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萨食品公司 案例人力资源规划案例管理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生产运作管理之案例分析论文-超级食品公司库存问题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生产运作管理之案例分析论文-超级食品公司库存问题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1|
上传日期: 20:34:5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生产运作管理之案例分析论文-超级食品公司库存问题.DOC
官方公共微信(孔律师系原告代理律师)
1、证据名称:(鼎升食品有限公司)工资考核晋级审批表
&&&&&证据来源: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证明目的:A,申诉人张长征系第二被诉人职工(其他申诉人亦同,*在每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档案中均有此种表。)
&&&&&&&&&&&&&&&&&&&&& B,第二被诉人的主管部门为第一被诉人(前连云港市贸易局)。
2、证据名称:连发『2001』17号文
&&&& 证明目的:市委、市政府下文撤销贸易局,保留商业协会。
3、证据名称:连委办发『2002』75号文
&&&& 证明目的:市委、市政府下文撤销商业协会,组建商业资产管理公司。
&&&& 证据来源:连云港市市政府
4、证据名称:连云港鼎升有限公司章程(首页)
&&&& 证据来源:连云港市工商局
&&& &证明目的:第四被诉人是第二被诉人的股东之一。
5、证据名称:企业吊销资料查询表
&&&&&证据来源:连云港市工商局
&&&& 证明目的:第二被诉人直至2001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6、证据名称: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 证据来源:连云港市工商局
张长征,男,57岁(1948年2月出生),1961年1月参加工作,住址:新浦区巨龙街21-15#楼102室
王彩美,女,46岁(1959年12月出生),1979年7月参加工作,住址:新浦区巨龙南路40号
周习斌,男,51岁(1954年12月出生),197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瑞锦花园4号楼三单元
汪州永,男,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兴隆路28-3号
周启高,男,50岁(1955年12月出生),197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小学路15-5号
赵士春,男,54岁(1951年10月出生),1970年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沿河南路新贵都楼7号楼1单元302室。
邵士林,男,48岁(1957年12月出生),1912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后河街开年巷28号。
刘以汉,男,42岁(1963年9月出生),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东风街烟草路邮电宿舍楼4单元101室。
候爱华,女,41岁(1964年8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东风街烟草路邮电宿舍楼4单元101室。
曹开秀,女,47岁(1957年10月出生),1975年5月参加工作,住海州区沙沟村东门组2号。
周永秀,女,48岁(1957年3月出生),1975年5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临洪街183号。
郑典萍,女,47岁(1958年12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新浦区浦西街新中巷5号楼1单元401室
周长生,男,48岁(1957年2月出生),1975年5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临洪街临西路12号
蒋宁海,男,41岁(1964年5月出生),19 年 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朝阳西路24号楼
焦纪娟,女,38岁(1967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民族街293-8号
陈厚友,男,45岁(1960年10月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新新街永成巷19号。
高干,男,42岁(1963年5月出生),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临洪西路18号。
吴开英,女,48岁(1957年11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福星路9-69。
周玲,女,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麻纺小区2号楼4单元502室。
李虎臣,男,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西小区67号楼3单元303室。
张风兰,女,48岁(1957年9月出生),1975年9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海连东路35号楼5单元201室。
杨根富,男,48岁(1960年6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葵花街29号楼1单元302室。
刘建明,男,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
王同英,女,48岁(1957年2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新中社区造纸巷58号。
沈万业,男,45岁(1960年8月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南小区玉带新村
韩斗成,男,50岁(1955年2月出生),197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龙河小区36号楼1单元301室
孟庆忠,男,48岁(1957年12月出生),1976年5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葵花街17组15-6号。
张祝莲,女,48岁(1957年2月出生),1975年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外仓街农业局宿舍
董晓华,女,48岁(1957年8月出生),1975年9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西小区大庆街电子局宿舍楼101室
周长军,男,40岁(1965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正大制药厂宿舍2号楼301室。
路晓梅,女,42岁(1963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
刘建玲,女,42岁(1965年5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长乐新村D组4号楼3单元702室。
宋和清,女,49岁(1956年3月出生),1975年5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外仓街汽车公司宿舍。
咸义国,男,50岁(1955年9月出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公园小区A楼4单元601室。
单宏声,男,43岁(1962年11月出生),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北小区福星路8-24号。
席雨兵,男,47岁(1958年1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双池街池西巷41号。
陈改莲,女,45岁(1960年10月出生),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双池街池西巷41号。
孙根柱,男,49岁(1956年3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盐河社区永新南巷2号楼4单元101室。
赵桂英,女,45岁(1960年11月出生),1976年10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盐河社区永新南巷4号楼4单元402室。
杨根霞,女,45岁(1960年10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海宁小区建设东路44号楼3单元201室。
杨善芹,女,49岁(1956年11月出生),1983年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海南小区94号楼302室。
陈新华,男,45岁(1960年10月出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临洪西路23-27号楼。
张晏晏,女,49岁(1956年11月出生),1973年6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幸福街57-2号。
何振成,男,48岁(1957年1月出生),1975年12 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巨龙小区21-15号。
柳素华,男,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巨龙小区21-15号。
朱永刚,男,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新新路142号四号楼101室。
刘其文,男,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
李建新,男,52岁(1953年7月出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气象局宿舍楼一单元501室。
尹丽萍,女,47岁(1958年10月出生),1976年5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淮海街昌盛路16-67号。
曹德才,男,48岁(1957年10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住新浦区海宁社区(玉带新村)海昌南路162-6号楼三单元301室。
陈爱红,女,41岁(1964年9月出生),1981年12月参加工作,新浦区巨龙南路21-9号楼2单元402室。
李玉华,女,46岁,(1959年6月出生),1979年10月参加工作,新浦区后河街48号楼。
陈玲,女,45岁,(1958年1月出生),1976年5月参加工作,新浦区沈圩街福星路13-33号。
唐霞,1972年1月(1958年12月出生)参加工作,新浦区新桥街制药巷142号,5473208。
王月华,1979年10月(1956年8月出生)参加工作,新浦区陇北街157号楼四单元101室,5606715。
以上均为原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无固定期限职工。
原告诉讼代表人:张长征、王彩美
委托代理人:孔祥翔,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76456。
被告:连云港商业资产管理公司,住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元。
被告: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住址:新浦区海连中路74号,法定代表人:梁锦章,住址:巨龙小区15#2单元302室。
被告:连云港市永祥食品厂,住址:新浦区海连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成。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1998年10月至2001年1月间劳动关系成立。
&&&& 2、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三被告从2001年2月至今劳动关系成立存续。
&&&& 事实与理由:
1998年4月,第一被告(当时称贸易局)在其会议室向第二被告的部分干部、职工代表传达了要将第二被告与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一同破产的通知。当月,第二被告的经理、法人代表梁锦章按第一被告要求在本单位会议室向中层以上干部传达了第一被告要将第二被告(鼎升公司)破产清算的指示。1998年9月的一天,第二被告的职工正在生产,第一被告的相关领导突然来到第二被告处,强令立即停产,理由是如不停产就会招致外地法院的强制执行。原告被迫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工厂,从此停产。
之后,原告被告知企业破产清算了,要求职工到企业进行结算,第一被告的原办公室主任张桂兰、财务科长刘新国等人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发放给原告数目不等的现金(一万元左右)。许多人当时拒绝领取。
&& 原告当时年龄绝大部分在40岁-55岁之间,均为无固定期限职工,女职工占四成,人均工龄超20年,我们背负着沉重的家庭负担和精神压力,开始艰难的重新择业之路,其中磨难与艰辛实不堪言。但我们内心一直认为我们是为国家体制改革和长远发展作出的牺牲,心中尚有一丝安慰。
&& 可是,原告陆续发现有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第一被告又设立了永祥食品厂(第三被告),原第二被告的资产(如:库斯科、海连中路建材市场、鼎升食品商店等)均被第三被告占有、使有、受益,第二被告仍在原办公场所内办公。我们疑惑了!
直到近期,我们才知道,第二被告从来就没有被破产清算过,直到日因未及时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作为企业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其名下至今仍有资产!
原来这是第一被告尽心策划的一场骗局,假破产清算之名,将原告扫地出门,将第二被告原占有的数千万资产和所有的数百万资产划至第三被告名下,原第二被告的几个管理人员摇身一变成为第三被告仅有的几名职工,将包括数百万资产设备在内的所有生产设施废弃,利用职工从事生产、经营长达五十多年的工厂和车间弃工经商,致使职工无法从事生产经营。第三被告只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承担责任和义务,对其余职工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 我们震惊了!我们愤怒了!被告的行为为党的政策所不许,为国法所不容,为道德所谴责!
第二被告既未进行清算、注销,又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其在2001年1月被吊销前依法应当支付职工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第一被告作为第二被告的主管部门更是其假破产的总导演,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被告作为第二被告唯一合法存在的投资股东并参与了第一被告导演的假破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被告对第二被告进行了吸收合并,承接了第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与原告延续了劳动关系,在第二被告被吊销后依法应当支付被告的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因第三被告系第一被告的独资企业,第一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日,原告向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时效为由,在日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处。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征,男,57岁(1948年2月出生),1961年1月参加工作,住址:新浦区巨龙街21-15#楼1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商业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员,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梁锦章,该公司经理。住址,巨龙小区15#2单元302室,联系电话:228408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永祥食品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成,该厂厂长。
上诉人因不服新浦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新浦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进行公平、公正审理。
上诉理由:
一、新浦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严重不公正。在本案开庭前,审判员通知(原审被告)是&谈话&,开庭前又称是证据交换,开庭后又按正常审理程序进行;在证据质证阶段,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商业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予质证,审判员要求被告庭后提供;在法庭调查阶段休庭后原告一直等待继续开庭,却等来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此外,庭前审判员与原鼎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锦章谈话后,竟认为其不适宜出庭,显属不当。
二、原审裁定认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将其2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鼎升公司成为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独资控股企业。
其认定的依据仅仅是被告商业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在1998年7月签订之转让协议复印件。且不说复印件不足为证,涉及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应属公司变更,如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依相关法规应属无效。
三、原审裁定认为,原告所属企业(鼎升公司)已消亡,财产已清算完毕,原告原告对鼎升公司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
鼎升公司&消亡&,是因为其2001年1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见原告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法经『2000』23号)明确说明,不应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向原审法庭提供了鼎升公司至今名下仍有房地产(估计价值上百万)的确切证据,原审法庭却为何视而不见!
四、原审裁定认为,原告与被告商业资产管理公司、被告永祥食品厂无劳动关系。
原告之所以列商业资产公司、永祥食品厂为被告,并非是因为原告与之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是因为鼎升公司未进行破产、清算、注销,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在商业资产管理公司主持下,开办了永祥食品厂并吸收、合并鼎升公司,因永祥食品厂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数额被注销,商业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上述事实原告向原审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且被告商业资产管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证实。
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复函(劳部发『号)中明确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阶段,连云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仅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未否认三被告的被诉人资格。原告在时效方面补充了十四份证据后,向原审法院起诉,当庭被告与原审法院均未对原告的时效提出异议,则原审法院不应再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从1998年9月的一天被告商业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领导强令鼎升公司停产那一天起,我们鼎升的职工们已不屈的抗争了八个年头,恳请司法机关能够给予我们最后的公正,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公开审理此案,还我们这些为国有企业贡献了半生甚至大半生的职工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长征,男 1984年2月生、下岗职工,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街21-12#楼102室、联系电话:
(以下54名申诉人略)
以上均为原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无固定期限职工。
申诉人因与连云港市商业资产管理公司,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永祥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终字第0106号民事裁定及该院(2006)连民一监字第16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依法提起申诉,请贵院依法全面、公正的复查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而本案无论在认定事实还是审判程序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原裁定认为:&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将其2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鼎升公司成为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独资控股企业,1998来了9月4日,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申请破产,鼎升公司被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纳入破产企业范围&而这一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
①&&&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与连云港极美生化食品总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纯属子虚乌有,申诉人向两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鼎升食品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都没有这一变更登记,难道股权转让能仅凭两股东口头说转让就转让了吗?
②&&& 鼎升公司被破产清算更是违背事实,的确,所谓鼎升公司破产,未公告、未清算、未注销,但实际上呢?仅申诉人查明、并向人民法院提供鼎升公司房产价值达百万之多,这是破产吗?纯粹的欺骗工人!我们这些老职工为企业奉献了大半辈子,难道他们说一句破产就破产了吗?如果破产呢,现有的一百多万财产归谁呢?原审法院为什么不能仔细审核一下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呢?
③&&& 由于鼎升破产的假相有可能被揭穿,上级部门就在鼎升尚未清算、注销情况下,在鼎升公司的厂址又设立永祥食品厂,可永祥食品厂因资金不足法定数额被注销,给人的印象便是申诉人再也没有单位呢。我们的领导就是用这样的伎俩玩弄着法律,玩弄着数十名辛苦了大半辈子的职工,而上百万元的资产就成了不归天管、不归地管的无主财产。任由少数人中饱私囊,这还有法纪吗?一方面少数人私吞国有资产。一方面大部分职工申告无门。这难道是法治中国所需倡导,实现的法治吗?中国人民八年抗战尚能打败侵略者,可鼎升食品厂的个人要审告多少各8年才能要回自己的名份呢?
二.原审法院(一审)程序严重错误,可二审法院却不予审查。
让我们来看一下二审法院的判决原文:&&&&&&&&。因此本院对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程序违法,鼎升公司依然存在,原审法院不应以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等上诉理由不予审查。&。天啦,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鼎升公司是否存在?二审法院对此都不作审理,那它审的是什么呢?什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不作审查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一次诉讼连最起码的争议都没有解决,怎么能说这样的裁决是公正的?违反程序审理都不予纠正,又如何保证实体审理公正?我们的人民法官难道就连这点法律素养都没有吗?
&&& 上诉人实在不想把我们的法官说的有多么的不济,但既然基层人民法院解决不了问题,申诉人只好向高级法院申诉了,但愿我们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不会像下面法院的法官那样,闭着眼睛判案!
&&&&&&&&&&&&&&&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诉人:张长证
&&&&&&&&&&&&&&&&&&&&&&&&&&&&&&&&&&&&&&&&&&&&&&&&&&&&&&&&&&&&&&&&&&&&&&&&&&&&&&&&&&&&&&&&&&&& 二00六年十月十五日
再审听证代理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诉连云港市商业资产管理公司、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永祥食品厂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作为原连云港鼎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的代理人,就听证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观点,供法庭参考:
听证争议焦点实际可归结为鼎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是否存在?,更直接的说是鼎升公司是否按法定程序破产?鼎升公司是否存有资产?
本代理人认为鼎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然存在,鼎升公司并未进行破产;为此本代理人一审、二审中向两级法法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并在庭审中充分予以了充分说明,此处不再赘叙。
商业资产管理公司认为鼎升公司已经破产,并且是由其亲手操作&破产&的。其理由是,鼎升公司的股东之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将其20%的股份无偿全部转让给鼎升公司的另一股东连云港极美食品生化总公司,然后将鼎升公司变更为鼎升食品厂,再将鼎升食品厂随同极美公司破产。
首先,所谓股份转让协议是伪造的,出席听证的鼎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锦章明确表示不知晓该协议;在工商部门保存的鼎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任何反映,上述所谓鼎升公司&股份转让&行为,未向工商部门申请,更未被核准!不仅鼎升公司的广大职工不知道,连鼎升公司的法人代表梁锦章也不知道,完全是商业资产管理公司非法的暗箱操作。
再者,为&破产&目的而将一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转让&、&变更&、直至&破产&,其目的的非法性决定其行为和后果必然是非法的。鼎升公司作为一家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仅有的两名股东相互转让股份,出现极美总公司成为唯一股东的情况,该公司如决定解散,也应当独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将鼎升公司纳入极美总公司的破产范围,必然损害了包括鼎升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现以数字说明,假如鼎升公司的债权及资产总额为100万,债务为80万,而极美总公司的债权及资产为1000万,债务为3000万;如鼎升公司单独清算,鼎升公司的债权人完全有可能得到全部清偿;而将鼎升公司纳入极美清算, 鼎升公司的债权人就不可能得到全部清偿。事实也是如此,鼎升公司的债权人在极美破产案中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清偿。
劳动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申请人商业资产管理公司、鼎升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侵犯了鼎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百余名职工的劳动权,是不折不扣的违宪!
实际过程也是如此。鼎升公司被商业资产管理公司强令停产后,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原极美清算组组长罗士海因清算中的犯罪行为被判刑),鼎升公司的数百名职工失业下岗,至今很多人生活困难,债权人的利益付之东流(原鼎升公司债权人未得清偿一分钱)。
有失必有得,得者商业资产管理公司也!商业资产管理公司占有者原鼎升公司的19亩土地,即现海连中路建材市场、海连中路门面房(至今仍在鼎盛升公司名下)、库斯科娱乐城,以永祥食品厂的名义坐收租金,赖掉了债务,撵走了工人,坐收租金,岂不悠哉!
司法是人民获取救济的最后途径,相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最终公正的判决。
&&&&&&&&&&&&&&&&&&&&&&&&&&&&&&&&&&&&&&&&&&&&&&&&&&&&&&&&&&&&&&&&&&&&&&&&&&&&&&&&&&&&&& 代理律师:孔祥翔
&&&&&&&&&&&&&&&&&&&&&&&&&&&&&&&&&&&&&&&&&&&&&&&&&&&&&&&&&&&&&&&&&&&&&&&&&&&&&&&&&&&&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孔祥翔律师
联系电话:
问题标题:
问题内容:
问题越清楚,回答越精确!详细描述会得到律师更针对性的回复!
孔祥翔律师
孔祥翔律师,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国家三级律师、经济师。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三年大型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曾被推选至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2000年执业律师,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连云港
作者律师:
擅长领域:
作者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作者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作者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作者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作者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上海猎鹰食品有限公司(案例)—兼论跨文化企业的有效管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上海猎鹰食品有限公司(案例)—兼论跨文化企业的有效管理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江西某食品公司精益生产咨询成功案例
产品数量:
产品规格:
产品包装:
产  地:
产品价格:
交货地点:
付款方式:
客户关键问题:该公司主要从事肉制品的加工及销售,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逐步成长为集科研、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肉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将始终以“为人类更健康的生活”为企业使命,导入谷唐精益管理项目,励志打造中国食品行业的著名品牌。&谷唐解决方案1. 6S管理与目视化2. TPM设备管理3. 小集团改善活动4. 大课题改善活动5. 生产流程优化与周期缩短6. 降低库存&客户价值1. 人均产量提升32.6% 2. 市场反馈的客诉降低10%3. 过程积压降低98.4%4. 过程返工率降低56.9%5. 生产吨耗降低13.6%6. 关键设备异常停机时间降低38%7. 生产周期缩短24.4%8. 生产均衡性提升,处于可控范围内的生产波动提高42%9. 库存周转天数降低26.6%10. 建立了包含方针管理、生产管控、品质管控、设备管控、物流管控在内的管理体系&客户感言:陈总在去年的春节宴会上,道出了心声与期望:“企业最大的浪费就是员工的聪明与智慧没有得到挖掘与发挥,这几年来大量事实和数据,足以证明公司所取得的成绩。但是社会在不断发展,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未来我们将与谷唐咨询公司更加紧密的合作,把我们的企业打造成为行业的标杆”。欲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浏览
暂时没有添加商业伙伴!
联系方式: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709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豪萨公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