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鲁山山行度在中国有开拳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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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鲁山县的活动【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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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鲁山县财政局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鲁山县支行存单支取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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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财政局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鲁山县支行存单支取纠纷案
河 南 省 鲁 山 县 人 民 法 院经 济 判 决 书
(1996)鲁经初字第645号
  原告鲁山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红旗,局长。  委托代表人沈小锁,男,系鲁山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  委托代表人沈国运,男,系鲁山县财政局检察室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鲁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鲁山县农行)  法定代表人李元根,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民,男,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岗,男,鲁山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山县财政局与被告鲁山县农行存单支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山县财政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沈小锁、沈国运、被告鲁山县农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朱亚民、郭振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山县财政局诉称,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本县让河乡石佛寺村农民耿福召持一份鲁山县农行马楼营业所的金额为6万元的大额储蓄定期存款单(号码:2481954号)来到我部要求抵押借款,为慎重起见,经核实,鲁山县农行马楼营业所向我部开具证明后,我部即给耿福召发放了60000元的抵押借款,借款合同于九六年二月二日到期,耿福召于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结算了利息,并办理了本金延期半年的手续,此款逾期后,耿福召未还款,其所押抵的存款单的所有权已归我局,该存款单于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到期当天,我们持存款单到被告取款,被告以该存款纯属伪造为由拒绝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存款单记载支付我局现金60000元及此款利息。  被告鲁山县农行辩称,一、原告所诉主体有误,借款的主债务人是耿福召,我行马楼营业所只起说明作用,而不是保证,该案的被告应当是耿福召,而不是鲁山县农行。二、原告无权对社会发放贷款获取利息,只能以国库债券进行抵押,来解决国债卷持有人的暂时困难。原告违背了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三、耿福召借款抵押的定期存款单上,所使用的单位印章是行政章,而不是业务章,违背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章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的“大额储蓄”印章属私刻,使用的复核员印章假冒,因农行无此人,且复核员印章的规格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会计基本制度实施细则中印章规格的规定,程远翔的私章是真实的,但程远翔不是计帐员,该订单属无效订单,且耿福召及鲁山县农行马楼营业所主任程远翔有诈骗犯罪嫌疑,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追捕,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七月份,鲁山县让河乡石佛寺村村民耿福召,要求以自己的定期存款单抵押贷款,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去核实定期存款单时,鲁山县农行马楼营业所给原告出具一份内容为:耿福召在该所存款陆万元,该款不能提前支取,不能挂失的证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原告与耿福召签订了一份《证券抵押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本金60000元,月息18‰,期限6个月,抵押的证券系被告处的定期存款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耿福召现金60000元,耿福召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存折一张质押给了原告。存折载明,帐号:02412,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耿福召存入人民币陆万元正,期限三年,月息10.2‰,于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到期,上面加盖有“中国农业银行鲷山县支行马楼营业所”的公章及该所主任程远翔的私章,抵押借款于九六年二月二日到期后,耿福召于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原告交付了九六年元月二十九日以前的资金占用费,并办理了本金延期半年的手续,因所质押的存单未到支取时间,该定单继续质押在原告处,延期借款于九六年八月二日到期后,耿福召未还款,质押的定单于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到期之日,原告持单取款,被告鲁山县农行马楼营业所以该订单纯属伪造为由拒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无果,于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耿福召、程远翔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以二人有诈骗嫌疑立案,现在侦破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可以将财政周转金借给有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收取资金占用费,耿福召持有鲁山县农行的定期存单及出具人鲁山县农行马楼营业所开具的证明,足以证明耿福召有偿还能力,耿福召将定期存单抵押属于权利质押,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定期存单上的“中国农业银行鲁山县支行马楼营业所”的公章是真实的,故,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原告与耿福召签订的《证券抵押借款合同书》为有效合同。被告作为出质人,应当保证原告的质押权的实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存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60000元及存折上注明的存款利息,应在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范围内给予支持。被告鲁山县农行清偿借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耿福召追偿,存款单上应当使用行政章还是应当使用业务章,营业人员应当使用何种规格的印章,营业人员有无某一位工作人员,属于被告单位内部管理行为,外界并不一定清楚,且在原告去核实时,被告下属的马楼营业所又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存单有效,故被告不能以此理由对抗善意持有者,耿福召、程远翔有诈骗嫌疑,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公安部门处理。但被告对下属工作人员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鲁山县农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山县财政局现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按存款单约定的月利率10.2‰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三十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鲁山县财政局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鲁山县农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鹤娟&& 代理审判员 刘国强&&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大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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