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 2003 53号2004 5号文件

鲁劳社办[2004]73号文件的出处在哪?文中有提到高级项目管理师津贴?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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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威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二○○六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号
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企业:&&& 近来,不少市和企业在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二、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三、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二○○六年八月一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4〕7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中断缴费至达到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除外),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零计算缴费指数。&&& 二、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应及时将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批准退休。&&& 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在核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本人申请,其失业的年限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由企业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含在管理岗位失业)的女职工,本通知下达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如符合本条一款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并相应计发有关退休待遇。&&&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年限,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除原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及时转到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等有关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首先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确实无力清偿欠费的企业,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的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足的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及时做好记录,并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六、鲁劳社〔2001〕29号文件下达前根据鲁劳发〔号文件规定按月计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鲁劳社〔2001〕29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1月起,每月增加调节金120元。&&& 七、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强化费用征缴,规范基金支出,完善基金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一步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成果。
&&&&&&&&&&&&&&&&&&&&&&&&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1〕20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满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满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机构应按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出处:中国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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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省江铜集团德兴铜矿的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了15年。现在,我们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退休,我查阅国家下发关于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退休的许多文件,都应该是55岁退休的。我们向单位上访要求:给我们看看退休文件,领导说不能给看。难道,这退休文件是国家的机密吗?我又向江西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劳处的金处长咨询,金处长说:你去找你们江铜集团人事处去。我是在走投无路情况下才给您们写信的。2000年单位跟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享受我们企业的干部岗位工资和书报费。现在,企业没有文件,就口头通知退休,我实在是想不通。我咨询过十多个省,这些省都是根据人法发(1991)5号文件下发了本省的跟我情况一样在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是55岁退休的文件如下:
一。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的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我们跟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写明了我们是管理岗位的。
二。劳办发〔1994〕169号文件的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三。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1992〕46号文件的第八条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四。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的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中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 国经贸企改〔号文件的第二条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六。人法 发[1991]5号文件的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歼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七。国发(号文件的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内容第四条第一项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八。劳办发(1993)78号)文件的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我们咨询其他省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跟我们一样的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结果是;湖北省是劳办发(号文件;河北省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的第10条;吉林省是吉人社办字(2011)48号文件;辽宁省是辽劳社发(2001)81号文件;广东省是劳部发(号文件的第75条;浙江省是浙劳政(1996)70号文件;安徽省是劳社秘(号文件;江苏省是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的第12条;北京市是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件的附件1中第2条;山东省是鲁劳社(号文件;四川省是成劳社发(2006)34号文件的第56条;江西省是湖办字(2007)79号文件;上海市是拨打020-12333客服电话说: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是55岁退休;天津市是拨打022-12333客服电话说: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是55岁退休;福建省是拨打客服电话说是:管理岗位的女职工需要填写一份《重要信息变更申请表》就可以55岁退休。 恳请领导辛苦审阅为盼,这关系到江西省江铜集团100多位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啊!
联系方式:
鞍钢引用劳动部针对武钢特殊工种批复(62)中劳护字128号文件中的:《手工大锤铆工》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条款,强迫内部《铆工》提前退休,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方面(号、(号、(1999)8号文件精神。除进京上访外,不知有何快速、有效方式,保护职工们的权益不受损害?职工未签字认可,鞍钢正在和省社保沟通,强制办理提前退休事宜。
我是87年10月上班并开始交养老金的,以前交的少,单位承担了百分之20 。98年我下岗以后,单位效益不好,相对自己承担的比较多些,有时最高一月交280多。直到今年,单位要求职工全部承担,这样下来,每月交684,我实在是无能为力交这么多,想停下不交,但单位不允许,没办法只有硬撑。这两天,我现在所打工的单位说给我们交,我很高兴,仔细一看上面写的是社会养老保险,我很犹豫,再有4年我该退休了,不知到时去哪办理以及退休金是否有影响,转还是不转,还有请高人指点。
2年前买断后自主就业,现眼病无法工作,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
职工无劳动能力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我在集团工作33年,由于业务调整今年在集团公司的一家控股工作上班,请问:我与控股公司的合同怎么签,如果集团公司争取到提前退休政策(我条件已达到),我能享受吗?
因为当时的石油管理局领导未向广大被诱惑提前退休人员传达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这批人等于被蒙在鼓里15年,对于自己是属于违规退休并不知情,直到15年后的2013年,他们才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找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诉求,但至今问题未得到解决。习近平主席说过"对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要解决好”。故我们希望能够得到王律师的援助,恳请准许!
被辞退的职工,工作年满十年,从事特殊工种,今后是否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我是中航黎明锦化机集团有限公司的1名老职工。7月11日满55周岁应该可以办正式退休,可是他们给我内部下岗。我本身是因工而伤,造成双耳摸穿孔的残疾人。家庭又有困难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
女性工伤职工可以提前到什么年龄退休您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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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为搞好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和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鲁国资企改[200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程序规范如下:
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的制订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称主体企业)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负责组织制订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条件成熟的辅业单位可随同总体方案一起上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人员、资产、负债、组织结构及经营效益情况)。
(二)企业发展规划概述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把握的基本原则、政策依据和基本思路。
(四)主辅业及“三类资产”界定的依据和范围,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辅业企业名称、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其人员、资产、负债、经营情况;企业改制形式、股本设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测算和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费缴纳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情况,债权债务的处理;分离办社会的费用测算数额,分析相关法律风险。
(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和辅业单位改制分流时间表。
二、总体方案的审批
(一)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在广泛征求企业工会等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征求省国资委意见后,正式上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总体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
三、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制订
主体企业依据批复意见制订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状况、人员结构、主要产品、经济效益等);2.改制的形式、资产处置方式、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管理;3.改制后企业的股本设置、股权结构、出资人及出资额、出资方式、法人治理结构;4.职工安置情况和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渠道;5.辅业企业改制后的发展前景;6.组织领导体系及实施步骤。
(二)所需要件:1.职工安置预案,包括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和鲁劳社[2004]5号等文件规定,确定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享受政策的人员范围、执行的标准和政策依据,并以此测算各项费用的初步数额;2.辅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有关决议;3.涉及金融贷款的提供金融部门出具的债权保全证明;4.国有资产转让各方签订的协议;5.改制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前3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6.改制分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有产权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四、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审批
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经辅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主体企业审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辅业单位改制涉及总资产5000万元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经主体企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五、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经批准或备案后,由主体企业根据鲁国资督导[2004]1号文件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聘用中介机构的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辅业改制单位总资产5000万元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负责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涉及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担。
六、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安置费用认定
辅业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由主体企业报省国资委核准。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计算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其中国有资产应承担数额由省国资委审核认定。
七、“两会一公示”
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经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后,由主体企业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座谈会实行“两会一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企改字[2003]23号)负责组织改制分流单位的“两会一公示”。
八、国有资产处置
上述工作完成后,辅业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由主体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涉及资产总额5000万元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资产转让给企业外部投资者或采取管理层收购的应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市场交易。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或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社会保险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九、辅业单位改制实施结果的备案和免税申报
辅业单位实施改制分流完成后,30日内将实施结果报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省国资委10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辅业改制免税条件的企业凭三部门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申请程序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对辅业改制企业的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市及以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程序,由各市参照本程序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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