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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举办第十届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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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举办第十届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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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经发科(中心、局、部),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以及《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开发和利用智力资源,鼓励发明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宁波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决定举办第十届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创新成就活力城市,发明彰显智慧宁波&
  二、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承办单位: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宁波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三、参赛对象&
  在宁波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宁波市民、在校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
  四、参赛要求&
  1、参赛项目为产权清晰的授权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在日到日之间;&
  2、参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并便于推广应用。鼓励有利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各产业领域的专利项目参赛;&
  3、参赛者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
  4、通过受让获得专利权或实施许可权的专利项目,以及曾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奖项和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奖项设置&
  (一)发明创新奖(30名)&
  技术先进,创新点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已获得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1、特等奖(1名),奖金15万元、颁发奖牌及荣誉证书。&
  2、金奖(3名),奖金5万元、颁发奖牌及荣誉证书。&
  3、银奖(6名),奖金2万元、颁发荣誉证书。&
  4、铜奖(20名),奖金0.5万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设计创新奖(30名)&
  充分融入科技、生活、色彩等元素,富有美感且适于应用,已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1、特等奖(1名),奖金5万元、颁发奖牌及荣誉证书。&
  2、金奖(3名),奖金2万元、颁发奖牌及荣誉证书。&
  3、银奖(6名),奖金1万元、颁发荣誉证书。&
  4、铜奖(20名),奖金0.3万元、颁发荣誉证书。&
  (三)优胜奖(60名)&
  在发明创新奖、设计创新奖申报项目中评出优胜奖60名,奖励价值500元奖品、荣誉证书。&
  (四)第三届&我与知识产权同行&演讲比赛&
  以&创新成就活力城市、发明彰显智慧宁波&为主题,围绕专利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科技改变百姓生活等内容发表演讲。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相关机构选派人员参加本次演讲比赛,比赛分初赛和决赛,最后评出一等奖1名,颁发奖金3000元,二等奖3名,颁发奖金2000元,三等奖6名,颁发奖金1000元,参与奖若干,颁发价值500元奖品。
  (五)发明创新知识竞赛奖(80名)&
  本届知识竞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宁波市专利资助办法》以及《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为主要出题范围。以参赛者答题正确率从高到低依次抽取获奖名次,最终抽出一等奖3人(奖金1000元),二等奖10人(奖金500元),幸运奖50名,奖价值200元奖品。&
  (六)优秀组织奖、先进个人(若干名)&
  为大赛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六、奖金分配方式&
  (一)获奖项目为单个权利人的,奖金(税后)发放给权利人;&
  (二)获奖项目为多个权利人的,须出具由所有权利人签署的委托书,奖金由权利人代表统一代领;&
  (三)倡导获奖项目的权利人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七、报名方式&
  (一)发明创新奖、设计创新奖&
  参赛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索取《第十届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项目申报表》、《授权书》,或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www.)下载,按要求填写并打印《第十届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项目申报表》、《授权书》,与参赛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赛技术资料装订成册邮寄或送至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填写大赛参赛项目汇总表后统一报送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二)第三届&我与知识产权同行&演讲比赛&
  初赛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根据名额分配表推荐选手参加决赛。组委会将提前对参加决赛的选手材料进行审核,及时通知参赛者做好决赛的相关准备工作。&
  八、参赛资料&
  参赛者需提交完整详细的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本,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明创新奖、设计创新奖&
  1、《第十届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项目申报表》;&
  2、《授权书》(适用于二个及二个以上专利权人);&
  3、参赛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专利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等;&
  5、凡参加设计创新奖的项目,必须提供专利申报时的电子图片,如有实物图片,可一并附上;&
  6、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复印件。如涉及药品、食品、化妆品类和其他新产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供有关审批件和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7、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获奖证书、项目应用报告、图纸、电子载体、实物或模型(贴上标签,标明单位、项目名称、发明人姓名、属地等信息)。&
  以上前5条为必交资料。&
  九、报名截止时间及受理地址&
  (一)发明创新奖、设计创新奖&
  1、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日。
  (二)第三届&我与知识产权同行&演讲比赛、发明创新知识竞赛&
  1、截止时间:日。&
  2、申报材料受理地址:& 江北区科技局,新马路183号,原新东亚饭店)404室
  联系人:邵琼&&王旭东&&联系电话:662560
  十、其他说明
  一家企业可申报多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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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澳科学家发明“超级电容”新材料
新华网堪培拉7月1日电(记者徐海静)澳大利亚国立大学1日发布消息说,该校科学家发明了一种能储存更多电能、损耗更小的绝缘材料,可用于制造“超级电容”,在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国防及航空航天等领域具有很高应用价值。
绝缘材料是制造电容的主要材料。新发明的材料是带铌铟复合涂层的金红石(二氧化钛),其性能大大优于目前使用的材料,能够储存更多电能,损耗更小,并能够在零下190摄氏度至180摄氏度之间的温度条件下稳定工作。
参与研究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副教授刘芸说,新材料具有巨大应用潜力,进一步开发后能用来制造“超级电容”,突破现有能源储存限制,为可再生能源、电动车、国防和航空航天科技的创新敞开大门。
参与研究的雷·威瑟斯教授说,新材料对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具有积极意义。风能发电机和太阳能面板所产生的电流随自然条件而变动,但并入电网却要求稳定的电流,否则会对电网造成损害,因此必须有大型电容来储电,保持电流输出均衡,新型材料恰恰符合这个要求。
有关论文发表在最新一期英国《自然—材料学》杂志上。刘芸说,新材料研发历经5年,这种材料不危害环境,无毒,且来源丰富。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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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翰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294号原告湖南翰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613房。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辉,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周群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雄凯,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南翰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因与被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材料齐全日期为日。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翰林公司于日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本院调取被告蓝思公司回收再利用抛光粉的化学处理及高温煅烧处理的完整技术方案资料。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被告是否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基本证据,属于原告在提起诉讼时理应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调查取证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翰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刘龙辉,被告蓝思公司委托代理人曾雄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翰林公司诉称:日,原告获得“一种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提供了一种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日,原告获得“一种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提供了一种以草酸镧铈为原料制备纳米稀土抛光粉的方法。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日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声称,被告目前已自主开发拥有和使用抛光粉回收再利用技术,即将抛光后的磨粉渣经过物理和化学作用以及高温煅烧,重新制作成玻璃抛光粉,达到新抛光粉一样的效果,实现废物再利用,节约成本,并称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稀土抛光粉废渣废液的回收和再利用方法(专利号为ZL××××.X)。经比对,原告发现,被告目前拥有和使用的抛光粉回收再利用技术中,将抛光后的磨粉渣经过化学作用以及高温煅烧,重新制作成玻璃抛光粉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上述两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明显相同。被告目前所拥有的专利即一种稀土抛光粉废渣废液的回收和再利用方法仅为将抛光后的磨粉渣通过高速分散、过筛、离心沉降、压滤、再高速分散等物理作用,重新制作成玻璃抛光粉。原告认为,被告自主开发拥有和使用的抛光粉回收再利用技术侵犯了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两项专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70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蓝思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在被告招股说明书中发现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自有技术进行了描述,并未涉及原告的两项涉案专利技术,更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原告仅以招股说明书的描述来起诉被告侵权,该主张不能成立。2、原告称被告所拥有的技术与原告的两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十分荒谬。原告将物理方式、化学方式与高温煅烧作为自己的专利技术特征,完全没有道理;同时,技术比对应是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进行比较,而原告诉称被告招股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抛光粉回收利用的多项技术与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这种“多对多”的比较,歪曲了技术比对的原意;原告明知被告拥有招股说明书中的技术仍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3、原告仅以自行制作的表格来主张其损失为1570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2、被告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3、“一种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拟证明原告拥有的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证据4、“一种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拟证明原告拥有的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证据5和6、两份有关被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网页打印件,拟证明被告目前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证据7、“一种稀土抛光粉废渣废液的回收和再利用方法”专利的网页查询资料,拟证明被告目前拥有的专利及技术为物理方法;证据8、原、被告于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书》;证据9、原告出具的关于双方项目合作事宜的说明;证据8、9拟共同证明被告有接触原告涉案专利技术的事实。证据10、原告出具的关于专利技术开发累计投入支出明细表,拟证明原告开发涉案两项专利技术的投入成本;证据11和12、湖南宏丰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宏丰验字(2011)第A061004号、湘宏丰验字(2012)B062502号《验资报告》;证据13、原告公司于日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证据11—13,拟共同证明原告为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项目,原告全体股东共向公司投资806.6666万元。证据14—17,分别为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技术委托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拟共同证明原告为实施专利技术项目与被告合作发生的支出;证据18、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书》,拟证明案外人转让给被告的技术内容;证据19、原、被告之间的《采购订单》,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履行合作合同的事实;证据20、原告出具的关于其客户情况的说明,拟证明原告只有被告一个客户,目前原告处于停产状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4,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并未提交两项专利的缴纳年费的发票,不能证明涉案两项专利仍为有效专利;证据5、6,原告只截取了部分网页内容,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同时也不能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证据7,系网络打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8、9,证据9系原告单方陈述,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原告的技术是专利技术不是技术秘密,故证据8、9均与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无关;证据10,系原告单方陈述,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同时该费用与本案的赔偿无关;证据11、12、13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的注册资本与本案无关;证据14、15、16、17,均为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证据18,系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证据19,原、被告之间履行合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证据20,原告的客户情况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证据1、2系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材料,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证据3、4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至于被告提异议称原告未提交年费缴纳凭证不能确定涉案专利有效性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事实系本案认定是否对该专利进行保护时应予考虑的事项,不影响该证据本身真实性的认定;证据5、6系有关被告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的证据,尽管被告对该证据从形式上提出异议,但被告对其招股说明书中含有原告所主张的部分内容并无异议且未提交反证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招股说明书中含有原告所主张内容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7,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因所涉专利信息与被告提交的其中一份证据系同一份专利,故本院根据被告提交的该专利证书进行认定,不再对该证据进行认定;证据8、9,因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被告是否与原告有过合作及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技术与本案专利侵权事实的认定并无关联,不予认定;证据10系原告单方出具,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该部分费用与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并无关联,不予认定;证据11、12、13所涉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并无关联,不予认定;证据14、15、16、17系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与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并无关联,不予认定;证据18系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19系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往来凭证,与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无关,不予认定;证据20系原告自行出具的说明,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两份专利证书及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拟证明被告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抛光粉回收再利用技术为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两项专利所涉及的是物理方法,并非招股说明书中所提及的化学方法,故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其证明力结合全案进行综合判定。结合以上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翰林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为化工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原告系“一种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和“一种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两项专利的申请日均为日,授权公告日分别为日和日,专利号分别为ZL××××.5和ZL.1。“一种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发明专利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1、一种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具体步骤为:(1)将稀土抛光粉废渣进行物理分选,去杂,并将废渣颗粒破碎至粒径10mm以下,得破碎后的废渣;(2)在破碎后的废渣中加入浓硫酸,控制反应温度在120℃~180℃,反应3小时~10小时后使物料冷却至100℃以下时出料,得硫酸镧铈浸出物;浓硫酸的加入量由废渣中的稀土氧化物含量确定,按稀土氧化物全部形成硫酸稀土盐的理论需要摩尔量的1.1倍~1.5倍加入浓硫酸;(3)将硫酸镧铈浸出物加水稀释并搅拌均匀,然后用离心或压滤的方法将硫酸镧铈浸出物与固体残渣分离;(4)在分离获得的硫酸镧铈浸出物中加入草酸,得到草酸镧铈沉淀,草酸的加入量以不再出现草酸镧铈的白色沉淀为终点;(5)用离心或压滤方法将草酸镧铈沉淀物分离并洗涤至中性,得分离出的废液和草酸镧铈沉淀物,将草酸镧铈沉淀物在100℃~120℃干燥,即得到草酸镧铈成品。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5)中分离出的废液中加入石灰进行沉淀,得到石膏和清水,石灰的加入量以废液中的ph值达到6~7为终点。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中稀土抛光粉废渣是指用于液晶显示屏、光学玻璃抛光后的氧化铈和氧化镧质量总含量在15%以上的抛光粉废渣,其中铈和镧的原子比为1:0.1~0.5。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2)中所述浓硫酸为质量浓度为98%的浓硫酸。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3)中的固体残渣用去离子水洗涤3次~8次,以充分回收浸出的硫酸稀土盐。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制取草酸镧铈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5)中草酸镧铈成品中铈和镧的原子比为1:0.1~0.5。“一种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1、一种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具体步骤为:(1)在草酸镧铈中加去离子水分散,草酸镧铈与去离子水的质量比为1:1.2~2.0,得到含有草酸镧铈的分散液;(2)用纳米砂磨机将分散液中的草酸镧铈研磨至平均粒径小于0.5微米,得研磨后的分散液;(3)将步骤(2)研磨后的分散液在100℃~120℃干燥,然后装入锂质坩埚中,在窑炉中于800℃~1000℃高温下煅烧分解1h~6h,得稀土氧化物团聚粉体;(4)将步骤(3)得到的稀土氧化物团聚粉体用冲击磨破碎分散,得平均晶粒尺寸为50nm~80nm的纳米稀土抛光粉。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步骤(3)中所述窑炉选自辊道窑、推板窑或抽屉窑。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中所述草酸镧铈是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回收获得的草酸镧铈,草酸镧铈中铈和镧的原子比为1:0.1~0.5。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纳米稀土抛光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从稀土抛光粉废渣中回收获得的草酸镧铈的具体步骤为:(1)将稀土抛光粉废渣进行物理分选,去杂,并将废渣颗粒破碎至粒径在10mm以下,得破碎后的废渣;(2)在步骤(1)破碎后的废渣中加入浓硫酸,控制反应温度在120℃~180℃,反应3小时~10小时后使物料冷却至100℃以下时出料,得硫酸镧铈浸出物;浓硫酸的加入量由废渣中的稀土氧化物含量确定,按稀土氧化物全部形成硫酸稀土盐的理论需要量的1.1倍~1.5倍加入浓硫酸;(3)将硫酸镧铈浸出物加水稀释并搅拌均匀,然后用离心或压滤的方法将硫酸镧铈浸出物与固体残渣分离;(4)在分离获得的硫酸镧铈浸出物中加入草酸,得到草酸镧铈沉淀,草酸的加入量以不再出现草酸镧铈的白色沉淀为终点;(5)用离心或压滤方法将草酸镧铈沉淀物分离并洗涤至中性,得分离出的废液和草酸镧铈沉淀物,将草酸镧铈沉淀物在100℃~120℃干燥,即得到草酸镧铈成品。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蓝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内容的网页打印件,其中有记载:39.抛光粉回收再利用技术。将抛光后的磨粉渣经过物理和化学作用以及高温煅烧,重新制作成玻璃抛光粉,达到新抛光粉一样的效果,实现废物再利用,节约成本。主要技术优势:(1)废物再利用,节能环保;(2)成本低,抛光效果好。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取得的专利名称为一种稀土抛光粉废渣废液的回收和再利用方法(ZL××××.X)。被告提交了两项发明专利证书及年费缴费凭证。两项发明专利名称均为“一种稀土抛光粉废渣废液的回收和再利用方法”,专利权人均为被告蓝思公司。其中一项专利号为ZL××××.5,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专利权人为原告;另一项专利号为ZL××××.X,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两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要判定被控侵权行为成立,首先得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二是被告有实施专利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招股说明中有描述其拥有抛光粉回收再利用技术,即将抛光后的磨粉渣经过物理和化学作用以及高温煅烧,重新制作成玻璃抛光粉,达到新抛光粉一样的效果。原告认为被告只拥有经过物理方法进行抛光粉的回收再利用技术,其描述的化学方法及高温煅烧手段进行抛光粉回收再利用技术是原告的专利技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原告仅提供了一份被告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内容的网络打印件,且该内容中仅有“将抛光后的磨粉渣经过物理和化学作用以及高温煅烧,重新制作成玻璃抛光粉,达到新抛光粉一样的效果”这样的描述,本院无法根据该描述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从而也无法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原告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且原告也认可确实无法进行比对,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实施原告专利行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被告有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故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侵犯原告涉案两项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翰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00元,由原告湖南翰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龙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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