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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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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幕墙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和预算教程和定额解析,告诉我下载网址或发我邮箱,万分感谢!!
提问者采纳
每道结构层的竖龙骨上、
工程量要准确 2,一般间距为1-1:竖龙骨,按16mm缝宽计算;
隐框可直接按玻璃分格计算、
铝板副框,间距350mm 3、
玻璃窗幕墙、
铝板 1,再计算铝板、
密封胶、甲方结算(一般按定额计算规则)无需计算辅材 1、
压板(压块)、
其它项目看甲方的合同书、玻璃,单价确定的方式 三:按支计算:按套计算:实贴面积;支 (四)、
挂件 3、玻璃幕墙:每一道缝均有、石材,先计算米,执平幕墙工程量及算料计算规则一,L型27套/ 从大面上减去门窗面积,自己现场加工的按公斤 二: 1,分规格计算 2:同结构胶、
钢材: (一)。 (二),窗洞上方的石材及挑檐,L型用在接地石材,具体数量看图 6,一般玻璃窗内外都有;五金件、
玻璃幕墙 1、
石材,每块玻璃四周均打、
石材干挂胶,即用压板和六角螺栓连接于龙骨间距350MM 5,再折成支数,在窗台下方的一块石材侧边应用T型挂件 (三):每道石材缝都有、
材料预算:有铝板副框时、投标 1:同石材、
钢材.2m之间:为铝型材,再折成每平方米的含量 3、
自攻钉,龙骨每道缝均有、各种洞口上方的一块石材:取一单元计算辅料:铝型材分型号计算 、
埋件;双面胶;三元乙丙胶条。 5:同密封胶按长度计算 6、
分种类计算面积 b:按窗框外围面积; 玻璃的计算:结构胶,按米计算、
成本计算:T型36套&#47、
泡沫棒.5m&#47、
隐框:横竖石材缝;横龙骨:实贴面积 4:按龙骨布置图计算.5米&#47、
铝板,再折成公斤 4、铝板面积、
石材幕墙材料 a;公斤 5,同上 3;支 4,计算外露面积 2,按米计算:每层结构梁处均有、
连接件:按米计算:大面积,乘上合同单价、铰链(一扇开启扇各一套),按平方米计算,其中有镀锌铁皮 7,厂家加工的按个。 2、
辅材,一般8mm宽的可打3:每块埋件两个连接件;密封胶同铝板 2,一般1、
保温岩棉、滑撑、
单价要计算工程成本:沿缝高度:按石材挂件计算,按平方米计算 挂件分T型挂件与L型挑件 T型挂件用在大面积上:明框应扣减掉铝型材框所占面积、
防火岩棉;公斤,加上进出位的面积即为石材、窗、铝板 计算时先计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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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幕墙案例造价分析(一)
幕墙案例造价分析(一)
发布时间: 16:08&&来源: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依据笔者工作中的实际经验,阐述了幕墙工程造价的组成和计算方式,分析了影响幕墙造价的主要因素(使用材料、结构、施工工艺因素)和其他因素(幕墙高度、风荷载、分格尺寸),论述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造价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装饰;幕墙;工程造价&&
建筑装饰幕墙早在150年前(19世纪中叶)就已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由于受当时材料和加工工艺的局限,幕墙达不到绝对水密性、气密性、抵抗各种自然外力的侵袭(如风、地震、气温)、热物理因素(热辐射、结露)以及隔音、防火等要求,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及推广。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建筑材料及加工工艺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的建筑材料研制成功,如各种密封胶的发明及其它隔声、防火填充材料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建筑外围对幕墙的指标要求,并逐渐成为当代外墙建筑装饰新潮流。
笔者近年来从事幕墙的工程造价管理,在实践中对幕墙造价有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大家共同探讨。
1幕墙工程造价的组成和计算方式
1.1幕墙工程造价的组成。
由有资质的专业化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公司承包施工,承包的内容通常包括深化设计、幕墙构件工厂制作、运输、现场安装保护等,其工程造价组成与一般土建结构工程不尽相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直接工程费:包括幕墙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材料费主要有骨架(铝合金或钢结构)、饰面材料、配件、密封胶等,直接工程费占了整个幕墙造价的比重最大。
措施费用:脚手架工程费、吊蓝安拆使用引导;支承钢结构现场拼装及安装胎架工程费;点支式索网结构预张拉,变形调整、配重试验费;大型玻璃板块安装措施费、样板制作确认拆除费用;成品保护费,如已安装上墙的玻璃、铝板、不锈钢、石材等防污染、防毁损措施费、交工清洁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如支承钢结构吊装机械进出场费;因与机电、装饰装修等专业施工公司的交叉作业而产生的工作面、材料、机具的多次转移、工较降低等所增加的费用;必要的加班赶工措施费。因施工场地狭窄而导致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因材料、设备迟到工地的停窝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深化设计费:专业幕墙设计公司的详图设计、主体建筑设计单位的审查确认和施工详图制作费用。
进口材料设备增加费:进口、设备包装、国外境外仓贮运输、商检、过关及本地仓贮、必要的空运费用,专利技术使用费,任何价格、费率、汇率变动所增加费用。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幕墙工程造价组的成中,材料费占很大的比重,可高达70-80%,人工费约占5-10%,机械费所占比重甚小,综合价格以外的其它费用也占较大比例,尤其是规模大、结构复杂要、施工难度高的玻璃幕墙,甚至高达10-20%。
&&& 1.2幕墙工程计价方式
幕墙造价的计价方式主要采用工程量清单,与其他结构工程造价的区别在于它不用套定额而是按照有关法规和市场价格来确定其造价,并分别按照不同标准读取不同的费用,包括工程直接费,计算出单项工程的合价,而且按照工程的类别,汇集成清单计分类别成为汇总。
严格地来说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方给出工程序量,投标方根据工程量清单组合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并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再计算出税金,最后汇总造价。
综合单价分析表
位置/颜色/规格/型号
分部分项工程:4、CW-02A:首层隐框框架幕墙
8low-e+12A+8中空双钢化玻璃(非常规尺寸)
粉末喷涂铝型材
氧化铝型材&
热镀锌钢管
热镀锌后置埋板
热镀锌连接旁板
M12化学锚栓
慧鱼/喜利得
M12*40不锈钢螺栓&
1.5mm镀锌钢板
50mm保温岩棉
3mm粉末喷涂铝单板
耐候胶& 500ml/支
防火胶& 300ml/支
结构胶& 592ml/支
三元乙丙胶条
材料费小计
制造加工费
(A+B)*费率
(B+C)*费率
(A+B+C+D)
现场安装费
人工+小型机具
间接费及其他
(A+B+F+G)*费率
(F+G+H)*费率
(F+G+H+I)*费率
(F+G+H+I+J)
2 影响幕墙造价的主要因素和其他因素
2.1 影响幕墙造价的主要因素
在同样的一栋楼会因为用途不同,导致所使用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不同。通常高层建筑的幕墙造价要高于同种类型的多层建筑。
第一,施工工艺对造价的影响
框架式幕墙与单元式幕墙比较,框架式幕墙的单位面积造价相对低。单元式幕墙的造价比框架式幕墙造价高出7-15%,且今后维修不方便。
第二,幕墙结构形式对造价的影响
玻璃幕墙主要有明框、隐框、半隐框、全玻、点支式等结构形式,通常情况下当使用材料、幕墙高度、风荷载大小、玻璃板块尺寸相近似,每平方米单价明框不大于半隐框和隐框,明框和隐框相差幅度可达10-20%,半隐框和隐框幅度约5-10%,高10M左右的吊挂式全玻单价大多低于点支式。幕墙高度12M以上的全玻单价大多高于点支式,其中以玻璃肋接点支承结构吊挂式全玻幕墙单价最高,甚至高达元/O以上,因为所用玻璃厚度大,单价很高;点支式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分为平面结构体系与空间结构体系两种。平面体系主要包括梁式体系、桁架体系、框架式体系和拱式体系等。当高度过大时,梁式体系的经济性很差,过于笨重。框式体系是大型公共建筑采用较多的一种结构形式,它比梁式体系经济,可以做得很高。但当跨度超过80-100M时,拱式体系的经济效益更显著。当然与平面结构相比,空间结构的力学性能要合理得多。目前,幕墙结构可考虑采用的空间结构形式一般有网架结构、网壳结构和悬索结构,空间结构体系增加了纵横向联系,其结构构件组成了一个有机的结构整体,既消除了不必要的荷载层层重复传递,又使内力在幕墙支承结构中的颁布比较均匀,因此,这类结构体系不但经济性好,而且整体刚度大,抗震性能好。现在结合多年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的经验,设计出一套智慧型“挂钩式”建筑幕墙结构结构体系。该体系结合结构及铝材本身的受力特点进行了优化设计,系列齐全便于选用。同时它减少了不必要的耗费,与传统构件式幕墙相比节省铝材20%,与单元式幕墙相比节省铝材40%以上,节省人工费约10-15元/O。幕墙的结构形式对造价的影响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第三,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对造价的影响
使用材料品种规格是影响幕墙造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物理性能满足若能要求及力力学性能保证结构安全基础上,应选用较为经济的材料。应可能采用比较规则的标准材料,若采用弧形材料则加大工程造价。采用较大单元尺寸或是较厚的材质也会加大工程造价。明框、隐框、半隐框使用的主要材料有铝合金型材、玻璃、结构胶、耐候胶、五金件等,其中影响造价较大是前四种。结构胶品牌:硅宝、道康宁(国产系列)、华硅、白云、之江;进口道康宁、麦图;五金件:坚朗、立兴、伟源& 荣基& 合和;进口萨维奥、吉斯、斯杰尼亚、威必驰、诺托;玻璃:台玻、南玻、耀皮、信义;铝型材:阳光、三星、南平、西南铝业、亚铝、兴发等国内一线品牌。后补埋件螺栓:喜利得、伍尔特、曼卡特、慧鱼等;材料进口与国产价格差距也在20%以上。
2.2影响幕墙造价的其他因素
第一,幕墙高度、风荷载、分格尺寸对造价的影响
建筑幕墙具有完整的结构形式传力途径明确。无论有框还是点支幕墙,一般风荷载起控制作用。风荷载的大小直接与幕墙高度有关。风荷载加大会增大型材截面尺寸、壁厚及索杆直径。同时也增大了材料板块的厚度。
根据测算资料,某项目隐框幕墙高度30M,风荷载设计值3.55KN/O,层高4.5M,主要分格尺寸为1.2*1.6M,铝型材用量16.2KG/O,玻璃厚为12MM;另一项目高度为200M,风荷载设计值按风洞试验报造取6.8KN/O,层高为4.2M,主要分格尺寸1.3*2.1M,铝型材用量为23.6KG/O,玻璃为10+12A+6,铝型材、玻璃费用分别增加45%、32%。
工程实例说明幕墙高度、风荷载、分格尺寸对造价的影响趋势比较复杂,不可进行简单的比较,从技术上讲幕墙造价随着高度、风荷载、分格尺寸的增大而上升,但由于型材截面、布置、板块分格受到建筑设计的许多限制,需要进行多方案的测算分析,才能判断对造价的影响程度。
第二,方案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方案设计阶段是确定幕墙造价的关键。建筑幕墙是建筑装门面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渲染建筑艺术效果的有力手段。幕墙的材料类型、结构形式、基本分格、色调等,大多在方案设计阶段已基本确定,因此在方案设计阶段是确定幕墙造价的关键。
第三,工程的结算和计价方式
合同中应约定严格科学的工程结算方式。我个人认为设计图纸以内的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而设计图纸以外经业主同意变更的工程项目则采用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可有效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漏洞而加大工程成本。
我们现在所接触的幕墙工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应明确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各种幕墙的计量分界线,以免有歧义而引起计量纠纷;通常有两种计量方法:一是按立面投影面积计算,二是搂立面展开面积计算(外露见光部分)。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造价控制
第一,工程项目准备和招标阶段。在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充分了解分项工程内容、了解工程价格的市场行情。应认真编制和分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其中有不少条款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控制工程各阶段的主要依据,应仔细斟酌,做到准确、详细和周全。
第二,工程项目施工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的工作是落实第二阶段已确定的造价控制目标与控制计划,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和内容,特别注意增减工程量的签证工作。应区分那些该签那些不该签;那些是合同内,那些是合同外;那些工作内容已在投标单价中包含,那些没有包含。
第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这阶段的重点是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平顺与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一一对应,审核竣工结算汇总金额。如果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工程不包死,就应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重新准确计算工程量。如变更项在招标时无对应的项目单价,须重点核实为部分的单价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编制,是否合理等。该阶段,可能会遇上施工单位追加工程造价的索赔,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里,是很正常的现象。作为造价控制,可以实施反索赔,这也是我们工程造价控制工作需要加强的。
第四,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为做好工程造价成本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设计管理制度,尽可能将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需进行多方人员参加的技术经济论证,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使建设投资得到有效控制。如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控制预埋件偏差处理、材料替代等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业主批准方可变更,以防止承包商任意降低设计标准和材料质量水平。
第五,材料的选择。
幕墙材料选择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主要材料应制作样板。并明确玻璃、结构胶、耐候胶、五金件和品牌产地。以及玻璃的技术参数规格,如铝型材、不锈钢材质、表面处理方式及产地,钢材材质、防腐防火要求,拉杆索及配套件、驳接系统型式、材质、产地,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尺寸、数量,制作小样板和中标后的工程样板等。
第六,审价阶段。
综合所述,幕墙工程造价控制的最佳阶段是方案的确定、招标签约阶段,因此优选幕墙设计方案、恰当选材是较好的控制和确定造价的最主要途径。
(下期待续)
作者简介:党秀梅,女, 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造价四部(装饰)经理、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主要从事装饰工程造价的实践性工作。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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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方沛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生,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商业大道二期农民公寓2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赖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卫星,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宝仪,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优公司)、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优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力优公司与英建公司于日签订《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合同工期、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英建公司按力优公司通知于日开始施工,于日完工,严重违反幕墙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工期75天的约定,实际延误工期152天。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规定隐框玻璃幕墙1795.14㎡,铝型材单位用量10.8kg,明框玻璃幕墙671.86㎡,铝型材单位用量12.3kg,两项铝型材合计27651.39kg即27.65T。而英建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实际使用铝型材料为16.3T,两者相差11.35T,按合同预算明细23500元/T,英建公司向力优公司多预算金额为266725元。根据幕墙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结算。案涉工程完工后,力优公司多次要求英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进行清洁,但英建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力优公司只好自行聘请东莞图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幕墙玻璃进行清洁,力优公司为此支付清洁费用6152元。力优公司认为,英建公司虚报的工程材料款,应该在工程款总额中扣除,英建公司延误工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工程最后结算价为在合同总价1936595元基础上减少266725元;2.英建公司向力优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56000元;3.英建公司向力优公司支付玻璃幕墙清洁费用6152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英建公司承担。
英建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一、力优公司要求在涉案工程总款中减少266725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力优公司、英建公司签订的幕墙施工合同的第一条第3款第(2)项约定工程造价结算时按预算确定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总价,工程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计算;二、力优公司要求英建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没有依据,由于力优公司土建施工延误,而幕墙的施工又需要土建施工提供工作面,因此致使英建公司的幕墙施工无法继续进行;三、英建公司已经完成对玻璃幕墙的清洁工作,无论力优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几个月是否又对案涉工程进行清洁均与英建公司无关。
英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称:力优公司、英建公司于日幕墙施工合同签订后,英建公司于2011年10月前就基本完成铝合金型材的安装。因力优公司土建施工的延误,造成无法继续进行幕墙施工,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幕墙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英建公司要求按合同结算,英建公司完成幕墙2467平方米,单方造价为785元,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一条第3款第(2)项的约定,案涉工程造价应为1936595元。除工程保修责任保证金没有到期外,力优公司还应支付英建公司工程款元,但力优公司却认为入场铝材与预算表的数量有差异,要求英建公司扣减22.7万元。英建公司认为,施工图纸是由力优公司提供的,由于新型材料的使用和英建公司的管理到位,部分材料出现预算与实际施工的数量并不一致,这也是幕墙施工及其他建筑施工常见的事情。英建公司认为,力优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英建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力优公司立即向英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以及从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止的利息(暂计至日的利息为25139元),庭审中英建公司对利息的诉请变更为要求从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力优公司承担。
力优公司对英建公司的反诉向原审法院答辩称:一、力优公司不需要支付英建公司工程款元。英建公司违反&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关于铝合金用量的规定,实际少用铝合金11.35吨即266725元应在工程量总款中扣减。英建公司混淆了工程量的概念,把施工面积等同于工程量是错误的。由于英建公司每平方米使用的铝合金型材平均只有6.6公斤,比规定的平均每平方米11.6公斤少了差不多一半,按铝合金型材23.5元/公斤计算,每平方综合单价应减少117.5元。二、英建公司因工期延误,应支付力优公司违约金456000元。整个工程期间英建公司并没有出现工期需要顺延的情况,英建公司从没有向力优公司提出因土建问题需要顺延工期的情况,且幕墙工程是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完工是总工程完工的前提条件,而土建工程验收是总工程的验收,故英建公司以土建工程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没有依据。三、英建公司没有按幕墙工程合同完成幕墙首次清洁,力优公司为此支付的清洁费用6152元,理应由英建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力优公司、英建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英建公司(乙方)承建力优公司(甲方)科技中心幕墙工程。合同约定了&一、工程范围、造价:&&3.工程造价:(1)本工程玻璃幕墙面积约2467平方米&&单方造价785元(人民币),预算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元&&(2)工程造价结算时按预算确定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总价;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计算。(3)如甲方原因更改设计,工程量及造价应及时给予调整,工程预算表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预算表中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4)超出预算范围的新增工程项目,其预算结算单价须经双方签字确认。二、合同工期:1.工程合同工期:总天数75个自然天(本工期指幕墙分项工程工期,在该分项工期内乙方需完成分项工程并完成甲方、乙方、监理方综合验收,但不含土建工程验收时间),工期自甲方发出施工许可通知次日开始计算。&&3.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2)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减(若工程量变化小于本预算10%,则工期不变;大于10%时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协商并书面确定);(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工作小时则相应顺延时间;(4)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因台风、暴雨、地震等人力不可抗自然灾害;(5)甲方和监理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事项所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应将延误之内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作为默认。&&五、工程款支付:1.铝合金型材基本进场,支付合同总造价10%;2.铝合金型材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造价15%;3.中空玻璃进场(不小于总量60%),支付合同总造价20%;4.中空玻璃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造价25%;5.取得竣工备案证,支付合同总造价25%;6.余款合同总造价5%作为工程保修责任保证金,取得竣工备案证24个月内支付。&&上述各款项的支付必须在甲方收到经三方(甲方、乙方、监理方)确认的请款文件及收到工程发票后(发票金额不小于当次付款额),七个工作天支付。六、双方责任:&&(二)乙方责任&&(3)&&负责幕墙上、下收口处理、防火隔断、清洁及最终验收交付使用。&&十、违约:1.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每延迟一天,乙方应赔付甲方违约金3000元,累计计算。&另,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反映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玻璃幕墙面积约2467平方米由隐框玻璃幕墙1795.14平方米及明框玻璃幕墙671.86平方米组成;隐框部分综合单价753.86元中包括铝合金型材10.8kg/m2,明框部分综合单价763.8元中包括铝合金型材12.3kg/m2。
合同签订后,日案涉工程开始施工,施工期间,英建公司称曾与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处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等问题,并于日共同向力优公司发出承诺函,承诺两公司合作事宜与力优公司无关,不影响英建公司与力优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力优公司确认案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案涉科技中心工程(框架5层1幢)于日经竣工验收备案。
关于案涉幕墙工程的造价,英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展开面积为合同约定的2467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单方造价753.86元,案涉造价即为合同总价1936595元。力优公司确认英建公司实际施工展开面积为合同约定的2467平方米,但认为应当在合同总价1936595元的基础上扣减266725元确定工程款数额,理由在于:英建公司实际施工使用的材料量与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约定的铝合金型材量不一致,英建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合同报价工程量,因而对减少材料部分应该扣减工程款;再者,即使材料用量减少是由于英建公司节省材料或存在剪裁耗费导致,其利益也应该属于力优公司,合同未约定节约材料归属于英建公司。另,力优公司、英建公司确认力优公司已付工程款为元。
关于工程工期问题,合同约定工期75天,力优公司、英建公司确认开工日期为日,但对完工日期及验收日期双方存在争议。力优公司主张完工日期为日,延误工期152天。对此,力优公司提交了《监理总结》、日对外工作联络单、日中心幕墙收尾计划及部分施工日志单为证。英建公司对上述材料真实性均确认,但称主张完工时间是2012年1月份,验收时间是日。英建公司对此提交了1-5层的《玻璃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幕墙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表》,拟证明日英建公司与监理方对案涉工程全部五层分项验收合格,日案涉幕墙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经三方验收及五方验收合格。力优公司确认英建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英建公司主张的完工及验收时间,称日的验收不是合同约定的甲、乙方及监理方的三方综合验收,《幕墙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及《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表》只是三方验收最早的时间而不是最后的验收,在日之后英建公司还有继续施工。日的对外工作联络单中反映至日案涉工程仍有&现场四块幕墙须及时安装&等的收尾工作未完成,日的中心幕墙收尾计划中反映英建公司计划&工人在3月7-8日进场安装玻璃、幕墙窗调试&等工作,部分的施工日志单则反映英建公司在日仍在施工二三楼玻璃安装等工作。另外,英建公司对工期延误提出五项工期顺延事由,主张工期顺延85天。
原审法院认为:力优公司与英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英建公司可要求力优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第二,力优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英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第三,力优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英建公司支付玻璃幕墙清洁费用。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英建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幕墙工程的施工,且力优公司确认案涉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英建公司有权要求力优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幕墙工程的造价应为合同总价1936595元。理由在于:首先,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工程造价结算时按预算确定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总价;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计算&,力优公司确认实际施工展开面积为合同约定的2467平方米,根据单方造价785元计算的造价即为1936595元。其次,力优公司主张实际施工材料量减少而扣减工程款没有依据:其一,力优公司确认案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虽又陈述铝合金材料用量减少对工程质量等级有影响,但未对其所述予以举证,原审法院难以确认材料用量减少影响工程质量;其二,力优公司主张实际使用材料用量减少的原因是英建公司预算时虚报工程量,故应当在结算时扣除此部分减少工程量,但合同中并没有对此种情况应当扣除工程量的任何相关约定,力优公司未能举证反映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结算约定的条款不应当适用的依据,对力优公司的主张原审法院难以采信。故原审法院确认案涉幕墙工程造价应为1936595元。
关于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英建公司主张除5%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因案涉科技中心工程(框架5层1幢)已于日验收备案,合同第五条约定&5、取得竣工备案证&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英建公司有权要求力优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双方确认力优公司已付款为元,故对英建公司要求力优公司支付工程款元(1936595元&95%-元=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付。利息应当以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案涉工程完工日期应为日。力优公司提交的《监理总结》中记明&日开工至日完成&,日对外工作联络单中反映至日仍有&现场四块幕墙须及时安装&等的收尾工作未完成,日中心幕墙收尾计划中反映英建公司计划&工人在3月7-8日进场安装玻璃、幕墙窗调试&等工作,力优公司提交的部分施工日志单则反映英建公司在日仍在施工二三楼玻璃安装等工作。英建公司均确认力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但认为这些施工内容属于整改,当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原审法院认为,其一,力优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反映至日英建公司仍在进行玻璃安装的施工,当时案涉工程应当视为尚未完工,结合英建公司确认真实性的《监理报告》记明的&至日完成&,力优公司对完工日期日的举证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信度较高;其二,英建公司主张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但其提交的《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表》及《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又反映在日案涉幕墙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仍在进行三方验收,英建公司主张的日的验收日期应不是最后验收的日期。综合力优公司与英建公司的举证,原审法院确认完工日期为日。
其次,对英建公司抗辩的五项工期顺延事由,评析如下:1.关于延付第一期进度款问题,双方确认日力优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各款项的支付必须在甲方收到经三方(甲方、乙方、监理方)确认的请款文件及收到工程发票后(发票金额不小于当次付款额),七个工作天支付&,根据力优公司提供的第一期《工程请款单》,反映三方确认的请款文件最后日期是日,力优公司对第一期工程款的付款未超过期限,英建公司此项抗辩不成立。2.关于延付第三期进度款问题,双方确认日力优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同上所述,根据力优公司提供的第一期《工程请款单》,反映三方确认的请款文件最后日期是日,力优公司对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也未超过期限,英建公司此项抗辩不成立。3.关于五层顶楼板拆除滞后的问题,英建公司提交了没有签名但认为是力优公司员工嵇建手写的《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以证明力优公司同意工期顺延10天,但力优公司对该审批表不予确认,庭审中双方均明确不对审批表中签名申请笔迹鉴定,英建公司对该审批表的证明效力举证不足,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故英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审批表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英建公司此项抗辩不成立。4.关于后置埋件抗拉承载力试验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英建公司对此举证也是上述的《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该表中手写内容部分也没有确认该项目的工期延误,庭审中力优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故英建公司此项抗辩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5.关于土建施工工程的外墙没有完成影响幕墙工程后续施工的问题,英建公司称由于外墙只有贴了瓷片才能打上玻璃胶,外墙的土建工程未完成导致其不能完成部分玻璃及幕墙的收尾工程,英建公司还提供了一份日的《对外工作联络单》为证,该单由力优公司发出,其中记明力优公司要求东莞市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日前完成外墙,英建公司称力优公司起码在日之前没有完成外墙的工程,导致工期最少应顺延21天,原审法院认为英建公司的此项抗辩符合客观事实,应予以采信。
因此,双方确认开工日期为日,完工日期为日,实际施工日期为225天,扣除原审法院采纳的顺延工期21天,案涉工程延期129天。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每延迟一天,乙方应赔付甲方违约金3000元,累计计算&,英建公司应当赔偿力优公司违约金387000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力优公司对此提交一份日《力优科技中心二期玻璃幕墙清洗工程合同》及发票拟证明其支付清理费6152元,因案涉工程早于日已经完工,力优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英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清洁义务,对力优公司的此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力优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英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利息以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止);二、英建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力优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387000元;三、驳回力优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1088元,已由力优公司预交,由英建公司承担7105元,由力优公司承担3983元;反诉受理费4446元(已减半收取),已由英建公司预交,由力优公司承担。
上诉人力优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预算单价固定不变是概念错误。案涉幕墙的合同预算总价是建立在施工面积和预算单价均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的价格。双方对面积没有异议,但对单价有异议。合同附件中明确了预算单价的组成要素,其中铝合金型材占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权重,附件明确约定隐框部分10.8kg/㎡,明框12.3kg/㎡。而实际只有约6.6kg/㎡,属于违约。因此,案涉工程的预算单价应当根据实际用量重新确定。且工程验收合格与工程材料用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程验收合格是最基本的、强制性的要求,而工程用量是由双方合同确定的,不能以合格来减少用料。二、一审法院对减少铝合金型材的事实不予处理,固定预算单价不变,破坏了案涉工程合同相对性平衡。三、英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工程材料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应归还力优公司。四、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利息错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应满足请款文件和工程发票两个条件,否则本案的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应支付利息。五、一审法院认定顺延工期21天错误。日的《对外工作联络单》是同时向三个施工单位发出的,联络单第1点是砖砌外墙,第2点是玻璃外墙。该两者是不同的墙体形式,两者处于完全不同的施工面,不存在交叉作业,因此不属于英建公司延误工期的理由。且合同对于顺延工期的事由和程序作了明确约定,该事由也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事由,因此英建公司实际延误工期150天,应当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450000元。六、合同约定清洁幕墙由英建公司负责,英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幕墙清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力优公司已经举证了清洁合同及发票,足以证明力优公司以市场价格进行了幕墙清洁,故此款应由英建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一、变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力优公司支付英建公司工程款元;二、变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英建公司支付力优公司延期完工违约金450000元;三、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英建公司支付力优公司幕墙清洁费6152元;四、判决英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针对力优公司的上诉,英建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1936595元正确。至于材料的重量与预算有差异,英建公司一审时已经解释:第一是采用了厂家的新型材料;第二是案涉工程采用了非现场开料,废料没有计量;第三是管理得当,没有造成浪费。另外,双方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材料重量并不影响工程量,故力优公司要求扣除工程款理由不充分。二、一审法院判令力优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正确,力优公司于日验收了案涉工程,并于同年9月6日取得工程进度备案表,在此之前也使用了案涉工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工程款利息如何计付的规定,一审判令力优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正确。三、土建工程影响目前施工是一个常识问题,力优公司的理由完全背离现实,一审时英建公司曾向一审法院提交有关照片,通过照片可知土建与幕墙施工是互相影响的,关于工期延误争议理由与英建公司的上诉状意见一致。四、一审法院不支持力优公司清洁费理由充分,力优公司在工程取得备案证书后的一个月另请他人清洁案涉工程,这与英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履行清洁义务无关,力优公司支付他人的清洁费由其自行承担。
上诉人英建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于完工日期认定有误,案涉工程的完工日期为日。力优公司提交的监理报告为单方制作的文件,其所载完工日期与事实不符。相反,英建公司提交的质量验收表为双方共同制作并确认的文件,其效力高于监理报告。且英建公司于日已将案涉工程的玻璃送检,足以说明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为日。至于日的对外工作联络单显示有四块玻璃需安装,该四块玻璃属于验收合格后的整改工作。且因四块玻璃而承担高达387000元的违约金也不合理。二、一审法院对于工期顺延的事实认定不当。关于第一期进度款,英建公司于日向力优公司请款,力优公司至日确认,直至日付款。关于第三期进度款,英建公司在日向力优公司请款,而力优公司至日才确认。因此,力优公司不合理拖延请款确认时间是导致案涉工程完工推迟的原因之一。三、一审法院对《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不予以认定错误。该审批表有力优公司的员工嵇建的签名。若力优公司认为该签名系伪造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未举证,故该审批表应予以采信。四、案涉工程的土建工程滞后是造成英建公司无法顺利进行幕墙施工的原因。英建公司提交了2011年12月底拍摄的案涉工程的现场照片,该照片清晰地显示了土建工程严重阻碍了幕墙施工。前期的幕墙施工需借助脚手架,后期又需要拆除脚手架才能全部安装。力优公司的对外工作联络单证明土建至少在日尚未拆除,因此应由力优公司举证证明案涉工程的脚手架何时拆除,而不是仅顺延工期21天。综上,英建公司已经按时完成案涉工程,无需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英建公司无需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387000元;二、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受理费部分,判令一、二审受理费由力优公司承担。
针对英建公司的上诉,力优公司答辩称:一、完工日期,一审法院关于工期问题表述清楚,同意一审法院意见。二、关于工期顺延的事实,力优公司同意一审法院不支持部分的意见。三、工期延误与力优公司上诉状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一、英建公司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日期为日金额为元的发票,拟证明其已向力优公司开具了案涉诉请工程款的发票。力优公司确认发票的真实性,但主张该发票对应的是第四期的工程款,而非本案诉请的工程款。二、英建公司提交的《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样本系在监理公司的见证下于日抽样送检。《玻璃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显示,每层的验收项目包括主控项目20项及一般项目9项,验收结果均为合格。对于检测报告与《玻璃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幕墙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及《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表》之间的关系,英建公司解释为:检测报告系在案涉玻璃幕墙工程完工后对幕墙的抽样送检,该检测必须由检测机构进行;日的验收记录表为监理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整体验收;日的验收记录表须以检测报告为依据。三、力优公司于日向英建公司发出了编号为014的对外工作联络单,部分内容如下:&你司须及时安排人员完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收尾工作内容并于日提交计划至我司:1.现场有四块幕墙玻璃须及时安装;2.有些幕墙窗还需调试,达不到要求;幕墙窗存在打胶不到位,明框部位幕墙窗未装风撑;3.有个别防火板与楼板、幕墙横梁存在空隙须整改,5层防火板未加固;4.幕墙须及时清洁。&力优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显示,英建公司于日至3月14日对上述部分内容进行了施工。四、英建公司确认按照合同附件约定,案涉工程应当使用铝合金型材27.65吨,其实际使用了16.3吨,减少使用铝合金型材11.35吨。但解释减少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新型铝材、切割后入场及管理到位节省了铝材。合同附件约定铝合金型材的单价为23.5元/kg。五、英建公司提交的《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有手写同意延期10天的内容,但无嵇建的签名。六、英建公司提交了日的对外工作联络函及照片拟证明土建工程及脚手架拆除对幕墙施工的影响。联络函系力优公司向承建案涉工程的四个公司发出,从联络函的内容来看,各承建单位之间需相互配合。照片显示脚手架的着力点部分与幕墙窗重合。英建公司在原审确认因土建工程工期顺延21天。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英建公司减少使用铝合金型材的价款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力优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款利息;二、英建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如存在,则延误的天数及违约金如何确定;三、英建公司应否支付幕墙清洁费。
关于焦点一。本案双方签订了幕墙工程合同,合同附件约定了工程具体用材,包括隐框部分幕墙1795.14㎡的铝合金型材达到10.8kg/㎡,明框部分幕墙671.86㎡达到12.3kg/㎡。双方还约定造价785元/㎡,面积为2467㎡。工程完工后,双方对施工面积没有异议,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力优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英建公司应使用铝合金型材27.65吨,但实际只使用了16.3吨,减少铝材11.35吨,属于违约,减少部分应予以扣减。英建公司确认减少铝材11.35吨,但主张其使用了新型铝材、切割后入场及管理到位节省了铝材,且质量合格,因此不应扣减。由于合同附件系案涉幕墙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了综合单价的组成要素,包括每平米所含铝合金型材的用量。英建公司不仅应遵守幕墙工程合同的约定也应遵守合同附件的约定,因为合同附件确定的单价组成要素系确定幕墙工程合同单价的基础。现英建公司未按照合同附件确定的工程用材施工,实际施工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理应在幕墙工程合同的单价中扣除英建公司减少用材的价款。故对力优公司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除减少使用铝材部分的价款,本院予以支持。英建公司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抗辩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英建公司主张由于其使用了新型材料、切割后入场且管理到位节省了铝材,但依据合同附件&隐框部分10.8kg/㎡,明框部分12.3kg/㎡&的文义来看,该约定应是指完工后每平方米所应包含的铝合金型材用量。英建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其使用了优于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铝合金型材,故对英建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如果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则工程完工造价为785元/㎡&2467㎡=1936595元。而英建公司减少使用铝材11.35吨,故工程实际完工的造价应扣除减少使用铝材的价款。合同附件约定铝合金型材的单价为23.5元/kg,则减少使用铝材的价款为266725元。综上,工程实际完工的造价为1669870元(1936595元-266725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竣工备案证后英建公司有权要求力优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案涉工程已备案验收,故英建公司有权要求力优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双方确认力优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元,仍应支付230760元(1669870元&95%-元)。至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力优公司凭请款申请书及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英建公司二审提交的发票金额与力优公司日支付的第四期工程款金额一致,发票日期亦早于第四期工程款支付日期,故力优公司抗辩该发票对应第四期工程款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英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就本案诉请的工程款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故力优公司以此抗辩无需支付工程款利息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英建公司请求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二。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工期为75天,工期内英建公司应当完成工程施工及经力优公司、英建公司、监理公司三方综合验收。因此,认定案涉工程施工工期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三方综合验收的日期。英建公司提交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玻璃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幕墙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及《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表》,拟证明双方验收的日期为日,并解释该三份验收报告及验收记录表的关系为:第一份检验报告系在案涉玻璃幕墙工程完工后对幕墙的抽样送检,该检测必须由检测机构进行;抽样送检后监理公司在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整体验收,形成了上述第二份验收记录表;而日的验收系必须以第一份检测报告为依据,故整体验收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准。从英建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表来看,第一份检测报告是对案涉玻璃幕墙的抽样检测,检测由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机构于日出具检测报告后,三方于日形成了第三份验收记录表,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能够解释双方抽样送检的目的,故英建公司解释第三份验收记录须以第一份检测报告为依据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第二份验收记录表系监理公司对案涉工程(共五层)的验收,每层的验收项目均包括主控项目20项及一般项目9项,验收结果均为合格。英建公司主张该验收系整体验收,力优公司主张系局部验收,但力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除该验收记录表中载明的验收项目及前述需以检测报告为依据的节能项目外,仍有哪些项目未验收。而验收记录表显示双方既对主控项目进行了验收也对一般项目进行了验收,故力优公司主张第二份验收记录表只是局部验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力优公司虽未参与本次验收,但监理公司由力优公司聘请,监理公司验收的行为可以代表力优公司。力优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均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存在三方验收的记录表,故第二份验收记录表可以作为三方综合验收的依据,认定三方综合验收的时间为日。至于日的节能验收问题,由于双方在日已经对案涉幕墙抽样送检,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送检期间不应计入工期。故节能验收的日期不能作为三方综合验收的日期。
对于2012年3月仍存在部分施工的问题,英建公司解释该部分施工系双方验收后力优公司提出的整改工程。从力优公司日向英建公司发出的对外工作联络单&幕墙仍需调试、幕墙窗存在打胶不到位;有个别防火板与楼板、幕墙横梁存在空隙须整改&等内容来看,力优公司提出的四项要求是对施工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英建公司所称整改的主张能够与联络函的内容相印证,对其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整改施工日期应计入工期。按照力优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英建公司于日至3月14日进行了整改施工,整改施工4天,应计入工期。
力优公司另提交了《监理总结》拟证明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为日。由于监理公司已在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均为合格,并形成了验收记录表。力优公司未能提交证明双方在此之后存在整体验收的验收记录表,故监理总结不足以推翻验收记录。综上,案涉工程于日完成了综合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应计至日。由于验收后英建公司存在整改施工,整改施工4天,也应计入工期。案涉工程于日开始施工,故实际施工工期为178天。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顺延工期。英建公司主张由于存在工期顺延的事由,故其不存在延期完工的违约行为。对英建公司上诉提出的工期顺延事由,本院分析如下:1.第一、三期工程款是否延期支付。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各款项的支付必须在甲方收到经三方(甲方、乙方、监理方)确认的请款文件及收到工程发票后,七个工作天内支付&的付款条件及期限。从工程请款单来看,第一期请款文件的最后日期是日,日、30日分别是星期六、星期天,支付时间是日;第三期请款文件的最后日期是日,支付日期是日。力优公司支付款项的时间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故英建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至于是否拖延审批,英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何时向监理公司递交了请款文件,因而无法认定监理公司存在延期审批的行为,英建公司对此提出的主张不成立。2.英建公司提交的《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能否证明力优公司同意工期延期10天。经查,《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有手写同意延期10天的内容,但无嵇建的签名。英建公司无证据证明该手写内容为监理公司的人员嵇建所写,故对该审批表本院不予采信,英建公司据此主张工期顺延10天依据不足。3.土建工程施工是否影响幕墙工程后续施工的问题。英建公司主张玻璃幕墙的施工需借助土建工程的脚手架,但后期部分玻璃安装等施工需拆除脚手架才能完成。对此提交了日的对外工作联络函及照片为证。照片显示脚手架的着力点部分与幕墙窗重合。联络函系力优公司向承建案涉工程的四个公司发出,从联络函的内容来看,各承建单位之间需相互配合,而照片又显示脚手架的着力点与幕墙窗重合,故英建公司主张土建工程及脚手架的拆除对玻璃幕墙的安装具有影响符合客观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工期顺延21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英建公司在原审确认因土建工程工期顺延21天,二审又主张不止顺延21天,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工期理应在日完工,工期为75天。英建公司实际施工178天,延期103天,扣除本院认定的顺延工期21天,共延期82天。按照合同第十条约定,英建公司应按3000元/天的标准向力优公司赔偿违约金,故延期违约金计算为246000元。
关于焦点三。按照合同约定,英建公司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对玻璃幕墙进行清洁。现双方对英建公司是否履行了幕墙清洁的合同义务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英建公司应当对其已经履行了幕墙清洁义务进行举证,其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英建公司在日出具的收尾计划书中亦有幕墙清洁的内容,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幕墙清洁义务。而力优公司提供了幕墙清洁合同及发票证明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聘请他人进行了幕墙清洁并支付了清洁费6152元,力优公司在竣工验收后进行幕墙清洁符合客观实际,故对力优公司请求英建公司支付幕墙清洁费本院予以支持。英建公司主张该费用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力优公司请求的清洁费615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力优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该上诉理由对应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英建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该部分上诉理由对应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760元;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246000元;
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幕墙清洁费6152元;
五、驳回广东力优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1088元,由力优公司承担3378元,由英建公司承担771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4446元,由英建公司承担2327元,力优公司承担2119元,二审受理费13535元,由力优公司承担4109元,英建公司承担9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覃婴桃
代理审判员  田永健
代理审判员  钟凤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云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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