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教学研究会新世纪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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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教育部现有19个内设司、局,“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处”也设在其中。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团体和组织。教育部在1985年至1998年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同,它既是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国立院校的经营者。
一、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 统筹和指导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 统筹管理各类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的教育交流。
十二、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中国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
杜玉波: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王立英: 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李卫红: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杜占元: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郝 平: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刘利民: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顾海良: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级)
林蕙青: 教育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陈 舜: 教育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2]
(2012年)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承办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财务司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承担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国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
六、基础教育一司
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础教育二司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科书,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国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二、师范教育司
规划、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五、社会科学司
统筹规划和协调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新闻电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六、科学技术司
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学生司
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八、直属高校工作司
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规范并监督直属高校办学行为;承担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等有关工作。
十九、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研究生院的设置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211工程”、“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拟订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二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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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我国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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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师范美术教师教育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师范美术教育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教育理论研究滞后的问题,至今全方位系统研究师范美术教育的著作基本上是空白。《新世纪我国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研究》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研究为目标,全方位对师范美术教师教育进行了研究,从宏观角度研究师范美术教育的一般规律、教育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既从理论的高度探讨高等师范美术教育的一般原理,又从实践的领域研究师范美术教育的具体内容、方法及培养目标等。《新世纪我国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研究》借鉴并吸收教育学、心理学、美术学、系统科学的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基础,在着重研究我国教育经验和成果的同时,注意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高师美术教育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了完整的师范美术教育理论框架,适应了我国师范美术教育改革的需要,为师范美术教育理论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张道森,杭州师范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美术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日本现代美术协会会员,中原画院特级画师,中国甲骨文书法艺术研究会理事;高等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国家教育部体卫艺术司高师教材编写组委员。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及成果评审专家,省高校评估专家,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学科规划组专家。至今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16篇;书画作品参展与发表近百幅。已出版学术专著:《世界美术简史》、《中国美术史》、《中外美术对比发展史》、《美术解剖学》、《浙江近现代美术教育史》、《公共美术教育论纲》、《美术鉴赏基本常识》、《中外美术教育史》、《美术教育学》、《外国美术史论》等20部。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研究综述一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研究的意义二
研究的状况三
研究的性质与对象1.研究的性质2.研究的对象四
研究的任务与指导思想1.研究的任务2.研究的指导思想五
研究的方法六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七
师范美术教育研究中的认识问题1.改变教育理念,从学科本位中走出来2.改变课程结构,建立具有艺术特色的师范美术教育课程体系3.要使培养目标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4.重视教师队伍建设5.认真研究师范美术教育制定相适应的评价规则。还要建立师范美术教育法规,依法改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规范高师美术教育八
艺术教育的发展现象的启发第二章
我国师范美术教师教育存在的问题一
历史发展带出的问题1.仓促问世、先天不足2.乱世发展、营养不良3.置身主课以外4.尴尬局面二
观念认识存在的问题1.教育理念的问题2.教育性质认识的偏离3.课程观念的偏差三
教育法制建设问题1.教育法制建设与执行的问题2.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3.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4.依法执教的意义四
体制与管理问题1.办学体制的问题2.投资体制问题3.行政管理体制问题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问题5.院系管理的问题五
师范美术教育理论研究薄弱问题六
招生和就业问题1.招生问题带出的生源质量问题2.毕业生就业制度问题七
师资队伍问题八
课程与教材建设问题九
教育评估和督导的问题1.评估问题2.现代教育督导与督学十
速度与质量问题第三章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基本问题的认知一
关于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的性质1.师范美术教师教育的性质2.“美术学科”与师范美术教师教育3.人文性质4.师范美术教师教育性质的指向……第四章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第五章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第六章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改革中的教师与学生第七章
师范美术教师教育教学与学习第八章
师范美术科研与教育教学评价第九章
我国师范美术教师教育发展历程后记
  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和思想观念虽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美术作为人类意识的物化形态的性质是不变的。现代人在否定的事物形象上常用画“×”的符号,虽然是非常简单的形象表达方式,却是非常明确地再现了反对或否定的意识。对美好的人物和事物,总是以崇敬和热爱的心情去加以描绘。儿童画花、画妈妈、画天安门、画五星红旗,艺术家对世界美好事物的赞美与对祖国的赞美的作品,同样是将意识化为可视形象。  人的意识是以客观物质世界为基础的主观映像,所以是主客观的统一。意识不仅表现为对客观对象的近似摹写的反映,而且还表现为貌似的反映,甚至还表现为同现实毫不相干的虚幻的荒诞的潜意识形态和观念形态。所以美术的表达不仅是客观世界的再现,而且是能动的反映。因此,在美术作品中,也就有逼真写实地再现客观物质世界的质感、空间感的作品,还允许以抽象形态表现情感、情绪的作品,也有以现成物品表达某种哲理的作品等之不同。少年儿童的美术,不论是绘画、手工和设计制作的贺卡、标志等,也都是他们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形式,是意识表达的物化形态。  ②美术是人类创造的审美对象  人类初始,在制造为满足生存需要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的同时,便产生一种超生物的符合视觉感官享受的一种审美需要,即“形”的适宜与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这种对美的需要更加突出,从而使劳动工具、生活用品的制造以及视觉传达的一切形象,都注入了审美意识而成为一种审美形态。因此,美术具有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的双重属性。  美术作为再现和表达人的意识的手段,也是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手段,成为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生产力。美术活动不断创造出崭新的审美对象和审美的现实世界,不断地建构着人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美术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和反映,是以现实生活中的美的事物和美的形态为依据,反映这种美并揭露与其相对应的丑,从而不断地创造出新的美的形态和审美对象。美,应该是美术作品的灵魂,是美术的核心性质。这种性质是为了满足人的审美需要。从这一点来说,美术是以物质为媒介,以审美观念为灵魂的造型艺术,是人类为了审美需要而创造出的新的美的形式和美的物质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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