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证换名称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表格下载)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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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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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为日。原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凡在日后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有关检查。
  凡在日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各区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于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办学许可证在日前已到期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延长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待换发工作启动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
  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具体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托幼园所及早教机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公立转制学校不列入本次换证范围。
  三、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流程
  本次换证工作以分类指导、分期分批为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换证检查汇总工作并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附件3)之后,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具体换发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为:
  日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
  日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及第一批换证准备工作。
  2008年9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开始受理换证工作。
  2008年9月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民促法》实施以来,获准筹设的学校不发办学许可证。
  (二)对符合要求的学校应予以及时换发。对多个主要项目不合格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其暂缓换发,暂缓期间不得招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连续2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换发后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不少于1年。新设学校有效期为1年。
  (四)原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技工学校按照《民促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核发办学许可证。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换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要与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保证民办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办学许可证换发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各经办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七)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确定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经办人,并报我委发展规划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联系人:王纾然,电话:,传真:)
  本文件及涉及的表格可在上海教育网站(http://www.)上“网上办事”栏目中“最新表格下载”中查询。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2.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
  3.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日开始启用。原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新设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由教育部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前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报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教育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式样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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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doc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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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
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
?受理部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法人单位、个人
?办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日期:;施行日期:)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399/2004;颁发日期:;施行日期:)第六条、第十一条;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颁发主体:穗府;颁发文号:穗府令第38号/2010;颁发日期:;施行日期:)附件3第3点序号9、序号10。办理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
需提交材料:(见附件2、3)
?办理期限:批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受理地点:区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联系方式:020-
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内容
1 申办资格证明材料 一、法人单位:
1、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料
2、注册资金10万元或以上
3、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或以上
二、个人(含独资、合作、合股)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证明
3、注册资金10万元或以上
4、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或以上
2 申办请示 1、申办者简单情况
2、拟办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职业)级别(根据现有办学条件提出)
3、培训机构资产、经费来源,并提供经费、财产来源证明(属境外资金、合资、培训项目的请注明)
4、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 机构名称使用查询回执 1、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出具的机构名称使用查询回执(咨询电话:)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民办中小学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字体(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审批咨询和审批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子&& 项:& 民办中小学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代&& 码:5043-1分&& 项:1)设立(含筹设)2)变更;3)终止4)分立、合并(无)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设立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董事会必须经过法人注册登记,并经过办学资金注册验资。目前为鼓励民间参与办学,对租用土地校舍设施的,民办学校资金注册的最低限额暂定为;小学≧50万元,初中≧80万元,高中≧120万元;对跨上述学段的学校,其办学资金注册限额为有关学段注册资金数额之总和;对置地建校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办学资金注册验资的最低限额为上述数额的四倍。经过注册验资的办学资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教学点。四、办理机构(一) 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科:由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受理、审核,局行政领导负责审批。(二) 审批内容民办中小学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三)法律效力获得民办教育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民办中小学,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审批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中小学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审批条件(一)设立(含筹设)1、准予设立的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符合本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5)民办中小学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民办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编号为DG\TJ08-12-2004)。6)民办中小学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中小学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7)民办中小学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8)民办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中小学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中小学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中小学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执行。2、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二)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1)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2)校长变更、法人变更、董事会变更、章程变更、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2、不予批准的情形变更不予批准条件同设立。(三)终止1、终止情形民办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终止事项(1)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2)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六、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和网上预审的方式。预审纸质材料到行政许可科现场确认符合要求后,当场受理。申请材料经本局审核通过后,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网 http://www./index.aspx,提交网上办学注册审批信息,经市教委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材料要求: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民办中小学设校申请材料&1、个人筹设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民办中小学申办报告原件1纸质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3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4举办者(法人)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5举办者(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6举办者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7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纸质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是两人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举办的,应有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并说明主要主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8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9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10民办中小学办学可行性报告原件1纸质按实际情况来写11民办中小学办学方案原件1纸质按实际情况来写1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纸质租赁协议最低期限为5年。13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14民办中小学房屋完损检测报告原件1纸质符合相关规定15民办中小学筹设评估报告原件1纸质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2、单位筹设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民办中小学申办报告原件1纸质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3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4举办者(法人)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5举办者(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6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7举办单位税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8举办单位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9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纸质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是两人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举办的,应有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并说明主要主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10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11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12民办中小学办学可行性报告原件1纸质按实际情况来写13民办中小学办学方案原件1纸质按实际情况来写1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纸质租赁协议最低期限为5年。15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16民办中小学房屋完损检测报告原件1纸质符合相关规定17民办中小学筹设评估报告原件1纸质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民办中小学设立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民办中小学申办报告原件1纸质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3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4举办者(法人)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5举办者(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6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7举办单位税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8举办单位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9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纸质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是两人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举办的,应有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并说明主要主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10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11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12民办中小学办学可行性报告原件1纸质按实际情况来写13民办中小学办学方案原件1纸质按实际情况来写1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纸质租赁协议最低期限为5年。15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16民办中小学房屋完损检测报告原件1纸质符合相关规定17民办中小学筹设评估报告原件1纸质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18民办中小学筹设批复原件1纸质符全条件的由本局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19办学申请原件1纸质符合民办中小学筹设要求后,提出正式办学的申请20民办中小学章程原件1纸质需符合章程的相关要求21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22理(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章程复印件1纸质需提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23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1纸质包括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有经教育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24保健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1纸质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区县级以上专业机构组织的保健专业培训合格证明25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纸质包括身份证、会计资格证、学历证明26营养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纸质包括身份证、健康证及厨师相关证明上岗证27保安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纸质包括身份证、上岗证28民办中小学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原件1纸质经理(董)事会决议通过29民办中小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纸质由消防部门出具30民办中小学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纸质由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31民办中小学技防验收证明原件1纸质民办中小学须安装“110”报警系统、安装门卫监控摄像设备、校园重要部位安装二次报警装置32民办中小学办学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原件1纸质举办者的出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举办者还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33民办中小学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原件1纸质按照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执行34民办中小学环境空气检测报告原件1纸质执行国家规定的《空气检测标准》35民办中小学设校评估报告原件1纸质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36《奉贤区民办中小学注册审批登记表》原件1纸质按规定填写完整&依变更申请材料1、校长变更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2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3拟新任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4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2、法人变更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2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纸质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4拟新任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5拟新任法人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6拟新任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3、理(董)事会理(董)事变更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38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21拟新任理(董)事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需提供拟新任理(董)事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品行良好证明)&4、举办者变更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2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3原举办者申请终止举办申请原件1纸质按规定填写完整4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纸质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5拟新任举办者申办报告原件1纸质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6拟新任举办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7拟新任举办者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8拟新任举办者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9拟新任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10拟新任举办单位税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11拟新任举办单位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5、章程变更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2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3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原件1纸质需符合章程的相关要求,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6、学校名称变更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2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民办中小学终止材料1、依申请终止的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举办者终止办学的申请原件1纸质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2理(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1纸质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3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纸质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4学校关于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原件1纸质按规定填写完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6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1纸质按规定填写完整&2、依职权注销的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 求1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1纸质按规定填写完整2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纸质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3学校关于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原件1纸质按规定填写完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三)申请文书名称:1)设立《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见附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注册审批登记表》(见附录3)备注:受理文书上盖行政许可专用章。2)变更《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变更申请表》( 见附录4)。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一个月申请民办中小学,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二)办理期限:三个月&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小学的,经教育中介评估机构设校评估会诊的,并由教育局现场勘查符合设校条件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达不到设校条件的,提请申请人进行整改。申请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办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视审批情况而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办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办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图1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图2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图3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图4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图5 2.依法接受、配合审批机构监督检查的义务。十二、申请接收(一) 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方式图6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图7 接收地址:南桥镇古华路758号217室行政许可科2、网上接收方式在取得本局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批复后,申办人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网提出“民办学校入网申请”,提交网上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与网上文件一致的,提交市教委审核。网上受理平台:http://www./index.aspx网上填报时,受理平台应告知申请人初始密码。技术服务电话:021- 或 (二) 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217室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电话咨询电话:021—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四、投诉渠道(一) 窗口投诉奉贤区教育局纪监审计执法科、奉贤区教育局信访办&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三楼307办公室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区教育局信访办(二) 电话投诉021—1—(纪监审计执法科)&&& 021-(信访办)(三)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教育局纪审执法科、奉贤区教育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奉贤教育局邮政编码:201400十五、办理方式(一)设立(含筹设)&& &1、办理程序(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申办方向本局提出办学申请,经本局行政许可科预审通过,由申办方委托教育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设校评估(含筹设),符合设校条件的,本局印发同意设校的文件。申请人在收到本局同意设校文件后,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网 http://www./index.aspx,提出“民办学校入网申请”,提交办学注册审批信息,经市教委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2)适用情形适用于未取得办学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办理。2、当场决定(1)业务描述本局行政审批经办人对教育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由本局行政许可科科长进行审核,局行政领导作出审批决定。(2)适用情形申办者提供的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评估报告结论合格的,经实地核查与评估报告相一致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评估报告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教育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经办人提出整改建议并将材料退回,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审查。(二)依申请变更1、办理程序(1)业务描述依申请变更是行政相对人持现行有效的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书,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举办者、校长、法人、理(董)事会、章程、学校名称,应申请事项批准变更申请。(2)适用情形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提出变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变更。2、当场决定同设立& (三)终止&&& 1、办理程序(1)依申请终止1)业务描述依申请终止是行政相对人持现行有效的办学许可证书,申请终止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申请事项批准终止申请。2)适用情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依职权注销1)业务描述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教育局依据职权,吊销办学许可的监管方式。2)适用情形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①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中小学的;② 擅自改变民办中小学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③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④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⑤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⑥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⑦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⑧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四)告知承诺受理人向民办中小学申请人当场反馈或10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或受理决定文书,并要求申请人在反馈回执上签字确认。十六、决定公开区教育局在收到市教委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科应在奉贤教育网()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供查询与监督。&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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