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义务教育法全文第几条规定教师不得强迫学生买教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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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教育法规》历年真题案例分析
中小学教育法规案例分析真题;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思路:;(1)搞清楚案例题中的前因后果;(2)确定案例题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3)分析用什么法律法规来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小窍门:当我们不知道用什么法律法规解决问题时,我;1、某小学语文教师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分析:(1)这位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2)这位老师的行为实属体罚与变体体罚学生的行为;(3)根
中小学教育法规案例分析真题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思路:(1)搞清楚案例题中的前因后果。(2)确定案例题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分析用什么法律法规来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小窍门:当我们不知道用什么法律法规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模糊地一笔带过。不用清楚地说出什么法律中的第几条规定的什么内容。如果你知道是哪部法律,可以说,根据什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不用过于详细。 1、某小学语文教师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当第二天上课检查作业时,老师发现一个学生未完成,老师气愤至极,要求该生抄写课文10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作业,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令该生抄写课文100遍作为惩罚。请问:老师的做法对吗?请结合有关教育法规进行分析。(8分)(04小学A)分析:(1)这位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2)这位老师的行为实属体罚与变体体罚学生的行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在又通过立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3)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应批评教育该老师改正当前的不得当行为,应教育不改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2、某镇一所初中,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100名学生参加一家俱城开业庆典,让学生手持鲜花欢迎前来祝贺的来宾。活动结束后,学校把600元报酬作为福利发放给全校教师。请用有关教育法规分析该校的行为。(8分)(04初中A)分析:该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1)该校在正常教学时间随意停课是违法的,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2)该校将学生出租去做临时的“童工”,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3)该校将学生的“劳动”所得由学校平均分给全校教师,侵犯了学生应得的劳动报酬。(4)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3、某中学的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秩序。任课教师刘某将其撵出课堂。下课后,刘老师又罚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由于李某体力不支,栽倒地上,头部磕伤,后到医院花了300余元。李某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处分刘某,并赔偿全部医疗费。请依据教育法规对刘某的行为和家长的要求给予分析。(8分)(04高中A)分析:(1)这是一起学校民事纠纷,具体来讲这是一起学生伤害事故。(2)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课堂秩序是不对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但任课教师刘某在非正常上课时间里体罚学生李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3)任课教师刘某因体罚学生而出现了学生李某头部磕伤的人身伤害事故。学生李某也因此花了医疗费300余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任课教师刘某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解决这样一个事故。任课教师刘某应赔偿学生李某的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若李某家长要其赔偿营养费、交通费,刘老师也要按要求赔偿。(4)对于李某家长要求校方处分刘某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几种情况:一是如果任课教师刘某经教育不改,其学校可给予刘某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是如果任课教师刘某经教育改正了,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4、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在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李某在操场上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该案例中孙老师做法对吗?请从教育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8分)(04小学B)分析:(1)孙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2)学生李某随意旷课实属不对,《小学生守则》规定,按时上课,不随便缺课。孙老师应当给予学生李某批评教育。(3)班主任孙老师的做法却不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学生李某实施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且剥夺了学生李某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该校应责令孙老师改正当前对学生李某的体罚和剥夺学生李某的受教育权。 5、某市一所初中,2003年下学期借口教师不足,便对初中三年级学习不好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这些学生被赶回家后,该校又收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中三年级复读,对此,学生家长十分不满。请运用已学法律法规分析该校的做法和行为。(8分)(04初中B)分析:(1)该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其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即违法行为。 本案中的初三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该初中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于该校的初三学习不好的学生,学校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停课或开除,将其赶回家,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从该校随后的行为来看,很显然该校对这些学生所做的停课或开除的处理是有预谋的,而且“收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中三年级复读”,显得跟前面对学生的处理是存在有一定因果关系的。(2)对于该校行为的法律处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①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对该校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学校,本应该对初三学习不好的学生给予关怀和照顾,而该校则恰恰采取了相反的办法。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9条所规定的“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校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复读学生,撤消对这些学习不好的学生所采取的停课或开除的决定,恢复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②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对学校的做法十分不满是合理合法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据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父母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对该校的停课或开除的行为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为自己的孩子争取回原本属于孩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6、某中学初一班班主任李某,一天在上课时发现一女学生烫了头发而且抹了很浓的化妆品,便责令其当着所有学生的面洗脸。该学生没有服从,李某就把她的书包扔到走廊里,并说:“今天你别上课了,你什么时候把头发剪掉,什么时候再来上学。”致使该生两天没来上课。教师李某的做法对吗?请结合教育法规予以分析。(8分)(04高中B)分析:(1)该班主任李某不让该女生上学是不正确的。因为学生的着装打扮不符合学校的规定,教师应该给以批评教育,但是,不应当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毕竟学生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跟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是等同的。(2)该班主任李某侵犯了该女生的人格尊严。尽管本案中的女学生烫发头抹很浓的化妆品,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批评教育,但班主任李某责令该女生“当着所有学生的面洗脸”,这损伤了该女生的自尊心,也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尽管该生对班主任李某的要求没有服从,但作为班主任,也不应把该女生的书包扔到走廊里,更不应该说“今天你别上课了,你什么时候把头发剪掉,什么时候再来上学。”该班主任李某既对该生进行了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的违法事实,又没有权力剥夺该女生正常的受教育权。更严重的是导致了严重的行为后果,即该生两天没来上课。班主任李某的做法是违法的。7、某市实验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在美术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000元现金奖励。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和王某的父母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王某是代表学校参加画展的,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王某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作品的,作品中有他的心血倾注,因此,奖金中应当有他的份额;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请问:学校、韩老师和王某父母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8分)(05小学A)分析:(1)学校和韩老师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荣获一等奖的是学生王某所画的美术作品,尽管是代表学校所参加的省儿童画展,尽管这幅获奖作品是韩老师精心指导的,但改变不了一个事实:美术作品权还是归学生王某所有。相应地,这幅美术作品所获得的1000元现金奖励也理应归学生王某所有。所以,学校和韩老师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2)学生王某的父母的观点也是不妥的。王某是未成年人,王某的家长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有权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但其维权的方式是不妥的。王某的父母所认为的“王某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是不妥的。因为王某的作品首先是代表学校的,而且是在美术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尽管有权保护王某的权益,但是这1000元钱奖励的应该是王某,而不是他的父。 8、某市初中制作校服,每套200元。学校要求学生自愿订购。学生甲非常喜欢学校的校服,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担心父母不同意购买,便向班主任朱老师提出借款购校服,朱老师当即答应借200元给甲。但甲领到校服后迟迟不向朱老师还款。朱老师找到甲父母要求他们替儿子还款,但甲父母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还款。最终这起纠纷在校长的调解下才得到解决。在这起纠纷中,班主任朱老师有什么不妥之处?为什么?(8分)(05初中A)分析:班主任朱老师有一些不妥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朱老师擅自借给学生甲200元购买校服是不妥的。这里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有:朱老师、学生甲和学校。05年时,校服还没有免费的法律规定,而且本案中的学生甲是未成年人,班主任朱老师首先应把这件事通知学生甲的父母,因为父母毕竟是学生甲的监护人,只有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才不至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2)朱老师以200元的价格卖校服给学生也是不妥的。本案中校服的收费标准不合理,每套200元,过高。学生甲父母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还款,原因可能是因为觉得校服太贵的原因。班主任朱老师应该比较清楚这一点。购买校服是自愿的,但也要考虑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9、某县一所完全中学对面的山坡上发生森林火灾。校长要求全体师生上山灭火,抢救国家财产。有一初三年级的班主任没有带领学生上山灭火。事后,校长在全体教工会上点名批评了该班主任。请问:校长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请用相关法律说明。(8分)(05高中A)分析: 校长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1)该校校长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该校校长事后“在全体教工会上点名批评”“没有带领学生上山灭火”的班主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救森林火灾本应是公民自愿的事情,校长不应强制全体师生上山灭火,更不应该点名批评这位班主任。没有发生人身安全的事故是好事,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这位班主任没有带领学生上山灭火是正确的选择。(2)该校校长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校长所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校长作为学校负责人,应时常做到心中有法。(《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作为学校负责人,应该考虑到该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该校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校长和教师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专业论文、91《教育法规》历年真题案例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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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详解之材料分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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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应付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物品设施管理不当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生管理不当
  (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二)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五)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教师管理不当
  (一)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二、学校不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不可抗力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校无不当行为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学生或者监护人应负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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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让学生学习 犯了义务教育法第几条规定
提问者采纳
这个不用教育法,我国宪法是最高效力的法律,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该法第29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学校有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依据该法第42条第一款之规定,受教育者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依据该法第81条之规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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