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现状现状…原因…该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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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十二五”规划研究课题…
来源:《改革》
关键词:生态,十二五
摘要:中国的生态和环境变化态势是稳中有好但改善缓慢。“十二五”期间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路应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生产、消费、贸易等领域全方位加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从制度层面形成全社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的合力,优先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和实行对环境质量的健康风险管理。为实现“十二五”末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主要目标,应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主体功能区划为依据,合理布局产业,解决重点区域问题;优化制度建设,强化政策导向,通过产业政策和治理行动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政策协调体制,落实相关部门责任;以人体健康为本优化环境保护相关行政资源配置并形成以健康影响为依据的环境管理制度;通过技术进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和环境管理效能;进行农村环境重点整治。
关键词:环境,“十二五”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是中国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关键时期――发展方式的转变应基本成型且主要发展指标应在这个时期末逼近目标。为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了一条路径――“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沿着这条路径,可以根据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能力,针对下一阶段中国主要环境问题,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十二五”期间的生态文明建设思路、目标和政策建议。
一、当前中国生态和环境变化的基本态势:稳中有好但改善缓慢
在即将过去的“十一五”中,尽管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不减,中国完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领域目标的情况总体来看还较“十五”期间为好。这种“较好”的依据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3个约束性指标均在2008年和2009年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将有望成为首个环保指标如期完成的五年计划(规划);而且,这种“较好”是有环境保护能力作支撑的:相对“十五”末期,目前全国已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149万吨/日,新增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9712万千瓦,关停小火电1669万千瓦,财政性环境保护投入约占GDP的1.5%……
这种“较好”还可以更直接地从全国环境质量的面上变化看出。水环境方面,从地表水环境质量来看,尽管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严重,但大江大河水环境质量总体上呈稳定状态,且淮河流域总体水质由重度污染变为中度污染,水质有所好转;大气环境方面,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提高,达标城市比例显著上升,大气中S0
总体来说,相对“十五”期间,“十一五”期间中国的生态和环境变化态势是稳中有好――环境质量基本保持平稳状态,生态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某些区域的少数指标开始转好。这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的“局部好转、整体恶化”情况相比,有质的变化;也比一些发达国家在这个发展阶段环境质量的变化更好――在工业化、城市化中期就已经基本终止了环境恶化的趋势。
不过,应该看到,这种“稳中有好”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环境治理、生态建设工作共同致力的累积成果,只是由于发展阶段的变化、治理力度的加大以及相关监测的阶段性才使得这个总体态势的变化在“十一五”期间初露端倪;还应该看到,尽管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环境质量仍有四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地表水的污染依然严重,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2008年中国地表水746个国控断面,Ⅰ到Ⅲ类水的比例为47.7%,V类或劣V类水占23%,且人口密集地区作为饮用水源的水体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显著改善。二是部分城市空气污染仍然较重,重点城市未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较高,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天数没有很大的提高。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活污染加剧,面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饮水安全存在隐患,农村环境呈现出“小污易成大污、小污已成大害”的局面。四是中国依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的国家,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仍高达263.62万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仍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而且,值得警惕的是,在中国人群总体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的大背景下,“十一五”期间一些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疾病的死亡率或患病率出现了持续上升趋势。从与已知历史情况的比对中可以发现,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高发期――既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健康损害(如陕西凤翔血铅污染事件、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也有慢性累积效应导致的健康损害(如农村局部地区癌症高发、某些省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上升等)。环境与健康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将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危险因素,环保的成果也可能一损俱损。
总之,尽管“十一五”期间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比“十五”要好,考虑到公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诉求与日俱增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考虑到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人群健康的重要危险因素,环境质量的改善仍然不尽如人意;另外,中国的消费模式离生态文明的要求差之甚远,相关法规和民俗的制约不够,传统文化中的一些不足再加上某些外来不良影响导致的铺张奢靡之风依然盛行;还有,环境治理能力上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仍然较大,这使环境治理乃至环境质量上与现代化程度同步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也开始显现。因此,未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压力仍然较大。
二、中国环境质量稳中有好但改善缓慢的成因分析
环境质量稳中有好但改善缓慢,既反映了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也反映了环境治理难以迅速显著见效,这种状况既与中国的发展阶段和增长方式有关,也与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实施力度有关。
(一)稳中有好的经验总结
在分析环境质量改善缓慢的原因之前,有必要先总结“十一五”期间环境质量“稳中有好”的经验,以便未来保持。这种经验可用“三个减排”概括: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监管减排。
第一,经济增长方式的“绿色化”对完成减排指标贡献最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使得万元GDP产值的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也减轻了工矿污染。这种“绿色化”与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不无关系,这种参与包括:环境保护形成硬约束并以规划、考核、审批等硬手段体现,尤其依托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度建立起来的“区域限批”制度,对各地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一定作用,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环境保护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以及主体功能区划的配套政策等也使得环境保护更易于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二,依靠工程手段的环境治理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年增加,2008年已占当年GDP的1.49%。根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研究,“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贡献的减排量占全国COD减排量的50%,燃煤电厂脱硫贡献的减排量占全国S0
(责任编辑:yan.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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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检测和监测标准改变,或标准外危及生命或危害健康的重金属、化学有毒有害污染物问题的提出,都会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实质的,而非&公报&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政策抉择由目标和多种情势左右,但只有&以人为本&(不以其他为本)和&尊重自然&(不再是征服、战胜自然),发展才可能是可持续的。检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公民行动,力争公民、企业、政府三方面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合作,人类才是有希望的。
  关键词:环境问题认知;环境与健康;公共政策抉择;公众参与
  一、政策选择
  面对环境-生态问题,政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都会有各自的政策选择。而个人,也会有政策主张,或政策倾向。
  在国家层面,1973年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74年,提出&五年(年)控制,十年(年)基本解决污染问题&。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定为&基本国策&。1996年,接受&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其后,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改变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治理污染,修复生态。
  2013年,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专章&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考虑到40年来污染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未能遏制,不可持续的发展呈一种路径依赖的态势继续前行。20年来,不断地关停并转污染企业,不断地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不断地严格审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上马,不断地强调&调整&的必要和必须,但恶性的、不可持续的发展,却难以阻止。
  禁止或限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刑事法律条款、设立国家&允许&的排污标准和国家&允许&的改变土地(包括耕地)及森林、草原、湿地、江河湖泊原状的审批制度),设置立花钱买污染和破坏&权利&的机制(缴纳排污费、发放噪声费、缴纳土地使用费,以及,&污染权&交易),都不足以有效地控制污染和修复生态。
  假设人类的一切生产行为都会给环境-生态以影响,那么,在中国,对于牧业,禁牧、限牧,管住了,对于农业,退耕、并村,管住了(这里,且不谈对牧业、农业&管&的政策恰当与否),而对于负面影响最大的工业、采矿业,不但管不住,且变本加厉,在其自身产能严重过剩,危机已显的情境下,仍&奋不顾身&地恶性发展。
  以往,人们将其原因过分地归咎于对GDP的追求,及一些个人、企业在为&国家&、为&发展&旗号下牟取私利行为所致,而较少关注到在体制中有一种内在的根本性的经济增长冲动,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的内在的张力。
  政策分析,要求找寻这种体制的内在的张力生成的根基是什么,或其本质性的原因是什么?及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张力的区别是什么?
  考察60余年来中国发展的历史,多数时间是在一种外部和内部均呈紧张状态的情境下度过的。先是在美、苏对峙背景下形成封闭,后是开放后接续出现的关系恶化,及在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贸易壁垒重起下的出口受挫,内则先有不断的运动,后有收入差距拉大和其他事项带来的利益冲突。正是一种体制的安全需求和核心利益所在,导出了追求&赶超&、&拼比&、&战胜&的基础目标与内心冲动,这样,就有了持续存在于体制内的经济增长的需求。
  与中国的内在张力源于国家制度,强国需求和敌情意识逼促经济增长不同,市场经济的内在张力源于企业制度,不是需求牵引经济增长,是为牟利而开启、诱发需求;但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法治和利益制衡的存在,市场是不能为所欲为的--对消费主义的批判和环境-生态保护主义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市场的制衡。
  当中国于转型中既保有了原来的基础制度且形成核心利益,又引入了市场经济后,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分治与转型中&强权、弱市、无社会&的结构(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走向社会重建之路》,2010年),都使制衡机制难以形成,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改变。
  当政者关于&以人为本&(十八大报告)的立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无法带来美好世界&(十八大报告)的认知和&构建不冲突、不对抗、合作共赢新型大国关系&(新华网:习近平向第四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致贺信,日)的主张,为改变旧有的经济增长模式,在建设生态文明制度方面克服&体制机制弊端&,促使&全球合作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十八大报告),改变中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十八大报告)情状,提供了可能。
  能够有效应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政策,不可能仅仅是一种&环境-生态&方面的政策,而必与整体的发展目标、战略及规划、项目的体系相联系,与人群的生产经营模式、生存方式和消费模式相联系,与社会的结构、规制相联系。
  基于这种认识,一种新的环境-生态政策的基础理念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正视污染和生态恶化对人的健康的影响,在国家法律的最高阶位层级,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环境权
  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直接影响到人的健康和生存。而健康权和环境权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而言,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和环境权负有积极责任。
  中国《宪法》已有近于认可和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内容。《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方面所要做的事,并提及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疾病&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
  中国在1997年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其中第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在健康权上的积极责任。健康--在今天的定义,涵括了一个人拥有健康的身体、健康的精神和与人相处、合作,从容应对变化的能力,而不仅是指没有疾病和身体不处虚弱状态。
  中国应修改《宪法》,与时俱进,明确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相对应的责任。
  同样,中国《宪法》也已有近于认可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和前述与健康权相关的规定相同,《宪法》在这里也只是规定了国家在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要做的事,而没有从公民的权利出发--当然,今天,环境权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中一项有约束力的规定;在世界上环境权入宪的国家也还有限,但中国表明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宪法》中已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对联合国的一系列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公约及重要文献,中国也持赞同的立场,中国正应进一步为世界先,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安全的、能够满足合理需求的环境,并负有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义务;国家对公民的环境权负有积极的责任。
  依法治的基础理念判定:保护环境,首先不应是出于国家利益的抉择,而是国家相对国民而言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一个国家强调&以人为本&,把&民生&放在首位时,我们应改变认识,以往,不管是打仗,还是搞经济建设,都只把人作为一种&投入&--从最一般的战斗力、劳动力,到被认为是&含金量&高的&人力资源&,讲的都只不过是一种&投入&。而今天我们应把能够自由选择,高质量生存的人--即能够依靠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发挥聪明才智,能够通过自主选择,充分地参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活的人,善于与自己不同的人相处、合作,生活充实、乐观的人,具有爱心、敬畏之心和伦理思考的人,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最终&产出&--一切政治家、企业家和成功人士的最大功业,就是使尽可能多的人丰衣足食,安居乐业,使人的生存质量和人的品性能够不断有所提升。
  人生存的基本前提,是能够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放心的食物,能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有安全保障,不受伤害。由此,我们应持一种大公共卫生概念,把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看作一个整体,在政策层面,高度警惕可能危及人的健康和生存的环境-生态风险的到来,向公民提供环境-生态方面的安全保障。
  人的健康权和环境权的实现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品性--是否和谐,以及是否具有永续发展的能力。
  二,关注和尽力保障环境公平
  一些人对环境的污染、对生态的破坏,可能导致其他人的权益受到侵伤,一代人对环境的污染、对生态的破坏,可以导致下一代人的权益受到侵伤。生态就其广义而言,还包括了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而前代人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耗费,必然会导致后来者生存所需的资源匮乏。与对待其他事务一样,当我们面对环境-生态问题时,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对选择的价值判定尤为重要。
  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带来的影响往往不只局限于发生地,不为地面、水面等的边界和地下、水下、地上、空中的空间所限。因此,它可能跨越社区、行政辖区和国界,甚至是大气层。在同一个时段中,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不只一般地关联着行为人和受害人,且在同为受害人的不同人或不同人群中,实际受到侵害的程度往往因其社会地位、所拥有的财富、可凭借的社会资源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将公平置于与环境-生态相关的侵害中,问题就会变得极为复杂。
  何况,在相当多的时候,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实施者难以确定,或虽能确定但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或完全不能承担责任。这时,公平的实现就要靠一种社会的救济或者是国家的救济。
  由逝者甚至是前人造成了污染和生态破坏,法律无法去追究他们的责任,谁来代其承担责任,或代为救济、补偿,以实现公平?
  后来者无法在其出生前主张权利,谁来为之主张和维护权益,使其不为环境-生态灾害侵伤,以确保代际公平?
  公平问题,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一方面,它认可一个一个人的参与,另方面,它要求国家和社会承担积极的责任。
  相对传统的法律对权利的设定,有&环境-生态公共财产&说。&环境-生态公共财产&,虽然不是环境-生态个人财产,但也绝非环境-生态国家财产。
  同样,相对传统的法律中的因侵权行为而生的债,&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生态),谁补偿&,于即时既难完全确认和完全做到,于既往更难明确认定和彻底追究,于是,是否应设立为&人类共同债务&。
  &贫穷&和&发展中&不是污染和破坏的理由,在现时的不准污染和破坏上实行同一规则;不能确认是自己行为所致,不是不负尽力修复生态责任的理由,在偿还&人类共同债务&上,依据能力分摊责任。
  实行环境-生态公平,不能各算小帐,需要协调利益,需要政党、政府、企业、非政府的和非营利的组织、社区、国际社会和世界公民社会的合作。
  三,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命权利
  人类对于自然有过几种态度和立场。第一种认为人类是万物之灵,是自己生存领地甚至是整个自然界的主宰,对自然界中自己认为有用的东西--无论动植物、土地、山陵、水流、矿藏,以及,太空和星球,皆可取用,对不合己意,不利己用的,均可改造、征服、战胜。第二种认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利用,对自然界的破坏可能带来自然界的&报复&,这种态度和立场使保护环境和生态具有了功利的色彩。即,为了避免&报复&而保护。第三种认为人类可保持高水准生存的适度资源利用,人类对自然应存爱惜和敬畏之心。
  第三种态度和立场出自一种价值选择,基于生态伦理的思考。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可以归入第三种态度和立场的表述,但在法理上是需要给出解释的--传统的法律只认可人和人的组织(法人)具有权利主体的地位,自然作为&物&在传统的法律中只能处被支配、被保护的客体的地位。认可自然万物的生命权利和存在权利,即赋予自然万物以权利,在法律的发生史上无异于一场革命。其实,国际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对濒临灭绝物种保护的法律规定,国内关于自然保护地的设置和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即不宣明地行走在第三种态度和立场的道路上。
  问题是:赋予自然万物在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地位和将自然万物中的一些部分(如遗产、濒临灭绝物种)作为权利客体去保护是不一样的。
  将自然万物作为被保护的客体,需要回答的是谁是它们的所有人--是国家,还是私人,还是人群或人类共有?
  赋予自然万物在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地位,谁有资格为其代理人?
  自然万物是否具有有限度的生命权利或存在权利,在今天,不仅是一个宗教问题和哲学问题,还是一个现实的、需要面对、无可回避的政策抉择问题。
  二、我们做了什么
  如果说,在中国,党政系统、企业和民众成为影响中国环境-生态的三个方面,那么,在治理污染、修复生态,认可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及环境权上起着关键性作用的首先是党政系统。因为体制决定了党政系统掌控资源,具有超强的权力和组织运作能力。在&国家做大&的制度和行为势态下,党政系统包揽了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常以民众的&保护者&和民众洁净生存环境的&供给者&自居。只在近些年才有提&公众参与&的声音(十七大报告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转型中,公众参与空间狭小状况改观过于缓慢和扼制公众参与的情形固然存在,但从公民参与意愿和公民行动两方面来检点我们自己究竟做了些什么和我们能否做得更好,仍然是十分重要的。依据《宪法》,一个一个的公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作为主人,对自己负责,进而对人类负责,对人类生存不可离之须臾的自然界须存爱惜、敬畏之心。盘点我们做了什么,是为了使今后做得更好。
  公民行动--公民与政府间的互动
  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公民与政府间的互动作为公民(包括非政府组织)行动的一个类别可以包含以下方式:第一,是政策倡导;第二,是制度性的信息、意见交流和对话;第三,是诉请的提出与回应;第四,是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五,是谈判和斡旋调停;第六,是合作。
  政策倡导& 政策倡导首先是公民以行动积极地向政府机构--既包括一国内的政府,也包括政府间的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国内,则包括了党政系统、人大、政协等--提出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进而参与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同时,在中国,也包括了公民对党政系统就政策法律制定向公民征集意见的积极回应。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发布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也是政策倡导的一种方式。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和其他100多位自然保护方面的专家提出《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建议,在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以6个议案、2个建议和3个提案同时提出,沈尤及其所在的成都观鸟会,提出《成都市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建议》,又基于自然保护地立法,通过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大会提交题为《让自然保护地社区成为保护与发展主力军》的书面发言等,都属积极的政策倡导。
  此外,专家和民间环保人士、环保组织联名上书,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提出意见、建议、提案等,阻止他们认为有重大瑕疵的《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在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程序,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通过人大代表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法建议》,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等,也属此类。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征集意见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视为广义政策倡导的组成部分。但在立法或修法中立法者征集意见时才做出回应,与主动倡导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仍有不同,且目前的立法、修法征集意见,只是单向的和无具体反馈的,意见的征集者在不采纳某意见时并不陈述理由。而借政府公布法律草案征集意见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已成转型中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
  发布报告,以明示自己的立场和态度,进而希望影响到政府或政府间组织的环境-生态政策的做法,越来越多地被非政府组织采用。早在2009年自然之友、乐施会、绿色和平、国际行动援助、地球村、绿家园、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38个非政府组织就发布了《中国公民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立场》,2012年,创绿中心、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道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自然之友、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又发起诸多的民间机构和民间人士参与,用了一年时间撰写《中国可持续发展回顾和思考:民间社会的视角》报告,并于&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发布。
  此外,2013年,创绿中心、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环境公益研究所发布了《广东省城市生态宜居指数2013年报告》。自然之友等6家机构发布了《中国江河的&最后&报告--中国民间组织对国内水电开发的思考及&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自然之友等13家机构(包括:自然之友、环友科技、自然大学(达尔问)、南京绿石、环友科技、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朝露环保公益服务中心、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湖南绿色潇湘、商道纵横、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先后在2013年和2012年发布了《绿色选择纺织业调研报告3》、《为时尚清污--纺织行业调研报告》、《可持续纺织的关键盲点》、《绿色选择IT产业污染调查》、《IT产业供应链调研报告(第六期)》、《绿色证券一期报告--水泥业责任投资之路尚远》、《认识企业的水足迹--工业企业水足迹案例研究》,以及,《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2012年度评价结果》、《2012年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结果》、、《环境信息公开三年盘点2011年PITI评价结果》等报告。绿色和平发布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项目超采地下水和违法排污调查报告、煤电基地开发与水资源研究报告、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报告、全球品牌服装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报告。这些报告揭示了发生在中国污染和生态恶化问题的严重,意在促成中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政策的改进。
  另,在发布的报告中,此前较早发布的《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中国环保法治蓝皮书()》,仍是值得关注的。
  制度性的沟通对话 &尽管在《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公众舆论可谓汹涌澎湃,但它是单向而非双向的,是民间说、政府听,而非对等交流。在中国,长期以来缺少一种有制度化路径保障的公民、非政府组织与党政系统的对话机制。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即提出建立&诉求表达&机制,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些,都既有待做实,又须有制度保障。
  诉请的提出与回应 & 依法律规定,向政府提出的诉请有问题、诉愿、诉求的反映和意见、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提出,在表达方式上有《宪法》三十五条规定的诸项。但政府对诉请的回应如何,是否有制度制约和制度保障,是由政府与民间关系的品性决定的--因为在法治国家,诉请的提出与回应,其实是在法治框架下的一种抗争与施压,由此使政府知晓、关注,进而有可能协调利益,改进政策,解决问题。
  2013年,楠溪江河流原生态保护组织(志愿者组合)通过向政府提出诉愿、与工程前期指挥部负责人对话,终使政府同意取消原设计的南岸水库发电功能,以减少对楠溪江生态的破坏。
  2013年,中核集团拟在鹤山建核燃料加工厂,广东江门市政府发改局就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发布公示,引发公众对项目安全性及决策程序的质疑,上千名市民聚集后至市政府门前表达意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与市民现场交流,听取意见,另日,市委书记、市长又与市民在市政府门前对话,最终发布江门市政府&江府告(2013)1号&文件,确认取消鹤山核燃料工厂项目(事后,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赵永康表示:&对于公众参与问题,我们之前的确从来没接触过&。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心副总工程师陈晓秋则说:&从江门核燃料项目被取消一事,我们发现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并称:此类项目发改委要求先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环保部受理时,还要做环境影响评价,而在项目受理前,&需要项目业主、公众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以了解相互的信息&。江门事件的发生,有可能促成在正处酝酿中的《核安全法》中写入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规定--南方都市报: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或入《核安全法》,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日)。
  2013年,云南昆明市民反对中石化1000万吨炼油项目及安宁PX项目的行动,使项目处停顿状态。昆明市长李文荣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承诺:&只有得到共识的项目才能做&。
  另,2013年还发生了要求政府公开有关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现状信息的持续性公民行动,多个环保组织发出强烈呼声,促成国家环保部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管信息全面公开&的承诺和时间表(传媒称:近日,环保部&悄然&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view/bf01dc281f19c.html;另按: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15797家,包括废水企业4944家、废气企业4189家、污水处理厂3581家、重金属企业28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49家)。但具体的信息公开申请,仍常以种种理由被驳回。
  此前,2012年,吕植(北京大学教授)、解焱(中科院副研究员)、郑易生(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杨勇(地质学者)等,及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民间环保组织联名向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发出呼吁紧急叫停得不偿失的小南海水电站(前期)工程。
  2012年,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仅为环境保护部属下的环保联合会的规定,自然之友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不应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有限制性规定,14位环境法学专家联名致信人大委员长,促使人大常委会暂缓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有称:2012年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是近年来参与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程度最强烈的一年。也是或多或少取得成效,得到了政府的良性回应的一年。是年,接连出现了四川什邡民众因担心钼铜项目引发环境污染、江苏启东民众因担心日本王子纸业集团制纸排海工程项目影响生态和近海渔业养殖、浙江宁波镇海民众为反对PX(二甲苯)化工厂扩建而向政府提出诉请的事件。结果都导致遭民众反对的项目中止或迁移。一方面,评论者称:公众对空气和饮用水质量的讨论和自测行动参与积极,表明公众对环境污染已无法容忍,环境危机倒逼公众参与(刘鉴强(《中外对话》主编)在2013年环境绿皮书发布会上的讲话)。另方面,这些民众行动和其结果展现出一种大工程项目环境污染的&邻避效应&--事件中的公众诉求仅仅是可能的污染不要出现在自己身边。
  此外,2012年农民潘志中等带领村民维权,使河北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被迫停工一事,还因维权过程中律师发现了工程环评报告公众参与部分造假的证据,导致自然大学等多家环保组织联合致信环保部,要求撤销环评单位的环评资质,致2013年环保部公布88家环评机构被罚名单。
  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听证,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诉请的表现方式中,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是在法治国家中公民要求政府依法履职,及公民要求政府改变决策的有制度保障的路径与方法。
  2013年,律师董正伟要求环境保护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数据和全国土壤污染成因、防治措施,而环境保护部以土壤污染数据属&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2013年,天津赵亮(绿领志愿者)申请公开&中石油云南炼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申请公开&于桥水库检测的34项检测数据&、申请公开&'引滦入津'河道环境污染案的具体督办结果&,均获答复,而申请公开&'引滦入津'河道环境污染案&的相关处置信息,河北省环保厅受理而未予回复。
  此前,2012年,芜湖生态中心先后就全国122座垃圾焚烧厂的排放监测数据向76个市、区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只45个环保局予以回复,只公开了42座垃圾焚烧厂的不完整的排放监测数据(芜湖生态中心《中国122座垃圾焚烧厂信息申请公开报告》)。
  2013年,绿家园和成都市河流研究会等11家民间环保组织向环保部提出申请就金沙江金沙水电站&三通一平&工程环评报告书审批事申请听证,环保部回复:&不是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故&不予受理&。
  2013年,自然之友等三家民间环保组织针对环保部已批复通过的《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篇章&,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一,撤销批复;二,停止工程建设;三,责令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和中国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依法组织公众参与,并在此基础上补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重新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以申请人与申请复议事项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
  同年,李波、钟峪、杨云枫三人针对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的选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天气行政复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申请所涉《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符合法律为由,对申请予以驳回。
  罗庭艳针对环境保护部对《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提起行政复议,环境保护部撤销批复,在被环境保护部驳回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另,2013年,中国红树林保育联盟、绿色昆明、绿满江淮及公民陈立雯等分别提起要求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诉讼,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自然大学诉环保厅、局的多起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诉讼也都为法院受理。
  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环境-生态方面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包括不作为)而造成公民权益受损的案件尚未出现。
  谈判;斡旋调停 &在法治框架下,协调利益,化解冲突,很重要的是可在利益、主张不同的双方之间进行谈判,或由第三方斡旋调停。谈判与斡旋调停不但要求当事人要有认为对方是可以为共处而和解,并能有所妥协的理念,而更重要的是要有积极的多种可供选择方案的准备和谈判、斡旋的技能。目前,有水准的谈判和斡旋尚未出现。
  合作 &2013年,自然之友与云南曲靖市环保局共为原告,而以云南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为民间环保组织和政府的合作。
  杭州生态文化协会(2010年,杭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2012年,成为中国首家建立党支部和工会的民间环保组织),2013年获中央财政购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款50万元,组织巡护钱塘江干支流,与环保厅、局建立公众协作互动型环境监督工作模式;应省环保厅邀请协助参与行政执法;参与协调温州平阳污染引起群体性事件,陕西妈妈环保志愿者协会(2005年作为社团登记),与省妇联、省环保局等合作,推动万户绿色家园示范户创建活动,也是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一种方式。
  至于一些国外的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历来就是和中国政府合作的,它们有巨额资金投入与中国政府合作的项目。
  公民行动--公民与企业间的互动
  在与环境-生态相关领域中,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环境权而与企业及其他利益、主张相异者间的互动包含以下方式:第一,是揭示、批评;第二,是抵制;第三,是抗争、施压与索赔;第四,是意见沟通、对话和谈判;第五,是合作;第六,是诉讼(民事诉讼;报案、控告、举报,及刑事自诉);第七,是斡旋调停。
  揭示、批评 &尽管环保部已经在2013年制定政策规定国控企业要自行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环保部门也应公开对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共15797家,其中包括废水企业4944家、废气企业4189家、污水处理厂3581家、重金属企业28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49家)。但公众获取企业污染信息的前景在可预测的时期内并不乐观。由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污染(水、空气、固体废弃物、重金属)地图数据库的意义仍为重大。污染地图数据库只是汇集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查处企业污染的信息。至2013年12月,污染地图数据库共收录2004年以来由各地环保监管部门所发布的企业违规超标记录13万条,涉及污染企业约十万家(包括水:91356条;气:32384条;固废:2965条;重金属:319条;机动车尾气:667条,以及,程序违法:18266条。共计137890条。另按:因有的企业违规类型涉及多个方面,所以以上累加大于各项记录相加之和)。
  绿色和平至今连续发布的5个报告,揭示了在中国未列入官方检测目录的重金属和化学有毒有害物质在致癌和干扰人类和动物内分泌系统(可能影响生育)方面存在关联性--由于服装生产相关企业排出污水中的重金属和化学有毒有害物质,难以在环境中自然降解,可以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蓄积,可以通过洋流、大气沉降和食物链,被传送到远方,甚至传送致极地地区,对人和其他生物的健康生存构成极大威胁。这些报告经绿色和平的策略运作,引发中外媒体报道六千余篇,并致腾讯微博的专题在发布10小时内浏览量达800万。
  前述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等14个环保组织发布的关于纺织业、IT产业、水泥业的污染报告,揭示了在这些产业中企业违法排放造成的严重污染。
  记者这一职业对污染、生态破坏及由此引发的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的揭示和批评一直是持续进行的。较早有记者陶海军对甘肃徽县800余人血铅超标事件披露。近则有刘伊曼等关于&石化围城&,中石油、中石化项目&未批先建&和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卫生防护距离不合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得搬迁的报道(《t望东方周刊》,2013年35期)。
  此外,公民个人通过微博、微信、飞信等对污染的揭示、批评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其中,包括一些公众人物,如潘石屹通过微博转发&PM2.5&与肺癌致死率相关的PPT截图,任志强通过微博对屡禁不止的企业污染的见证。
  抵制 &抵制,即拒绝一些企业的产品,是国外消费者运动的一种行动方式。消费者对有污染、破坏生态、无视和侵犯劳工权益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产品,取抵制的态度,拒绝消费它的产品。目前,中国还少有这种行动。50个民间环保组织结成&绿色选择联盟&,为污染源定位,迫使大公司不以有上述不良行为的企业为订单厂,是一种对大公司施压,迫使大公司不与有污染等不良行为企业有商业往来的类似行动。
  至于民间通过互联网、微博等抵制镉米,及有关识别、抵制转基因食品及有害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包括奶制品)、服装等信息的发布、传播,也可视为一种尚未形成势头的抵制行动。
  抗争、施压与索赔 &以抗争、施压行为,直接面对污染和破坏生态企业或者可能污染和破坏生态企业;或者,作为受害人向污染和破坏生态企业索赔,是面向企业的公民行动的一种方式。
  前述2012年四川什邡民众因担心钼铜项目引发环境污染的聚集、抗议行动,江苏启东民众担心日本王子纸业集团制纸排海工程影响生态和近海水产养殖的集结示威行动,浙江宁波镇海反对PX(二甲苯)化工厂扩建的示威抗议行动,都属此类。这些行动导致的结果是使遭民众反对的项目中止或迁移。
  此外,2012年,动物保护组织&它基金&联名72位知名人士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吁请函,反对以养殖黑熊,活熊取胆为主业的归真堂上市,也属此类行动。
  谈判;沟通、对话 &不持&你死我活&的认识,不以对抗的方式,而通过意见沟通、对话和谈判去制止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协调利益,甚至是促成企业给受害人和自然环境以补偿,促成企业采取治理污染措施,参与修复生态行动,是面向企业的公民行动的又一种方式。
  绿色和平通过发布纺织、服装业污染报告,迫使17个国际、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在与绿色和平谈判后做出无毒承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发布报告,组成绿色选择联盟,终使千余家企业公开污染信息,160余家企业接受NGO监督下的审核,督促大公司开展供应链污染企业排查,对有污染劣迹的订单厂施压,以推动环境整改,都属此类。
  其实,在一些具体事件中,公民、环保组织与企业之间通过意见沟通、对话和谈判去解决污染等问题的,不乏其例,但由于在中国转型的特殊时段,企业--尤其是有地方政府支持的企业,相对不能结成组织或只处弱势的组织,一般不屑于和民众对话,更难以谈判去处置纷争。
  合作 &绿色和平为了帮助一些污染企业寻求出路,于2011年至2013年分别在深圳、北京和杭州举办关于化学品替代物质的研讨会,介绍欧盟的经验和中国的政策现状,与企业共议降低污染的办法。
  绿色流域和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间环保组织与金融机构合作,推进绿色信贷,2013年,于晓刚等编著的《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足迹》(中国环境出版社)和此前逐年出版的《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1)记录了这一过程。
  另,此前,淮河卫士霍岱山,从对抗污染,到与曾经有过污染劣迹的莲花味精共同治污,也是环保人士与企业的一种合作。
  诉讼(民事诉讼;报案、控告、举报,及刑事自诉) &以企业污染、破坏生态为指向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和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案件。
  公益诉讼的出现,是维护公民健康权和保护环境-生态的一种新的诉讼类型,也是对传统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的一种突破。
  2013年,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现更名为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受亚洲法律资源中心资助,由律师代理云南曲靖农民吴树良诉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告铬渣污染致其子受害者吴文勇死亡,要求企业赔偿,法院以&不能证明吴文勇死亡与铬渣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吴树良上诉,曲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同年,历时两年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环保局诉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铬渣污染案,在被告拒绝在法院主持下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案件又处搁置状态。
  同年,起诉不被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9起(包括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超采地下水和排放污水的两起,和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7起)。而此前2009年至2013年中国法院受理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计12起。
  由于不断出现有称污染受害者与污染企业冲突而被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称污染受害者向污染企业索赔而被控&敲诈勒索&的案件,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到湖北钟祥市的魏开祖、余定海,湖南新化县的陈凤英,以及,此前海南的刘福堂、太湖的吴立红。针对这种情况,2013年,律师曾祥斌、杨洋、夏军、赵京慰、赵莉、张丹杰、万珏、周华等发起成立&环境公益律师团&,承诺&接受全国各类环境污染受害者、环保组织、环境维权人士等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月,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在黄山举办&环境保护法律赋能工作坊&。12月,绿色汉江成立环境法律部。此前,自然之友和中华环保联合会早就设有专门的从事环境诉讼的机构设置,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则是专门的从事环境诉讼的机构。
  但由于中国的包括司法改革在内全面深化改革有待启动,诉权尚受到多种因素制约,许多与环境-生态相关的案件常遇不立案,司法在与公民健康权、环境权被侵事项及与环境-生态相关公共利益事项方面的作用尚属有限。
  斡旋调停 &与公民与政府间的互动不同,在公民与企业间的互动中,第三方的斡旋调停有着更大的空间。如果中国能够向着平等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的社会的方向发展,在与环境-生态相关事项的纷争中,斡旋调停有望成为救济因污染等而致的侵害、实现环境公平的相对冲突状态等的一种低成本的问题解决方式;它比诉讼可以更为灵活。
  公民行动--改变自身,影响他人
  当每个人都是污染和生态恶化的受害者,也都可能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实施者时,从自身做起,尤为重要:第一,是改变以往已成习惯的生存或生产、生活方式;第二,是通过自助和互助来改善微观环境。
  改变生存或生产、生活方式 &人类要永续发展,就要改变自己的生存或生产、生活方式,不管是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还是草原、林场、山地,及江河湖海边的居民。
  李鹏,男,40余岁,1986年弃农经商,2001年返乡承包林地,成为造林大户,联合相邻的其他承包户和林农,组织农民义务护林巡逻队,开展集体巡逻管护。随着更多成员的加入和巡防区域的扩大,在2009年成立河南桐柏县林业防护协会,有会员约百人。
  李卫红,女,藏族,用自家的葡萄地做实验,学习不用农药化肥的耕种方法,并自己制作了录像片,用作村民学习种植生态葡萄的教材。
  马俊河,甘肃民勤县夹河乡国栋村人,2005年,建立拯救民勤网,2006年,建立拯救民勤志愿者协会,任总干事,2007年至今,在当地农村推进以种梭梭与压制麦草沙障为主的荒漠化治理。目前已完成2500亩的荒漠化土地治理,直接为当地农民带来现金劳务收入20余万元,并注册&乐活沙宝&商标,尝试沙产业的商业化推广,以带动村民通过治沙致富。
  自然之友在北京以分别居住在平房、板楼、塔楼、筒子楼的21户志愿者作为&低碳家庭&的示范案例,通过在家庭生活中选用节能产品和采用节能技术,使用太阳能光电、光热,对住宅进行室内外隔热保温等较低成本的节能改造,及采用绿植改造与室内无毒装潢等,在保证生活品质的前提下,降低家庭能耗,改善居室环境。
  另外,从自家做起,垃圾分类,用厨余菜蔬果皮等造酵素,出门买东西少用塑料袋,少开车,多骑自行车和走路;拒绝消费主义的诱惑,变奢靡的过度消费为适度消费。则人类应可以葆有有尊严的和高质量的生存。
  自助与互助 &创绿中心在&念水行动&中推广的&我测我水检测包&,公民自测空气,居民出钱请专门机构为自己检测居室中的甲醛含量,购买饮水机或桶装水,安装净水设施,购买空气净化器,自己在家中种绿色植物、种菜,订购绿色农副产品,在郊区包一块地自己种菜,以及,社区支持农业(CSA)的出现(如北京的&农夫市集&、&天福园有机农业俱乐部&、&小毛驴市民农园&等),是一种公民希求躲避污染的行为。其中,也包括了人们相互间的互助。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以上自助,很难解决大部分人的问题,最起码,它无法适用于农村进城谋生者和城市低收入人群。
  公民行动--面向社会;面向自然 &
& & & 不指向特定的人、人群或组织机构,而与保护环境、生态相关的行动:第一,是捐款与志愿行动;第二,是检测与监测;第三,是保护与治理;第四,宣教与培训;地五,是调查与研究。
  捐款与志愿行动 &为保护环境和生态而捐出款、物和种树、捡垃圾、保护动植物和自然景观等,都是一种善行。
  检测与监测 &有时,不知污染源自何处,为何人所为,就有了定向的检测和对一定范围、特定污染或境况的持续的监测。
  如绿色和平在一些项目的推进中,深入为企业隐蔽的排污管道取样,并做检测和毒害分析,既需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又带有较大风险;面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利益追求和地方政府GDP目标追求,虎口夺食,承载力着巨大的压力;而项目运作的筹谋策划,报告的发布宣传,在吸引关注、扩大影响方面的策略选择等方面,都为民间环保组织提供了一种行动典范。
  类似的行动有:绿色潇湘的&守望母亲河&项目,在湘江流域的6条一级支流及两大污染重灾区,于政府环境监测体系之外,建立了10个志愿者监测站点、63个日常监测点,聚集了61名核心志愿者,定期监测所在流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发布《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湖南省14市州评价结果》、《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及《湖南省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绩效评估》;推动地方政府实地环境执法20余次,仅涟水监测组就在一年内迫使数十家超标排污企业&关停整改&。
  自然之友武汉小组(武汉绿江南,工商注册),2012年,组织、实施&我为武汉测空气&项目,筹资购买检测设备,独立检测空气质量并在社交网络发布结果。当华中地区出现超级黄色雾霾(pm2.5浓度一度超过613微克/立方米)时,于第一时间发布空气质量急剧恶化的信息,吁请政府尽早发布空气质量急剧恶化信息。
  西然江措,玉树县哈秀乡党委书记,与北京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合作,在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云塔村,成立了尊重社区传统、牧民自主参与保护的&村民资源中心&,开展岩羊监测(监测数据提供给北京大学作为&雪豹与岩羊--捕食者与被捕食者关系研究&之用);2013年,成为玉树县的第一个&生态文明示范乡&。
  绿色衢州,组织了三支水域巡护队,每周出巡,对常山港、江山港、乌溪江开展水环境巡护和水质监测、径流水质和工业污水排查、沿岸居民访问;发现环境污染数百起,除出面阻止、沟通得以解决的外,还向环保局投诉举报几十起。
  保护与治理 &直接参与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公民行动,像是默默无声的,社会的知晓度有限,但这种参与却是难能可贵的。
  南加,藏族,青海湖边的牧民。救助过普氏原羚12只、藏原羚3只;募集5万元,为近200只普氏原羚租下1000多亩草场;和家人、朋友治理沙化牧场,到2012年,使2000亩沙地恢复生机;和其他志愿者一起保护小泊湖湿地,使24只黑颈鹤得以在那里繁衍生息。此外,他还在青海湖边捡垃圾;反湟鱼偷盗。
  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自己投入120多万元,组建水上巡逻队和&中国长江江豚保护网&,劝阻非法捕鱼(仅2012年就独立抓捕电捕鱼船54条),并帮助100余名渔民上岸就业。
  由安庆市农民王三益发起组建的菜籽湖湿地生态保护协会,成员包括菜子湖周边的桐城、枞阳、宜秀3县(区)的渔民、农民、市民、新闻记者,自掏腰包,用15450元开展宣传,用1.5万元搭建湿地生态保护监测t望台,自购3000多斤小麦为越冬候鸟投放食料。
  此前,2012年,在天津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发现几十只东方白鹳中毒,因互联网而使多方关注,记者邓飞等发起全国护鸟联盟,成立&让候鸟飞专项基金&,促成民间和国家林业部门联合行动,阻止大规模的捕杀候鸟行为。
  郑元英,组建杭州艾绿环境文化中心,任总干事,持续推动&小鱼治水&项目,已在浙江杭州、宁波、嘉兴、金华、衢州、湖州、台州、温州等地开展14次活动,累计参与者5万余人次,累计投放食藻鱼苗600万尾;动员浙江省13家环保组织、80多个政府部门、媒体及企业参与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于2013年发起成立&浙江省(民间)水环境保护工作委员&(&江湖汇&),以为区域性环保NGO的协作机制。
  朴祥镐,韩国人,生态和平亚洲中国办事处主任,与吉林省林业厅、宏日草业及韩国方面合作。在中国治沙十年,提供种子和设备,当地牧民出劳动力和拖拉机,自2008年到2012年完成75000亩沙地的生物治理。他还于2008年后年年组织韩国大学生志愿者来华参与治理沙尘源,体验和从新认识草原游牧文化。
  宣教与培训 & 宣传教育、培训,是民间环保组织在上世纪90年代起始的工作。后来,成了一些机构回避要害问题,维持机构生存的游戏。但真正影响人心,使人警醒的宣传教育与提升认知和能力的培训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
  陶海军,是记者,他曾于2006年调查、报道了震惊全国的甘肃徽县800余人血铅超标事件,2013年,他发起&哭泣的母亲河&公益巡展图片拍摄活动,发起&保卫母亲河&公益行动。
  南方周末绿版,自2009年起,至今为50余家媒体的150余名记者提供环境-生态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业培训。2012年,发起中国食品安全传媒论坛,同年,发布中国媒体绿色宣言;在全国首先报道发渤海溢油事件,首先或独家报道雾霾问题、&北京咳&现象、毒地污染、粮食重金属污染等,推动重大污染事件的处置,唤起人们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关注。
  此外,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电子邮件等,也形成一种信息交流、资源分享、文化传播,反思、记录、辩驳、论争的平台,加之公共空间的构建,一种认同和归属感的形成和相关行动的促成,可能由此而渐成。
  调查与研究 &取样、检测、监测、调查和研究,以及由这些而用于抗争、谈判、诉讼中的证据,而完成的报告,而提出的政策建议,也是公民行动中面向社会的组成部分;同时,显见了公民行动的专门的或者是专业的技能、见识与价值取向。有些民间机构的专长和特质就表现在调查与研究方面,如前述绿色和平诸多报告都建立在自己取样检测、调查的基础上,此外,自然之友持续进行了六价铬污染的调查,而湖北水事研究中心(2010年,由跨学校、分属不同学科的研究者组成的一所综合性研究机构,下设水法制研究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所、涉水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水安全研究所和水管理政策模拟实验室,定期出版《湖北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报告》)更是定位于专做调查、研究,发布报告和提出立法建议的机构。
  行动者的品性与能力
  最后,作为公民行动的行动者自身的品性与能力关系着他们的行动方式与效力。我们从其愿景与价值取向、可借助的社会资源和可动用的资金、行动策略,以及,如果是组织,它的治理结构及成员与雇员构成,以及,社会知晓程度与实际影响力等方面,来看其品性的现状、问题与提升的可能。
  尽管公民行动的参与者形形色色,有普通的农村人、农村外出谋生者和市民,而其中一些人又为意见领袖;在市民中,又有公共知识分子、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媒体从业者、专家、企业家等,但用以评品的各项还可见一个社会的情状及其发达程度。
  愿景与价值取向 &不但相当多的行动者面对环境-生态问题并不具备清晰的理念和思路,就是组织在章程等文件或对外宣传时所表述的愿景与价值取向也并不一定就是在实际中可以在人群中形成认同,进而产生凝聚力的,这与当下在中国人们较少作伦理的思考,甚至对伦理问题表现出一种冷淡或者无视的态度,缺乏&实践的焦虑&(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相关。
  我们说:&生态伦理不仅最有可能成为一个人安身立命的信仰,也最有可能成为一种类似哲学&世界语&的东西。'绿色革命'是否能够成功也关系到整个人类和地球上所有生命的生存和延续&(何怀宏《应用伦理学的视野》,《比天空更广阔的》,上海三联书店,2003)。因此,愿景和价值观对行动的品性和效果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治理结构与社会资源 &组织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组合,机构有社会团体的办公机构(由全职或兼职的、受雇的人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按企业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在登记注册的组织和机构中,由于章程为登记和主管政府部门的范式文本所限,并不能在实际上反映组织和机构的治理模式,而大量经外部传入和培训所得的&治理&概念,也往往与组织和机构的实际运行有着很大的差距,而章程文本、成文或不成文的治理规则、概念与实际存在的不成文规范(一般称&非正式规范&,但在这里它恰恰是最权威而不成文的最高规范)三者的抵牾,加之民间组织和机构形成的历史过程和其中的艰难权从,致使在民间组织和机构中往往表现出小事守规则,大事个人或少数人独断的情状。做到&遵循规则,直到伤害自己&--即如提出此语的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所言:规则&并不是在每时每刻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如果人们在规则有利于自己时才遵循,就不会有规则&。而对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民间组织和机构及他们的成员而言,是否能遵循规则,是显见其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民间的环境-生态保护组织和机构相对其所要做的事,自身能力是极为有限的,能否尽可能地充分发现和整合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显见其品性的另一个方面
  成员与雇员 &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中国民间组织的数量是有限的,按阿拉善基金会的调查不过114家,加上完全无法登记注册的草根组织和能在校外行动的学生社团,应不会超过500家(另,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06年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中国有民间环保组织202家,国外在华工作非政府环保组织68家,另有校内学生环保社团1116家,党政系统所办与环保相关非政府组织2768家)。而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组合的成员在数量上也是极其有限的,从一个非常有限的调查所得到的数据看,有官方背景的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仅有成员5万余人;绿色汉江称有志愿者3万余人,黑嘴鸥保护协会2万余人,自然之友万余人,常参加活动的不过数千,湘潭环保协会和天津绿色之友各有500人,其他一些组织不过百余人、几十人。在一个13亿人的大国,参与民间环境-生态保护组织的人微乎其微。这种民间环境-生态保护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都有限的情状,与中国社会中人们是否具有志愿精神及其他一些因素相关联。
  中国国内民间的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社会团体办公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按企业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全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少有超过30人的。有国外背景的绿色和平,有专职工作人员80余人,属国外而在中国大陆工作的世界自然基金会的10个项目办公室,仅专职工作人员就有130人。
  对专职的从业人员而言,即使有本人价值取向和对工作的兴趣的因素,事业有前景,有可能持续地做下去;工资、福利有保障,也会是一般的不可少的考虑。
  而对于机构而言,一个社会是否具有使人才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三者间相对均衡分布的机制,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能力。
  资金 &由于自身和外部条件所限,致环境-生态保护方面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合中有完备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公开的比例都有限,即使公开的,一般也过于简略。
  迄今为止,我们所能知道的,中国本土的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中的单个组织所能取得的年资金最高为1200余万元,其余极个别的几个在四五百万元,几个在一二百万元,一年能有几十万元的已属很不错,一般的只在十几万元或几万元,对比前述在中国的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项目组2012年收入8552万元,支出9547万元,相距甚远。而中国本土的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面对的企业和造成污染的项目,动辄资产或资金几十、上百个亿元,面对的政府年财政收入11万亿元(2012年),情势对比,应是显而易见的。
  在一个社会中,资金和前述有能力的人一样,在一定的时期内是为定数。而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人和资金等一般都会在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三个部门之间流动。非政府组织能否在和政府、企业并存的情况下,能够相对政府和企业,争得或拥有相当比例的有能力的人和必要的资金,影响着非政府组织能否发挥其作用。当然,这取决于非政府组织以往已有的效绩、信用和其所存在社会的制度。
  中国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大部分来自申请项目资助,较少部分来自募捐和接受捐赠。不但总量在中国财富总量中的比例不及浩瀚太空中了一粒浮尘,且在基金会资助项目中后于教育、科研、医疗救助、文化、扶贫助困、老年、儿童、安全救灾、残疾及见义勇为、公共服务等项(《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3)》),也就是说:环境议题远未进入中国基金会最关注领域的前列位次。
  中国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合自身于申请项目之外的筹款能力,特别是在中国国内的筹款能力,面向普通人的筹款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至于不接受政府、企业等的资助,主要靠在市民中募集善款,以确保自己作为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虽不能在现在即为更多的环保非政府组织效仿,但也应引发我们的思考。
  出版物,及网页等 &在今天,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每一项公民行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合大多都有自己的出版物(只是它们不像进入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出版物那样有图书馆收藏、便于检索)和网页。同时,还会运用微博、微信、QQ群、手机短信群发等方式传递信息,交流、讨论和形成意见。但定期出版的刊物、交由出版社出版的书籍,都还有限;无刊号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书刊和网页等的影响也还有限,且缺乏图书馆的收藏,难以查寻。
  使命、策略与能力 &明确自己的使命,且有相应、恰当的策略和不断提升的能力,用以去有效地实现自己的使命,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中,还是弱项。
  社会知晓程度与实际影响力 &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知晓度和实际影响力,还有待提升。
  三、认真思考人类未来
  几个问题:第一,经济增长不能无限持续的观点早在1972年就由罗马俱乐部提出,四十年后的今天,我们怎样看待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这样一些问题,怎样面对人类发展?
  第二,现有的环境-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只是&回天无望&的&末端治理&?今日中国的污染和生态被破坏与别国不同,是明知其危害后的污染和破坏,那么,面对环境-生态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根本改变思路,而不再以&小正确&去改&大错误&?
  第三,有主张:经济发展了,环境问题才能解决。而另有研究者针对&把饼烙大&,&一定有益无害&,&几乎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面对方方面面问题的&共识&,指出&'饼大无害论'是一个天大的误会。&,不在饼的大小,而在公正与否(郑也夫《吾国教育病理》,中信出版社,2013)。
  人类社会真的面临一种两难困境吗--经济增长则加剧生态破坏,而保护了环境就必然使经济停滞或衰退,使许多人难以脱贫或降低生活水准?
  第四,如果环境-生态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那么,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人民去解决,抑或是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发动群众去解决,还是须有公众参与,要靠人或人群与党政系统和企业合作去解决?
  如果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生态问题所必须的,那么,环境知情权是否就是公众参与的前提?
  面对问题,利益、主张和生存方式不同的人群之间,须有充分的、分议题、针锋相对的论争辩驳,以求得共生共存所须的最基本的共识,人类才可望不致自取灭亡,才可望能有永续的发展。
  (李一方对报告的分析框架提供了思路,梁晓燕、李波、李翔、王晶晶、葛枫对报告的撰写也多有帮助;汪欢、柳皋隽等在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为报告的写作做了很多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 来源日期: | 责任编辑:zhou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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