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车队在宝安机场停车场的停车地点

您可在用户中心,查看
(电话归属地:广东省东莞市)
厚街车队库存高档山地车,有发票处理,有美利达捷安特,有喜德盛等名牌,有国产牌子山地车,全部处只要220-1500块一辆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上看到的,谢谢!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列表网栏目上看到的,谢谢!
小贴士:车队库存下来高档山地车,有发票,放心吧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车队库存下来高档山地车,有发票,放心吧 相关广告
车队库存下来高档山地车,有发票,放心吧 相关问答
苹果专卖店。
二手还是不要买了,不如买个新机也就1000元左右的都有,如果买迷你型的,只要几百元,您可以去淘宝上买的,珠三角卖这个的多着呢,售后方便,可以选择康祥的实惠,质量好的奥玛贵些
买卖二手车就用 淘车宝 !公开、公平、公正! 11:32:58
  这个是可以的,只要有正规的发票就可以啦!!新规定中要求,电动自行车购买人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才可以上路行驶。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昆明电动车落户地点:序号 西片区
  13 梁源派出所办证点:昆洲路幸福时光小区红灯路口对面
  14 海口派出所办证点: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滩街60号
  15 丰宁派出所办证点:麻园新村兴和巷
  16 黑林铺派出所办证点:小团山1号
  17 王家桥派出所办证点:普吉路296号
  18 茭菱路派出所办证点:虹山西路18号
  19 原西郊冷冻厂办证点:秀苑路16号原西郊冷冻厂内(肿瘤医院旁)
  20 人民西路办证点:人民西路803号(张峰街道办事处旁)
  21 昆明市第四机动车检测站办证点:春雨路与西三环交叉口沿西三环由西向东前行300米,西三环右侧
  22 巡津街办证点:巡津街338号西山区拆迁改造指挥部院内(有2个大门,另一个在铁皮巷内)
  23 严家地办证点:便民服务中心公交分局分中心
  昆明电动车落户地点:序号 北片区
  24 通慧办证点:龙泉路95号通慧电动车商城
  25 白龙派出所办证点:白龙路刘家营341号
  26 茨坝派出所办证点:茨坝白杨路5号
  27 龙泉派出所办证点:龙泉街道办事处龙头新村39-40号
  28 金辰派出所办证点:金辰街道办事处金实小区金庄路45号
  29 穿金路办证点:穿金路煤机厂内(昆十一中斜对面)
  东片区
  办证点多依托派出所
  东片区的电动车办证点相对较少,也比较分散,尽管如此,由于大多数办证点依托辖区派出所和交警大队,相对来讲市民更容易找得到。
  蔬菜公司办证点:菊苑路39号蔬菜公司院内;就是以前办理非机动车牌证、打钢印的地方,相信很多市民都认得。
  交警五大队办证点:彩云北路45号院内;就是朱家村立交往凉亭去的底层路边,周边货场较多,在这里办证的市民比较多。
  大板桥派出所办证点:大板桥镇中心卫生院附近,大板桥派出所院内(庄科村)。
  呈贡区公安分局办证点:呈贡区行政中心春融街附近,呈贡区公安分局大楼。
前兴路,望城坡过去点有个昆明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前卫茶叶市场附近。那里有大量的这种东西交易,具体价钱要去谈。不过如果有证的话一般都比较贵点。如果你想买的是无证的话去小厂村看看吧,不过那个地方不保证安全哈
深圳宝安汽车站有邓州——深圳的豪华卧铺票价:200元
& 列表网&京ICP证100421号&京ICP备号-1&琼公网安备08请问王伟车队在深圳哪个车站有回南阳,邓州,内乡,淅川的车啊,车费是多少,电话号码是多少啊_百度知道
请问王伟车队在深圳哪个车站有回南阳,邓州,内乡,淅川的车啊,车费是多少,电话号码是多少啊
我从深圳回南阳,急急急
提问者采纳
深圳宝安汽车站有邓州——深圳的豪华卧铺票价:200元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物流相关分类:
物流相关搜索词:
成都商务服务所有分类:
成都金牌店铺:
& 列表网&京ICP证100421号&京ICP备号-1&琼公网安备08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诉王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8号双子星大厦A座21-23楼。负责人郭伟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梅,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强。委托代理人区肖冰,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洪宁。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卫车队(以下简称环卫车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山子顶。法定代表人罗学良,系车队队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诉王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意见王伟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停车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用共34149元。2、判令被告黄洪宁、环卫车队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予被答辩人,但是应当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二、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1、车辆损失费,该评估公司不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单内,其不具备价格评估资质,所以其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以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指定的维修厂维修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为准。2、鉴定费用,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承担的范围,系被答辩人单方作出的行为,因此该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3、停车费、拯救费、拖车费,拯救费、拖车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承担的费用。另外本次事故不应产生停车费,停车费系由于被答辩人过错所产生费用应由其承担。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四、答辩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法院应当根据交通事故事实判定被答辩人责任。被告黄洪宁答辩称: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从未同意被答辩人委托评估机构对粤******轿车车损进行价格评估。2、答辩人是惠州市惠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卫车队的职员,答辩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的,故涉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应由答辩人个人承担,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环卫车队答辩称: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从未同意被答辩人委托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轿车车损进行价格评估。2、涉案事故发生后,因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或扩大的“损害后果”,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查明,日11时左右,被告黄洪宁驾驶的粤******大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淡水北环路红绿灯处时,追尾碰撞原告驾驶的粤******轿车(搭载乘客吴某某、张某某),造成王伟强、吴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为此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黄洪宁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伟强、吴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自行委托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所于日作出编号为正扬(号结论书,评估损失为27959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1400元,另原告为此事故花费拖车费800元,被告环卫车队为其垫付道路交通拯救费390元。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价格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但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经原审法院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黄洪宁系被告环卫车队的职员,出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被告环卫车队系粤******大型专项作业车的车辆所有人,涉案粤******大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原审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编号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黄洪宁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伟强、吴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因交警部门是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能部门,该责任认定程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黄洪宁系被告环卫车队的职员,出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环卫车队作为被告黄洪宁的用人单位对原告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赔偿款承担100%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黄洪宁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对被告黄洪宁的诉讼请求。由于涉案车辆粤******大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原告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范围,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原告损失经核定共计30159元(详见附表)。对于评估结论书认定问题,虽然原告单方委托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当场,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评估结论书有异议,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其放弃该项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应采纳原告所提交的评估结论书,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于原告诉请的停车费,原告仅仅提供收据并非正规发票,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赔偿项目。至于原告诉请施救费问题,该笔费用已由被告环卫车队垫付,故原告请求施救费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王伟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限额内先行赔付26759元给原告王伟强。二、驳回原告王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54元减半收取为327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卫车队负担。当事人二审意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请求贵院撤销(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2、请求贵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存在重大有异议,并在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多个异议只字不提,仅作不予处理的审理,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故所得出的判决亦不公平。二、原审法院侵犯了上诉人了法定权利。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原审法院因该请求非书面而剥夺上诉人法定权利,更无向上诉人发出《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这不仅侵犯了上诉人法定权,还侵犯了法律程序的严谨。综上,原审判决存在多处错误,在此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并纠正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伟强口头答辩称,第一、我方已委托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是经过被告同意的,并且也告知了保险公司,程序合法,认定的价格损失合理有据。第二、我们经被告同意委托了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只需要得到被告人同意,并且告知保险公司就可以,因此,我方认为,原告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车辆的车损评定,程序合法,请求合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查明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各方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由于上诉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依法具有车辆损失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被上诉人的评估鉴定申请两原审被告予以认可,并告知了上诉人,鉴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请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曾求凡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宝安机场停车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