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桂劳社发发[2004]2O号与辽桂劳社发发[2005]9号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号)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要求,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实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对基本养老金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特别是对缴费年限较长的职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进一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市与市之间、新老退休人员之间待遇水平不平衡等问题。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之间的平稳过渡,经省政府同意,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由按所在市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改按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同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缴费指数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相对应年份的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但高于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高于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为: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50元;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70元;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90元;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限额计发。
三、200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计算后实行多退少补;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计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数额50元以上的部分,在以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将超限额的部分逐步冲减。
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辽劳社发[2008]33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
下载积分:900
内容提示:辽劳社发[2008]33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29|
上传日期: 18:29:22|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辽劳社发[2008]33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9号
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4〕1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经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省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三项之和,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
  三、& 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
  (一)&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 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
  四、& 统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 离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的离休费;
  (二)& 退休(职)人员按以下规定发给:
  1、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部分;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3、职务补贴和退休(职)人员应享受的综合补贴。
  (三)& 离退休(职)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 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同时申报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参保单位按核定的额度,凭登记证和核定表到省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记入的项目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2、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算利息,按年结算。
  3、职工跨统筹范围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之转移。
  4、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支取。
  5、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6、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三)& 退休待遇的审批程序
  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时,由其单位填报有关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月领取的退休(职)待遇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税部门征收后,纳入省财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未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各项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基本养老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其他相关问题
  (一)&
单位职工增加或减少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关系接续、转移、终止等手续,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
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恶意欠缴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
按本《通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
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合同制职工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实施前的个人缴费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记入新建个人账户,原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五)&
已经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本《通知》实施后5年内达到退休条件的合同制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采用分年度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差的补贴标准为:本《通知》实施后第一年内(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六)&
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单位及职工因各种原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不能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每累计欠缴一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七)&
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时,凡符合辽人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提前退休人员,单位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统一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其提前退休年限内应支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按月发放。
  (八)&
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团组织编制内在册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九)&
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桂劳社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