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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写给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胡曙光书记的一封申诉信
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炜不依法办案的申诉
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胡曙光书记:
您好!我叫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址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身份证号420**************8,联系电话02783*****2,13********3,邮编430034。&&&&&&&&&
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炜不依法办案一事向贵机关提出申诉如下:
本人于2014年9月18日上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当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时至今日,该院立案庭法官既不告知是否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
为此,本人于2014年10月16日再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以邮政快递形式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附后),但该院立案庭负责人李炜同志在法定受理期间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因本人无法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炜同志进行交涉,只好通过该院官方网站院长信箱(2014年10月19日查询码:1410XDBX)及举报信箱(2014年10月19日查询码:)反映问题,可时至今日该院院长信箱及举报信箱没有任何回复,万般无奈,本人只好就此事向贵机关提出申诉,请求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督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炜同志依法办案。
胡书记,我相信中国邮政一定能准确及时将本申诉材料送达您的机关,但是,过去的经验告诉我,您不一定能亲眼阅读并处理本申诉信函,为此,我将本申诉信函收集在我的新浪博客留作纪念,同时,我也抱有侥幸心理:或许有一天您在互联网上看到我的这封申诉信,又说不定那时您比现在还要位高权重,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也许我是三生有幸了。
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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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魏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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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附:1.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行政起诉状一份;
3.递交行政起诉状邮政快递凭证复印件一份;
4.本申诉书一式二份。
我的新浪博客地址:星光灿烂8201_新浪博客。
用事实说话,用思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用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
2014年12月21日星期日下午18:15时本人再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院长信箱提交同一问题。当时官网提示: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14128XV2。
&(本申诉信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11183上门收邮方式发送,EMS单号:1)
已投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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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市信访局
处理时间:
处理状态:已转交到
之前处理完
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汉滨区
处理时间: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镇党委在接到市长信箱来信转办单后,高度重视,立即组建工作组,对余祥富反映的问题逐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余祥富、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5年7月出生,现年50周岁,家住汉滨区晏坝镇双涧村三组,家庭人口7人(妻子张永恩、儿子余熙涛﹑女儿余熙波以及两个已经享受五保的叔父)。身份证号码:016011
;电话:。1985年9月招聘为原安康市合同制干部,被分配在原吉河区矿石乡政府任统计干部。1987年12月余祥富与妻子张永恩生育第一个孩子余熙涛,男孩; 1991年余祥富与妻子张永恩又生育了第二孩子余熙波,女孩。因余祥富与妻子张永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矿石乡党委、政府上报吉河区委、区公所进行处理。1991年7月吉河区委、区公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余祥富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转为计划内干部。1995年余祥富被调到晏坝乡政府担任统计员工作。1997年7月原安康市组织司法干部招录考试,余祥富未报名参加考试。1997年12月,根据清理编外工作人员的要求,晏坝镇党委、政府将余祥富清理回村。1998年余祥富开始担任晏坝镇双涧村文书,2010年辞职到安康城区经商,现一直居住在安康城区。2008年余祥富的儿子余熙涛入伍服役,目前在新疆工作;余熙波现在在安康市人民医院当护士;原与余祥富一起生活的两位叔父,现在都已经享受了农村五保,都已经入住晏坝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根据其反映:“1997年7月司法考试,本人立即步行30多公里来到吉河区公所领表找领导签字时,时任吉河区委书记王业斌以迟到没有统一报签为由,拒绝给我报名考试签字,其实当时并未超过报名时间,就这样彻底断送了唯一的一次考试转正和解决问题的机会。”经调查核实,1996年12月原安康市已经完成了撤区并乡工作,1997年7月已经不存在吉河区公所,已经是独立的吉河镇和晏坝乡,而且当时王业斌同志已经没有在吉河镇工作。
三、其反映“在我之后,照样有人生育二胎,如本单位的陈XX、曾XX、罗XX等用不正当手段在计生局非法办理二胎准生证,公开生育二胎,按政策规定,当时只有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且第一胎是女孩,间隔四周岁可以生育二胎,一方是职工干部的都不能生育二胎,和我同一时期还有三胎的继续在上班,为什么他们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个别干部组织上还提拔使用,现在都当上了正科级领导。”因其举报的具体对象不明,无法进行核查。
四、其要求“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为我恢复公职;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八十九条之规定,补发1997年至今18年工资36万元;三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解决我18年来上访期间的所有费用9万元;四是补发乡政府1995年至1997年三年欠发工资3600元。”经调查核实,其诉求超越了晏坝镇党委、政府的职权范围,无法解决,请区人社局予以解释。
汉滨区晏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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