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吉林省总队交通总队通行证有什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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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警总队党委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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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部署后,交警总队党委高度重视,结合总队及全省交警队伍实际,突出&四个关键环节&,抓住&四个关键动作&,扎实开展专题教育,确保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落实,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 强化精神引领,坚持以上率下,以上好党课谋好开局之篇
&&& 中央明确要求,&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领导干部讲党课启动开局。省厅党委高度重视交警总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5月27日上午,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福军到交警总队为副处级以上干部讲授了一堂生动的专题党课,就如何开展好专题教育提出明确要求。交警总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就此拉开帷幕。为讲一堂高质量的党课,总队党委委员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在强化学习、听取意见、找准问题上下功夫,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坚持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亲自撰写&三严三实&专题党课讲稿,紧扣&三严三实&要求,紧密联系,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三个讲清楚&:一是讲清楚&三严三实&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二是讲清楚&不严不实&问题的具体表现和严重危害;三是讲清楚落实&三严三实&的实践要求。总队党委成员结合工作分工,分别在分管部门讲授党课,确保学习教育全覆盖,确保党员干部普遍受教育。领导带头讲党课,是一种表率,更是一种力量,推动全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开展。交警总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启动后,各级党组织主要领导以讲带学、以讲促学,纷纷走上讲台为党员干部讲党课,启动专题教育。截止6月15日,交警总队各部门以主要领导干部上党课方式,全面启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 强化理论武装,坚持求深求真求新,以学习研讨提升思想共鸣
&&& 交警总队党委始终把思想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以理论学习促进认识提升,以交流研讨达成思想共鸣。用党创新理论武装,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原则、明确行为准则,争当&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好干部。
&&& (一)在学习内容上&求深&。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求每名领导干部至少要通读一遍《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和党章;学习中央关于严格党内生活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纪律规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搜集近年来公安机关涌现出的全国、全省重大先进典型事迹材料以及全省交警部门涌现出的重大先进典型事迹,形成学习教材。重点学习先进典型强烈的群众观念、和谐的执法理念、扎实的工作作风、先进的工作方法,争做政治坚定、对党忠诚的表率,履职尽责、敢于担当的表率,亲民爱民、践行宗旨的表率,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的表率。同时,以周永康、李东生、武长顺、秦玉海等违法违纪案件为戒,汲取教训、自警自省。&七一&前夕,总队党委要求每名党员干部要再通读一遍党章,对照党章对自己的思想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正,对照党章对自己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对党忠诚,确保不偏离方向。
&&& (二)专题研讨&求真&。发挥党委理论中心组的作用,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重点分为 &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等三个专题进行学习研讨。6月19日,交警总队党委召开理论中心组第一次学习(扩大)会议,以&严以修身&为专题,高宏伟总队长围绕&如何坚定理想信念&作中心发言,其他党委成员作补充发言。高宏伟总队长结合自身学习体会,讲解了对理想信念的理解,以及为什么要反复强调理想信念的问题,重点阐述了如何坚定理想信念。总队各党委成员分别围绕&严以修身&这一主题,紧密结合工作生活各个方面,就如何坚定理想信念、如何站稳党和人民立场、如何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进行深入交流,通过学习交流共同加深理解认识。大家普遍反映,这次专题研讨思想深刻、剖析透彻、讨论热烈,做到了见人见事见思想。
&&& (三)教育方式&求新&。除了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体研讨的方式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外,总队党委还采取多种方式辅助学习,确保学习效果。一是开展系列廉政教育。组织机关全体民警和高速公路支队副处长以上干部到长春铁北监狱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观看观看警示教育片《手莫伸》(四、五),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和身临其境的切身感受,使广大干部内心深受触动和震撼,纷纷表示,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始终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恪守对腐败的警惕、对法律的尊崇、对权力的敬畏,时刻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慎友,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切实筑牢廉洁从政、廉洁从警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开展&七一&主题教育。&七一&前夕,总队党委组织了新党员入党宣誓暨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今年新发展的5名预备党员和总队机关及高速公路支队机关30余名老党员参加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责任是为党工作、第一岗位是人民警察,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兑现庄重的承诺。各部门紧紧抓住&七一&这一教育载体,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办公室党支部组织党员自发捐款,购置米、面、油等生活用品,走访慰问了长春市鸿城街道繁荣社区困难党员群众,用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得到社区干部群众的好评;宣传处党支部派人专程到伊通县交警大队慰问了长年带病坚持工作的民警王国臣同志,送去党组织的关怀;高速公路支队党委在厅机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经验介绍,组织了建党94周年主题演讲比赛。三是开展专题辅导讲座。6月5日总队纪委书记任文海同志围绕&反腐倡廉&为总队机关全体民警和高速公路支队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做辅导报告。近期,交警总队将启动&机关大讲堂&活动,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分期邀请总队领导、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学者为全体民警做辅导报告。
强化问题意识,坚持边学边改,以整改落实贯穿教育始终
&&& 交警总队党委把问题意识、问题导向贯穿&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全过程,坚持主动发现,坚持抓早抓小,坚持不等不不靠。
&&& (一)从严抓好党委自身建设。为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队党委从抓好自身建设着手,加强制度建设,落实领导责任,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先后制定了《党委议事规则》、《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和《交警总队党委成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总队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主要领导层层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总队党委自身廉洁廉政。针对各支部人员变动较大,支部委员作用发挥不好等问题,总队党委组织机关各支部集中改选,目前,机关8个支部全部改选完毕,调整支部委员8人,新当选支部委员14人,党建基层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夯实。
&&& (二)从严抓好队伍管理。为落实部局交警队伍管理工作问题约谈会的精神,针对当前全省交警系统在车驾管、路面执法及事故处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正在开展的&学先进、树形象、创业绩&活动,总队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围绕车驾管、路面执法及事故处理3个领域存在的14个突出问题,对号入座,层层排查,立即整改,完善制度。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违规查处机制;进一步提高交通民警执法执勤行为的文明性、程序性、规范性;进一步提升交警部门队伍管理的严格化、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服务工作的优质化。
&&& (三)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针对夏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交警总队党委统筹谋划、主动出击,抓好交通管理各项工作。一是迅速开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点企业、重点车辆和重点人员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围绕路面管控,严厉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围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做到隐患路段&一点一预警&,违法和事故案例&一案一曝光&,重点驾驶人群体&一月一提示&。二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以机动车、驾驶人、路面管控及重点路段等四个环节入手,全方位查找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到队、落实到人,全面登记备案。三是全面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转变理念、转变方式,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真正实现交通管理警务模式的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支、大队指挥中心建设改造进度,加快公路交警中队视频监控室建设,全面实现总队、支队、大队和中队&四级&可视化、扁平化指挥。四是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认真总结应对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交通紧急事件的经验,对现有的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进行修订完善,做到预案简明扼要、贴近实战、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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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警总队要求远程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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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2 & 来源单位:城市晚报 &
眼下又到了一年旅游的旺季,针对之前一段时间全国多地发生的旅游客车交通事故教训,确保我省旅游的交通安全,昨日吉林省交警总队对省内所有旅游、客车企业做出相关提醒和要求。如旅游企业要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的资质。客运企业要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对远程400千米以上、高速公路600千米以上的客运汽车,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人。
&&& 多起旅游客车事故敲警钟
&&&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发生了多起旅游客车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这些事故给我们带来了血的教训和深刻反思。5月15日,陕西某公司雇佣一辆&营转非&大客车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行至下坡急弯路段时失控坠下悬崖,酿成35死11伤的悲剧。对此交警提示,外出旅游请您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不要贪图便宜方便参加无旅游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勿乘坐无运营许可标识的非营运车和私揽客源的个人车辆。
&&& 6月10日,西藏一辆旅游客车与对向行驶的货车会车时发生刮擦,大客车冲出道路,翻下悬崖,造成11死8人伤。对此交警提示,行经临水临崖路段要谨慎驾驶,留意沿线警告标识,提前减速慢行,遇对方来车主动避让,严禁强超强会,防止刮蹭翻坠事故发生。
&&& 6月2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一辆旅游客车,雨天行驶变道时失控冲入对向车道,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2死26伤。对此交警提示,夏季降雨频繁,驾车视线不良,积水影响制动,驾驶时应降速缓行,时刻注意警告提示信息,提前制动轻打转向。
&&& 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
&&& 同时,吉林省交警总队也要求相关旅游企业,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的资质,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 客运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隐患。客运企业应为单程400千米以上、高速公路600千米以上的客运汽车,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人。同时司机切记不能疲劳驾驶,司机要根据旅游客车线路安排好休息时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司机要严禁超速行驶,杜绝酒驾和药驾,高温下行车要注意路面状况。
&&& 旅客在乘坐旅游客也要做好以下几方面,自觉系好安全带,不带危险品上车,拒乘超员客车,头手勿伸车窗外,不干扰驾驶人,也能正当行使监督权力, 及时制止驾驶人超速、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旅客下车时要注意观察路况,应急避险不要慌,正确使用安全锤,并冷静面对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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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文字版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各级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工作,其具体职责:
(一)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检验、监督;
(五)驾驶员管理、考验,驾驶证核发;
(六)车辆号牌、行驶证核发;
(七)路障管理;
(八)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九)维护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领导。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相应的机动车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对道路交通实行社会化管理,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体运输户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指导、督促。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文化、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者指使、强迫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控告和举报的权利。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是车辆行驶和驾驶员驾驶车辆的合法凭证,全国有效。上述凭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上路上岗执勤,应当采取定点与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认真检查,违章必纠,依法处罚。
治安巡警,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时,应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连续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交通标志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公路由交通部门负责,市区和县(市)城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完好、清晰,对损坏,残旧的标志标线应当及时修复、翻新或者更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书面建议。因不及时采纳建议引发事故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自行修筑养护的专用道路,没有纳入地方道路管理网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由修筑养护部门设置与管理。
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线、单行线,须报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的制作和设置位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
机动车、助力车和残疾人专用车,未经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申报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编入产品目录的车辆不准核发牌证。
严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或者个人的机动车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
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的,应在七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使用军队、警用机动车号牌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转借、买卖、盗用。
汽车检测应当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检测。汽车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检测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车辆所有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特征。确需改装、改型的,须向车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拼装机动车。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拼装机动车的,必须收缴牌证或者强制报废,不得转让或者买卖。
机动车在车籍地以外驻点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
出入境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
挂有临时号牌、试车号牌的机动车只准在规定的时间、路线内使用,不准载乘他人或者载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除使用临时号牌、试车号牌的外,须按指定位置固封安装号牌,并要保护清晰。
第二十二条
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挂车须按规定在车身后侧喷涂与本车号牌字体相同的放大号。
大型客车、货车、拖拉机、公共汽车、出租车均应按照规定在驾驶室车门外侧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籍地址以及核定的载质量或者载客数。
车身前后不准张贴、喷涂广告。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不准安装高音、怪声喇叭。
各种汽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第二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须安装链条。货运机动车轴距超过四米的,须在车身两侧安装防护网。防护网的安装离地高度、纵向空隙不得大于零点四米。
第二十五条
带挂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电瓶车和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
第二十六条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软连接的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应为五至七米,道路附着系数小于零点三的应当延长一至三米,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二)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型车牵引,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三)拖拉机只准用同类型车牵引,牵引其它车辆的拖拉机不准带挂,只准牵引一辆。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
驾驶民用、警用车辆的人员,必须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是驾驶员驾驶车辆的合法凭证,任何部门不得发放限制、代替驾驶员驾车资格的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
申请领取学习驾驶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履行申请手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
申请核发驾驶证,必须持有学习驾驶证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科目、内容、方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二十九条
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的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驾驶证核发机关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换证、注销,由核发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向原核发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学习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
对持有增发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驾驶员,需要驾驶民用、警用车辆的,应当履行申请民用、警用车辆驾驶证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教练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五年以上的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员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到外地驻点驾驶车辆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所驾驶车辆要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三)驾驶车辆不准接打电话、看电视、听耳塞式收音机;
(四)驾驶大型客、货车辆在陡坡和山区公路的冰雪路段行车,驱动车轮应装置防滑设备;
(五)驾驶车辆不准脱离道路在危险的江河湖泊水面上行驶;
(六)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
(七)在公路上驾驶小型车辆时,须系好安全带并告知前排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
(八)在停车场停车的,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九)接到违章罚款通知,须按指定时限、地点交纳罚款;
(十)不准接受他人提出的有碍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教练员除教练二轮、后三轮、轻便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外,须随车并坐指导。
学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指导下,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学习驾驶。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驾驶机械驱动的专用车,必须持有所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证。
非残疾人或者上肢残疾的人不准驾驶机械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混合交通的道路上行驶,遇有机动车超越时,应靠右让行,不准互相超越,行进前方有障碍时,要停车避让;
(二)骑自行车人行经无人指挥或者无信号指挥的交叉道口、窄桥、陡坡、结冰等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推车通行;
(三)自行车附载学龄前儿童须装置牢固的座位,允许自行车附载人员的道路上只准附载一人;
(四)不准在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五)不准逆向行驶或者穿越广场;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须靠右边行驶,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的宽度:自行车为一点五米;人力三轮车、手推车为二点二米;畜力车为二点六米。
第三十九条
客运汽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未经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人货混载;
(三)不准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准堵塞车内通道,不准妨碍驾驶员操作;
(五)车顶行李架载质量不准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只准载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长、宽不准超出行李架,物品需捆扎牢固。
货运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距离不超过二十五公里的,大型货运机动车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者装卸人员1―5人;小型货运机动车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者装卸人员1―2人,并应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押运或者装卸人员不得站立、躺卧,不得坐
在车厢栏板上。
货运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距离超过二十五公里必须附载乘员的,须经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乘坐。无驾驶室的拖拉机,挡泥板上不准坐人。
第四十一条
大型货运机动车载客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载客时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货车载人通行证》。载乘六人以上的,车厢须加高栏;载乘二十人以上的须在车厢中部栓系安全链。行经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处,乘车人须下车通行。
载运危及人身安全物品时,车厢内不准乘人;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农用三轮运输车不准载人;试调车、性能试验车不准乘坐无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车辆在道路上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准运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四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装载物品遮挡号牌时,应当在车尾明显位置设置临时放大号牌,不准遮挡尾部灯光。
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载人、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摩托车载人、载物不准超过定员和载质量;
(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
(三)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载人;
(四)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达到核定载质量时不准载人;
(五)二轮摩托车车把不准挂物,载物时不准载人。
第四十五条
城市街道在同方向划有多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实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排列:
(一)第一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第三车道为出租客车、公共汽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车道;
(二)第一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二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第二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一、三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第三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二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
(三)借道超车在一百五十米内不能驶回原行驶车道的不准超车,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行驶车道。借道超车的须让本车道车辆优先通行,不得强行借道;
(四)摩托车应当在规定行驶的车道右侧行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不准在同一车道并列行驶。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道路平曲线半径小于五十米的弯道时;
(二)通过桥面宽度在五米以内或者两车会车不畅通的道路;
(三)出入胡同、单位门口或者倒车时;
(四)在城镇街道行驶时,两侧视距不足十米或者在公路行驶时,两侧视距不足五米的;
(五)行驶距陡坡顶点不足三十米的;
(六)通过混合交通道路的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时;
(七)通过无灯岗信号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平交路口繁华拥挤路段、集镇、隧道以及道路施工地段时。
第四十七条
小型客车在一、二级公路上行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第四十八条
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五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
残疾人驾驶的机械驱动专用车、助力自行车,最高时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后,应立即关闭转向灯。
夜间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距离前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夜间行驶的机动车,照明灯光开启后,不准使用喇叭,可用变更远近灯光代替。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车辆遇有少年儿童队列、盲人和行走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时,须停车让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将车移至道路右侧按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必须在车身前后五十至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开启示宽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会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线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二)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行驶的一方须让对方先行;
(三)同畜力车会车时,在距畜力车前后三十米内不准鸣喇叭,夜间一百五十米内不准使用断续灯光。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陡坡顶点三十米内不准超车;
(二)遇有行进方向交通阻塞时不准超车;
(三)视距不足三十米的路段不准超车;
(四)被超车未开右转向灯示意不准超车;
(五)在行驶中遇有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被超车要减速让行,在开右转向灯示意准许后车超越时,不准再躲越前方障碍;
(六)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准超车;
(七)超车后不得故意别挤行人和车辆。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必须按规定掉头。掉头时,须开启转向灯,停车了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时,可以掉头。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起步、倒车,驾驶员须察明周围和车上车下情况,确认安全后,可以起步或者倒车。
第五十六条
畜力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幼畜,须拴系在车辆的右后侧;
(二)使用两匹以上牲畜并行的,须相互拴链;
(三)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制止乘车人的违章行为。
第五十七条
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九米以内的路段,一侧有障碍物,与障碍物对应的另一侧五十米间距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的纵向间距,市(县)区内须在三十米以上,公路须在五十米以上;
(三)靠近路右边停车时,须按顺行方向,平行于道路边缘线停放,右驱动轮外缘,距路边石不准超过三十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右后轮须置路肩中央;在不分路肩与路面的路段,按道路等级核定路肩宽度停车;
(四)同方向不准两车并列停放;
(五)夜间临时停车应开启示宽灯;
(六)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通勤班车须按指定的停车站点停车。出租车有指定停车站点的,按指定站点停车,不准随意停车。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打闹和进行文体活动;
(二)不准在行车道或者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停留;
(三)不准跨越、攀登道路上的隔离护栏等设施;
(四)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理智不健全和老年痴呆的人,在道路上行走时,须有人监护。
第五十九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货运车辆须从车身右侧或者后边上下;
(二)未经驾驶员允许,不准搭乘车辆,车未停稳不准上下;
(三)车辆乘员已满,任何人不准强行乘车;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迫使驾驶员违章、冒险行驶;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者与驾驶员相背而坐,不准持物或者背、抱儿童;
(六)不准在非停车站点和行车道上拦截乘坐小公共汽车。不准在行车道上、逆向或者隔道招呼出租车;
(七)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谈话、打闹或者妨碍驾驶员操作;
(八)非特殊情况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
(九)乘坐人力车、畜力车时,只准从右侧或者后边上下,在机动车临近一百二十米内不准上下;
(十)下车时,应注意察看有无来往车辆,开车门不得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
县(市、区)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者禁行路线。
第六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设置支壁式或者悬挂式霓虹灯、牌匾、广告牌,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四点五米,宽度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第六十二条
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道路应当修设便道。夜间须在现场周围安装红色灯光标志,设置标志牌或者反光围挡设施。
占用、挖掘道路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并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签字。
第六十三条
在道路两侧种植的绿篱和公路弯道内侧的树木不得影响视距。
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和设置的电线杆、电线等必须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出现倾斜、折断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抢修、清除。
第六十四条
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与信号灯颜色或者形状相似的灯具,不得设置影响辨认交通标志的广告、牌匾。
横跨道路上空的管线、横幅等,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五点五米。超高压线不得低于八米,高压线不得低于七米,低压线不得低于六米。
第六十五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塌陷、泥石流、雪阻等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性示警安全措施,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抢修,清除障碍。
第六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放炮,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须经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开山放炮的单位应在放炮区域设有专人维护秩序。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上泄水、扬雪、排气和倾倒垃圾;不得在道路上散放禽畜或者在路边放养、栓系牲畜,影响交通安全。
城镇的供水排水管道损毁造成路面结冰时,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清除结冰。
第六十八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道路上进行有组织的体育竞赛和有碍交通的体育训练。
第六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楼群小区,属于城市规划设置停车场(库)地点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专用停车场(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内交通标志标线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核,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场(库)建设竣工后,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停车场(库)的建设,并负责落实建设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
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非停车场(库)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清除。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须划清标记),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驾车(弃车)逃逸。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主动停车,协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得强行通过,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验事故现场时,必须维护好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如果道路设施有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止拆除现场。
第七十五条
交通事故涉及伤者治疗或者损害赔偿的,在责任最终认定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伤者治疗或者损害赔偿所需的预付费限额。交纳预付费未达到限额的,可以继续扣留车辆至结案。预付费交付达到限额的,立即将车返还车主。有责任一方
的车辆所有人对治疗所需预付费超过两个月未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所扣留的车辆依法拍卖。
当事人可以将预付费存入储蓄所,并将储蓄存折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十六条
医疗单位对交通事故受伤者,必须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可后办理收费手续。凡延误抢救诊治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交通事故伤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就近住院治疗。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或者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病症,其费用由伤者自付。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或者因交通事故致残重新评定确有错误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并责令再次评定。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补偿费按评残之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为评残申请日期。
第七十九条
交通肇事车辆损坏程度的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评定办法进行评定,按车辆损失一次性收取一定比例的评估定损费。交通肇事损坏车辆应当以修复为主,损坏达到整车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修复。
对肇事者损坏车辆的修理,任何部门不得指定修理厂家。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逸,尚未确认车辆和肇事者的,死者丧葬费和伤者治疗费,死、伤者有单位的由单位预付,无单位的由近亲属预付,无近亲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预付。肇事后弃车逃逸的死者丧葬费和伤者治疗费由车辆所有人预付。弃车逃逸的车辆所有人
拒不预付也不认领车辆的,其车辆超过三十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拍卖。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一、三、六项行为的可滞留车辆。
(一)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故意别挤行人和车辆的;
(三)使用失效的临时号牌、试车号牌的;
(四)将机动车交给非驾驶员或者将驾驶证转借给非驾驶员驾驶车辆的;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在机动车道上不立即将车移开,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六)无准驾证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过往车辆通过,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驾驶证,有第一、四项行为的可滞留车辆。
(一)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证车辆的;
(二)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防滑设备的;
(四)驾驶报废车辆的。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一)违反机动车起步、倒车、会车、掉头规定的;
(二)在停车场停车不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可以并处五元罚款。
(一)客运车辆未按规定人货混载的;
(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标志的;
(四)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违反规定的;
(五)机动车载物遮挡放大号或者尾部灯光的。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车辆号牌不清晰,难以辨认号码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喷涂本车放大号或者单位名称、载质量的;
(四)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
第八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通行、乘车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十七条
违反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车辆改装、改型的;
(二)单位机动车以个人名义或者个人机动车以单位名义领取牌证的;
(三)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道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
(四)城镇供水、排水管道损毁冒水,造成路面结冰,不及时清除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或者上空设置的灯具、广告牌匾、管线和横幅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车辆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怂恿、迫使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
(四)往道路上泄水、扬雪、排气和倒垃圾,影响车辆通行的;
(五)在道路两侧拴系牲畜影响车辆通行的;
(六)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动力装置的;
(七)道路两侧树木、电线杆、电线折断不及时整修和清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二)对应报废车辆不及时收缴牌证或者利用职权买卖报废车辆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违反规定核发、换发、审验、注销驾驶证和教练证的;
(五)扣留车辆和驾驶证不按照规定开具暂扣凭证,或者超期扣留,或者使用扣留车辆的;
(六)实行票款分离的区域直接收取违章罚款的;
(七)参与出租车、小公共汽车等运营活动的;
(八)徇私情、办人情案或者收受贿赂的。
第九十二条
省内专用道路的交通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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