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的特点供水意义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颁布_甘肃省水利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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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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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讯& 1月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9号政府令发布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
&&&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共六章四十二条。
&&& 《办法》是规范和加强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完善了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原则,理顺了管理体制,细化了取水管理,规范了取用水审批办理流程,加强了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对《水法》等上位法的处罚条款进一步明确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办法》的出台,强化了石羊河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对保护我省石羊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乃至西北地区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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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长 刘伟平                                 &&&   日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巩固流域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羊河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促进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第四条 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工作。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域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流域内相关规划要与地下水资源承载量相适应,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八条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权对违法开采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要严格执行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鼓励用地表水替代部分地下水供水。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第十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建设项目和移民搬迁安置时,应当经科学论证,在已有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供水条件的区域内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原则。流域管理机构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控制指标为依据,监督落实市、县(区)用水总量及削减量。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各自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开采削减量计划,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特殊情况下调整用水总量的,需由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组织论证,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行业用水比例,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加快水权市场建设。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水权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矛盾。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功能区划分,经科学论证,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更新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或水量过小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60米范围内新打机井。
  旧井更新凿井作业时,旧井应当提前回填。人畜饮水机井因水量过少更新时不能提前回填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更新井运行后旧井应当回填。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市、县(区)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削减量年度完成情况,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十六条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应当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流域内禁止新增地下水用于火力发电、景观工程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源热泵或冷却降温项目。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八条 在石羊河流域取用地下水,应当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
  申请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旧井更新的,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实行区域限批。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该区域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不得新增取水。
  第二十条 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在一定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续下降达3年以上的,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第二十一条 新增取水实行机井指标控制管理。以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机井数量为基数,各县(区)不得新增机井数量指标。符合条件新增取水的,通过关闭现有机井取得指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打机井:
  (一)已列入农村人饮工程规划,地表水无法解决供水,以整村或多村为单位集中解决人畜饮水的;
  (二)新农村示范点或重要移民搬迁安置点,集中居住人口200人以上,再无其他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三)规模化设施养殖小区(场),圈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主体工程已完成,周边无其它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四)重大民生项目、生态项目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产业或符合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及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无其它供水条件的;
  (五)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人畜饮水;
  (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新打机井的。
  前款第(三)、(四)项水量应当在县(区)总水量中通过水权置换解决。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新打机井取水许可量应当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确定的水量在县(区)用水总量内从严控制。总量已达控制指标的县(区),新增取水通过关闭已有机井置换水权。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
  (四)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五)流域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旧井更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前款第(一)至(三)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新打机井和半径超过60米旧井更新申请的,应当在10日内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审核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原址旧井更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上报,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有的小型自备水源井普查登记,核定水量,严格管理。禁止新打小型自备水源井。
  本办法所称小型自备水源井是指井管内径不超过20厘米的取水机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后,6个月内应当施工。逾期未施工的,应当重新审批。凿井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到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新打机井成井后15日内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水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旧井更新的验收,由流域管理机构以县(区)为单位,定期集中验收。
  第三十条 新打机井和旧井更新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计量设施安装情况;
  (二)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
  (三)机井质量、出水量是否达到要求;
  (四)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机井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变更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及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节约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地下水节约与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闭取水设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确需保留的,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
  (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流域内因重大项目征地拆(搬)迁,原区域内机井应当关闭。因特殊情况保留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已关闭的机井报流域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注销取水许可证,不得重新启用。机井指标和水权2年内可用于置换符合条件的新增取水。未登记备案的,机井指标作废。
  第三十六条 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计量管理。单井年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企业,逐步实现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联网实时远程监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勘查、采矿、建设地下工程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对报废、闲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机井所有人应当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发生。
  禁止采用渗井(坑)、无防漏设施的沟渠、坑塘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
  第三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置一定数量的监测井,对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定期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关闭机井取水的,责令回填,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位置凿井取水的,对申请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机井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按时审核上报的,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上报的;
  (二)越权批准取水许可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隐匿、篡改、拒绝上报机井取水数据和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分 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18:01:00&nbsp&nbsp
一、我国地下水资源概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近组织开展的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全国地下淡水天然资源多年平均为8800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3,地下淡水可开采资源多年平均为3500亿立方米。全国每年开采利用地下水量达1100亿立方米,约占总用水量的1/5。另外,全国地下微咸水天然资源为277亿立方米,半咸水天然资源为121亿立方米。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我国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表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着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为:  一是地下水开采程度很不平衡,一部分地区过量开采并引起相关环境地质问题。由于地下水赋存分布条件差异大,加上各地对地下水的开采方式和开采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地区地下水开采程度很不平衡,有的已出现区域超采,有的虽然整体仍有潜力但部分地区超采严重。由于一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量开采,已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区域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地面沉降和泉水枯竭等环境问题。初步统计,全国已形成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个,面积达15万平方千米。华北平原有近7万平方千米面积的地下水位低于海平面。已有46个城市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而出现了地面沉降问题。其中苏锡常地区,过量开采地下水不仅产生了地面沉降,还导致了地裂缝,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构成威胁。浙江温岭市由于地面沉降造成7800亩基本农田毁损,其中常年性水淹地达3900余亩。沿海地区的大连、秦皇岛、沧州、青岛、北海等城市,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海水入侵,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区域地下水位下降还致使干旱半干旱地区地表植被破坏,生态环境退化。  二是对水环境缺乏严格有效的保护,地下水污染问题严重。目前,我国浅层地下水资源污染比较普遍,全国浅层地下水大约有50%的地区遭到一定程度的污染,约有一半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地下水水质呈下降趋势。主要污染物为硫酸根、氯化物、三氮、重金属等,污染引起地下水中总硬度、总矿化度升高。主要是工业和生活“三废”排放对地下水的污染,其次来自农业上的化肥、农药的污染。水资源的污染给人民健康带来危害,更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由污染造成的缺水城市和地区日益增多。  三是水资源的利用缺乏科学性,浪费现象严重。一些地区的用水结构很不合理,一方面将受污染的地表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另一方面又将优质的地下水大量用于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不能科学调度、优质优用。同时,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水资源浪费问题仍相当突出。目前,我国的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一般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仅是发达国家的40%-50%,每公斤粮食的耗水量是发达国家的2-3倍。  为此,我们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性,增强进一步做好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改变地下水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的状况。  二、科学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战略建议  地下水是地球水圈的一部分,接受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的补给,参与自然界的水分循环,因此,自然界中的地下水资源,大部分是属于可再生资源,我们只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是可以做到和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当前必须努力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盲目乐观型,认为地下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无节制地开采和利用;二是悲观型,当在一些地区由于超量开采地下水引发出环境问题之后,便产生了另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地下水不能动用,一用就会出现问题。  要科学认识地下水资源的客观规律,正确判断地下水在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把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量和度。地下水资源既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不是一点都不能动用,关键是如何把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量和度的问题。当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地下水补给量时,必然会引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当地下水位低于某一临界值时,量变就会产生质变,引起有关生态环境问题。如在干旱地区,当地下水位低于植物根系吸收的深度时,植物就会枯死,绿洲就会消失。对于深层孔隙承压水,当地下水位低于某一深度时,就会产生地面沉降,甚至出现地裂缝,严重威胁城市建筑安全。沿海地区,当地下水位低于海平面时,就会引起海水入侵,使水质恶化。  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些地区的地下水就不能动用。只要科学确定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把握住事物的度,是可以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为人类造福的。而且,在有些地区,适当开发利用地下水,会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如干旱地区的引地表水灌区或地下水位很浅的平原洼地,适当增加地下水的开发利用量,降低地下水位,既能减少地下水蒸发损失,又能防治土壤盐渍化。在长江三角洲、河北平原东中部等地区,积极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资源,还能有利于浅层含水层中地下水的循环更新,改善水质,增加补给量。对于补给周期长,循环更新慢的深层承压水,也不是一点不能动用。即使已经产生地面沉降的上海、苏锡常地区,深层地下水也还是可以适当开采利用的,可以允许总沉降量和年允许沉降量为约束条件,确定地下水允许开采量,辅以适当的人工回灌措施。  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开源和节流并举、节约优先、治污为本,高效利用”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方针,实施以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实施以下具体战略。  (一)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规划、联合调蓄、综合利用战略。  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综合利用的思路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流域和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保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前提,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配、上下游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水资源调蓄要实行从以地表调蓄为主向地表、地下联合调蓄的战略转变,充分发挥地表水库和地下水库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2000年世界水均衡预测报告指出,需要调节和控制的不稳定洪水流量,其中60%左右将要利用地下库容调节。美国21世纪水资源战略研究成果提出:地表水库是20世纪水资源最主要的调控手段,而地下水库则是21世纪水资源调控的最主要手段。由此说明,水资源的地下调蓄和人工补给,是必然趋势,也是扩大水资源可利用量的重要途径。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山前平原,有地下调蓄库容以上,约占全国地表水库容的1/4,有较强的调蓄能力。在丰水年,可在这些地方人为地将大气降水、地表水(包括洪水、水库弃水)纳入地下,通过地下储蓄并径流输送到下游各地,增加机井出水量,减少大气降水、地表水的流失和蒸发损失,同时起到滞洪作用;在枯水年,则可适当地超量开采,腾出库容,待丰水年予以补偿。实行地下水人工调蓄,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农业灌溉量,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战略工程,应逐步予以推广。  (二)调整开采井布局和开采量,控制最优地下水位战略  一是在地下水超采区调整井孔布局,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增加人工回灌量,把地下水位恢复到不产生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的最佳位置。以地面总允许沉降量和年允许沉降量为约束条件确定深层地下水开采量,同时充分开发利用该地区的浅层地下水资源,发挥浅层地下水具有接受降水补给量大、更新速度快的调节功能和优势。  二是在北方引地表水灌区增加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地表水灌溉量,把地下水位控制在蒸发极限深度以下。重点是大力推行“泉、河、井、渠结合,引、灌、排配套”的灌溉方式,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灌溉,把地下水位控制在蒸发极限深度以下(一般大于4米)。这样,既有效地防治灌区的次生盐碱化,又可减少引地表水量,增加河流向下游的输送量,缓解下游地区用水紧张状况。  三是合理配置河流上下游水资源,把地下水位控制在植物根系能吸收到的位置。重点是协调好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内陆河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用水矛盾,优化配置地区和部门之间的用水量,减少上中游地区的拦蓄引水量,增加下游地区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量,把下游地区地下水位抬高到湖杨林等植物根系能吸收到的位置(一般小于7米),以维系生命绿洲的环境。  (三)以找水为主的多渠道开源战略  1.加大找水力度,发现和开辟新的地下水水源地  我国虽然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地下水资源普查和勘探工作,但由于工作研究程度不一,仍存在一些空白区或研究程度很低的地区和含水层位,有许多亟待发现和开辟的新水源地可供开发和利用,如北方平原和盆地深部地下水、隐伏岩溶水及咸水地区的淡水体,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浅层第四系孔隙水,红层地区的基岩风化带裂隙潜水等。实践证明,这些水源地对于解决中小城镇供水和干旱缺水地区人畜饮用水问题,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国尚有数千万人口饮用水困难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改善缺水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条件,应进一步加大地下水勘查力度,组织实施扶贫找水工程。各地要重视缺水地区地下水尤其是深部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重点加强陕北、宁南、陇西、西南岩溶石山、川东、渝西红层等严重缺水区的找水工作,为严重缺水地区的群众提供基本生活用水水源;在新疆和田、喀什,甘肃陇西,陕南,内蒙古河套平原等地方病重灾区,有重点地开展防病改水水文地质勘查工作,为改善水质寻找新的水源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2.充分利用矿坑等排水,变废为宝  目前,我国矿坑排水量十分可观,据调查,仅太行山周边地区矿坑排水量每年高达50亿立方米左右,绝大部分没有利用。这部分水一般水质较好,可直接利用或稍加处理即可利用。充分利用矿坑排水,实行排供结合,变废为利,对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将发挥重要作用。  3.开发利用微咸水资源  我国北方干旱地区和滨海地区咸水、微咸水资源分布广,资源较丰富。近年来,随着石油、化工、电力等工业的开发,都在开发利用微咸水资源,农牧林业也在试验利用微咸水灌溉。应进一步加大微咸水资源的开发和改造利用力度。  4.开展土壤凝积水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土壤凝结水特别是沙漠凝结水的利用,一直是人们研究探讨的课题,在西北沙漠地区有一定的开发利用前景。根据原地矿部“七五”期间的科技攻关成果,仅河西走廊平原地区,凝积水对地下水的补给量高达每年1.9亿立方米,大约是当地降雨量的2倍。应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试验研究及开发利用工作。  (四)控制污染、综合防治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战略  地下水有比地表水水质好、不易被污染的优势,但是,由于地下含水介质的隐蔽性和埋藏分布的复杂性,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治理起来要比地表水困难得多,所需成本也要高得多,有些甚至根本不可能得到彻底根治。所以,地下水更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或“边污染、边治理”的老路。防治地下水污染,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一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源,从源头上防治地下水的污染。二是建立地下水防护带,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工农业生产布局,科学划分地下水防护带的范围和防护层位,并采取科学严格的防护措施,保证地下水水源地及补给区范围内的水质不被污染。特别要重视做好地下水上游补给区的生态环境特别是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工作。三是实施含水层修复工程,恢复含水层原有供水能力。在一些浅部含水层已经被疏干,或深部含水层水位大幅度下降的地区,可采取人工水资源调蓄进行回灌补充;对已受污染的地下水,应采取隔污净化、抽污换清等多种修复措施,恢复地下含水层原有的供水功能。  (五)按地下水资源赋存和分布规律,实施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战略  我国地域辽阔,地下水资源形成和分布情况复杂,开发利用条件以及存在的问题也千差万别,因此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必须适合各地的客观实际。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利用、统筹生活、工农业和生态用水、统筹区域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实施区域地下水资源与保护战略。  (六)浅层为主、深层适度、采补平衡战略  浅层地下水由于直接接受大气降水的补给,补给周期短,循环更新速度快,是主要开采层位。深层地下水一般补给周期较长,循环更新速度慢,地下水的可持续开采量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以浅层为主,深层适度、采补平衡的原则。要根据地下水资源的补给和赋存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采层位和开采量,按多年平均补给量进行开采利用。超采区压缩开采量,有资源潜力的地区扩大开采量,基本做到采补平衡,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深层地下水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后又不产生较大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应有计划地适度开发深层水资源。深层地下水一般质量比较优良,应主要作为人们生活用水水源。  (七)加强地下水水源地储备,实行有序应急供水战略  我国是水旱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干旱缺水的危害性不亚于水患。近几十年来,我国出现过多次连续干旱的年份,大旱之年主要是依靠打井开采地下水来缓解供水的紧张局面。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曾在华北、东北、西北、淮北等地区搞过多次抗旱打井运动,仅辽宁、山东等省为抗旱打的机井就达数万眼。打井运动为解决大旱之年应急供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盲目打井,成井率低以及不当开采引起水质恶化、水资源枯竭等问题。  应急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也必须遵循水文地质规律,要实行从无序应急供水向有序应急供水的转变。当务之急是做好应急地下水源地的规划工作,根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编制应急供水水源方案,并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应急供水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寻找和探明更多的地下水水源地,以备应急供水之用。要选择具有多年调蓄能力的含水层,采取丰水年或丰水期蓄水、枯水年或枯水期疏干供水的调节补偿方式,实施应急供水,缓解供水危机。
  要实施以上战略,实现地下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当务之急要重视并加强地下水资源方面的基础工作和监督管理。一是加强重点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工作,增强地下水的资源储备能力。二是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监测和监督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到有序开采、有效利用;对于大中型地下水取水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点和信息系统,掌握地下水动态,及时为社会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三是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投资力度。四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地下水资源理论和勘查开发技术及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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