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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
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进​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其​独​特​的​作​用​。​学​习​法​律​逻​辑​学​具​有​重​要​意​义​,​在​方​法​上​特​别​应​当​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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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刊文献有关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硕士论文网
有关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
来源:&&&本站原创
     法律实践能力,即完成各项具体任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运用法律程序的能力等。几乎任何一种实践能力都要求以法律思维能力为内核,如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其实就是法律人运用法律的逻辑去搜集、调查、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又如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法律人在其职业活动中需要以口头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
或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记载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还需要在庭内庭外、诉讼案件或非讼业务中,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显而易见的是,逻辑的、精练的、创造性的表达能力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这种能力必定是以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推理能力为基础的? 。
  所以,法律实践能力要受法律思维能力的制约,法律技术、法律程序、法律设施等都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思维能力乃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人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思维能力甚至比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即时查找,但是法律思维方式却是要依靠长期的专业的训练才能形成。而法律逻辑就是训练法律思维的必要、有效的工具。
  法律逻辑: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密不可分逻辑是思维的灵魂。在思维结构中,逻辑处于中心的地位,是思维的关键因素。没有逻辑,就没有思维。这一点可从《辞海》对思维的解释得以佐证: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指理性认识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通常指逻辑思维。
  它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思维的工具是语言;思维的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思维的方法是抽象、归纳、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思维自身有其可循的规律,如果违反逻辑要求,就会破坏思维的确定性、稳定性和论证性,引起思维的混乱。逻辑是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和表述论证思想的必要辅助工具,自然也是法律思维的必要工具。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从法律的角度、依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有学者曾对法律思维的特点进行了系统的概括: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
  法律思维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究其本质而言,就是运用法律概念、按照法律的逻辑规则、推理技术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思维与逻辑天然不可分,离开逻辑,也就无所渭法律思维。逻辑方法是法律工作者思维过程中最为注重和依赖的工具,法律思维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运用已有法律规范对特定法律事务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法律工作者依据其对逻辑的把握和运用的程度而区分出实力的强弱和水平的高低。正因如此,法律逻辑的训练就成为法律职业学习和训I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逻辑对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法律思维的训练是全方位、多学科、多途径的。法律思维能力固然不可能单独依靠法律逻辑学一门学科来培养,但缺少关于法律逻辑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必然是有极大缺憾的。掌握逻辑的知识与技能,是法律工作者应具有的文化素质与修养。
  法律逻辑学研究逻辑的基本原理在法律领域中的具体应用,以及法律思维过程中特殊的逻辑现象。它有助于法律人或准法律人养成在法律学习、研究及法律实践等各种活动中自觉地遵循逻辑规则和规律的能力。法律逻辑对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培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虽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每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领域、场合)。能否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概念,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法律概念,法律和法律运作也将不复存在。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概念则是这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工具。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法律概念在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化为灰烬。
  法律逻辑学对法律概念的考察不是从内容,而是从结构人手,剖析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其逻辑特征,对法律概念进行分类、定义、划分、概括和限制,这些逻辑方法是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概念的必要工具,也是合乎逻辑地建立
和把握命题,进行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和基础。
  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命题,进行法律推理命题是对事物情况的陈述,是表达判断的语言形式,逻辑学通过对命题形式的研究来揭示命题的逻辑结构和彼此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建立和把握命题是进行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同理,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解决法律问题来说,命题是必不可少的。
  它们可以让人找出相关的材料,找到推理的适当起点和法律思维的路径。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法律工作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具体来说,法律推理是指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在法律工作中,处处离不开逻辑推理,而运用推理就有一个是否正确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懂得所运用的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要求,必须懂得这些推理所得结论的逻辑性质。否则,就有可能使我们对案件的认识误人歧途,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是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更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推理能力和论证能力。法律适用过程既是法律实践活动,同时也是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同时还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正如英国当代一位着名法哲学家麦考密克所言:我们需要法律的技术人员,能干和有想象力的技术人员。但是,要成为这样一个技术人员,其任务就是仔细研究技术。在律师们的技术当中主要的就是进行正确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的技术。所以,法律推理是法律职业理性思维方式的具体表现。作为一种技术理性的思维,法律思维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或者说,狭义上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是指法律推理能力,所以有时法律思维与法律推理是同义语。
  法律逻辑对形式推理能力的训练法律思维或法律推理都离不开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在撇开思维的个别具体内容的条件下研究各种不同种类的判断、推理的形式结构及其正确联系的规律,它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和表述、论证思想的必要辅助工具,也是法律思维的主要工具。把握形式推理的基本结构,掌握和运用形式推理的基本规则,是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法律条文都是由概念和判断构成的,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其中的概念、判断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在法律领域,形式逻辑主要表现为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类比推理则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
  形式推理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有广泛的应用。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主要表现为演绎推理。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根据一般性法律规范命题,推导出具体案件裁判结论的思维活动过程,它以三段论推理为核心:大前提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则是根据法律规范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裁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在法律规定明确,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演绎推理是非常奏效的。以演绎模式为主的形式法律推理是适用法律过程中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它符合人们对于法律的心理期盼,即法律要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这正如美国着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
  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
  通过形式推理的学习和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熟练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逻辑推理形式的能力,以培养法律职业思维所注重的逻辑性、敏捷性、准确性,并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把握。
  法律逻辑对辩证推理能力的训练法律辩证推理(法律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分析并做出价值选择的辩证思维活动,它往往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前提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出现法律规范的冲突、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等情况,就无法直接按照审判三段论模式做出判决,而是需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者当初的立法意图,甚至要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然后才能确定前提,推出结论。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辩证推理乃是寻求一种答案,以解答有关在两种互相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做的就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0-[4]与形式推理不同的是,法官使用实质推理需要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法律原则、法理、政策、习惯、道德等寻找判决的根据和理由,这种推理不涉及法律条文的判断结构形式,只涉及对法律或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评价,因此这种推理形式不太重视形式结构,其侧重点在于法官的价值判断。
  法律实质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在法律逻辑学中应占有一席之地,这也是法律逻辑学有别于普通逻辑学的研究领域。通过法律实质推理的学习和训练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和广度。
  对法律意见或法律裁决进行论证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支持某种主张、陈述、判断的正确性(广义上的论证还可以包括反驳,即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论证某种主张、陈述、判断的非正确性)。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或法律决定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在所有需要说理的法律活动场合,都需要法律论证,例如法庭上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指控;律师所作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法官在合议庭和判决书中阐述案件处理意见等等,都有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论证的能力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没有逻辑的法律论证,法律活动就将成为一种无理性的盲目行为。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一份裁决文书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和对社会的公信力,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论证能力? ;也有学者针对法律职业活动中缺乏论证的现状疾呼:判决书,你为什么不说理?
  论证同推理有密切的联系,论证是各种推理的综合运用过程。法律论证需要运用多个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来共同完成。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正是为了论证某种法律观点成立,才有必要运用法律推理。譬如强调审判三段论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说明和论证,使当事者和全社会都能看到这个法律裁决是出自理性的,是合乎思维规则和法理的,使其具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法律论证是法律推理的目的和任务;同时,论证的对象和目标又内在地制约着法律推理的方向和推理形式的选择,使推理的形式和内容能够达到论证的目的。
  因此,法律推理是否遵循推理的规则会直接影响到法律论证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如果不熟悉或者不遵从逻辑规律和论证的规则,就无法保证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的充足,无法保证理由与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关于论证的结构、种类、规则的研究和学习,对法律职业表述和论证能力的提高,对思维的准确性、敏捷性、逻辑性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法律逻辑教学改革目标:将法律逻辑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技能设置法律逻辑课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论证的方法。作为一门学科来说,由于受到历史的影响,法律逻辑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起步较晚,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教学内容上都是形式逻辑原理加上法律实例,这样的法律逻辑与普通的形式逻辑并没有本质区别。目前,在学界同仁努力下,法律逻辑学正在不断发展、完善,其重要地位也逐步得到公认。但由于内容繁杂,过于抽象,因而怎样才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把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的效果,就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且迫切的问题。因此,笔者以为,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改革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逻辑教学内容上的更新.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结合法律逻辑的核心研究对象是法律推理。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甚至守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特别是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推理几乎应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 。因而,所谓法律逻辑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逻辑。法律推理作为一项专业技能,包括丰富的内容,如:把握法律推理的标准;遵循法律推理的技术规则;对法律推理中出现的真理与价值冲突进行调适;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形式推理方法等。虽然形式法律推理是适用法律过程中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但是,单纯的法律形式推理并不存在。正如有的学者所比喻:即使在法律原文的拘束较强的场合,法律家也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着原色原味。所以,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不仅要进行法律形式推理,还要进行法律实质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以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实质推理并不鲜见。
  可见,法律推理需要形式推理,但又不能止步于一般的形式推理,它是法律人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法律推理,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推理,即把法律的规范或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规避法定义务或侵害他人和社会权利的人受到制裁,使正确行使权利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得到保护。那么,法律逻辑也不能等同于普通逻辑。形式逻辑固然是重要的,然而法律实质推理也应当是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内容。
  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人的思维能力的差异,往往不在于对知识掌握的多少的差异,而在于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差异。批判性思维是怀疑的、推断的、严格的、机智的 敏捷的日常思维,它以论证和反驳为基本形式,包括做出有正当理由的论证和避免不正当理由论证的能力;对有问题的主张、假设和论证的不充分证据的敏感性;评估主张、假设和论证所使用的各种推理的能力等等。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都讲推理和论证,但形式逻辑注重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
性,而批判性思维并不仅仅考虑其有效性,更多地是考虑前提对结论的支持或削弱程度、语义的关联,以及一个推理和论证得出结论的条件等等。
  批判性思维既是一种分析性思维,也是一种综合性思维。它既需要科学思维,也需要道德思维;既需要逻辑思维,也需要辩证思维。可以说它是对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的综合运用。从本质上说,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怀疑的、审慎的心态,是一种理性精神、思维品质和人格特征。甚至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方式。这种心态不轻信别人的思想言论,不盲从别人的行动。这是批判性思维的基点。它的基本信念是任何思想都没有受质疑的豁免权。同时,任何思想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只有这样,在具体的批判性思维过程中,才能考虑各种因素、各种条件或各种情况,从而做出最恰当的选择。显而易见,这种批判性思维应当是法律人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性格。
  然而批判性思维的形成绝非易事,它只能是一种智力的训练过程,这个过程要求积极地、熟练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它能使法律人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将之用于新的环境。尽管批判性思维并不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围,但是,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将法律逻辑学与批判性思维O rI练相结合,是提高法律工作者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
  二)法律逻辑教学方法改革法律逻辑学毕竟不同于普通逻辑学,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传统的逻辑教学方法如讲授、练习、讨论等仍不失为有效的方法,但无法体现出法律逻辑的课程特点,不能有针对性地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就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实践来说,案例教学法和论辩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探索。
  案例教学法学生需要的不仅是成堆的法律概念和理论知识,他们更需要能够活用法律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已为教育界所熟知,它是适合法律专业学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同样可用于法律逻辑学教学。
  案例教学往往会引发学生之间不同观点的冲突,这恰恰是通过案例教学进行逻辑训练的优势之所在:一方面能吸引学生的关注,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进行自主的选择和判断,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推理能力。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应当比法律各专业课的案例教学更加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更加注重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评价和较正。
  论辩教学法逻辑思维能力需要不断进行逻辑实践才能提高。在教学中可以针对相关法律问题或案例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教师应给予学生独立思考以及表达个人想法的机会。
  在辩论中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只有通过自己的智慧,积极展开思维活动,才能最终解决问题。这样的论辩过程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法律专业知识论证个人论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学生法律形式推理能力和实质推理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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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逻辑学课程改革的探讨
法​律​逻​辑​学​对​法​学​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的​重​视​。​目​前​,​法​律​逻​辑​学​尚​未​形​成​自​己​完​全​独​立​的​体​系​,​法​律​逻​辑​学​课​程​与​普​通​逻​辑​学​课​程​差​别​不​大​,​与​法​学​领​域​联​系​不​够​紧​密​。​应​就​法​律​逻​辑​学​在​法​学​课​程​中​的​定​位​、​课​程​内​容​,​以​及​体​例​结​构​安​排​、​法​律​逻​辑​学​与​法​学​课​程​的​结​合​、​对​课​程​讲​授​者​、​教​学​对​象​及​教​学​方​法​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认​真​思​考​,​改​革​课​程​的​内​容​及​教​学​,​以​发​挥​该​学​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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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刊文献第十六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交流论文目录08.7.17
我们需要法律逻辑吗?…………………………………[荷]阿伦德&索伊特曼著、程哲渊译
论证实践中的法律逻辑…………………………………西南政法大学 吕存诚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视野下的法律和逻辑………………华南师范大学 周祯祥
法律的生命与生活的逻辑………………………………西南政法大学 彭子游
司法应用逻辑与司法实践………………………………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张志成、俞国女
浅析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应用……………………………西南政法大学 王坤
法律解释中的逻辑要素……………………………………………………………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姜福东
律不完全性及补足方法: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启示…………………………西南政法大学 李顺万
法律类型理论和类推方式研究:以考夫曼类型理论为起点的认识论探究………浙江理工大学 王晓
个案裁判规范之构建是司法裁决证立的关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胡志坚
原则与内部体系的形成:兼论法律逻辑体系的不可能完备性……………………西南政法大学 陈一娟
“价值导向的”方法论体系:评卡尔&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 西南政法大学 陈一娟
论法哲学视野下的司法审判…………………………………………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印大双
法律推理研究的新纬度:法律推理的语用转向探析………………………安徽阜阳师范学院 李永成
论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西南政法大学 杨敏
试探实用主义进路的大前提证立: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西南政法大学 吕存诚
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广东韩山师范学院 韩登池
浅谈法律推理…………………………………………………………………西南政法大学 宋云
浅论法律推理模式……………………………………………………………西南政法大学 梁萌
浅议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西南政法大学 刘强
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的作用:大前提不确定的法律推理…………………西南政法大学 胡媛
寻求形式与实质间平衡的砝码:许霆案法律推理的非典型意义分析……西南政法大学 潘文爵
从许霆案看法律推理和衡平法制度…………………………………………西南政法大学 刘帆
法律逻辑思维在篮球裁判员判罚活动中的适用初探………………………西南政法大学 肖晨琳
法律逻辑视阈下的“禁止”和“允许”……………………海南大学 张静焕
刑法中概念不确定性的原因分析……………………………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陈灵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探析:以逻辑学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 郭栋
论职务犯罪侦查逻辑思维系统工程…………………………江苏警官学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朱武、柴学友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思维的几个理论问题……………………四川行政学院 李延铸
浅论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公诉逻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赵刚
关于疑罪从无的逻辑…………………………………………苏州大学 张成敏
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论证性思维…………………………安徽省人民检察等 柴学友、朱武、郭哲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假说思维方式方法……………………&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等
柴学友、朱武、杨冬艳
论现代法治理念语境下的警察法律思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印大双
侦查员必须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基础知识……………………………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 倪北海
侦查联想思维研究……………………………………………………广东警官学院 刘汉民
从侦查实践中再认回溯推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汪海燕
回溯推理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湘潭大学 杜雄柏、朱银花
回溯推理是一种独立的推理形式吗…………………………………西南政法大学 何小芹
浅谈侦查假设的建立及逻辑检验……………………………………西南政法大学 刘曼
论侦查假说的三个支点………………………………………………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印大双
刑事侦查中同一认定理论探析………………………………………西南政法大学 陈家旭
法律事实探究…………………………………………………………西南政法大学 唐亚辉
事实推理及其可靠性…………………………………………………华东政法大学 缪四平
刑事证据收集的逻辑进程……………………………………………西南政法大学 张静
悬疑态判断的逻辑界定:“虎照门”引发的逻辑思考……………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王仁法
可能性推理的司法作用论析…………………………………………西南政法大学 张虹
寻求因果关系的方法述评……………………………………………西南政法大学 苏小建
法律视野中的缺省论证………………………………………………南京大学 贺寿南
新辩证法论辩理论研究:沃尔顿新辩证法理论综述………………安徽阜阳师范学院李永成
论辩术的历史演变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初探…………………西南政法大学陈海燕
论题学法学的逻辑学反思……………………………………………海南大学张静焕
图尔敏论证模式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西南政法大学张庆彦
法律为什么要论证:试论法律论证的可能…………………………西南政法大学潘文爵
浅谈法律论证…………………………………………………………西南政法大学欧晓彬
辩证法当代复兴综述…………………………………………………安徽阜阳师范学院李永成
当代谬误理论研究综述………………………………………………安徽阜阳师范学院李永成
修辞学简述……………………………………………………………西南政法大学傅云云
批判性思维及训练路径………………………………………………河北唐山学院李剑锋
法律逻辑:发现与说服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王洪
附:王洪著《法律逻辑学》目录…………………………………………中国政法大学王洪
法律逻辑教学与研究的新思维……………………………………………西南政法大学程哲渊
加强法律逻辑教学
培养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贺志明、刘东
法学院校逻辑通识教育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王建芳
论逻辑学在通识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华东政法大学张晓光
趣味“智”造:愉快教学在法律逻辑学课程中的运用初探…西南政法大学陈鑫泉
论相关蕴涵及其推理:法律逻辑中的蕴涵是相关蕴涵…………………华南师范大学王健平
对充分条件假言命题逻辑常项的再认识…………………………………青岛广播电视大学王宝龙
“鳄鱼悖论”何悖之有……………………………………………………青岛广播电视大学王宝龙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关系…………………………………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陈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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