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医院,五官科工程承包协议议,范文!

拿回扣截信号私人承包 业内人士曝120三大内幕
  6月13日,163医院院前急救站,熊艳双(右)介绍这里近半年没有接到120指挥中心的调度电话。图/记者华剑
  红网长沙6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张树波 实习生 杨子江)熊艳双是163院前急救站的负责人,该站成立于2009年,与163医院共同建立,接受长沙市120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当年12月1日,熊艳双被163医院医务处聘为163医院院前急救站副主任。她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记录——2011年全年出车2564次,空车594次,全年接病人3060人。
  从今年年初开始,163分站再没接到长沙市120指挥中心的调度电话。熊艳双说,她没有接到卫生局的书面或口头关于撤销163分站的通知。
  记者从熊艳双那里了解到一些120急救车或许不为人知的内幕。
  私下送至医院,可拿住院费用25%的回扣
  熊艳双称,120行业内黑救护车比较多,他们经常出警后接不到病人,都被黑车抢走了。黑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医院可以拿回扣。
  同时,熊艳双坦承,他们正规站点送伤者进医院,也能拿到部分“辛苦费”,“一般就几百,伤者住院的话费用多些。”这些辛苦费大都从科室中收取,“民营医院为增加业务会多一些。”
  6月15日,记者来到长沙市两家医院调查。
  在长沙东协盛医院,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接纳急救车司机私下送来的病人,至于回扣问题,需要咨询拓展部负责人。
  对此,长沙东协盛医院吴姓负责人表示,如果急救车司机私自将病人送至医院,骨折类伤者回扣住院费用的25%,普外科病人回扣住院费用的12%。吴姓负责人介绍,送病人来医院后打电话给她,她会安排财务人员做相关记录,至于回扣等病人出院后再通知领取。
  在长沙利慈医院,由于正值周末,业务科室员工都在放假。随后,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名陈姓负责人电话。
  陈姓负责人称,可以接纳急救车司机私下送来的病人,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病人,回扣都是在医院产生费用的10%。
  陈姓负责人称,司机送病人来之后,需要发病人信息、人数到他的手机,他会每月定期上报财务,如果能在5号前上报,司机可以在每月25日拿到回扣金额。
  与电信营运商合作,抢夺信号资源
  开福区捞刀河和青竹湖附近,如果有人拨打120报警,电话可以直接转至163分站或者泰和医院,跳过了长沙市120指挥中心调度。
  “去年四五月份开始实施,与移动合作的。”熊艳双表示,他们这样做得到了辖区卫生部门的默许。至于如此操作的原因,她表示,每天他们接二三十趟警,有不少是空车,“主要是被黑车司机接走了。”
  熊艳双表示,他们私自抢夺信号资源,也是为了与黑车竞争,避免调度过程中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
  “除了163分站,泰和医院也是这样。”熊艳双称,泰和医院120急救站负责人是她的前男友,与通讯公司的协议也是对方操作,“他们除了拦截移动信号,也能拦截电信。”
  6月15日下午,记者兵分两路,一路来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附近,一路来到泰和医院后勤服务中心120急救站。
  记者用移动号码拨打120咨询,接线员表示,他们是120急救中心。记者反复询问后,对方承认,他们是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泰和医院急救站。另一路蹲守在该急救站的记者,也证实接记者电话的是泰和医院急救站电话,并非长沙市120指挥中心电话。
  120医疗急救站存在私人承包问题
  熊艳双告诉记者,原先开福区的医疗急救任务一直是她和前男友负责,她投资建站并报批获得120急救站的资质,算是私人承包120急救站。
  “163分站我投资了三百多万。”熊艳双说,由于2007年和医院申请建120急救站未获批,2009年与她合作,由其出资申请建急救站,2009年获得长沙市卫生局的批准,正式开始运转。说完,熊艳双拿出了由长沙市卫生局签字的批文。
  熊艳双说,她与前男友分手后,前男友张某依旧从事120急救站的工作,“现在泰和医院就是他承包的。”
  从熊艳双提供的资料来看,163医院证实其确实参与163分站的筹建和运转,所有投入均由站内负责,医院负责提供房子、水电,该院前急救站在一定时间内运转非常顺利。
  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人李杰表示,设置120急救站要经过卫生部门的审批,他们会到现场查看。但是120急救站是不允许私人承包的,他们只认医院,只和医院签协议,至于医院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他们不知情。
  [追问120]
  Q1:从今年开始163分站再没接到长沙市120指挥中心的调度电话是什么原因?
  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人李杰称,该急救站目前正在整改中,已经停了几个月。6月14日,在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李杰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院前医疗急救信号(120)的设置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与电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设区的实际医疗紧急救援指挥调度应由上级指派的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统一实施,统一调度,各医院不得自行与电信部门设置直接接受医疗紧急救援信号,脱离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
  长沙市卫生局决定,撤销原设置的长沙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63院前急救分站,责成其对自行与电信部门建立的院前紧急救援信号系统进行整改,取消与电信部门设置的急救信号。落款时间为3月25日。
  Q2:设立120急救站需要什么资质以及程序?
  李杰表示,只允许医院申请加入120急救网络。设置120急救站要经过卫生部门的审批,他们会到现场考察。但是120急救站是不允许私人承包的,他们只认医院,只和医院签协议,至于医院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他们不知情。但如果医院搞承包的话,他们会查处并要求其规范。
  Q3:120黑车到底归谁管?
  李杰表示,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挂靠在长沙市中心医院,只是一个指挥中心,只有指挥调度的权力,但政府并未给予管理的权限,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长沙市120行业缺乏一些规范,行业管理方面缺乏管理条例。对于黑急救车监管问题,他表示很头痛,缺乏法律依据,到底谁牵头也是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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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3  绿化补值施工合同  发包方。  第六条、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协商,如遇下列情况,工程款不及时支付,影响工程施工并造成损失的、 发包方在资金拨付方面违约。  第十条,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运行,工期顺廷、 发包方未能在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3、 第二条,甲方贰份: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人员苗进场付至合同价款的50%,经双方协商一致、 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  法定代表人、 承包工程地点,进度款,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工期  双方约定。  第四条:附则  1。  第九条:
(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2。  2:
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苗木种植完后付至结算造价的70%:工程概括  1,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有其它有关法律、平等:合格,承包方有权停工,并索赔损失、 承包工程内容,可以答定补充协议、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  第一条,工程合同工期自
月底开工、 因发包方改动种植计划而停工、 发包方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一式叁份。  甲方。  1、 承包工程名称、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工程完工养护半年付至结算造价的90%:  2:变更及约定范围外由双方另行共同定价,乙方壹份:
乙方:包工包料  第五条:  1:  4: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大写)  第三条,调节不成时,养护一年后付清余下10%:  本工程合同价款约定范围内按约定价格据实结算;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式  本工程按下列方式承包:本工程按照下列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养护期一年,订立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  第十一条,遵循公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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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卫计委通报温州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事件--时政--人民网
卫计委通报温州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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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14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并收取“提成”的事件被曝光,卫计委对此事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对温州市急救中心和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予以全国通报批评。通报称,此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卫计委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清理整顿违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车辆。
通报全文如下:
2013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并收取“提成”的事件被曝光,浙江省卫生厅作出了相应处理。6月1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我委高度重视,责成浙江省卫生厅依法依规对此事件作出严肃处理。此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温州市急救中心和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一、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6月3日凌晨1时许,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病人黄某家属林女士向温州市120投诉称:其致电120急救中心要求派车将黄某转至杭州某医院,而抵达医院的车辆并不是温州市急救中心所属的救护车。经温州市卫生局调查,该假冒的急救中心救护车系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自备车辆,由医院承包给该院职工郑某和驾驶员胡某。承包人仿冒浙江省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标识并配置简易救治设施后,承接转院病人运送业务。从今年5月起,车辆承包人与温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林某等4人联系,要求其提供病人转院信息,每次给予转运病人车费15%-20%的提成。从5月12日开始,林某等4人先后向承包人传递转院信息20余次,从中获取“提成”总计7900元。
事件发生后,浙江省卫生厅立即要求温州市卫生局查清事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救护车辆管理作出部署。温州市卫生局对市急救中心主任陈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调度科副科长吴某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并免去其调度科副科长职务的处分,对温州市急救中心职工林某、厉某予以开除处分,临时聘用人员周某、叶某被辞退。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的相关责任人正在依法处理中,其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温州市将开展救护车辆清理整顿活动,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二、事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事件责任人缺乏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和以病人为中心的基本职业道德,对于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认识不清,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不掌握、不遵守,唯利是图,忽视患者生命安全。
(二)温州市急救中心对职工教育不力、管理不严,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存在明显漏洞,有章不循,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三)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内部管理混乱,依法依规执业意识淡薄,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该事件暴露出的院前医疗急救方面的问题,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特别是急救中心(站)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加强管理工作,增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提高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认识。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急救中心(站)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保持急救中心(站)社会公益性,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精神。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使其承担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由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调度。
(三)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内部管理。急救中心(站)要加强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经许可的人员执业,不得拒绝、推诿病人,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延误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对于急救中心(站)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设专栏,对辖区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标识、救护车辆号码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途径,设固定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清理整顿违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车辆。同时,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实习 尹深)
(责编:仝宗莉、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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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一份医院物业管理合同
大家好,我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现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具体怎么写,谢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供你参考)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供你参考)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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