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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央电大会计专科毕业论文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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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论文—会计专业课程知识综述及个人应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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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季招生截止时间日
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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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电大是全国44所省级电大之一,创建于1960年3月,“文革”期间停办,1979年恢复办学。1984年9月,国家教育部批准沈阳电大享有省级电大的权限和待遇,同年,沈阳市委、市政府将沈阳电大纳入地方高等学校序列管理。
沈阳电大占地面积25,961平方米,建筑面积26,124平方米;现有固定资产9,918.89万元;纸质藏书21.61万册,电子图书1,400GB;有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主干为1000兆的校园网及各种现代化教学设施,有各类计算机1,612台,其中教学用计算机1,169台;有语言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财会模拟实验室、机械加工、钳工实训室、电子技术实训室等共43个,多媒体教室63个;教职工总数294人,其中,正高级职称22名,副高级职称100名,中级职称77名。学校设置机构30个,其中党群、行政管理机构15个,教学教辅机构14个,直属机构1个。学校主要办学形式有开放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专科教育、继续教育等,并与市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员大专班”教育(“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教育),与残联共同举办了残疾人学院。目前,学校有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31,755人,其中,本科在校学生9,843人,专科在校学生21,388人,中专在校学生524人。非学历教育年培训总量在51,749人次以上。多年来,沈阳电大已为社会培养各类学历教育毕业生135,000余人。
沈阳电大会计专科论文
会计专科论文
&&&&&&&Since&the&personal&income&tax&has&been&the&new&tax&systern&reform&the&incone&grows&one&of&strongest&categories&of&taxes&the&personal&income&tax&year&by&year&is&enhanced&in&recent&years&the&social&attention,it&in&Our&country&Organization&financial&revenue,adjusts&induvidual&assignment&aspect&the&function&to&strengthen&gradually,the&consummation&individual&income&tax&system&promotion&economy&development&has&the&great&significance,only&then&the&fair&tax&burden,can&create&the&harmonious&society,can&the&better&quicker&promotion&economy&development.But,our&country’s&personal&income&tax&starts&late,the&development&also&waits&for&the&consummation.This&article&appears&problem&analysis&obtaining&from&the&personal&income&tax&in&our&country&over&the&years&development&practice&which&comes&out,has&discussed&the&question&which&our&country&present&induvidual&income&tax&system&exists&at&present,will&propose&the&reform&and&the&construction&to&the&individual&income&system&futuie&development.
Key:Personal&income&tax&Tax&system&collection&way&tax&revenue&&supervising&and&managing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改革
个人所得税自18世纪末产生以后发展得非常迅速,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它的地位如何反映了一个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度,在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个人所得税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因此个人所得税调控是税收调控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它应当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受到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的双重制约。随着国家税制的完善和征税的日趋正规化,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很多时候会因舞弊行为而被扭曲,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收入最大化是每一个经济主体的追求,但令纳税人痛苦的是,他们必须将其中一部分作为赋税上缴给国家。作为纳税人总有将保留给自己的份额最大化(上缴金额最小化)的倾向,舞弊正是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税收和法律领域的体现。因此具体深入细致地研究个人所得税,查找出其偷税漏税逃税等具体舞弊形式,并对个人所得税设定审计目标、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与计算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且有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开征较为普遍的一种税。尤其是发达国家,因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个人收入较多,因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总体税收收入中亦占有较高的比重,如美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收入最多的一种税种,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扣除数)×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五险一金为105为例
(0)×3%-0=45元
扣除标准3500元/月(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将其所得教育事业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价出费用,附加减出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的国务院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运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综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3.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1600元(目前,减除费用为8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这样的标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很少的税款,也使得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
4.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并且具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1.是“削高”
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是社会的普遍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顶”,市场机制本身就是鼓励社会大众通过公平竞争致富,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显然,这里所说的“削高”,并不是抑制高收入,更不是设置天花板限制人们致富,而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为贯彻这一原则,这次个税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适应范围,同时也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同时,现行税法对其他所得也有调节措施,如对超高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在税收征管方面,强化了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的监管,减少税收流失,以使“削高”的调节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2.是“减中”
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这次个税调整方案体现了这一点。如对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2千元提高到3千元,这使月薪3千元以下的不需要纳税。再考虑到税前扣除,如“三险一金”等因素,实际的费用减除是在3500元以上。初步估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使纳税人占工薪所得人数的比例从28%降到了12%,也就是说,按照新标准,在有工薪所得的人数中只有12%的人交纳个税,纳税面大大收窄了。同时,通过对个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调整,使月薪1.9万元以下者,其个税负担都有相应的减轻。这就是说,通过这次调整,适当减轻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3.是“补低”
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调节作用。但“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做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能力上的“补低”。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公共财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税收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个税的作用方向与此是一致的。征收个税,最终也是为了这个目的,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同等机会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享用基本公共服务,不至于因为市场竞争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加剧。在这个意义上,征收个税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简单地“抓钱”。但要发挥个税“补低”的作用,是与个税收入的筹集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筹集的个税收入越少,其“补低”的作用也就越弱。如果要充分地发挥个税的这个作用,就应当充分地发挥个税在现有条件下的“收入功能”。没有收入功能,也就谈不上调节功能,更不会有“补低”的作用。当然,个税的“补低”作用是与其他公共收入一并作为公共支出的来源而实现的,现阶段4800亿元的个税大约只占整个公共支出的5%,难以独立地发挥“补低”的作用。可问题是,整个公共收入是通过一个个税种、一笔笔收入累积而成的,不能因为“税小”而不为。就像飞机上的一个零件,即使很小,却也至关重要。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二)个人应税所得来源隐蔽,难以准确核实
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职工工资、薪金之外的收入有明有暗,有现金有实物,在全部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信用化程度很低,个人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是很困难的,靠地税部门全身心的投入检查,也是不现实的。正是个人收入的这种不透明,导致个人应税所得难以核实,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
(三)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管力量不足
个人所得税现金交易多,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而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加之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匹配,难免造成在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执法和稽查力度不到位,惩治偷税不严,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较多,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四)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
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二是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三是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表现为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没有为查处的违规、违法渎职案件所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五)税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46.4%,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六)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第一,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意见
&&&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一)改革课税模式,建立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有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既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度,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7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18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1800元,稿酬收入为1800元,特许权使用所得900元;而乙某活的攻心收入为3600元,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6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2700元,即便使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高于乙的2倍。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特定项目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证纳税人不因纳税而不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雨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在当前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为了使费用扣除标准是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在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以后,也应该进一步按照不同的项目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比如考虑以下费用扣除:一是教育费用。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人们更新知识和技能的积极性,应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二是房屋构建费用。住房制度改革以后,人们的购房费用已成为生活中一笔相当大的支出,住房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其费用支出应给与一定的扣除。三是费用扣除还考虑纳税人配偶收入情况、子女教育抚养支出、赡养老人支出、医疗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等。此外,还应适时四星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指数化,即按照每年的物价水平的情况进行调整,而不是采取多少年动一次的做法。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的收入都是36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赡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用时甲的配有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的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的适用税率,所以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有话税制结构,适当大于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11个项目中,在税率方面应适当照顾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另外,一句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设计我国税率,参照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的居民收入状况及国际上平均税负水平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确定到30%-35%,最高不超过40%。同时应减少级次,税率档次降为4-5级为宜,既要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又要对中、低收入阶层不要过多征税,形成合力的税率结构,以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简化与效率原则。这样也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制改革同步。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实到实处,是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
2.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同时,也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
3.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应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4.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空管的有效手段,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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