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促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局审批还要场地费,国家有这项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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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此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湖南国税12366-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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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 10:32[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_市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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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点击次数: 4797
[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162 
作者: ( 17:26:26) &
南陵一广告公司,日前收到一份(南发改综合[号文件),上面规定了南陵县市容管理局对广告发布有偿收费的标准,根据此收费标准直接导致广告公司经营成本增加近一倍,据此,有几下以点质疑,请答复:  1、&此文是依据2005年《南陵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但是具体条款是哪一条,本人翻阅了该文件,该文件没有具体规定收费的主体和收费的数额。  2、&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皖财综〔号)第四条&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请问县发改委究竟有无权利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依据文件中“参照其他地区的具体做法”,据我们了解在市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仅为几十元/天,而南陵竟为200元/天,不比市区低,反而比市区高??  4、&根据以前的缴费凭证,单据盖章为县执法监察大队,有时竟以白条抵充,请问县执法监察大队究竟有无权利收取所谓的“占道费”。  5、&市容局在收费标准上极不统一,广告公司发布按章办事,南陵某些商家直接找到市容局领导,只缴纳极少费用或不缴费用,市容局某些领导以广告发布费减免当作个人人情。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国家都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同时还减免各类费用,县域广告公司在经营上都举步维艰,利润微乎其微,县市容管理部门不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南陵市容已连续几年全省倒数),随意收取费用,工作程序极不规范,希望市容局领导能从和谐南陵的角度出发,切实扶持县域广告公司。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
部门答复意见共1条
在 17:52:36答复如下:
&&&&市容局回复如下:  南陵一广告公司: 首先对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县的广告事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现针对你们提出的几点疑问,回复如下: 1、日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南陵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的《南陵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系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并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该费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费用收取后,主要用于对全县制作、发布、维护公益性广告及户外广告日常管理的支出。 3、“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我县目前仅界定为:商家为庆典或举办促销活动而搭设临时舞台,开展广告宣传的活动。此活动在我县目前是严格控制的,很少获批。其收费标准与芜湖、繁昌两县均一致,为200元/天。从保障交通、人员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局一直不主张商家开展“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今后可能考虑不再对此类活动进行审批。 4、“占道费”等非税收入的收取,均严格按照南陵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南价服证第0204095号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截止目前,并未发现有任何违规情况。 5、县城区各商家在节假日举办促销活动的审批,有时自行办理手续,有时委托广告公司办理手续。不论以何种方式前来办理,均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并未发现存在减免费用作人情的现象。如有相关线索,欢迎向我局投诉举报。 我县广告业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始终给予了大力扶持和政策倾斜。今后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给予广告公司支持和帮助。政府依法对广告公司收取少量费用,是考虑到公众利益的需要,以便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社会公共资源,使各广告公司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利用有限的公共资源服务于南陵经济建设,促进南陵广告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希望各广告公司能够正确认识,配合政府正常工作,将精力集中到业务发展上去,不断取得新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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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166 
作者: ( 17:31:14) &
&&&&请看详细的收费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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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212 
作者: ( 20:37:34) &
&&&&南陵市容的确不好,大家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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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322 
作者: ( 8:21:35) &
&&&&从表面问题看很小的事情嘛  大从问题本质看&应该很严重吧  为什么小小县城&比&大城市的收费还要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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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338 
作者: ( 8:48:49) &
&&&&南陵市容的确不好,大家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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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366 
作者: ( 9:22:04) &
&&&&倒,你那文件是真是假?居然还有错字?是不是哪部门伪造的?"怎资源"是什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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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391 
作者: ( 10:06:55) &
&&&&南陵县市容局太差劲,乱收费,专讲人情,南陵这边有些大的家俱城和雄风百货他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市容对他们根本不管,任其所为,而我们这些小商家,放三天彩虹门,尽要收费600元,而有些人找关系两根香烟就能打发,市容局简直在瞎搞,还让不让我们生存!街道乱,这些人天天在吃白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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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406 
作者: ( 10:24:41) &
&&&&南陵市容局在整治南陵市容市貌,先要整整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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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409 
作者: ( 10:26:42) &
&&&&南陵市容局乱收费,挂一个50平方米的布幔要收1元/平方米/天,一个月下来尽要收1500元,比我的房租还贵了,真的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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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429 
作者: ( 10:56:01) &
&&&&这点我深有体会,南陵的市容真的要改改了,不改的话我们这些做广告的人一点油水都没有了,再说了,现在也是金融风暴来了,他们再这样收费的话,我们只有关门大吉了,还请有关领导关注这个问题。百姓的日子不好过,市容再好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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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927432 
作者: ( 10:59:31) &
&&&&真的要改改了,不改我们只有关门大吉了。要考虑一下我们这些做广告的人一点油水都没有了。
  [10&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450 
作者: ( 11:19:53) &
&&&&请县发展和改革委答复:是谁给了你们这样的权利,任意设置收费项目,加重企业负担与中央的减负政策对着干
  [11&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514 
作者: ( 13:09:58) &
&&&&此事非常赞同,南陵县舒雅家俱城和望华楼家俱城以及雄风百货他们那些大型户外广告又通过谁来批准?就随意设置,有没有相关手续?证据呢?反而我们广告公司做广告,为何必须要批准,这哪管理,这就是关系!
  [12&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517 
作者: ( 13:19:18) &
&&&&南陵市容太差了,繁华的十字街就好比垃圾十字街,和周边县城比那就不能比了,收费高那是一贯的作风,我们这些小市民能有什办法,还不任它摆布
  [13&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593 
作者: ( 16:00:35) &
&&&&国务院紧急颁布4万亿拉内需,对中小企业减税放贷扶持,责令停止不合理的收费,严禁新增收费项目
  [14&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603 
作者: ( 16:09:27) &
&&&&"市容"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关于收费\纠纷甚至...相关媒体及舆论时常提及,但就是没有人站出来纠正或制止,想必是大家彼此彼此...
  [15&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681 
作者: ( 20:09:38) &
&&&&不知南陵市容部门对非注册广告公司是怎样对待的,如果此收费行为专为注册广告公司准备的话,那我注销公司,你们大爷狠,惹不起,我躲.
  [16&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690 
作者: ( 20:24:55) &
&&&&就是蛮&上次听市容局的朱某说他们局要把利民路灯杆上的雄风房产广告(此广告为没有合法申请的违法广告)要强制拆除,可是已经一年了。。。。。。,可能又是市容局做人情了吧!!!!!!!!!唉。。。。
  [17&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727 
作者: ( 21:51:37) &
&&&&法学专家总的看法是,在当前强调物权所有、规范政府权力和要求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提出“空间资源费”和出台这样一个收费文件,是不够严谨和存有瑕疵的。  一是缺乏上位法的依据。浙江大学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所庄道鹤研究员说,任何部门、单位出台法规、条例,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即上位法为依据,而不能擅自另行释法,自作主张。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建筑物上面和地下空间的权利,都应归业主或物权的权利人占有、使用、处分。而“空间资源费”这一提法,在目前我们国家颁发的相关法律中,找不到出处依据。庄道鹤说,户外广告一般都是竖起来的,要占有一定的空间,如果将其概念推而广之,那么不仅是广告业,其他所有占用空间的行业,包括建楼房的房产商、住楼房的户主、竖电线杆路灯的电业公司,甚至种植树木的农户、开大巴小巴的司机、走路的行人等等,也应交纳“空间资源”费,因为他们都占用了一定的空间位置,而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执行中是难以操作的。  二是混淆收费概念的主体。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班说,关于广告空间占用的费用,全国人大通过的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如广告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按国家现行的广告法规来管理执行,为何要节外生枝提出新的收费名目呢?除了某些部门想借机寻租外,难有其他令人信服的解释。  李班说,此外,一些政府部门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等费用的发生主体,应当是企业和建筑物拥有者、支配者,他们是利益博弈的相关方,两者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是仲裁者、监管者,现在政府把市场运行的主体撇在一边,自己挤进来收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是角色的错位。  三是涉嫌违规乱收费。浙江隆森律师所张建平律师说,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才可制定收费项目。浙江省(号政府令《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现在各地推出的“空间资源收费”,大都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有的甚至每块广告牌、每只气球、每条横幅收多少钱,都开列清单,明码标价。因此,有人就说,这样的话,就让政府来办广告总公司,我们都给政府打工算了,这明显是与政府职能相违背的。
  [18&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729 
作者: ( 21:54:49) &
&&&&“空间资源”当需立法规范  浙江省法制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现在对“空间资源”及收费提出这么多的异议,说明这个问题存在空白点和模糊地带,需加快立法或行政规范。他说,围绕“空间资源费”的争议诉讼,也反映了基层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因为出现争议,一些部门决定这几年不审批广告,这明显是属于行政不作为。还有一些地方出台各种名目的收费标准,如果没有省级政府的许可,应属违规收费。  有企业反映,因为参加“空间资源费”的联名申诉,地方政府就组织税务大检查,将参加签名盖章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甚至鸡蛋里面挑骨头,没问题也强迫企业承认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情况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政府的执法检查要有相应规矩,不能见谁不顺眼就把检查组开进去,权力需要有制度和法律的约束。
  [19&楼]
回应:[南陵县]南陵县市容局,是管理为主,还是收费为主
ID:927731 
作者: ( 22:00:36) &
&&&&望领导能阅读18\19楼文章,慎重从事
  [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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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主办:芜湖市人民政府 承办: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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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穗府[1993]23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服务的作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镇、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上,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招牌、招贴、墙壁、空飘等媒介或形式,设置或张贴、文化、社会广告。&&&&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条&&& 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发布标准&&&&第六条&&&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七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三)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一点八米;  (四)距离地面不得低于四点五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八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四米以下,宽三点五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经营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第十二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如需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设置、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位设置场地后,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广州市广告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广告所)与场地所有权者签订场租协议,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属占道设置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牌位,由市广告所分别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或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广告牌位,市广告所直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位,市广告所先送市规划局会审,市规划局应于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七日内向申请者发出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通知书。审批机关与会审机关意见不一致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申请者须将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广告所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第十四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如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按本办定的程序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场地占用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广告经营额的20%。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场地占用费,按照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占用单位与市政管理局商定。&&&&第十七条&&& 对广告经营者应用新技术,发展新颖户外广告,美化市容的广告,其场地费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给予减免优惠。对公益性的临时户外广告,可免收场地费。&&&&第十八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户外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九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复盖公共广告栏。&&&&第二十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广告。&&&&第二十一条&&& 市区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应分别按年广告营业额或场地占用费1%的标准,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广告管理费;在县范围内的,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  在自有场所对外设置户外广告或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广告的,按本条上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第四章 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共广告栏以外乱张贴广告的,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和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的金额的5%缴交滞纳金,愈期二十五天仍不缴交的,可依法强行划拨。  (五)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关联:&&&&&&&&&&&&第二十三条&&& 对罚没款五百元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现场处罚。  现场处罚时,应出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违反广告管理规定当即处罚书》,并按规定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没单据。&&&&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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