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理学硕士论文题目目以及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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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要求有哪些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要求,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精品学习网为大家编辑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要求,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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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科,准备写民法或刑法向论文,但苦于找不到题目,求个没什么人写过但能找到材料的选题,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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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有个论文题目叫 论监狱危机警务处理中的法律意识 我不是太懂这个题目的意思,到底是写监狱危机还是应对措施,和法律意识有多大关系?能不能给我解释一下这个题目顺便提醒我一下该怎样写这篇文章?从哪几个方面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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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我个人感觉这个题就是说,在监狱出现危机时,警务人员要采取强制的、必要的手段,这时候,需要怎么有什么样的法律师意识,怎么既妥善的处理了危机,又保护了犯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一定机制的制约,行刑权也不例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管改造罪犯的神圣使命,掌握着法律所赋予的诸多职权。监狱行刑活动涉及到罪犯人权的保障,国家行刑权的实现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等问题,因此更需要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与制约。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形成制约,防止权利失控而滥用,是预防腐败,依法治监的保障和具体表现,也是维护监狱警察队伍的纯洁稳定,促进监狱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
&Abstract: Any authority exercising all can't be seprated from
definitely machine-made restraint , the right carrying out a death sentence
neither exception. The jail is the country penalty executive organ, important
component being a state power, is taking on the penalty manage a jail according
to law, carrying out , is overseeing the sacred mission reforming a criminal ,
is having a lot of authority of office given to by law in hand. mission, sets up
fine image of the jail people's police, The jail carries out a death sentence
exercising the guarantee dealing with criminal human rights.
关键词:法律监督&& 狱务公开&& 执法公正&& 法制意识
马克思说过:“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结合社会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①]这就是说,监督是由生产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凡有共同劳动的地方,就必然有监督存在。监督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和管理手段,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活动不是监狱人民警察个体的一种孤立活动,而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这一特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和管理者群体的一种执法活动,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系统性形态的特征,因此,对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的行刑活动必须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这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当权力处于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条件下,便会被滥用而走向腐败。制约权力必须有相应的权力,权力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和制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监狱的行刑环境日趋复杂,改造对象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这对监狱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执法是监狱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执法的公平、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治监,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事关整个社会的安宁。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担负着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法定职能的监狱机关,愈来愈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为此,必须强化制约监督、确保公正执法。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监的具体表现,也是维护干警队伍的纯洁稳定,促进监狱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法律监督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监狱行刑活动的正确进行
我国的法制建设由立法、执法、司法、执法监督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执法是关键和中心环节,而司法、执法监督则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正确的执法作保障,再完善的立法,再准确的法律适用,最终都不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应。监狱作为监狱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活动既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后续,又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最终实现,在一系列刑事法律活动中行刑活动延续时间最长,在整个刑事法律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行刑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监狱的行刑权就将衍生出钱权交易、色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损害罪犯合法权益,损害到国家利益。通过执法监督,可以促进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发展;通过执法监督,可以检查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是否正当、合法,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和处理,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执法监督,可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完善国家法制建设的体系中,监狱执法监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有利于提高监狱的行刑效果和行刑效率
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惩罚罪犯,更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通过对罪犯适用并执行刑罚,改造其犯罪思想,矫正其犯罪恶习,促进罪犯重新社会化,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最终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这一目的的达到,有赖于改造功能的强化和行刑效果的提高。对监狱行刑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及时考察监狱的行刑情况和罪犯改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从而全面提高监狱的行刑效果。当前受社会上不正之风和监狱体制改革滞后的影响,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长期而有效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实现公正,也要注重效率。,没有效率的执法就是不公正执法。为了促进监狱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执法公正。
(三)有利于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
对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使他们的活动全方位处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促使他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监狱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实践者。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监狱的执法水平,其行为稍有偏差,不仅会损害到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监管安全,还可能破坏到国家形象,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损害到国家利益。监狱人民警察这种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环境的相对封闭性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在整个行刑活动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经常性的法律监督,可以强化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我国法律执行者应有的角色意识和执法意识。
(四)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成为监狱执法和日常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他们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直接关系着罪犯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直接关系着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因此,为了督促监狱机关及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创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改造环境,必须加强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
二、我国监狱行刑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监狱行刑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监督虚置、监督乏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有的比较突出,同时,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合力分散
监狱行刑法律监督是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监督主体长期积极有效的配合。而实际工作中,监狱执法内部监督各主体之间的配合,往往是就某一项监督工作采取临时性短期性的配合协调,由于时间短,磨合少,协调准备不充分,监督的效果不理想。除这种“战役式”监督外,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监狱执法内部监督各主体,往往从本单位本部门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多,站在全局高度考虑问题少,各行其事,“各敲各的锣,各唱各的调”,没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合力的作用,影响了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目前,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纪委、监察部门、审计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共同承担。根据党章规定,纪委在党风建设中起组织协调作用。近几年来,纪委监察部门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有所加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门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够健全,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发挥。同时,层级监督职能界定不够清晰,同一执法行为不同部门重复监督,既加大了监督成本又容易出现监督盲区,最终监督工作难以形成合力,执法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不高。
2、一些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意识、廉洁意识不强
通过近几年的加强执法执纪、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教育,监狱系统民警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有很大提高,但受特权思想、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个别领导守法意识比较淡薄,以亲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干警与罪犯及其家属界限不清,借假释、减刑、调动工种之机以权谋私;个别干警在生产经营和基础建设中索要回扣中饱私囊;腐败行为日趋隐蔽,由以前比较明显的权钱交易改为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子女留学,高消费娱乐,甚至色情服务,使查证起来难度更大。
3、同级监督难度大,作用效果不明显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权威性不够,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难度大,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思想上存有顾虑,担心报复,影响关系,使一把手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二是同级监督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不够,各监督部门往往从本部门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从全局考虑不多,与其他监督部门沟通少,信息提供不及时,形不成监督合力;三是事前监督与防范难度较大,由于在决策制度出台前,同级部门主动向监督部门提供信息不够,导致监督部门无法掌握有关信息,对决策和制度难以把关,无法实施有效的事前监督;四是同级部门间相互监督不够,强调配合协调,忽视监督制约。
4、执法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监督依据缺乏制度支撑
近年来,监狱系统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缺少〈〈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管理规范化和民警执法规范化还有待于改进完善,执法中的大是大非原则问题比较明确,但执法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如对危顽犯的管理、对罪犯日常考核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监督也缺乏依据。另一方面,监狱工作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随之产生,执法监督的制度创新步伐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监督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监督依据不够具体,监督工作缺乏制度支撑。
5、信息来源途径少且分散,监督处于被动和滞后状态
近几年,由于监狱系统加强信息渠道的拓宽,信息平台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信息来源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来信来访往往成为执法监督信息的主渠道。由于缺乏长期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交流不畅,信息交换不及时或者根本不交换,导致监督不能、监督无力、监督迟滞。如在决策、制度出台前,同级部门不能主动向监督部门提供信息,导致监督部门无法掌握有关信息,无法实施有效的事前监督。监督是建立在教育、管理基础之上的,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整个过程中,信息往往局限在垂直部门中,局限在各部门、局部问题上,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信息分散和来源窄小,是监督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对民警思想、生活、工作情况掌握和归纳分析还不够,对一些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原因、教训分析还停留在表面上,对案件发生后制度的查漏补缺不够及时。
6、重点执法环节和部位的监督不够强
例如,狱务公开工作要求监狱系统对罪犯的奖惩考核都向社会公开,但在执法的重点环节特别是罪犯的日常考核、减刑、假释方面,有的仅停留在程序的公开上。如何使民警繁的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还有待深化。又如监狱系统出台了大宗物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大宗物资采购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人为规避招投标的现象。如何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如何使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如何使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仍有待与探索和创新。
三、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法律监督工作的探索
在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的时代背景下,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及自觉性,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履行职责。行刑执法和监督并行于监狱整个执法过程中,目前针对监狱行刑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需要研究解决的是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重点问题,从而达到健全监狱行刑法律监督,提高整体监督效果推动监狱各项工作协调健康发展的目标。当前要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强化传统的法律监督方式和手段,努力创新新的法律监督制度和理论
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形势下,不仅要发挥和强化原有的监狱行刑法律监督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监狱系统内部纪检监督、审计监督、法制监督和外部的权力机关监督、检查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的优势,更要创新新的监督制度、理论和方式,才能适应当今监狱行刑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才能促进监狱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健康发展。要实现监狱行刑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可以在充分吸收我国监狱行刑实践中已经探索出来的一些比较好的做法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如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就设有州廉政署,矫正部门巡视总监察、罪犯合法权利法律服务中心、官员访问制度、青少年咨询委员会等部门;在加拿大设立有矫正调查员办公室,专门处理监狱与罪犯之间的争议与冲突,还成立了由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律师、教授、商人、土著民族代表等组成的假释委员会,有的国家还设立监狱巡察委员会、罪犯诉冤委员会。总而言之,要实现监狱行刑法律监督的制度创新,才能进一步推动监狱行刑法制的完善。
(二)建立健全各监督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目前监狱机关内部和外部有众多部门承担着执法监督的责任,监督资源还未达到合理优化配置的状态,为此亟待进行必要的整合。科学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在现有的监督机构中,指定一个牵头抓总的机构,专门负责各监督机构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综合效能;建立纪检、监察、审计、督察、信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及时交流信息,协调运作,增强监督工作合力。一是通过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时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二是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行刑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行纪委领导由上级党委派驻制度、增强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狱重要执法活动、经济活动、干部任免的参与权、建设权和批评权,保证他们对监狱各项活动的经常性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要关口前移,切实改变那种等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后,才去查处的滞后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与对违法执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的查处。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规定。对拒不履行监督规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四是加强警务督察过程中的执法监督。警务督察是警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对监狱机关和民警行使职权、履行职能状况而开展的督察、纠察活动。
(三)解决监督机制信息来源窄、监督被动的问题,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
一要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督,努力走出一条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执法监督工作新路子;二要大力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统一归口的监督网络,从根本上扭转干警监督信息来源途径少,管理分散,监督滞后的被动局面。尤其是要通过完善和改进“狱务公开”、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犯属无记名问卷调查等措施和方法,强化罪犯及其亲属的监督;三要围绕关键环节,主动抓好重点监督。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敏感环节,要关口前移,加强对计分考核的公正性、准确性的直接监督,促进干警公正廉洁执法,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四)营造和谐的监督氛围,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发展,监狱行刑法律监督问题日益成为监狱执法工作的核心问题。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执法工作的主体,又是执法中当然的监督对象,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监狱工作的成败。为此,应做到与时俱进,切实充实监狱民警队伍,提升其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提高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职业门槛,严把素质关,逐步改善队伍的结构和知识层次。另一方面,作为监督者,在不断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同时,应该树立“监督就是责任、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培养”的思想观念,监督民警执法的整个过程与各个环节,达到相互之间的和谐相处,以实现监狱行刑公正、严格、文明执法的目标。要实现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工作目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才是根本。制度是因时而设的。从监狱行刑法律监督实践来看,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狱法律、法规,使执法监督有据可依,准确有效的监督检查监狱行刑的执法活动。
(五)切实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在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及人民群众是我国监督资源中最大的主体资源,社会监督是我国最广泛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它的监督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职业、新闻舆论以及包括服刑罪犯及其家属在内的个人等各行各业。监狱执法工作只有光明正大、公开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才能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狱务公开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载体,使执法职责成为一种明示责任,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为强化监督制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狱务公开,体现的是执法过程的公开性,目的是执法结果的公开性。通过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示来接受监督,以确保监狱执法活动的依法进行。主要接受党和政府的指导,自觉接受人大、检察院、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对待各方面提出的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向地方党委、政府定期通报监狱工作与队伍建设重大情况的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处理。
改进和完善省监狱局、各监狱向社会各界聘任特邀执法员监督制度,通过定期走访、组织巡视和座谈,听取执法监督员了解的情况反馈和工作建议。从监狱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出发,要在罪犯亲属中聘任一批执法监督员,真正掌握监狱执法第一手的真实情况。对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合格的部门和民警,通过限期整改、戒免谈话、调整职务等手段,促使其提高执法水平。
(六)解决监督缺乏标准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执法监督有据可依
一是解决监狱法律法规的冲突,处理好《监狱法》自身规范的统一性及其与《刑诉法》、《刑法》的衔接问题。二是解决《监狱法》对要调整的关系涵盖不全,不细以及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弹性过大等问题。三是解决《监狱法》法律目标和要求脱离实际的问题,使之更切合我国国情。四是完善程序,公开办事规则。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收入监程序;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和各种行政奖惩的程序、推行听证制度;建立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完善和落实监狱法律规定的经费保障制,纯化监狱职能,对监狱生产以及监狱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综上所述,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历史形势下,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程,不是一蹴而就而成的,需要监狱及广大干警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不可少的内容,所以加强和完善监狱行刑的法律监督必须引起我们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从而在实践中努力践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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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秀 . 杜晋军 . 宋军荣 . 韩冰 .《加强和完善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中国监狱学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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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春和 .《新世纪警察业务实用大全——警务监督卷 》. 群众出版社 ,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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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n 日08:34 法制日报
这样的题太偏了,一般论文都是先搜完组合就可以,&应对措施主要还是证据保留方面的事
我们有个论文题目叫 论监狱危机警务处理中的法律意识 我不是太懂这个题目的意思,到底是写监狱q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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