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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1月初,仅十五条、千余字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2月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该条例提请初审。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明明好心救助他人,却被反咬一口成了侵害人,这是当前许多人不愿意施救的主要顾虑。《条例》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如果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被救助人的险情是救助人造成的,因而一概规定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适?
深圳市政府认为,实践中被救助人遇到的险情的确存在既可能是救助人造成,也可能不是救助人造成的两种情况。但如果一概规定对救助人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们对遇险人实施救助,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遇到险情急需得到援救的人的利益保护。因此,草案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权行为人。
由被救助人提证据合理
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于保存和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深圳市政府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对其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如果出现救助不当造成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救助人被要求赔偿,这也是就助人的后顾之忧。针对此情况,《条例》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常注意义务”,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个案实践予以掌握。
《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记者蒋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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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中的助人行为及其与员工工作幸福感的关系
硕士学位论文
组织中的助人行为及其与员工
工作幸福感的关系
研究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专 业 名 称
应用心理学
研 究 方 向
组织与管理心理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4 年4 月
组织中的助人行为及其与员工工作幸福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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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向“中国好人榜”候选人梁隆圣同志学习的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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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好人”事迹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倡导助人为乐新风――美琪学校开展向“中国好人榜”候选人梁隆圣同志学习的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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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隆圣同志现年68岁,原任江苏农学院党委书记,退休前任扬州大学党委副书记,2002年退休后,担任扬州大学关工委常务副主任至今。他长期从事党务和思想教育工作,严谨求实,开拓创新,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养成了良好的道德习惯。8年来,梁老在校内校外一共为学生募集了60万元的资金,资助了几百名学生。2010年,梁隆圣被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文明办联合表彰为“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2011年1月,梁隆圣入选“十大扬州好人标兵”,2011年2月入选“中国好人”榜。&&& 在梁隆圣同志无私精神的感召下,美琪学校结合校内教代会刚刚通过的《美琪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在广大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向梁隆圣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全体教师学习他关爱学生,倾心教育的精神,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为呵护祖国的幼苗健康成长恪尽职守!&&& 美琪学校还在学生当中广泛学习梁隆圣同志的事迹,并积极组织学生投票,希望全体同学以他为道德标兵,大力弘扬助人为乐、关爱他人的传统美德,从小学先进,长大做标兵,让青春在奉献中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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