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汽车的办公word文档学习视频视频

梅花来袭 坐在家里如何办公
第九号强台风&梅花&来袭,辽宁东南部、山东半岛等地受&梅花&影响,纷纷出现大到暴雨,给市民的工作、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使用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坐在家里办公,无疑是个好办法。向日葵远程控制,拥有五秒快速而又强劲的内网穿透功力,您在任何可连接互联网的地点,都可以轻松访问和控制安装了向日葵被控端的远程主机。
远程文件管理
远程办公过程中,如何管理办公室电脑的文件呢?向日葵远程文件可轻松实现对文件的传输或管理。首先确保在远程主机上安装向日葵被控端的软件,向日葵下载与安装请参考向日葵官网(/sunlogin/download.php),在主控端上选择&远程文件&按钮。&
在远程主机文件桌面中,会显示本地主机与远程主机的电脑文件,找到要管理的文件,就可以对文件进行传输、添加文件夹等操作,支持鼠标拖放、右键和快捷键的操作,就像FTP一样,轻松对文件进行管理操作。&
远程桌面管理
使用向日葵远程桌面可以轻松对远程主机电脑进行控制。目前向日葵登录远程主机时提供两种验证方式:windows账户验证和访问密码验证。
Windows账户验证,只要输入被控端主机的账户名称和密码即可登录。
访问密码验证,可在被控端主机设置-安全-访问密码中进行设置。
输入设置成功的访问密码即可登录。
登录后就可以进入到被控端主机的远程桌面了,对远程主机进行控制操作了。
远程亦能打印
向日葵远程控制也能实现远程打印。确保主控端处连有打印机,在向日葵远程控制的办公模式下,在主控端处就可以远程打印被控端的文件。
操作比较简单,首先登录向日葵官网(/sunlogin/),使用护照和密码进入我的控制台,点击&产品管理&&&向日葵管理&。
在向日葵管理界面中,选择右上角的&全局设置&。&
在远程桌面模式中,选择工作模式,此模式调用微软远程桌面(RDP),可用于办公使用,支持远程声音和打印。&
选择远程控制主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远程主机桌面。&
登录到远程主机桌面后,选择要打印的文件,点击打印。&
在弹出的打印提示窗口中,选择主控端的打印机,打印即可。&
在远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怎么办呢?使用向日葵远程协助,只需主控端发送一个链接,对方安装一个插件,便可轻松解决问题。
在向日葵主控端上,选择远程协助。
右键单机远程主机,在属性中选择远程协助,复制URL链接地址发送给对方,或者通过访问输入葵码的方式发起远程协助。
若对方未安装远程协助浏览器插件,会出现安装插件的提示,点击在线安装即可。
下载安装文件进行插件安装。
插件安装完成后,填写附言,点击&请求协助&,等待对方回应。
对方收到远程协助的请求,点击接受即可。
接受对方的请求后,就可以控制对方的电脑帮忙解决问题啦!
在远程协助过程中,还可以给对方发送文件,实时聊天哦。
零成本搭建VPN
以往,我们需要使用专门的VPN软件或是硬件,或是借助微软自带的VPN服务,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搭建VPN服务器,并且搭建成功后,还会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专门的网络服务人员进行维护。使用向日葵搭建的3.0VPN功能,可以简洁的创建一个虚拟网络。
VPN的搭建需要两步:被控端配置;主控端配置。
被控端配置
使用护照名或者生成的葵码登陆向日葵远程控制被控端(向日葵被控端下载地址:/sunlogin/download.php),并且开启被控端软件的VPN模块:双击向日葵右下角图标或者右击向日葵被控端图标&&向日葵配置&&开启VPN模块,如下图所示。&
VPN是建立虚拟网络有虚拟网卡,在安装向日葵3.0后会多一个本地连接。VPN的网络连接的IP地址是由向日葵定向分配的,不可以更改。
主控端配置:轻松三步,完成配置
登陆向日葵官网:,依次打开【我的控制台】-【产品管理】-【向日葵管理】&
点击VPN网络,就会到达向日葵的VPN界面,然后点击【创建网络】标签进行网络组建。&
创建网络需要三步完成:
第一步网络选型:在向日葵VPN服务提供的网络类型包括:对等网络和集散网络。在对等网络中,每个主机都与其它主机互联,这是最典型的网络拓扑选择。在集散网络中,每台主机(分支)只能与中心节点主机进行互联,主机之间是不允许彼此互联的,针对只需要将主机连入到中心服务器的企业应用。我们这里选择&对等网络&。&
第二步:填写网络信息。&
第三步:添加网络成员。如下图所示左边是你此护照下开启向日葵功能的被控端电脑(这个是供你选择的),然后单击需要加入进VPN服务的电脑,右边就是已经进入VPN服务的电脑。&
&集散网络&的搭建跟&对等网络&基本想同,只是在完成第三步后还要设置中心成员:进入到创建好的集散网络里面,点击网络成员,在需要设置成为中心主机前面打勾,然后点击&设置成为中心成员&。&
这样轻松三步就完成向日葵VPN服务的组建。搭建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给每一个在此虚拟网络里面的电脑分配一个虚拟IP地址(以172开头)。以后这些虚拟网络之间通讯就依靠这个虚拟IP来完成。注意一点,这些虚拟IP是系统自动分配的,用户不能手动更改。
使用向日葵远程控制,坐在家里就可以轻松远程办公,不必再害怕梅花来袭,。
向日葵下载地址:/sunlogin/download.php
(本文来源:驱动之家MyDri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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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国办发[2002]31号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出让道路收费权、延长道路收费期限;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扰乱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在清理整顿中,对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和罚款项目,均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为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在公布收费项目目录基础上,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公告制度。&&&&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区要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包括收费点,下同)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一)未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资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三)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资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六)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要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城市道路及收费站加强监督管理,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实行集中公告。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期限,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已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四、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区、市)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按国家规定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权的转让,属于国道的,必须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国道的,必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权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要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和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除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收费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发或省(区、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要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分别上交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纳税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区、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由省(区、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收费还贷公路不得与其他产业类公司捆绑上市。收费期限已超过2/3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收费还贷公路建设贷款本息的偿还。&&&&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此项工作,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报道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对于违反本通知的,要予以公开曝光。&&&&为更好地开展道路收费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道路收费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并增补公安部、交通部、建设部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情节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信息维护:公路司  备案编号:京ICP备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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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4时38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日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工作的意见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电监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煤矿整顿工作经验,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市、县。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狠抓整顿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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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  &&&&&&&&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职字〔2013〕110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级机动车
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为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考核员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的需求,促进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队伍建设,部决定于2013年开展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共设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本次考评范围为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属于技师等级。
二、申报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从事本职业以来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及以上;
(二)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及以上。
三、考评方法和内容
结合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评分为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个部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重点考核教学动作示范、培训指导等专业知识应用技能。
(二)综合评审。
1.工作业绩考核:申报人撰写能反映本人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技能水平的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字,主要包括从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工作期间的教学经历、教学业绩、教学管理、培训指导、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技术成果与推广、参加技能比赛、获得荣誉、发表技术论文等情况。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申报人提交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理论教学或驾驶操作教学教案,主要包括教学科目、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时间安排、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所使用的辅助教学工具或车型等。
(三)考评成绩认定。
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占考评成绩的50%(理论知识考试占20%,技能操作考核占30%);综合评审成绩占考评成绩的50%(工作业绩考核占3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占20%)。
四、考评组织
(一)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会同部人事劳动司和部道路运输司负责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
申报人员的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选取符合鉴定条件的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具体鉴定任务;没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省份,选取开展过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单位作为考点,按照有关规定报部职业资格中心申请建站。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工作机构。
(四)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的培训工作。申请人自愿参加培训。
五、职业资格证书
对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统一颁发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表样见附件1,一式2份);
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历证明及相关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
3.工作总结及教学教案(一式2份);
4.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照片1张。
(二)审核单位报送材料: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审核单位需盖章)和《申报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一并报部职业资格中心(《申报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同时发送电子稿)。
以上表格可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下载,统一用A4纸打印。
七、其他事宜
(一)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另行通知。
(二)请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含个人申报材料和审核单位报送材料)和评审费于6月21日前报部职业资格中心。评审费收费标准按《关于开展2008年度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厅评价字〔2008〕65号)要求执行。
(三)联系方式:
1.部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管理处:
郝鹏玮010-;温晓亮010-
2.传&&& 真:010-
3.电子邮箱: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五层;邮政编码:100029
  && 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4月2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部道路运输司。
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印发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信息维护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备案编号:京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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