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占中地建厂房案件调查报告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曝光十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嵊州新闻网
日08:42:12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用地秩序,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今日向社会曝光以下10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一、屠凤起等三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2008年12月上旬,屠凤起(鹿山街道江东村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鹿山街道三联村(原姚宅村)农用地192.77平方米,于2009年2月下旬建成三间三层楼房一幢;2
008年12月上旬,屠仲校(鹿山街道江东村人)非法占用鹿山街道三联村(原姚宅村)农用地192平方米,于2009年2月下旬建成三间三层楼房一幢;2008年10月上旬,钱方(长乐镇人)非法占用鹿山街道三联村(原姚宅村)农用地129.44平方米,于2008年11月下旬建成二间二层楼房一幢,三幢别墅连在一起已经做好围墙。这三起违法用地市国土局已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鹿山街道江东村屠尧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库房案
  屠尧军于2009年2月中旬至2009年12月底非法占用鹿山街道江东村新老嵊义线之间的集体土地建造住宅一幢,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2010年,屠尧军在其非法建造的住宅周边再次非法占地建起11间水泥砖平房及围墙等设施,共计非法占地面积2亩左右,所占用土地性质为耕地。此案件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三、鹿山街道下马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厂房案
  自2010年6月上旬起至2010年11月底,该村共有80户非法占地建住宅或厂房,其中住宅74户,厂房6户,主要分布在下马村东侧通村路两侧及村南侧、北侧。所占用土地绝大部分为下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合计非法占地约30亩。其中部分村民涉嫌非法买卖土地。此案件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四、鹿山街道浦桥村史光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2010年3月,史光明非法占用鹿山街道浦桥村集体土地动工建厂房,至2010年9月建成厂房6间及用房2间,占地面积400多平方米。此案件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五、甘霖镇黄箭坂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出租土地案
  2010年5月,该村以建个私小区的名义,未经批准以承包的形式非法出租给袁学超等4人建厂房,其中袁松波非法占用黄箭坂村集体土地2640平方米建成二十间一层厂房违法行为国土局已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三人违法行为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六、崇仁镇东岭村经济合作社岭下分社社委喻立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该村经济合作社岭下分社社委喻立军于2009年2月初未经批准擅自在本村基本农田(耕地)上建厂房,经测量占地3.084亩(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10月建成办公楼及住宅一幢,2010年6月又建成厂房19间,经测量建筑占地面积1.776亩,道路硬化面积2.653亩,合计非法侵占基本农田面积7.513亩。喻立军其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429亩违法行为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七、崇仁镇富二村裘仁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2010年3月下旬,裘仁才非法占用嵊州市崇仁镇富二村集体土地(土名:油车畈)3699.02平方米动工建造厂房,至2010年7月中旬已建成十五间一层砖结构厂房及三间二层管理用房,共计建筑占地面积1313.39平方米。经审核,该地块地类为耕地(基本农田)、耕地,其中基本农田208.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3490.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已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遥感418号图斑中,合计遥感面积6.2亩,在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
  八、黄泽镇白泥坎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出租土地案
  该村经济合作社于2009年3月将本村方家自然村30亩山地租给青田县徐坑村部分村民作工业、生活、种植及宅基地使用,每亩价格3.2万元,租赁期限60年,至目前,该村经济合作社已收到租金44万元。青田县徐坑村部分村民于2009年8月在租赁的土地上开始动工,现已推平土地17亩左右,其中约13亩已砌基,该土地中2.1亩建设用地(已农转用)符合黄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为基本农田、林地,不符合规划。此案件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九、长乐镇坎二村邢力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厂房案
  2010年4月,邢力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长乐镇坎二村集体土地建住宅、厂房,合计面积约5亩。在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遥感835号图斑中,合计遥感面积5.9亩,其中耕地面积4亩。此案件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十、金庭镇瑞意曲轴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金庭镇华堂村孝康自然村集体土地建厂房案
  金庭镇瑞意曲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雷,金庭镇灵鹅村人,2010年4月韩雷向金庭镇华堂村孝康自然村租赁土名前山湾的土地7亩,租期50年,每亩500元,一次性付清租金19.5万。同年4月动工建造厂房,至12月底建成钢棚15间,办公用房4间,建筑占地面积约1900平方米。在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遥感图斑548中,合计遥感面积为7亩(基本农田),此案件国土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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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木乡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的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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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000200811816008
2008301000061236
大木乡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没有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正在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十六条,限期30天)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对于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已经修建成房屋的行为,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区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2、并处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补偿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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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调研报告
榆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投标调研报告
榆林市城市建设局纪检组长& 冯文生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近期,我对榆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现状进行了调研,就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对策与措施。
&&& 一、基本情况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基本情况:全市有形建筑市场自1999年设立以来,逐步规范了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特别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监督、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至2008年底,我市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总数达到855个,其中公开招标598个,邀请招标257个,建设总规模579.2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85.24亿元,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率及应招标工程的公开招标率达到100%。建设工程通过招投标竞争,在节约资金、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 二、主要做法
一是严格建设工程备案、承诺、准入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执行备案制和廉洁承诺制,重点从抓好廉政准入制入手,强化了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近年来,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必须出具企业注册地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廉政证明,方可进入我市的招投标市场。对市内投标企业,发现有法人行贿行为的,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在市内建筑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如属项目经理行贿的,该项目经理两年内不能在市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是市政建设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围绕建设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市城建局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治理措施,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榆林市市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从发布招标公告、代理机构管理,到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十四个方面规范了招投标行为。2007年以来,市城建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的所有项目都采取了“双信封、无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办法,并邀请市纪检委、检察院等部门的同志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有效杜绝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为了防止招标人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从2008年起,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倡招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继续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须知时,先要到各级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并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资格预审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必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出具资格预审报告。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审查不予通过的企业要进行复审,切实强化了监督职能,使各种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是严格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榆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了各项交易工作,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本进入了有形市场,逐步规范了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交易行为,工程交易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未发现违规行为,也未收到建设项目在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投诉,有效预防了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经过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规范运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随意改变招标方式。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很多招标单位以抢进度、降低费用为由,往往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其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主要是为自主选择投标人,以便从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少报多建,规避招投标。为了逃避检查监督,有的招标单位采取少报多建的方式,只将建设工程其中一部分进行招标,其他部分不通过招标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发包价格。为了回避公开招标,有的单位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分别招标,再以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简化了招投标程序。有的单位肢解工程。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实地考察、严格审核把关。
三是在“标底”上作文章,营私舞弊。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将标底作为参考依据(不是作为评标唯一依据),其前提是必须做到标底准确和严格保密。但标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有的招标人利用标底的设置,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虚增标底额,人为抬高中标价;有的将所设标底情况故意透露给个别投标单位,使他们能“最接近”标底而获得中标。
四是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五是招投标市场管理不严。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仍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由于招投标管理涉及计划、城建、水利、交通、经贸等多个职能部门,分属不同行业的招投标机构,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招投标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
六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七是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或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是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九是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十是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 四、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以权谋私。市场条件下,一些领导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插手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同时,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三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四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五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 五、对策与建议
阳光规范运作是有效的“防腐剂”,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核心内容。当前,要按照“统一开放、规范监管、竞争有序”原则,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改进行政监督,完善市场体系和监管,形成统一的监管机构、信息发布、交易规则、审核鉴证和收费标准“五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从源头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切实把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业建设成为“市场统一、程序阳光、公平开放、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高效廉洁的运行体系。
(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一是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工作力度。要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要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工程监管。要进一步明确招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运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查违法违规问题。监察部门要实施驻场监督,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本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二)加强交易中心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一是将交易中心与招投标办脱钩,使操作与监管分离,保证监督到位。依法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严格掌握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同时,要加强交易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修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二是强化程序监管。主要是把好七关:严把工程建设招投标许可关,对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严把发布关,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必须公告,在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严把专家准入关,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录用;严把专家抽取关,在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下,所有评标专家都必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把资格审查关,采取综合定性评审法,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业绩信誉进行综合审查,并实行资格预审备案制度;严把开标评标关,从开标、评标到定标,实行行政监管和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准入清除制度;严把招标文件备案关,针对不同工程类型,优化评标方法,通过合理确定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确保评标结果公开科学。
三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规范从业。
四是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有效解决串、陪标现象。要杜绝“串标陪标”现象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减少“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三)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
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发新项目。
二是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清出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用手段强化廉政准入管理。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三是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促进公平竞争。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主办:榆林市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
地址:榆林市人民政府2号楼316室 邮编: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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