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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好几篇有关足球的论文,下载就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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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贵人鸟:借力足球经纪行业发展历史机遇,投资BOY整合欧洲足球产业核心资源
(603555)发布公告称,为推动在体育产业,特别是足球领域的布局,公司与Piramagen,S.L.以及11MAC11,S.L.签署《合作意向书》,拟对BOY投资2,000万。
借力足球经纪行业发展的历史机遇,整合欧洲足球产业核心资源
Piramagen和11MAC11拥有西班牙公司TheBestofYouSports,S.A.
(“BOY”)100%的股份。BOY主要从事足球经纪业务,收入来源以为球员和俱乐部提供服务为主,主要在西班牙为专业足球俱乐部中的专业运动员提供管理、营销和代理服务。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以皇家马德里、巴塞罗那两家世界顶级俱乐部为支持,在欧洲五大顶级职业足球联赛中地位领先。自2012年以来,BOY服务过伊克尔·卡西利亚斯(IkerCasillas)等多位知名球员和教练、与皇家马德里等知名俱乐部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并与YAMAHA等品牌有过合作关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洲足球经纪行业已建立起成熟的商业和盈利模式,形成了综合性的体育资源整合平台。自2015年4月起,国际足联将以中介条例取代经纪人条例,并将监管权力下放至各国足协,开放足球经纪行业市场。此项规定下,具备球探专业能力和资本实力的经纪公司可以利用合同长期锁定与优秀球员的合作关系、在球员的长期职业生涯中赢得利润,促进经纪业务的稳定发展。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响应国家足球发展总体战略规划
足球作为世界第一大运动,参与人数最多、产业潜力巨大,是体育产业拓展的重点方向之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作为中国足球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方案》具体部署了足球领域各个层面的改革发展方向。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与传统欧洲足球强国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有借鉴欧洲足球发展经验,对内引入先进的足球产业管理经验和人才、对外输出资本及有潜力的年轻球员,才能更有效地完善我国职业足球产业的运作机制、最终提高中国足球竞技水平。
BOY非常重视中国市场的开发——目前担任广州富力足球俱乐部一线队主教练孔特拉(CosminContra)的经纪人,并在2015年为皇马签下其在中国市场的第一笔赞助合同。未来,BOY不仅将立足于为中超“引进来”更多优秀欧洲球员和教练,还将为中国优秀的足球运动员提供“走出去”培训及参赛的机会。
抢抓有限体育产业资源,加快拓展体育产业布局范围
2014年,公司决定发展体育产业,确定了“以体育服饰用品制造为基础,多种体育产业形态协调发展的体育产业化集团”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并明确了发展“参与人数巨大、消费潜力巨大、发展空间巨大的运动项目”的体育产业发展方向。2014年12月,公司联合共同成立贵欧投资作为推动体育产业资源整合的运营管理平台,并成立并购基金、丰富公司体育产业并购资金渠道;2015年1月,公司间接参股虎扑体育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合作成立20亿元体育产业基金,力图通过线上线下合作,形成公司线下体育产业资源和虎扑体育线上流量资源有效商业化的双赢局面。
公司与BOY合作开展足球经纪业务,不仅拥有并购基金与产业基金的双重支持、共同整合欧洲足球产业资源,还能够利用互联网体育平台虎扑体育的线上流量资源、结合线上纯正资源探讨互联网与足球经纪行业乃至整合足球产业的新的商业模式,带动足球产业消费、提升中国足球竞技水平。
维持“推荐”评级
投资BOY是公司继成立贵欧投资、建立并购基金,参股虎扑体育、成立产业基金之后在足球经纪业务领域的新动作。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抢抓有限的体育产业资源,为下一步产业布局奠定基础。由于本次签署的仅为意向协议,正式投资协议须在履行决策程序后签署。我们维持之前的预计,年EPS为0.59元、0.69元,对应目前估值78倍和66倍,维持“推荐”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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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蔡英文否认家族企业登陆 民进党将矛头指向洪秀柱 【环球时报驻台北特约记者张云峰】针对近日有人在网络平台散布&蔡英文家族企业海霸王在大陆深耕发展&的传言,民进党15日委托律师到&刑事警察局&报案,扬言要追查恶意消息的来源。 台湾《自由时报》15日称,网络近来不断流传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家族投资海霸王,并在大陆深耕发展。14日,网络上又疯传一则由&彭伟祥&节录的影片&海霸王是小英家开的吗&,它先是援引《自由时报》副总编辑的受访画面,称蔡英文的发言都经过深思熟虑,接着又援引蔡英文的谈话,&不瞒各位说,这是我家的产业&。 据悉,蔡英文的父亲靠修飞机、修车发迹,遗留给10个子女的资产颇为惊人。台湾《时报周刊》2011年曾报道称,除了卷入宇昌案的洁生投资(现富钛投资)、台懋生技及宇昌生技外,蔡英文家族最主要的事业体是分别成立于1969年的&正中企业&,及1998年的&东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包括投资观光旅馆,休闲活动、练习场、运动器材等场馆业,以及汽车零件配备、加油站业务等。2009年,蔡英文家族的公司洁生投资曾给民进党捐款100万元新台币,但台湾监察部门发现洁生投资是前一年度有亏损的企业,不能捐政治献金,因此捐款被没收。 对于&海霸王事件&,民进党不断否认,并将矛头指向刚刚突破国民党&防砖民调&的&立法院副院长&洪秀柱。&立委&管碧玲15日凌晨在网上发文称,这是2010年11月TVBS节目&选将人生&的内容,影片在2分多钟时被截,&是一个断章取义的版本&,将蔡英文&不瞒各位说,这是我家的产业,不过我们只是房东,餐厅的股份不在我们的范围之内,所以没办法给各位打折&的谈话直接扭曲为&海霸王是蔡英文家的&。管碧玲随后质疑称,一个名为&承颖林&的网友在传送断章取义的短片,而&承颖林&根本就知道蔡家只是与土地有关,&&承颖林&一直以洪秀柱的帮手自居,洪阵营该说说话吧&。她还指责洪秀柱是要延长&苦主形象&的造势效果,&国民党不必再装了,各界也别傻了&。民进党&立委&陈其迈称,蔡家跟海霸王唯一的关系,是海霸王在中山北路的店址是向蔡家投资的公司租用的,而出租土地并非投资经营。民进党也发表声明称,海霸王企业并非蔡英文家族事业,该企业在大陆发展也与蔡家毫无关连。 岛内有舆论分析称,蔡英文的&海霸王事件&说明尽管民众希望国民党和民进党打一场干净的选战,但选举过程中的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引发蓝绿对峙和攻讦,一旦牵涉两岸关系,这种对峙和攻讦就变得尤其敏感。                                           
原标题:蔡英文否认家族企业登陆 民进党将矛头指向洪秀柱 【环球时报驻台北特约记者张云峰】针对近日有人在网络平台散布&蔡英文家族企业海霸王在大陆深耕发展&的传言,民进党15日委托律师到&刑事警察局&报案,扬言要追查恶意消息的来源。 台湾《自由时报》15日称,网络近来不断流传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家族投资海霸王,并在大陆深耕发展。14日,网络上又疯传一则由&彭伟祥&节录的影片&海霸王是小英家开的吗&,它先是援引《自由时报》副总编辑的受访画面,称蔡英文的发言都经过深思熟虑,接着又援引蔡英文的谈话,&不瞒各位说,这是我家的产业&。 据悉,蔡英文的父亲靠修飞机、修车发迹,遗留给10个子女的资产颇为惊人。台湾《时报周刊》2011年曾报道称,除了卷入宇昌案的洁生投资(现富钛投资)、台懋生技及宇昌生技外,蔡英文家族最主要的事业体是分别成立于1969年的&正中企业&,及1998年的&东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包括投资观光旅馆,休闲活动、练习场、运动器材等场馆业,以及汽车零件配备、加油站业务等。2009年,蔡英文家族的公司洁生投资曾给民进党捐款100万元新台币,但台湾监察部门发现洁生投资是前一年度有亏损的企业,不能捐政治献金,因此捐款被没收。 对于&海霸王事件&,民进党不断否认,并将矛头指向刚刚突破国民党&防砖民调&的&立法院副院长&洪秀柱。&立委&管碧玲15日凌晨在网上发文称,这是2010年11月TVBS节目&选将人生&的内容,影片在2分多钟时被截,&是一个断章取义的版本&,将蔡英文&不瞒各位说,这是我家的产业,不过我们只是房东,餐厅的股份不在我们的范围之内,所以没办法给各位打折&的谈话直接扭曲为&海霸王是蔡英文家的&。管碧玲随后质疑称,一个名为&承颖林&的网友在传送断章取义的短片,而&承颖林&根本就知道蔡家只是与土地有关,&&承颖林&一直以洪秀柱的帮手自居,洪阵营该说说话吧&。她还指责洪秀柱是要延长&苦主形象&的造势效果,&国民党不必再装了,各界也别傻了&。民进党&立委&陈其迈称,蔡家跟海霸王唯一的关系,是海霸王在中山北路的店址是向蔡家投资的公司租用的,而出租土地并非投资经营。民进党也发表声明称,海霸王企业并非蔡英文家族事业,该企业在大陆发展也与蔡家毫无关连。 岛内有舆论分析称,蔡英文的&海霸王事件&说明尽管民众希望国民党和民进党打一场干净的选战,但选举过程中的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引发蓝绿对峙和攻讦,一旦牵涉两岸关系,这种对峙和攻讦就变得尤其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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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日起施行。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共分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原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日起施行。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共分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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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日起施行。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共分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原标题:李振广:台胞免签注缩短两岸心理距离 台海网6月16日讯 据中评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日前在第七届海峡论坛上表示,两岸交流,归根结底是人和人的交流,最重要的是心灵沟通;大陆将进一步为两岸同胞交流创造更好的条件,包括对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并适时实行卡式台胞证。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李振广就此接受中评社采访表示,此项政策将利于台湾同胞往来大陆,缩短并逐渐消除台湾在心理上与大陆的距离,加速两岸心灵融合。 李振广认为,对台胞来往大陆免签注和实行卡式台胞证政策,确确实实会促进两岸民间交流,特别是有利于台湾同胞往来大陆;&有利于大大缩短并逐渐消除台湾在心理上与大陆的距离,产生两岸一家亲的感觉,这是一项促进两岸民众心灵契合的好政策。& 李振广对中评社表示,这项惠台政策会带来两个好处。一是省钱,过去台湾同胞来大陆,要进行签注,签注要收签注费。虽然签注费不多,但花这种钱,容易使台湾同胞对大陆产生距离感。免签注以后,不仅省钱了,还会消除台湾同胞对大陆的心理障碍。 二是方便,免签注少了一道程序,台湾同胞可随时往来大陆。而且很重要的一点,卡式台胞证是适应现代生活方式的一种需要,用卡非常方便;实行卡式台胞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方便,在大陆工作生活也会更加方便。 李振广还表示,大陆从两岸民众最高利益的角度出发,实实在在地推动两岸的交流与全面融合,这些政策是大陆应该做的,也体现了大陆在逐步落实两岸一家亲的政策方面是认真的、真诚的。 李振广强调,这项政策推出后,将会极大地方便台湾同胞往来大陆,加速两岸心灵融合,拉近两岸同胞的距离;也是对岛内&台独&势力的回击和反击,把两岸关系拉到正面的、正能量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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