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50万发展现状及其务实案例的论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民事赔偿问题研究--《华侨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民事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这两种险种都是责任险,但又在性质、赔偿责任、诉讼地位、保障范围、免责条款、保险费率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的保险,应以尊重契约自由精神为基本原则,但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进行法律效力审查。交强险是一种政策保险制度,交强险的本意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外还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害者,分担事故风险,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因此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为了其持续健康发展,交强险制度不仅要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还要兼顾公平和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交通事故随之产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保险条款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对“超医保不赔”、“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不赔”、“家庭成员除外责任”、“乘客不赔”、“对牵引车与挂车歧视条款”等等,严重损害了受害第三者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重视对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审查,才能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起到好的价值指引作用,本文注重结合保险实践及审判实践,提出问题,并予以分析,注重社会效果与理论的结合,应从中央层面重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加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运转步伐,充分发挥其对受害第三者的救济作用,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3【分类号】:D922.14【目录】:
摘要3-4ABSTRACT4-11引言11-13第一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概述13-18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及其分类13-14 二、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联系与区别14-18
(一)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联系14-15
(二)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15-18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8-23 一、 我国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18 二、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审判实践中的混淆问题18-23
(一) 诉讼地位的混淆18-19
(二) 免责条款混淆19-22
(三) 牵引车与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待厘定问题22-23第三章 境外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及借鉴23-28 一、 境外国家及地区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23-26
(一) 美国23-24
(二) 英国24
(三) 德国24-25
(四) 瑞士25
(五) 日本25-26
(六) 我国台湾地区26 二、 对我国相关保险制度规定的可借鉴之处26-28第四章 完善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获得保险赔付的几点建议28-46 一、 保险公司诉讼地位标准的问题28-31 二、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免责条款的完善31-43
(一) 法定免责条款的修正31-33
(二) 约定免责条款的修正33-37
(三) 交强险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的依据37-39
(四) 受害“第三者”范围的界定问题39-41
(五) 牵引车与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待厘定问题41-43 三、 成立汽车保险协会,实行汽车保险联网通赔43-44 四、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44-46结语46-47参考文献47-50致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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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包含自己车上的人员吗
假如自己车被撞或撞人,自己车上的人受伤,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吗?
提问者采纳
你好,我是深圳平安业务员,车险是我的业务。商业车险分为很多不同的内容: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伤害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等内容如果你是事故的责任方,不管是碰到别我的车辆和车外物件,你造成别人的损失,将由交强险和第三者险来进行赔偿,交强险先赔,不足部分由第三者险赔。对于车内的司机乘客伤害,第三者险是不赔的,要看你买了车上人员伤害保险没有。如果第三方是事故的责任方,你的车的损失及车上人员受伤都属于第三方车辆的第三者保险了,对方的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需要负担你的车辆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赔付的。希望以上回复足够清楚。
如果第三方是事故的责任方,我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能负责我的车的损失及车上人员受伤吗?
不能,如果是对方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你的损失的,保险伤害责任也是跟民法规定来的,谁伤害,谁赔偿,是对方伤害的,就由对方赔偿,对方保险公司承保了这个保险,就由对方保险公司负责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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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这起交通事故的性质,一般交给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最好。
如果别人的车撞了我的车,我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我的车及车上人员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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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发布人:&&发布日期: 16:40&&共5273人浏览
  摘要:本保险案例最突出的问题是车上人员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被保险人投保时不要混淆其概念。
  案情介绍
  2005年1月7日,某市橡胶机械厂为单位的一台东风轻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人员险三个座位每人1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8日至2006年1月7日。
  2005年8月9日该单位驾驶员冯某驾驶该车行驶到丹沈公路一处盘山道的弯路时,路边的闲散人员胡某看到车速放缓,便扒上车去偷盗车上所载粮食,冯某从后视镜发现后,一时分神,将东风货车驶入反道与对面驶来的一台捷达轿车迎面相撞。这起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冯某重伤致残,胡某摔下车死亡,捷达车驾驶员金某重伤,乘员于某轻伤的后果。经过交警现场查勘处理,认定冯某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某橡胶机械厂就本案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如下索赔;东风货车损失13000元、驾驶员冯某医药费和伤残补偿费58000元,捷达轿车损失39000元,捷达驾驶员金某医药费32000元、乘员于某医药费500元。因为交警认定货车是全部责任,偷盗者胡某的家属也向橡胶机械厂提出索赔补偿费10万元。对索赔金额达到242500元,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两车损失和双方车上乘员损失共计94500元,对货车的驾驶员冯某只认定赔付10000元,而对偷盗者胡某的损失不做赔偿。
  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于是橡胶机械厂和胡某的家属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理赔焦点
  其中被保险人橡胶机械厂认为本厂的车辆已投保了三个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并及时足额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给予足额赔偿。
  其中因为投保了三名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在本次事故中车上的受害人只有两名并不超出我们的投保条件,其中偷盗者胡某出险时也在该保险车辆上,事故的发生是致胡某死亡的直接诱因,现在胡某的家属向本机械厂索赔,所以我们只能向保险公司转嫁我们的风险。
  理赔结论
  经过法庭调查和听取双方当事人辩护,参阅当时签订的保险单、相关保险条款,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赔偿货车及捷达轿车两车损失及双方车上人员损失共计104500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冯某只认定赔付10000元。胡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予赔偿。
  1、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和第三者有本质区别: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2、法院认为,捷达车上的两名受伤人员为本案中货车的第三者,按本保险合同应得到足额。而货车驾驶员冯某是保险车辆上的司乘人员,按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只能得到每人的最高保障额10000元,保险公司对此做出赔付,履行了保险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
  3、其中偷盗者胡某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已做出明示,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分项注明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伤亡。胡某的情况应属违法搭乘者,所以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本案点评
  本保险案例最突出的问题是车上人员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车上人员保险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其保险责任是: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两车有车质区别,不能相互替代,被保险人投保时不要混淆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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