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术方面的职业类型有哪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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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4年度全国高校学生工作优秀学术成果的通知
14-12-04 16:27:17 / 分类
&关于评选2014年度全国高校学生工作优秀学术成果的通知
学研会[2014] 4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鼓励高校学生工作者在工作机制体制方面不断探索创新,促进高校学生工作体系的改革发展和学生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继续面向广大高校学生工作者开展2014年度全国高校学生工作优秀学术成果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类型
成果分为学生工作著作类、论文类和研究报告类三种类型。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
2、有&CN&号学术期刊、正式出版有刊号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和报纸刊发的学术论文;
3、经鉴定结题的研究报告。
二、评选范围
近五年内(2010年11月至2014年11月)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且未参加过全国高校学生工作优秀学术成果的评选。
三、申报与评奖程序
1、申报人填写《2014年度全国高校学生工作优秀学术成果申报表》,连同论著原件1份、论文原件1份或论文复印件3份(复印件需包含版权页、目录和全文)、研究报告1份(附鉴定结题意见)邮寄至秘书处,材料电子版发至秘书处邮箱。所有评选材料概不退回。
2、研究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进行网上公示。
3、公示无异后的优秀成果由研究分会予以表彰,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网站上公布。
四、评审费用
& & &&团体会员单位职工、个人会员100元/项;其它人员300元/项。(与申报材料同时提交)。
提交方式:
1.优先支付宝,支付宝账号:&;收款人:魏旭民;并请备注单位+姓名。
2.邮局地址汇款: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030051;收款人:魏旭民,;并请备注单位+姓名。
五、申报截止时间
2014年12月25日(以寄出地邮戳为准)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
邮& &&编:030051
联&系&人:魏旭民
联系电话:;(传真);
网& &&址:&或&
电子信箱: &;(邮件请注明学术成果评选,单位+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
&&&&&&&&&&&&&&&&&&&&&&&&&&&&&& 2014年11月25日
2014年度全国高校学生工作优秀学术成果申报表
申报成果名称
学术研究方向
申报成果类型(著作、论文、研究报告)
何时在何出版社出版、在何报刊发表、或由何部门鉴定
专家评审意见
1、本表除评审意见外,其他项目均由申报人填写,并附成果相关材料。其中,合作者必须是成果材料中体现的。
2、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3、本表可复印、下载,请于12月25日前提交至研究会秘书处(详见)。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学生工作研究分会
学会邮箱: &
学会网站:
联系电话: & & & &&3629098(传真)
学会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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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专业研究生和学术类研究生有什么不同呢_百度知道
专业研究生和学术类研究生有什么不同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前面那个专家说的是学术和在职研究生的区别,而且里面有几条混的是专硕的,很混乱不细。
给你贴一个很细的比较,学术和专硕(有咱们一般学生理解的那种专硕和在职研究生)的区别,你看完下面这几条,你就明白了。望采纳
学术型研究生接收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的研究生教育,授予学位的类型是学术型硕士学位。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相对于学术型学位(academic degree)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
二、培养方向不同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
专硕含金量没学术高
但是时间短 你可以早点毕业工作
专硕比学术考试难度小很多哦
看你愿意考哪了哦
我考的专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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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相关问题研究(《教育学术月刊》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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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相关问题研究(《教育学术月刊》2010年第12期)
更新时间:
  摘&& 要:在介绍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基本概况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促进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体系建设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职业核心能力开发;测评标准  作者简介:邵艾群,女,四川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成人与职业教育(四川成都 610068)。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就业者的职业核心能力培养是我国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发展趋势。跟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在加大职业核心能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开发,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已明确了我国职业核心能力的基本内容,制定了职业核心能力测评标准,建立起了职业核心能力的培训测评推广体系等。但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的基本概况  (一)我国职业核心能力的内容  根据对核心能力已有的研究和认识,并结合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职业技能开发的需要,我国的职业核心能力标准体系中的核心能力分为8个项目,即:(1)与人交流;(2)数字应用;(3)信息处理;(4)与人合作;(5)解决问题;(6)自我学习;(7)革新创新;(8)外语应用。[1]  (二)我国职业核心能力的测评标准  我国《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测评标准(试行)》于2004年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与人交流”、“信息处理”、“数字应用”、“与人合作”、“自我学习”、“解决问题”、“创新”、“外语应用”。其中,“外语应用”使用美国“托业英语”标准。[2]  2007年2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职业核心能力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国家职业核心能力认证测评(ZHR)大纲。该大纲对我国职业核心能力测评的宗旨、测评用途、测评等级与对象、测评原则、测评标准、ZHR模块与证书、测评方式、笔试测评题库和面试测评工具、认证申请程序等内容都有较具体的规定,为我国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开发和测试评价提供了统一的标准。[3]  (三)职业核心能力培训与测评推广  1998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国家技能振兴战略》中将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体系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列为国家技能振兴战略。从2000年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着手组织开发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了整个培训认证体系(国家标准、教材)的开发和前期实验试点工作。2004年底全面完成了《职业核心能力培训测评标准(试行)》的制定。为加强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体系的进一步开发,2004年,该中心组织成立了由32位专家组成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专家委员会核心能力专业委员会”,同时,立项部级重点课题“为就业服务的核心能力培训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织全国40多所高职、中职、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100多位院(校)长、培训机构总裁、职业教育培训的专家和教师,开展理论研究、课程建设和培训测评试点。[4]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正式向全国发布《关于颁布职业核心能力培训测评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核心能力体系开发的宣传、咨询工作,并做好推行职业核心能力培训测评工作。我国的职业核心能力理论研究和实验试点工作正在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5]  二、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处于初级阶段,社会重视程度不够,各方面的配套措施也不完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进一步加以解决。  (一)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学术界对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充分,目前的研究主要侧重如下方面:一是以职业核心能力的意义、作用及培养原因为主题的研究,大多观点重复,内容相似,缺乏创新;二是以职业教育与核心能力培养为主题的研究,大多重演绎,理论性强,缺乏实践操作性。而在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的目标、核心能力人才结构、核心能力开发的课程、核心能力培养策略、核心能力评价、核心能力教育体系等方面的研究还很少,已有的一些论述也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能够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有效研究成果还很缺乏。我国在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的实践操作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就相差更大了,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  (二)缺乏一个多部门联动的合作体系  核心能力体系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社会多部门的合作和配合,不仅需要政府职业技能开发部门的指导,更需要立法机构、各级教育机构、行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的积极参与,应形成一个全社会多部门联动的合作体系。在核心能力开发较成功的英国现已形成了包括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培训机构、考证机构、雇主、工会在内的核心能力开发实施的组织机构,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很不完善:没有专门针对核心能力开发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较完善的培训机制,行业和个人对核心能力培训的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职业核心能力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职业核心能力标准体系虽然是在对核心能力进行长期研究、吸取他国经验并在考查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的,但由于具体国情和教育传统的不同及自身实践经验的不足,导致我国的职业核心能力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在考核内容和考查标准及测评依据等方面的规定都较粗糙和有待细化。  (四)缺乏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当今发达国家都是通过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来规范劳动者队伍,从而达到提高就业人员素质的目的。如英国为了大力开发人的技能,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NVQ),这个NVQ体系实施的范围覆盖了英国88%的职业;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学改革,英国还开发了与NVQ相配套的通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GNVQ),这个GNVQ体系的标准涉及17个行业领域,是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联系纽带,其资格认证可与普通教育的学历接轨;同时英国还开发了一套为就业服务的核心能力(Key& Skills)标准体系,这个体系是整个NVQ体系的基础。[6]我国目前的职业资格证书多为各行业自己颁发的行业证书和上岗证书,证出多门,各种证书间缺乏通用性,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者职业素质的高要求及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需要。  三、加强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开发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合作的职业核心能力开发体系  1.政府应重视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在推动职业核心能力开发中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各级政府应重视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加大对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的指导。政府应根据《职业教育法》相关要求,出台一些推动职业核心能力培训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如:对青少年实行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计划,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实现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相通,实现核心能力课程学分的通用性,批准成立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考核机构,这些措施都能很好地促进核心能力的培训。政府还应协调教育机构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使这两者共同参与到职业核心能力开发工作中来。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个体认识到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个体主动参与到职业核心能力的培训中来,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2.教育机构应为职业核心能力的开发发挥重要作用。开展职业核心能力培训的教育机构不仅包括专门的职业核心能力培训机构,还应包括职业院校和一些普通教育学校,也包括大学。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应把核心能力培训课程渗透到教学和培训中,把核心能力培养纳入日常教学目标考核中来;教师要不断探索和研究核心能力培训的有效方法和措施,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和提高其能力。  3.行业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职业核心能力培训工作中来。劳动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业企业的效益,行业企业应根据其不同需要加大对劳动者职业核心能力的培训。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和提高行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如:对那些积极主动为员工进行职业核心能力培训的行业企业,可以从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那些不参与核心能力培训的行业企业应有相应的引导或一定的惩罚。  4.个人自觉地参与职业核心能力培训。处在这个变迁的社会中,市场需求变化多样,职业流动性增大,这些都对个体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掌握终身受用的核心能力是应对这些变化有效的途径。个人应主动地参加核心能力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个人应给予方便和各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健全配套制度,完善职业核心能力体系  加强职业核心能力开发,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必需的。我们应把核心能力培训纳入整个国家职业资格体系框架内,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牵头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职业设立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再建立培养具普遍适应性能力的核心能力体系。这个体系应融入基础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培训中,应在这些教育类型中适当地设置一定比例的核心能力课程,使核心能力的考核认证与其他职业资格及普通教育之间具更广泛的相通性和相融性,实现其课程学分相互认可,为个体的职业成长提供多种学习培训机会,提高个体参与核心能力培训的积极性。  (三)完善职业核心能力标准体系  核心能力开发的成败决定于核心能力标准。如前所述,我国的核心能力标准在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测评依据等方面的规定都较粗糙和有待细化,其标准体系极不完善。笔者以为,完善我国职业核心能力标准体系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1.关注技能还是技术。人的技能主要是运用方法和技术的能力,在制定标准时,经常要采用“能够使用某种技术进行某种活动”的描述。但是标准制定的逻辑出发点到底是技能还是技术,在人们的认识上还存在误区,往往把标准理解为掌握各种技术的要求,而不是对掌握这种技术去完成某种活动的要求。由于这个原因,在一些技能标准里,经常可见的是一些纯粹的技术和方法,是一个技法的武器库,而没有看到人的主体性和工作活动的目的性。因而,这种标准必然误导培训和考核只注意对技术本身的掌握,而忽视对运用技术的人本身及其客观外部条件的关注。因此,在标准制定中,应体现这样一个理念:技术只是工具,关键是人运用工具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2.标准等级的设置和划分。在标准制定中,根据什么来划分核心能力的等级是个技术难题。经验证明,通过对其外围因素的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的分析,可以较明显地区分出能力要素的等级。为此,需要将分析的重点从能力要素本身转向能力活动的对象、范围、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资源等方面。因此,为了更明确地区分标准的等级,一方面要求在核心能力标准结构中的“能力要求”部分,通过对工作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的限定来说明差别,另一方面,也要求在“相关知识”、“工作活动”和“考核指导”等部分里尽可能地体现标准等级的差距,以提高核心能力标准的可操作性。  3.考评证据的确定。考分决定考生的一切,这是传统考试体制的弊端。而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应该采用所有可证明考生能力的证据,包括考分。但在实际工作中,哪些证据可以采用,如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在技术上和操作上都有一定的难度。参照英国的成功做法,可把考评员的观察作为考核依据的第一选择,同时也建议采用其他证据,如第三方的证明,以及考生在学习和实习过程中做出的成果和表现等。但这种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现场考评和监督考试制度,以及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重视职业核心能力理论与实践研究  1.加强职业核心能力内容研究。根据我国的教育和劳动者的现状及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确定及适时调整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核心能力的具体内容。在研究中应突出:一是核心能力内容的超前性。由于产品更新周期的缩短,市场需求变化多样,劳动力市场越来越不稳定,所以核心能力应该强调当前劳动者的职业变化或年龄增长所需的新内容。二是核心能力的内容表述应具有精确性。根据核心能力的培养目标,必须对核心能力的内容进行准确的表述。每一项能力应该分解成若干能力要素,用科学准确的语言对每一项能力和能力要素进行描述,力求精准。三是核心能力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对核心能力的内容要求和标准应采用功能分析法,即核心能力内容应该根据模拟情境或实际工作确定,必须使能力通过实际的操作或表现展现出来,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2.加强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目标研究。应根据我国实际教育状况和经济发展形势及劳动者的需要来确定科学有效的核心能力培养目标。恰当的核心能力培养目标描述是进行能力培养和评价的关键,它能保证不同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对这个能力目标和标准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使参加评估的人员有“法”可依。  3.加强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策略研究。目前世界各国在核心能力培养上主要采取三种策略:整体策略、基础策略和渗透策略。由于我国对核心能力的研究还不成熟以及我国现存多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形式,所以我们在研究培养策略时应根据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和各类学校的教学特点,选择合适的培养策略,这样才能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实现全面培养核心能力的战略目标。  4.加强职业核心能力课程建设研究。目前我国在培训试点中用到的核心能力课程培训教材大多是参照英国的经验编写的,具体实施效果如何还有待考评。目前对核心能力课程理论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哲学层面,如何把它应用到职业教育实践中去还面临许多问题,如核心能力课程对教学条件的要求是什么,如何评价和管理核心能力课程,根据什么来评价核心能力课程,核心能力课程应该占整个职业教育课程多大的比例等等,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5.加强职业核心能力培养效果评价研究。现在我国试用的职业核心能力标准体系虽然经过大量专家和学者的精心研究和设计,但其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从核心能力标准的制定到评价应建立一个开放的系统。这就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核心能力的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应该以职业领域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吸收企业和行业参与制定,而不应仅仅由教育部门独家开发;二是核心能力的评价体系应该是立体的。这个评价体系的横向应由学校、家庭和企业组成,纵向应由学生、教师和上级督导部门组成。 其次,注重“证据”考核。由于职业能力包含多种维度,核心能力隐藏在多种外部表现的背后,所以利用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学生进行多项观察、评估和测试分析才是科学的评价方法。因此,“证据”考核在核心能力的考核评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模拟工作情景所取得的成绩即“证据”来进行评价,是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有效考察。  参考文献  [1][6]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核心能力研究报告[EB/OL].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2][3]国家职业核心能力认证测评(ZHR)大纲[EB/OL].中国职业核心能力网:.  [4]童山东.职业核心能力培养探索[J].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5]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项目[EB/OL]. .  责任编辑:程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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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68号)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积极探索科技类学术团体(以下简称学会)发展规律,促进学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积极作用,民政部、中国科协就共同开展全国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学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组织形态,集中了各学科领域的众多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智力密集,人才荟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状况,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着科技界参与自主创新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学会发展,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学会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我国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学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多数学会在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普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畅通党和政府与科技界的沟通渠道等方面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但是,学会的整体发展仍不能满足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力量的作用未能充分展现,学会的凝聚力、服务能力仍需加强。进一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规范学会管理,提高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学会的持续发展活力,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抓住良好机遇,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推动学会规范发展,是当前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迫切愿望。
二、明确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按照学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基本定位,把促进学会发展与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学术建设、能力建设,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因会制宜,围绕制约学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探寻学术性社会团体发展规律和改革的有效途径。
通过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培育扶持一批内部管理规范、学术质量优良、服务效应明显、发展能力强劲、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会,引领和推动各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向自主、自立、自强、自律方向发展,初步建立学术性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政策框架,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政府、社会和会员需求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发展格局。
三、以改革的精神,探索学会创新发展的方向
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以章程为核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制度;合理控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规则,防止行政化倾向;有条件的社团探索配备监事或建立监事会。
(二)强化会员主体地位。确立以会员为本的理念,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落实会员权利和义务;建立会员参与机制,落实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差额选举、竞选、直选等选举方式;强化会员服务,落实会籍管理,建立会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拓宽会员服务的渠道、内容和措施。
(三)创新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学会独立法人意识,从体制上推动学会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科学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改进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探索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由理事会聘任,做到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优胜劣汰;探索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推动工作人员公开社会招聘,尝试秘书长竞聘上岗,建立健全学会人事、财务及资产、档案、印章等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推进学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规范各类服务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严格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加强会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和收费行为,杜绝借开展活动敛财等不良行为;规范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实行重大事项通报,探索财务收支、接受捐赠、社会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
(五)增强社会服务功能。为学术建设服务,加强和改进学术交流,完善同行认可、社团认可机制,倡导学术道德自律,繁荣学术,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为科技进步服务,鼓励学会发挥自身优势,搭建科技咨询和科普平台,探索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努力承接科技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积极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壮大科技服务实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条件的学会应努力承接决策咨询、科技评价、科技人员评价等政府职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四、加大扶持力度,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学会创新发展的试点工作,由民政部、中国科协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在改革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和指导。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拟订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对试点学会给予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在学会开展试点过程中,民政部、中国科协将共同加强学会规范发展的政策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协调有关方面出台扶持政策,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单位的遴选,按照明确要求、自愿申请、动态评估、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由学会提出申请,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学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全面改革试点或者专项改革试点。试点实行定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者将被停止资助,取消试点资格。
民政部、中国科协鼓励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全国学会依照本通知精神,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民政部&&&&& 中国科协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科协,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科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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