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写篇是否废除死刑刑的论文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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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废除死刑 【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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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废除死刑 【刑法论文】
官方公共微信废除死刑的论文
废除死刑的论文 10
急求一篇论文,论废除死刑好还是不废除好,1500字。严禁有雷同。
关于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
马克思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深刻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国人之所以极力反对废除死刑,也是基于这样的心态。我不想批判其他人,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因为个人观念的不同,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在小的时候,爱看电视的我也深信一个“道理”:有仇必报。武侠、神话电视总是宣扬着这样的思想,官府不能制裁罪犯,那么如果你杀我全家,二十年后的今天我定去灭你全家。因为都是惩恶扬善,所以当时的我从未质疑过这一点:我们究竟有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随着自己的成长和知识的积累,渐渐地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态度,那就是要尽快废除死刑。社会已经并不是当初的社会。社会发展了,我们应该以一种更客观的态度来对待这样的问题。毕竟没有生命一切无从可谈。那么有人就问了,难道他就可以随便剥夺我们的生命吗?谁都不可以!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我们不能说这个人杀的人比那个人多,这个人就残忍点,那个人就仁慈点。况且死刑一旦错用,将无法挽回。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仅仅是解受害人的一时之气,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写到这里,因深感此话题的复杂性,便写不下去了。就像安乐死一样,不是社会允不允许有安乐死,而是,就人来讲,当他要选择死亡的时候,作为社会其他的个体,我们除了劝慰,最不能做的事给他们增加无法改变的痛苦。既然只死亡才能解决,为何加以阻拦?当然,我们不能拿自杀来跟安乐死同比。
所以,对于象死亡这样的问题,我们每个人终究没有权利去决定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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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网友龙城飞将关于死刑的问题——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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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网友龙城飞将关于死刑的问题——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七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回答;龙城飞;死刑
【写作年份】2011年
&&&&  一、死刑与
  关于死刑存废的派别是称为保守派还维新派,还是称为保留派和废除派?这只是文字游戏,没有一个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不主张替代刑。没有明确的论述替代刑,只是他认为,现在谈替代刑,还为时过早。因为这既是一个立法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一个刑种的设置,需要制度的支撑。我们当前的国家制度,不可能支撑,废除死刑理论,从现在的立法便可以看出这一点!这个问题过于敏感,我不想在废除死刑论中加以论述。保守和维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层面。当我们使用在法律层面的时候,就是要表达一个问题。法律是现实的,但是推动法律进步,毫无疑问,他是的,并不是法律本身的。所以说,废除死刑,并不是中国的法律问题,是中国的问题。因此我更喜欢使用保守派还维新派这样的字眼。
  关于死刑是谁的观点,我想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废除死刑,在当代中国,还仅是一个观点,并不是一项社会制度。到了制度层面,往往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而观点的层面,尤其是在野人群的观点,在我们这个国家,是不可能上升到层面和法律层面。无论您怎么说,废除死刑的这个观点,并不是“老百姓”的,那么他与执政者都是很遥远的。而老百姓的对应词是当官的,当官的是什么?就是现在大大小小的执政者。学者是不是执政者,这是一个问题。那么,还有一些问题,老百姓的外延有多大?他的边际效力在哪里?学者的为外延有多大?他的边际效力在哪里?老百姓和学者这两个概念,是相容关系?还是不相容关系?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凭什么说学者不是老百姓!
  另外废除死刑和老百姓有关吗?老百姓都支持就能废除死刑吗?就算老百姓支持,也得有一个形式表达吧?老百姓利用何种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是网上的评论?还是报纸的发稿?还是仰天长呼:“我要废除死刑!”在当今,没有老百姓发表观点的时代,要求老百姓有一个表达自己观点的形式,简直就是一种奢求。而以老百姓说事,谁说都是在摸老百姓的迷糊。所以说,我主张的废除死刑,要求的是说理,不要把老百姓抬出来,作为保留死刑的冤大头,来和我说理。
  中国的老百姓,常常被抬出来,充当冤大头!当说到人民民主时,老百姓被抬出来,充当了人民!于是,人民和老百姓成了同义语,共同表达冤大头。当对外表达下流的观点时,老百姓被抬了出来,说什么中国的老百姓不答应。当提到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时,这是人民的选择!更有甚者,还说什么这是历史的选择!历史这个东西是什么?叫他有什么,就有什么吗?
  说到死刑是不是错案!问题是的结果,可能并不唯一!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李昌奎的一二审判决,都不能说是错案!如果从的角度来看,那就得看谁的了。从死刑废除论者的角度来说,一审是错误的。从李昌奎的亲属的角度来说,有可能认为李昌奎的行为是正确的呢!因为在宗族交叉的中国农村,宗族问题,不是小问题,
案往往因此引发。在中国农村,如果一个宗族在一个村是弱势的,那么就很可能背井离乡,这是非常残忍的现实。所以,每个家族,都希望在宗族冲突中,有人站出来,牺牲自己,以保护宗族利益。中国的这种现实,是几千年沉淀的结果,宗族大仇杀,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少见。所以说,作为一个死刑废除论者来看,一个宗族仇杀者的罪孽,要远远低于死刑制度的罪孽。
  死刑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恶,就是一种罪孽,无论是从自然的角度,还是从文化的角度,这都是没有疑问的一个问题。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在于以恶制恶,不在于死刑制度不是恶,这是没有异议的。如果出现了一个错案,以恶制恶这个前提没有了,剩下的就是司法的罪恶了。所以,为了彻底防止司法以这种方式作恶,就要彻底废除死刑。聂树斌案、佘祥林案都是错案吧!如何纠正呀?尤其是聂树斌!
  最近,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就是要解决刑讯问题!程序问题解决不了,根本就不能保证实体内容的正确。所以,虽然从当前的中国的法律视角来看,死刑问题不等于错案。但是在当前,中国的错案率如此高,还是要废除死刑好!因为,死刑一旦错了,那就是人命关天呀!对了,中国人还有这句话呢?与
偿命是子母句。我就不知道,判决聂树斌案死刑的法官、审判委员会成员,是否像古代的错判死刑的官员那样,被严厉的追究责任!这还是程序问题,在我们这个责任不能落实的审判程序中,最好废除死刑,因为一旦有人冤死,他就不好再引用
偿命这句名言了。因为他找不到
者,只能成为一个永远的冤死鬼。人命关天,无从谈起。
  二、死刑制度和民主
  “民主是人民做主”这样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只是内容,却不具有形式。如果我们说,真正的民主制度就是普选制,那么这里的民主也是一个修饰语,修饰制度。那么,民主——人民做主——人民主权的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我认为,这样的表述只是民主的内容,并不是民主的形式。有民主形式反映的内容,才是真正的民主。
  认识民主,需要分析民主的形式所反映的内容,他有很多层次。第一层面,就是层面。现在民主的形式主要有总统制、内阁制、人民代表制。总统制的普选制,是比较好的民主形式。不是普选产生的总统,像卡扎菲、萨达姆,不都是独裁者吗。也就是说,不是国家元首叫总统,就是民主制度好的国家。
  民主的第二层面,就是道德层面和文化层面。在这个层面内,最少还有两个层面。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包括死刑犯,他也是国家的主人,并不是总统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一个层面。
  国家的权力之所以,国民都遵守,原因是大家具有默契,也就是说,大家都愿意遵守多数人推出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是有例外的,就是国家需要遵守利民性。怎样利民?就是对每一个国家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尊重。在这个层面内,民主便可以广泛的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民主制度的多数人选出的议员,多数通过立法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立出的法律,反过来约束全民,必须遵守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有利于每个人。
犯杀害他人,是他不遵守法律,也不遵守道德,不遵守文化,更不遵守人的自然权利。法律规定不允许
,但是国家杀死
犯,难道这不是悖论。国家此时也是不遵守道德,不遵守文化。这对
犯来说,他是可以不服从的,因为国家违反了利民性,也就是说不利于
犯,在自然权利来看。要知道,多数人通过的法律,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要签字服从。而在这个层面上,每个
犯反抗政府,是要收回授权,具有了合理性。这样,一个民主制度,岂不又成了枪杆子里的政权,自封的民主政府。
  民主的要义是公民做主,什么是做主,就是有绝对的自由。但是上升到层面,到法律层面,所做出的做主,无非是自主填一张选票,投一张选票,选举某一个人而已。在这个层面,民主只是放弃了部分权利和自由。而议员们立法剥夺他们的生命,要知道生命权是超越自由的,因此从代理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们,超越了多数人授予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主是从保护自由这个角度出发的,那么立法只能限制自由。也就是说,限制自由以外的针对人身刑罚,立法者的表决是超越民主的专断。
  三、死刑制度和文明以及人道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这个观点我不反对。“文明的实质是人与人在各方面都平等,包括物质分配平等、地位平等、精神状态平等”,但是这个观点我反对。既然文明包括精神和物质,那么包括中华民族的古文明在内的人类成果,都应该是文明,包括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我是说,文明没有实质,假如有实质的话,也不可能是平等。父母抚养儿女,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吗,但是我们不能说他不文明。
  废除死刑的论点被提出来以后,一直就作为一种人类的文化的文明成果,被各个国家倡导和推行。说废除死刑论点以及各种论述,并不是人类的文明,我想,这个观点有待商榷。
偿命作为一个文明成果,在中国被宣扬了几千年。现在有人提出,
者也该得到文明的处罚方式,很多人出来反对。原因就是这个新的人类文明成果,还不能被中国的现行立法者接受,没有废除这个立法。也不能被另一些人接受,不能赞成这个观点。说是老百姓不能接受,这个老百姓是谁?又回到了上面的问题。老百姓是全部还是个体?如果是个体,具有整体的代表性吗!如何反应这个代表性?
偿命,也是一个文明成果,我不反对!这个文明成果的孪生兄弟大家别忘了,就是人命关天。天指什么?是天空还是另有所指?要我看,在过去,就是皇帝老儿的天下。所以,古代官员,杀错了人,那是什么后果。现在没有人将人命关天了,因为宗族的社会结构基本上被打破了,进入了现在人的社会结构。一个人死了,关系不到整个宗族的兴衰。在看我们现在,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杀错人怎么样?我不说大家都清楚!而废除死刑也要有新的替代刑,这个替代刑大家是能够找到的,国外也有成功的立法例予以借鉴。
  现在,我们国家实行针刑,说是无痛苦,说是很文明。我倒是不这样认为?没有痛苦,对于厌世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一种诱惑,这是不是变相的刺激了犯罪。大家都说美国没有废除死刑,用以反对中国可以不废除死刑。那么美国的死刑是电刑,极其残忍,我们为什么不去效仿呢?美国不一定处处都好,但也不一定处处都坏,我们是文明人,所以要学习人家的文明!
  我们为什么要倡导针刑,就是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讲文明的,也是讲人道的。文明,在普通意义上,他的反义词是什么?是野蛮!野蛮如何定义?是粗野,是蛮横,它的引申义是什么?是残忍、残暴。人道是什么?是仁义,是救死扶伤。人道的反义词是什么?也是残忍、残暴。从这个角度来说,文明和人道是同义语。死刑无论是电刑,还是针刑,难道不是残忍的。一个生命,被剥夺了,我们说他不残忍,说不过去吧!因此,死刑制度,不是现代人的文明制度,更不是人道的制度。废除了死刑,通过自由刑约束
犯,难道不比一枪打死他更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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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
按照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的发展,废除死刑是毋庸置疑的,当前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废除死刑以后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由于我国的死刑过重,生刑(只要指‘死缓’和无期徒刑)过轻。也就是,我国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缓,两年缓刑期满后一般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又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人并不会出现把牢底坐穿的情况,因此我国缺少真正的无期徒刑。死缓、无期徒刑既然没有威慑力,人们也就只能寄希望于死刑立即执行了,这也就是我国很多民众不赞成死刑的最大的一个理由:如果废除了死刑,就没有什么比较实际和可行的制度能够压制犯罪。以下是笔者就这个问题做的一些具体的设想。
(一)废除我国的死缓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1]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死缓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其本质就是严格的限制对死刑适用。
1.死缓的积极意义。
废除死刑的道路上,死缓必不可少,它是一块奠基石,一个很好的转折点,时至今日,也在继续发挥着它的作用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范围和促进对被执行人的改造。[2]死缓制度正好弥补了死刑立即执行在教育功能上的欠缺。
2. 死缓存在缺陷。
我国对于死缓制度的适用是相当有限的,而采用死缓制度的案件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没有什么差别,也就是形同虚设。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缓的规定;二年期满后如果不执行死刑,那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而最轻的很有可能就变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以往处理的案件来看,一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不会再执行死刑。按照这样,犯罪分子在两年期满后通过减刑、假释,十多年就出来了,对于罪犯而言并不是真的很能起到一个威慑的作用,这不能真正的做到惩罚罪犯,其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受到了质疑,民众又怎能信服?
3.死缓制度的终结。
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缓制度对犯罪人生命全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提到了一个层次,但是依然属于死刑这一刑种,我们不能把它和死刑立即执行理解为两种不同的刑种,该制度在设计上仍然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死缓在发挥功能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既然它是作为废除死缓立即执行的一个转折点,那也就应该在死刑被废止的同时,完成它的历史责任,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让无期徒刑制度替代死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并押送监狱执行强制犯罪分子劳动改造,类似于外国的终身监禁,即将那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与社会永久的隔离。它以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满足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同时又痛过劳动改造对犯罪人起到了教育作用,这正是刑罚的目的。
1.无期徒刑很好的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
国际上对死刑最大的不满即是其的残酷性,对生命的漠视。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而无期徒刑虽然剥夺了犯罪者的终身自由,但却保留了其生命,真正体现了生存权就是最大的人权的人权理念。
2.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低。
无期徒刑的概念是无限期的关押犯罪,并强制其劳动,惩罚一个自由人所能够享受的快乐和幸福。处死罪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1] 无期徒刑的强制劳动是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调查中,都得出了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另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加拿大,在1975年,也就是废除死刑的头一年,谋杀罪的比率为每10万人中3.09人,但到1980年即下降到2.41人,1999年,也就是废除死刑后的第23年,下降到1.76人,比1975年低了43%。[1]
3.我国现行的无期徒刑仍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确立的假释和减刑制度,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者在死缓减刑无期徒刑之后,实际执行十多年就可能因减刑或者假释而早早的回归社会。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无期,也就大大降低了无期徒刑的威慑力。这也使人们担心废除死刑后的犯罪率会大幅度上升,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也就无法认同废除死刑了。
我们要恢复无期徒刑自身真正的优势,从而发挥死刑替代措施的威慑力,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唯有如此,死刑的立法废止才有了根基,民众也才能接受死刑废止的结果。
(三)完善有期徒刑
一旦死刑废止,社会的刑罚总量将大大减少,就可能不足以控制和预防此时的犯罪总量,因此,国家应通过增大无期图形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总量来应对这一状况。由于许多重罪最高刑由死刑减少为无期徒刑。因此,许多原来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其最高刑将相应的减为有期徒刑。[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仅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为20年。这对上述的要求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对有期徒刑也要进行改良,也就是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定为2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35年。
(四)善用资格刑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3]
刑罚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制止犯罪,死刑采用的是比较极端的剥夺生命的方法,因此我们在废除死刑后,要以一种人道的方法去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在适用前述的无期徒刑等方法的同时,附加资格刑,即在剥夺罪犯自由的同时剥夺其他的一些权利,使其不能利用某些资格再实施犯罪。善用资格刑,是实现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的客观要求。重视运用资格刑能够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可以以禁止犯罪者的公权、民事权和亲权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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