以分享。早期基督教因此对国家持一种敌视和不合作的态度,此种状况后来虽有所改变,但教会对于国家权力的蔑视很久未变。奥古斯丁看来,基督教徒有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但它与国家完全不同,这就是上帝之城与尘世之城的对立。这种关于国家与政治的观念与古希腊人有根本区别。在希腊时期,宗教是城邦性质的,宗教生活是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人的本质的实现而言,最根本的途径不在于信仰某种宗教而在于参加城邦的政治生活。在这里,城邦即政治具有一种道德和伦理上的至高地位。基督教思想继承了古希腊思想中人的精神生活要超越物质欲望的信念,又彻底否定了政治生活的伦理价值,认为国家是人类低等的需要,甚至是人类某些邪恶的本能的产物,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堕落的一种标志。这种政治观对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将国家视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恶,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和对立,以及对国家的监督。    (美国杰斐逊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就是没有必要建立政府;政治所以必要,就是人并非天使。政府也是又凡人组成,所以必须监督。)在近现代政治思想中,对国家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各种政治机制实现,不再主要依靠宗教了。    第二方面影响在于基督教对于自然法观念的发展。自然法观念在古希腊就已经出现,但未成熟。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西塞罗、塞涅卡对于自然法的理论有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但使自然法成为人们的基本政治信念的还是教会的经院哲学家,特别是阿奎那。宗教教义被视为人间的最高法则,不仅指导信徒言行,也为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根本准则。只要有这样一种信念,即使没有古希腊和罗马的自然法思想,教会也极可能创造出类似自然法的理论,以对教会与国家、宗教戒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发展和解释。从这个意义上,古希腊和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可以说是为基督教提供了理论素材。由于世界万物都是上帝的作品,那么自然法也同样也是上帝意志的表现。与自然法相联系,阿氏的思想还体现了理性精神,他受到重新发现的希腊典籍,尤其是亚氏的影响,所以可以说基督教的理性因素与古希腊有很大关系。虽然基督教思想中信仰仍高于理性与哲学,同时它也能通过理性认识的。具体到自然法方面,自然法既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也是理性思考的结果。    在柏氏处,政治就是具有道德性,需要领导者的道德作保障)    在古希腊,理性是与意见对立的,是只有少数掌握了哲学方法的人才能掌握的真理。照此观念,即使人们相信自然法的存在,只能为少数哲学家理解,而为了要让自然法的原则能为普通人接受并与其实际生活结合,哲学家还要使其变得通俗化。与此观念相反,基督教在否定了人与人的等级差别的同时,也否定了心智上可能存在的等级。上帝的启示,是每位信徒都能理解的,尽管在传统基督教,信徒仍需要教士的帮助才能获得灵魂的解放,但在精神上每位教徒都是同等的与上帝沟通的。这种所有人在心智上平等的观念一方面最终导致了新教的产生,另一方面,它把理性常识化了,这是近代自由民主主义理论(比如说密尔的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    按照阿奎那的理论,既然信仰与理性是相通的,即使每一位信徒不能成为哲学家而把握真理,也能通过信仰领会上帝的意志。这意味人们既可以通过信仰,也可以通过理性发现自然法。    把自然法作为政治生活的基础,又使自然法与常识相联系,这使基督教思想为西方政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奠基了方法论。近代自然法理论都是对这一方法的自觉运用。  中世纪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最后也是最有影响的一个时期是日耳曼民族建立的各封建国家的时期。日耳曼人在征服西欧之后,在接受包括基督教在内的一些西欧传统思想和制度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因素,最重要的是:日耳曼法的传统。日耳曼法的核心因素是在领主与封臣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观念,以及构成这种权利和义务观念基础的契约观念。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思想在古希腊城建邦时代不存在。在罗马帝国阶段,虽然公民的私人权利的概念得到确立,并且在罗马法中有所体现,但更多停留在抽象意义上。对于公民权利与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人们没有明确认识。    按照日耳曼法传统,权利与义务是一对互相关联的范畴,具体说就是一种领主与封臣之间互相服务的个人关系。在典型的封建关系中,领主为封臣提供封地以及对其人身和财产保护,封臣则为领主提供劳役、贡物、军队与武器。这是一种基于双方同意的契约,也是双向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性质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互相关系的基础,它就不可能仅仅依据单方面的意志而成立。成为英国宪法原则,也是现代国家基本原则基础之一1215年《大宪章》,就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典型体现。在政治思想中,这种观念被引申为“统治必须基于臣民的同意”的信念,它是1640年英国革命和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的基本依据,也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理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现实基础。     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就是利用了古希腊关于民主、关于政治体制的理论,而他们自己提供的则是一个思想的出发点,就是个人主义。    近代的个人主义是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一种前所未有的观念。它把每个独立自在的个人视为一种能自给自足的实体,对于这种实体而言,无论是别的人还是国家似乎都没有特别意义,因为他关心的只是自身的物质利益的满足。个人主义者相信,大自然本身已经为每个个体满足他的物质需求提供了充分条件,由此看来,这种个体不受任何干扰的生活应该是最完美的。这便是卢梭设想的自然状态中的人的生活。    但世界并非只为一个人而存在,由于个人主义者理所当然的承认每个个体之间的平等,而人们的欲望没有止境,为了争夺物质利益便产生了无法排解的冲突。在没有任何公认的仲裁者和仲裁标准的情况下,冲突只能以个体生命的终结为结束。这就是个人主义政治理论的逻辑起点,就是说个人主义者将围绕如何有效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而设计一种适当的制度来展开他们的思想。除了这个出发点,近代政治思想家并没有太多理论上的创造。    可以把这种个人主义称为政治思想中的“本体论”的个人主义,它构成了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全部前提。为了证明个人主义的伦理价值,自由主义者设计了一种适用于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相信只要保证每个人最大限度的追求按照他所理解的个人利益,最终自然会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然,与这一理论相适应,一切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衡量标准也被简化为个人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这种本体论的个人主义通过功利注意发挥影响。     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其他政治思想都是对它的某种形式的反应,包括马克思主义、保守主义等。    试图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政治思想传统从总体上进行反抗的是从尼采开始,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可以视为对尼采思想的一种继承。但至今为止,还不能认为后现代主义已经超越了这一传统。    二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基本问题    1首先,是关于理性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对政治现象的理性认识,是西方政治思想的起点和基本特征。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政治是否能够成为理性指导的对象。前者意味人们相信政治的问题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理解,政治中不存在超越人类理性的因素;后者,意味人的一种创造出某种与理性相一致的政治制度和实践的意图。柏氏是最早明确表达了这种意图的哲学家。    但理性毕竟是作为每个人的思想体现出来的,至今没有出现过一种得到所有人公认的关于政治的理性思考。也就是说,虽然不能断言存在不同理性,但不同的人发现的政治中的理性确各不相同。如柏氏认为等级制是理性的体现,其他人却认为理性要求人人平等。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因为理性自身有缺陷的话,至少也是每个人的理性有其局限性。这样如果完全依靠人们所宣称的理性对实际政治过程记性设计,可能是一种政治上的冒险。    最先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是亚氏,他并不否认理性对于世界的认识能力,但同时也承认人们的理性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每个具体的人身上。亚氏重新回到关于自然与习俗的关系上,他相信,习俗和惯例所以长期被人们遵守,必然因为它们包含某种内在的还不能为人们理解的合理因素,因此应对习俗和惯例表现相当的尊重,避免根据某种抽象理论对政治制度和实践进行全面、骤然变动。    同样在理性主义的框架中,柏氏和亚氏开创了两种不同传统。在以后西方政治思想中,这两种传统在不同时代分别被称为理性主义(狭义的)和经验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极权主义和自由主义等。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是狭义的理性主义发展的高潮。而以黑氏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试图把这两种传统结合起来。不过德国古典哲学的基本倾向还是理性主义,它寻求一种能够同时包含这两种传统的更高层次的理性主义,也就是一种体现了理性的逻辑和体现了传统与习俗的历史的统一。但就黑氏的政治思想来说,其实际结果是对普鲁士国家的神化,在后来则因为这种思想把国家作为理性的体现者从而导致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黑氏倍受自由主义者的攻击。     2政治与伦理的关系    就是政治是否应该具有某种伦理价值的问题。古希腊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无疑是肯定的。他们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即人在本质上具有政治的倾向,人的本质只有通过政治活动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公民只有完全融入城邦的政治过程,以城邦的制度作为自己全部生活的准则,才能成为一个完善的个人。反之,城邦有义务为它的公民提供一种公共生活的模式和生活的规范,道德和伦理自然是其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于是苏氏提出“什么是一种正确的生活方式”的问题,在城邦制度之下完全可以被替换成“什么是一种正确的政治制度”。美国政治思想史家施特劳斯认为:“城邦的体制(politeia)与其说指的是它的宪法,不如说指的是一种生活方式”。这是西方政治史和政治思想史界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总之,在希腊人看来,道德生活不可能游离于政治之外。柏氏的《理想国》为城邦提供的既是一种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又是一种生活的模式。理想国中,每个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婚姻、家庭、教育乃至言行都有国家明文规定。柏氏相信正因为如此,正义(justice)才能在城邦和公民身上都得到实现。在此,道德的内容,首先必须由城邦的政治制度决定,不同的政治体制要求不同的道德规范,贵族制要求公民视荣誉为最高道德原则,民主制要求公民把平等作为基本价值等。这成为包括亚氏在内的人们普遍认可的观念。在古希腊,伦理道德本身具有极强大的相对性范畴,普遍的、绝对意义上的、超越任何政治制度和民族差异的伦理道德观念还未出现。智者派正是从这种道德相对主义出发,得出了“人是万物尺度”的结论。这与传统城邦观念的重大区别是把基本判断标准从城邦变成了个人,因为在传统观点来看,应该是“城邦是万物的尺度”。    超越与政治制度之上的伦理规范是基督教思想的产物。早期基督教拒绝承认政治具有任何道德意义。在奥古斯丁的思想中有突出表现,他认为国家和政治制度是人堕落的产物,国家伴随的邪恶和灾难及其对人的压迫本身就是对人原罪的惩罚。在基督教思想中,道德和伦理成为超越政治的普遍范畴,而政治本身被剥夺了伦理的资格。    奥氏的国家观被近代的诸多人继承。霍布斯虽然是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但也仅从实用的角度理解国家存在的必要性。洛克虽然不象奥氏那样视国家为道德上的恶,但国家由于其滥用权力的可能性而使人们在利用它的同时必须设法对之加以防备。洛氏由此设计了种种方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当国家行为符合人们建立国家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权力也要求被服从,但这种服从没有任何伦理基础,完全出自实际利益考虑。    自由主义者排斥国家的伦理性,并不说明它本身放弃了伦理原则,只不过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道德和伦理原则存在于国家之外的其他地方,即宗教和市民社会领域。(ME:中国有无市民社会?)也有些理论家如卢梭、黑氏等希望回到古希腊传统,寻求政治和伦理的统一。但主张国家的伦理性的理论,必然强调国家对于公民生活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约束,而被自由主义者认为导致极权主义的一种根源。    当然,从实际来看,现代西方国家的确尽量避免过多介入伦理道德的范畴,但国家活动本身却不不可能不在某种特定伦理和道德背景之下进行,否则国家本身也回失去其合法性。就此而言,国家伦理性与政治中的理性一样,回答不在于是或不是,而在于适当的度。    3公民与共同体的关系    古希腊认为只有成为城邦的一员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本质,所以亚氏说那些能离开城邦生活的人,不是野兽就是神明。    社会契约论者也认为国家是一种人类为了满足其生存需要的进行的一种创造,只是但与古希腊人有差别。古希腊人认为城邦是为了满足人类需要的而出现的最高层次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比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更高的伦理价值。古希腊关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观念被后世称为一种政治“共同体”(community)的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在古希腊,基本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当然,这种观念随着智者学派的出现开始逐步改变。智者学派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意义就在于标志个人意识的觉醒——尼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苏氏采取了激烈的批判态度。在尼采看来,苏氏和智者并无差别,他们的学说最终导致了城邦这种共同体的完结。但真正提出一种完全不同的关于个人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理论的,是伴随着罗马对希腊的征服而出现的犬儒学派和斯多葛学派,他们的理论使一种脱离国家和社会直接面对自然的个体的存在成为可能。    基督教这种在本体论上完全孤独的个人构成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既然个人在国家建立之前便处于自足的状态,所以就个人而言,国家没有给他们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然权利,而国民对国家而言却没有任何不存在条件的义务。这里,古希腊那种关于公民和国家关系的观念完全被颠倒过来,国家不再是使人趋于完善的必不可少的终结,反而变成人性堕落的标志。在这种观念的背景之下,从古希腊继承下来的那些政治概念必须经过重新解释才不至于被误解,比如民主。在近代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特别是传统自由主义的思想)中,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其说是一种公民作为人来说必须拥有的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为了防止国家为恶而不得不付出的政治代价。    黑氏等试图挽救古希腊那种政治共同体的观念。黑氏设计出一种公民、市民社会、国家渐次辩证否定的三阶段的逻辑发展模式,分别象征古希腊(没有分化的个人意识)、近代资产阶级社会(个人意识的外化),以及他理想中的公民与国家关系(两者的辩证的统一)。但他的理论完全是一种逻辑的抽象。    大多数政治学者采用一种没有经过严格论证的、介于柏氏和霍布斯之间的立场——既承认共同体是一种并非虚构的存在,并由此强调比如民主对公民道德的完善的政治意义,又承认国家与个人一样是一种犯有原罪的堕落的存在,从而对它有根深蒂固的怀疑态度。密尔就是其中的一个。    4平等与等级的关系    平等是个在古希腊就已出现的政治范畴。而且在某些城邦平等在政治制度中找到了极端的表现形式,如用抽签来产生城邦官员。但古希腊人并没有达到一种真正把人视为政治上无差别的存在的认识,至于妇女和奴隶则根本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亚氏在《政治学》和《伦理学》中对政治的平等进行了大量讨论,一个根本原因是他看到了人作为人既有平等的一面,又存在有差别的一面,一种良好的政治设计应该同时体现这两面。他相信,这两个方面的体现实际上都是一种平等,是平等的不同的侧面。      在古希腊公民权主要通过继承而产生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公民权是一种经过扩展的贵族权利。另外不同城邦之间的公民也不可能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平等。    柏氏认为,整个世界是一种等级制的构造,人因为具有理性所以处于生物世界的顶端。与此相应,只有理性完备(最具有理性)的人处于统治地位时,政治和社会组织才能成为与自然秩序一致的合理结构。柏氏据此不仅反对承认公民平等政治权利的民主制度,也反对建立在人与人的理性之外的其他差别基础上的制度,比如体现财富不平等的寡头制和出身不平等的贵族制。    只有公民身份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失去根本意义之后,一种更为普遍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观念才能出现,这正是城邦衰落之后,斯多葛学派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能够首先提出一种人作为人的普遍的、互相平等的观念的原因。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受到了建立在不同理论基础上的基督教平等观念的强化。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个人都有原罪,对人这两方面的理解是基督教平等观念的基础。从这样一种理解出发,基督教有可能反对一切体现了等级制度的秩序,但实际上它所反对的更多是人们对于这种等级制度所赋予的荣耀。这种态度的结果是基督教不仅容忍了在政治生活中,而且也容忍了在宗教生活中的等级制度的存在。一种真正反对等级制的平等思想在基督教内部要等到宗教改革时期才会出现。    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平等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霍布斯对人类平等做了独特说明。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智力和体力的差别都不足以使其为自己谋取特权,这点与罗尔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有相似之处。。霍氏认为无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不平等,但进行政治制度的设计时,最好都把人作为一种平等存在加以对待。这是人在政治上平等观念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    近代以来的思想家更多从基督教观点论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主要是从人作为上帝的子民这个方面出发。但在很长时间人们实际上承认的只是人在政治上的平等(实际上这种平等对于很多人来说又被他们在财富上的不平等取消,因为作为政治平等的唯一体现的选举权一直到19世纪末在西方各国还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另一种认识则是人与人之间原本平等,或者说应该平等,但现实的各种政治和社会制度却剥夺了这种平等。卢梭式认识的结果是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的制度安排,以政治手段纠正和克服实际中的不平等,这在实际上可被称为“创造的平等”。    从19世纪中期以后,创造的平等得到愈来愈多思想家的认同。不过应该通过政治手段在什么范围内创造平等,以及创造什么样的平等,是至今争论不休的问题。     5自由与强制的关系    政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某种强制,从这个意义来说,政治本身就是与自由相对的。伯利克里曾经自豪宣称的雅典人拥有的比斯巴达人更多的自由,也不过是城邦允许之下的自由。无论是雅典人还是斯巴达人,对于城邦来说都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关键在于,任何公民都不具有反抗城邦哪怕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的权利,苏氏之死便是一例。即使亚氏也没有把自由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范畴。在古希腊,自由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它存在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存在于一个城邦与另一个城邦的比较之中。我们自由,是因为你们不自由。    首先尝试说明自由和强制的关系的是罗马时期的共和主义者。共和主义者以公民制定的法律为中介,把自由和强制统一起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是他们意志的反映,那么对于这些法律的服从自然也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服从的是自己。因此,正如他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自由的一样,在服从法律时候他们也是自由的。这样,从共和主义者的角度看来,自由的问题便转化为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进一步说,共和主义者认为国家中存在的强制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强制而并非国家本身对其公民的强制。因为如果政权被公民全体所掌握,那么在国家中就实现了普遍的自由。    共和主义的继承者是卢梭和黑格尔。卢梭解决自由与强制的矛盾正是通过人民主权,通过公意在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保证自由和强制的统一。但在采取多数决定原则的情况下,必然出现最后通过的法律与部分公民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卢梭认为对于那些持有与公意不同立场的人,国家有权力以强制的方式使他们接受公意的决定,就是“强迫”他们“自由”。黑氏则将卢梭的公意替换成理性,在他看来,政治就应该是理性的体现,而理性相一致就是自由,这就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另一些近代政治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等,以对自由的一种完全不同的认识作为其自由观念的逻辑起点:自由就是不存在任何约束的状态。在国家出现之前,由于不存在任何对个人的强制,每个人都享有真正的自由。(自然界和他人在某种意义上构成的对个人的强制和约束,是不能等同于政治上的不自由。)    人在国家出现之前享有基本的自由这种观念在后来被概括为“天赋人权”理论被普遍接受。国家是人们为了保证他们自然的享有这些自由和权利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的目的本身就决定了它合法行为的界限,这就是它不能反过来剥夺和危害这些自由。  霍布斯和洛克等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的存在及其活动必须对人们原来无限的自由加以某些限制为前提,也就是说他们的政治观以国家与自由的绝对对立为基础,这是他们与共和主义的一个重大区别。他们不试图寻找将自由和强制(国家)统一起来的东西。他们强调,国家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对基本的个人自由(基本人权)的保障为界限,而在法律限制之外就是自由。    西方政治思想对自由的理解从“法律所允许的就是自由”(共和主义)到“法律限制之外就是自由”(自由主义),这个转变使自由的范畴得到极大的扩展。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卢梭和黑氏对自由的理解,不仅为“多数人的暴政”提供了基础,而且也使某种政治力量借多数人之名进行政治强制有了可能。    自由主义者的自由观念也有其矛盾之处。自由主义者一面相信人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中享有充分自由,但另一方面又承认由于各种限制的存在,比如人们的相互斗争这种自由往往不可能,因此才需要建立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虽然限制人的自由,但同时也保证人的自由。由于自然状态是一种虚构——大多数契约论者都承认这一点,那么自由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在国家之内而不是在国家之外。柏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英国人的自由”来批判法国大革命所提出的抽象的作为人的自由的观念。   三政治思想与政治实践,以及对政治思想史的解释    在一般意义上,可以认为政治实践对政治思想有一种优先的决定作用。对一定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实践常常可以互相印证和互相解释。虽然政治思想与政治实践的相互影响为人们普遍承认,但具体考察它们关系时,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人们往往在某个政治事件和在时间上与它相继发生(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后)的某种政治思想建立一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关联,或者把思想和事件之间原本复杂的关系进行简化处理。比如人们长期以为洛克的政治思想是对于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一种理论上的说明和辩护,但是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写于六十年代,,而下篇(主要是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的政府原则的论述)则在1688年之前就已完成。事实上,年在英国最有影响的是共和主义思想。一般认为法国大革命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因为启蒙运动为革命者提供了思想武器,但另一方面在大革命之前几乎没有一位思想家是革命的提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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