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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奖学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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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研究生部&&&&&&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5206
&&&&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维护天津财经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财经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研究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天津财经大学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三、天津财经大学以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人才为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四、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勤工助学以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勤工助学及取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部请假,由研究生部审批后备案;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结束后算起。&&&&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由本人申请,校研究生部审核,可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研究生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时间到校注册,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为规定注册日。学生注册时须持学校规定的证件到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和请假时间,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三)对正在休学、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注册学期的教育教学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片,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教育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研究生部相关规定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且考核成绩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一)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需补考。&&&&(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5分的需重修。&&&&(三)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重修随同下一年级在该门课程考试时进行。&&&&(四)选修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再参加补考,可以重修。&&&&第十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拓宽知识面,培养创新能力和科研素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竞赛活动,学校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内容见研究生部制定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校际协议,对公派出国交流学习或在国内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相关院(系、所、中心)确认,审批予以承认。&&&&第十三条
研究生外国语学习与考核&&&&(一) 硕士研究生外国语学习与考核&&&&1、 第一外语为公共必修课,语种按入学考试的语种确定。&&&&2、 三年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并必须达到学校当年规定的合格标准,否则无法修满学分,不予毕业。&&&&3、 第二外语为硕士生选修课,学分的取得以考试合格为准。特殊小语种的学生其学习考试由研究生部主任酌定。&&&&(二) 博士生研究生外国语学习与考核&&&&1、 博士研究生外国语第一外语为学位课,第二外语为必修课。导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均须列入,并加以具体说明。&&&&2、 对少数英语确实优秀者,具体条件为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国际交流,可以提前在入学时组织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应包括口试、笔试,成绩合格,准予通过并可免修英语。&&&&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部审批,专业课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审批。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因病请假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经本人申请、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部审批,专业课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审批,参加该课程重修。&&&&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开除学籍以下级别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生,经研究生部处批准后,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第十六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未达到退学累计学时,但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任何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第十七条
正常考试、缓考、重修、自修等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记载的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考勤&&&&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发现旷课现象,任课教师应及时向院(系、所、中心)及研究生部反馈,并由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登录统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根据《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学时,予以通报批评;&&&&(二)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三)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五)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达90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每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应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第六章
学习年限&&&&
按正常教学计划,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六年。&&&&第二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均须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所、中心)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于第六学期末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按应届学生作毕结业结论,下一学年度不予注册,不能继续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二条
天津财经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为能更充分地调动和发挥硕士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学分制的精神,特对确属品学兼优的硕士研究生提前一年毕业做出规定。&&&&详见《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事宜。对个别因特殊需要而要求在校内转专业的,由主管校长批准。&&&&&&&&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无论何种原因暂时中断学业的,必须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休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一)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二)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六周;&&&&(三)应征参军;&&&&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学生要求休学,应向研究生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且无正当理由,取消其休学资格,缺课达到退学标准的取消其学籍。&&&&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要求处理:&&&&(一)休学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二)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三日内,必须离校;&&&&(三)学生休学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不变更休学学生的户口;&&&&(四)学生在休学期间自行回校和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
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六)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七)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如确有特殊原因,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三日内持有关证明及个人申请,向研究生部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部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 学生复学,一般不再随原班就读,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五) 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返回学校。&&&&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第九章
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复学、续休手续,无正当事由且超过两周,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八)除应征入伍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的学习年限;&&&&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材料并初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在听取学生本人包括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研究生部写出结论报告,经校长会议讨论同意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校公示栏公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天,即视为送交。学生退学情况由研究生部报天津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退学学生本人持已签署学校意见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或退学决定书,到研究生部开具退学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二) 相关部门经办人在退学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由退学学生将退学通知单交还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为学生开具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级以上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三) 学生到研究生部复制三份成绩单,一份交研究生部存档,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放入学生档案;&&&&(四) 退学学生应从接到学校已批复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或退学决定书即日起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离校手续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五)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六)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必须离校,不得再参加学校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七) 委托培养学生的退学手续按委托培养协议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取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的总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育体育考评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德育体育考评合格者,完成毕业论文工作,但毕业论文未达到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德育体育考评合格者,但未完成毕业论文的,作为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学校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第三十九条 结业、肄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就业推荐,应回生源所在省市落实工作单位。如三个月内无接收单位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第四十条 定向和委培研究生学业结束后按协议回原单位工作。&&&&第四十一条 自筹经费及自费研究生按学校有关就业规定推荐就业。&&&&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做好毕业鉴定、自我鉴定、班组鉴定。&&&&&&&&第十一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二章
奖励办法&&&&第五十二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励机制,培养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奖励用于鼓励我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健康向上的集体。&&&&第五十四条 参评各类奖励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勤奋学习、成绩合格并积极参加科研活动。&&&&(五)遵守校规校纪,未受到纪律处分。&&&&(六)各项奖励根据其规定颁发奖励证书或奖品。&&&&第五十五条 学生获得各类奖励的奖学金用于学习、生活费用或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支出。学校发现学生将奖励金挥霍浪费,用于不当支出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奖资格并要求返还全额奖励金。&&&&第五十六条 学生奖励包括:普通奖学金和各类优秀奖&&&&第五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不包括自筹、委培): &&&&(一)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参加工作不满两年的,每月180元;&&&&(二)入学前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的每月200元;&&&&(三)入学前工龄在四年以上者每月220元。&&&&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和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定向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二)因病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可继续享受;&&&&(三)旷课10学时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四)在一学期累计事假一个月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五)因本人某些原因造成延期毕业,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六)因公派出国者,其奖学金按有关政策办理;&&&&(七)因自费出国而申请中途退学者,从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八)因其他原因造成中途退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其奖学金;&&&&(九)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自行退学者,从宣布退学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十)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停发半个月奖学金;&&&&(十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十二)受留校查看处分者,处分发布后停发两个月普通奖学金,如表现好从第三个月起恢复其奖学金;&&&&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奖励,包括以下类别:&&&&1、优秀学生干部奖&&&&2、文体积极分子奖&&&&3、三好学生奖&&&&4、优秀十佳研究生奖&&&&5、优秀毕业生&&&&6、科研成果奖&&&&7、优秀毕业论文&&&&8、优秀集体奖&&&&第六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表彰表现突出、做出较好工作成绩的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奖,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颁发奖励证书。&&&&参评本奖项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大贡献、突出事迹或做出优异成绩;累计任职满1年;学年所学课程总平均在本班排在50%之前(含50%);&&&&第六十一条 文体积极分子奖&&&&文体积极分子奖表彰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生总数的3%评选。&&&&参评本奖项应符合以下条件: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有突出事迹或较大贡献;学年所学课程总平均分在本班排在50%之前(含50%)。&&&&第六十二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表彰在德智体及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生总数的4%评选,颁发证书。&&&&参评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政治鉴别力。&&&&(二)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态度端正,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创新意识,完成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三)重视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第六十三条 优秀十佳研究生奖&&&&十佳研究生奖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杰出硕士研究生,评选名额为10名,在全体硕士研究生范围内通过争创衡评产生。&&&&参评十佳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对待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并能够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三)热心社会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四)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或参加国家、市级科技竞赛并获得奖励。&&&&(五)突出贡献或事迹在我校或本部有较大影响并产生积极作用。&&&&(六)获得年度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第六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奖表彰在大学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综合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全体毕业生总数的3%。参评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以下要求:&&&&(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好,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互助,关心集体。&&&&(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三)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四)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五)优秀毕业生由各毕业班班导师、年纪主任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候选人,由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按比例推荐名单,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报(校长)审批&&&&(六)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金。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第六十五条 优秀毕业论文奖&&&&优秀毕业论文分为两个等级,一等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比例为参加答辩论文的5%,二等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比例为参加答辩论文篇数的10%。&&&&参评一等优秀毕业论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论文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有独特创新的内容;&&&&(二)论文格式符合有关规定。&&&&参评二等优秀毕业论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论文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二)论文格式符合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 先进集体奖&&&&先进集体奖评选 获得先进集体奖称号的奖励组织活动经费200元。&&&&参评先进集体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集体内学生干部团结一致,同心协力,以身作则,积极工作,坚持原则,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改进集体工作。&&&&2、集体内所有学生勤奋刻苦,努力钻研,学习成绩显著。&&&&3、集体内所有学生团结协作,奋发向上,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娱活动健康活跃,踊跃参加各项义务劳动。&&&&4、集体内所有学生讲究卫生,宿舍内文明向上。&&&&5、集体内所有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遵守食堂就餐秩序和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违纪现象发生。&&&&6、集体内所有学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7、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集体凝聚感强。&&&&8、参评本奖项的集体包括自然班、各级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社团及其它正式的学生集体组织,参评本奖项的集体成员应在20名以上。&&&&第六十七条 以上奖项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研究生奖励评定小组由研究生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总支书记、教务科、班导师组成。根据学生所学课程和科研成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测评、排列名次,按照奖学金评比资格、评奖比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次。&&&&(二)9月上旬到中旬,由教务科公布上一学年每位学生各科成绩,凡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均可向研究生部申诉,由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审核。&&&&(三)9月中旬到下旬,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公布初步确定的奖学金获奖者名单,进行公布,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对公布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布后的三天内,可以向研究生部申诉,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四)10月上旬完成年度评优工作,并申报各种资料。&&&&(五)10月中旬,研究生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六)10月底公布获奖名单,颁发证书和奖品。&&&&第六十八条 为表彰在某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将根据情况设立单项优秀奖学金,以资鼓励。条件:论文有重大价值,被党和政府采用;在国家或省市组织的研究论文中获奖;入选重要的国内国际会议;参加重要课题的研究有重要贡献;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优异的表现等。&&&&第六十九条
优秀科研奖由研究生个人将发表的论文著作及获奖原件送研究生部,审查。每年6月份评出,报审论文截至日期为6月10日。&&&&第七十条 博士生普通奖学金(不包括自筹、委培)&&&&(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和参加工作不满两年的每月200元。&&&&(二)入学前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的每月220元&&&&(三)入学前工龄在八年以上的每月240元&&&&第七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条将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第七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参照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执行。&&&&第七十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一)评选原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依靠专家、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在当年度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中评选产生。&&&&(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1.论文选题:&&&&选题为本学科理论、方法、热点或前沿,对体制转型、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一定实际意义或应用价值。&&&&2.文献资料: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充分掌握资料,了解本选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资料翔实,运用贴切,驾驭资料能力强。&&&&3.学术水平:&&&&(1)论文学术造诣: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性工作,有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2)理论基础与专业知识:论文能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理论与方法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四)评选办法:&&&&1.由专家进行匿名评审。&&&&2.名额分配占毕业生人数10%。&&&&&&&&第十三章
违纪处分&&&&第一节
则&&&&第七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简称《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它各类学生管理规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七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研究生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七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察后再发毕业证。&&&&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新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有突出表现的。&&&&第七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组织者或违纪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四)屡犯不改的。&&&&第八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又出现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并经评议后可以撤销处分。&&&&第三节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第八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公共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研究生部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八十三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有上述行为者,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一)以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追回赃款、脏物或责令赔偿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致使财物损害或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医疗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二)直接参与打架或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第八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十六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第八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4)利用计算器、传呼机、手机等设备或其它高科技手段获取答题信息的;&&&&(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6)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拿取他人试卷的;&&&&(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2)指使他人代考的;&&&&(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4)偷窃试卷的;&&&&(5)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八十八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不健康内容、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在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屡犯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上课期间随意出入或接打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听制止的;&&&&2、在课堂上吃东西或交头接耳的;&&&&3、在课堂上相互打逗或有不文明行为的;&&&&4、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的。&&&&第九十一条 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学时,予以通报批评;&&&&2、学习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3、学习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学习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5、学习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0学时,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达90学时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教学设施上乱涂、乱写的,责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教学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对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的,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燃气等设备,或在学校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予以通报批评,屡次使用或不服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区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学校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九十四条 对酗酒滋事者,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十五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外出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十)传阅、传播、制作、复制、出租淫秽物品,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直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一)出借证件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二)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集体宿舍统一住宿(走读除外)。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或学生在校外违纪,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的精神执行,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四节
处分程序&&&&第九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和教育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学生违纪应受规定处分的,根据违纪事实,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调查、确认事实,并判定违纪性质和情节,出具书面意见。&&&&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尊重事实,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第九十八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调查、确认事实,出具书面材料。&&&&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含撤销)处分由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由研究生部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研究生部可采取校内公告形式送达。学生处分决定通告学生家长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第九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交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结束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一百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申诉复审委员会自接到学生的申诉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书面复查结论。&&&&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一百零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一百零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一百零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研究生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他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由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百零九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普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自二○○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含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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