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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研究述评-其它社会学-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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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研究述评
作者:唐斌尧
「 内容 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
体制的逐渐建立和
结构转型的全面展开,社会公正 问题 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内社会学者以其独特的学科视角对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分层 研究 中的公正问题、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与贫富差距对社会公正的 影响 、贫困问题与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基本 理论 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公正/研究/述评& 当今国内的社会公正(正义)问题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的30年间,国内有关当代社会 科学 意义上的公正问题研究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地带[1]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全面展开,社会公正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内的社会学者以其独特的学科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2]学者们充分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的根本价值尺度和基本规则体系,社会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尝试从研究背景、研究思路等角度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社会学界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主要研究成果做一 文献 回顾式梳理。&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笔者认为,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逐渐成为国内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焦点议题,其背景及原因主要是:第一,处在转型时期的 中国 社会急需社会公正理论。近年来,国内学者正在普遍形成一种共识,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中的一些趋势已开始定型化,事实上,这些变化早已超出了那些认识改革过程的旧思维框架,旧思维已无法把握新出现的社会问题。[3]这就是,一个“高风险社会”正在到来。这必然会对中国社会的长远
产生重大影响。变化中的社会生活向政策制定者和思想理论界提出了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社会公正问题。孙立平指出,中国的改革进行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如果把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作为一个分界,可以看出,前后两个阶段改革的逻辑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是我们在讨论和推进今天的改革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一个因素。[4]吴忠民也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尽管中国社会在某些同公正相关的部位也取得了一些明显的进展,比如,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在中国社会开始初步形成,但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社会在公正的许多方面出现了令人担忧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发展的成果,进而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需要社会公正理论。[5]第二,社会学的深层理念。社会学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科学的传统其实就是一个关怀社会公义和平等的传统。[6]郑杭生认为,社会学的深层理念不是别的,就是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这里,增促社会进步,就是增加和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全面发展;减缩社会代价,就是指尽管社会代价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可以研究如何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的办法。大多数社会代价往往是由社会弱势群体来承担的,这就是社会学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没有话语权或话语权很少的“沉默的大多数”的渊源。[7]李强也指出经济学更多强调效率,而社会学更多强调公平;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强调经济效益和利润,社会学实际上是相对于经济学而言的,社会学强调的是社会效益,即分配模式是否公平的问题。虽然社会学探讨的问题很多,但不管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还是社会改革等等,公平都是核心问题。[8]正是秉持上述学术理念,中国社会学者不失时机地开展了转型时期的社会公正问题研究。&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有国内学者从 法律 、意识形态、道德伦理和经济发展的层面出发关注公正问题,并有各认识主体对正义的理解分歧而造成的话语论争,但是其思考的深度和系统性明显不足。[9]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结构,尤其是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哪些人在改革中获益?哪些人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社会群体间的收入和财富差距究竟有多大?造成这种差距的根源是什么?这些变化对中国的社会公正产生了什么样的重要影响?我们应采取何种适合的社会政策?这一系列问题越来越受到中国社会学界的高度重视,并且不断给出自己独特的解释。概而言之,研究者们关注并研究的焦点、 分析 角度及思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分层研究中的公正问题& 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变迁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即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10]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正处于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对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及其社会影响的分析、解释成为国内外学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引发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以及争论。对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及其社会影响的分析,基本上是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对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重大变迁及其机制的研究;二是对作为社会结构利益主体——阶级阶层的研究,即社会分层研究。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变迁问题之所以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极大研究兴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呈现出愈演愈烈的社会贫富分化趋势,这使得社会财富与发展机会,继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社会扩散”,演变为向少数人手中积聚。[2]许多学者都注意到社会分层中的公正性问题。郑杭生提出一个社会的社会分层是否合理,一是看它的开放性,二是看它的公正性。所谓公正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资源在各种社会地位上的分布是公平的,地位之间的级差是合理的。[11]由此,在讨论我国客观的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时,要特别注意到这种变化所带来的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相随相生的现实后果。我国阶层的新变化,一方面,是“社会要有活力必须有一定差距”这种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大锅饭”、平均主义沉痛教训转化而来的好的结果。但另一方面,这种社会结构的调整,也付出了巨大的社会代价。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弱势群体的扩大、社会公平度下降、包括城乡贫困层在内的社会下层的形成。[7]李强从公平的角度讨论了地位不平等或地位差异的问题。他认为,社会分层是由两个相互的基本方面组成的:一是“地位差异结构”,二是“地位准入”机制。由此,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公平观,即“消除地位差异”的公平观和“地位准入”的公平观。改革以前占上风的是第一种公平观,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主导意识形态开始注重“地位准入”或“进入过程”的公平观。可以说,20多年来的中国社会,既经历了社会分层结构的巨大变迁,也经历了公平观念的巨大的变迁。[12]王小章则指出,一种分层机制若要被人们认同为合乎正义,就必须体现出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正,而 目前 我国社会中的竞争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就社会公正而言,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与失去旧体制的“保护”应是同步的,不能允许有的人摆脱了束缚却仍享受着保护,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受到束缚,前者垄断机会而后者承担风险,前者享受成果而后者付出代价。这是我国改革过程中最需要反思之处,也是我国当前的社会分层机制最根本的不公正之处。[13]还有学者从中国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分层结构的特征方面切入,分析了社会公正问题。例如,吴忠民提出,现阶段中国社会分层结构有两大特征:一是原有的主要群体弱势化,二是形成了社会
、经济、精英的群体结盟。[14]特别是前一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它主要表现在:中国主要社会群体的弱势化成员的人数在迅速增加;工人和农民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许多基层机构的能力几乎枯竭;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劳动技能的总体水准在下降;工人和农民的相对地位明显下降等诸多方面。[5]& (二)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与贫富差距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贫富差距实际上是与社会分层密切相关的问题。我们研究社会分层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包括经济地位(财产地位)、权力和社会声望三大测量指标。在这三种指标中,贫富差距也就是经济方面的差异,是人们首先关心的问题。[8]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经济社会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收入差距是否已超过社会可以承受的合理区间?是否严重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合理秩序甚至激励机制?贫富分化是否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对于如此等等的问题,实际部门和学术界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15]社会学者秉承学科的人文关怀理念,并凭借自身的学科研究优势,一直把收入分配问题作为研究的焦点问题。研究者们关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研究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与贫富差距问题。李强指出研究经济地位比较简洁的办法是研究收入,特别是近期收入。但是也应看到在我国研究城乡居民收入问题的难度。因此,在研究收入时,有必要设计一些相关指标,对于收入的可信性进行测定。[12]李培林则强调应该特别注意对社会公正的主观心态方面的研究。近年来,人们对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和对其发展趋势的预期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15]朱光磊提出对一个社会分配体系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程度的测度,必须同时包括对其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的测度。[16]第二,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与贫富差距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贫富分化已成为一个结构性现象。这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共识性支持。研究者们认为其具体表现和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非常迅速;二是城乡、地区、行业及部门间差距继续扩大;三是贫富差距的主要指数持续走高,已经形成了贫富阶层的明显分化。[17]第三,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即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究竟是比较合理,还是已经过大或者到了比较危险的临界点,换言之,它是否影响到社会的平等与公正。对此,长期以来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李强根据在全国调研的结果,提出了以下判断: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反映贫富差距的指标上升速度确实过快了一些;到了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从改革前的绝对平均主义盛行的状况,变成了超过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的水平。贫富差距在这样短的时期内迅速拉开,这样巨大的变化在全世界也是不多见的。为此,我们必须考虑到居民对于收入差距的承受力问题。今后十几年,如果我国的收入差距仍然以上述的高速度发展下去的话,将会超过我国居民对于贫富差距的承受力,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12]而朱光磊认为,贫富分化的关键不在于特别富的人有多富和特别穷的人有多穷,而在于二者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在用比较最富与最穷的20%或10%的“不良指数”法推算,并将城镇人口的实际身份收入因素、社会保障因素、某些腐败因素造成的不法收入估计在内,可以认为中国目前的实际贫富差距,特别是乡村内部和城镇内部的贫富差距与国际相比,虽处于可容忍的范围内,但已经接近或达到警戒线,需要加以特别注意。问题的关键是控制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致富行为所造成的贫富差距的恶性扩大。[18]但是,也有学者指出,很多不同的看法实际上都是基于某种认识或感觉的估计。那种拘泥于衡量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3还是0.4的讨论,或者基尼系数0.4是比较合理还是比较危险的争论,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真问题”。其实,争论的“真问题”是我们现在应该采取什么政策来对待目前的贫富差距。问题是,目前的贫富差距究竟是促进了改革和发展,还是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和发展的持续?[15]此外,茅于轼从一般意义上指出,一定的收入差距有它有利的一面。但是要能使收入差距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从低收入进入高收入的渠道要畅通;其次,人们必须真正对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后,才能取得高收入,绝不是凭特权、贪污甚至武力来取得高收入。[19]第四,造成中国现阶段贫富分化的原因是什么?学者们一般认为:(1)由市场竞争形成的收入差距,特别是初次分配领域的差距;(2)我国 历史 和传统体制形成的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3)不公平竞争、非法和腐败因素等等,是造成或加剧目前我国贫富分化的主要原因。[20]也有研究者指出,造成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原因,又有非正常因素所起的作用。历史原因主要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非正常因素主要是指通过不规则的方式,或者是不公正的方式而拉大了贫富差距。[5]另外,孙立平特别指出,中国的贫富差距以惊人的速度在扩大,说明有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或机制在起作用。[21]最后,如何缓解或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对此,研究者们所达成的共识是:社会公正始终是一把尺子,即它是衡量中国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分配秩序的基本准则和最高价值尺度。由此,以下的措施是必要的:(1)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2)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国家法律体系,通过各种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杠杆,缩减贫富分化的差距,这主要包括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健全合理的制度以及廉政和反贪,等等;(3)在调整收入分配的秩序,改变人们关于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的同时,又要防止“大锅饭”分配体制的回潮;(4)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5)对于现在人们非常关心的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悬殊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来解决,这就要求在设计和实施改革的方式和步骤上,注意防止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侵吞公共资产,掠夺大众以自肥。[22]& (三)中国现阶段的贫困问题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贫困与公正之间有着高度的相关性,贫困问题的长期存在无疑是与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相违背的。关信平认为,城市贫困对个人的负面影响体现在:贫困状况导致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
、健康、生活保障等方面水平的低下;对于穷人来说,贫困还意味着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最低下的地位;贫困的生活会导致城市中的穷人产生较强的心理反应。城市贫困的存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它违背了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带来很多的社会冲突;导致社会结构和文化整合程度的降低;对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等等。[23]也有学者在区分“不公正的贫困”与“公正的贫困”两种现象的基础上,提出公正与贫困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充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贫困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公正问题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非常突出,公正的保证原则的实现对于整个中国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贫困群体的存在,对于中国社会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损伤了社会公正,降低了社会的整合程度。[5]有研究者还指出了社会剥夺或社会排斥成为消除贫困的障碍,阻碍了一个稳定、安全而公正的社会的获致。[24]& (四)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始,公正(正义)问题就引起了我国思想理论界的高度重视。20多年来,在介绍、梳理与廓清西方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学者们从
、政治学、经济学、伦
、学等多种角度对公正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国内社会学界对社会公正的有关理论问题也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思考。择其大概,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社会公正与自由、平等的关系。从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出发,吴忠民提出, 现代 社会中公正的基本理念依据主要有三个,即平等理念、自由理念和社会合作的理念。[5]王海明则认为,平等是公正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公正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不公正则是不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秦晖、金雁曾在一系列探讨东欧国家社会转轨的经验教训的文章中,以对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的思考为支点来讨论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2]2.关于公正与公平的关系。对于“公正”与“公平”这两个概念,国内学者们一般不加严格区分,经常是交替使用,将这二者当成一回事。吴忠民就此指出,从狭义上讲,“公正”与“公平”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二者最为重要的区别是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做出这种严格的区分,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由于人们经常地用公平取代了公正的称谓,才产生了一些本来不成其为争论的争论。[5]3.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上,基本可归结为三大理论流派:第一派是以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派别,主张效率优先,主张充分的自由竞争;而以《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为代表的第二派与之完全对立;第三派以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为代表,主张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8]李培林认为,收入分配秩序的主要方向和体制框架应当是,初始分配继续坚持主要由市场调节,注重效率,再分配要强化政府调节,注重公平,而初始分配和再分配都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建立秩序。市场经济本身无法解决初始收入的贫富分化问题,由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影响和调控再分配。如果国家过多地干预市场领域的初始分配,则必然会影响效率,而如果对再分配领域放任不管,则必然会导致贫富悬殊。[15]吴忠民则认为应当重新认识和评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在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初始阶段,这一提法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严格说来只是一个有效的策略性的提法,其自身包含着一些明显的局限,它只适用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这一提法已开始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这一提法的得失,并做出必要的矫正。[5]4.关于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与规则公正。有学者指出,在当前中国,比较表面和最为常见的正义问题,就是起点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公正;只是各方关注的侧重点有所差异。[9]茅于轼认为,真正的公平既非起点的公平,也非终点的公平,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即每个人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应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竞争中用同样的打分规则;在道德判断面前任何一类人都不被歧视。他特别讨论了结果平等问题,提出实施结果平等政策可能带来两个不良后果,其一是势必引起另一类的不平等,其二是使得有可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心灰意懒。因此,问题的正确提法不是消除一切结果的不平等,而是让它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19]5.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吴忠民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规则应包括四项内容,即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亦即事前的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规则;社会调剂规则。公正是由上述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但在操作层面上,这四项规则又遵循依次优先实施的次序。[5]6.关于社会公正与改革和社会发展。景天魁认为,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仍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由此,他提出了“作为公正的发展”的概念,尝试把二者统一起来。“作为公正的发展”是把公正作为核心价值、根本动力和最佳状态的发展,即社会公正不是作为外在相关性,而是作为内在规定性,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性质和趋向。[25]邓聿文提出了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指出要想使改革不偏离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政府必须对于改革中的公正性要有足够的重视,使改革中感到相对利益受损者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使改革重新获得合法性及民众尤其是普通工人农民的支持。[26]&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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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社会一直被是人治社会。从大传统上讲是礼治社会,从小传统上讲是“权治”社会,约束人们日常的主要是民间规范。改革开放,我国推行法治化,蕴涵西方传统的法律势必与的民间规范在互动中产生冲突。从小传统看,我国法治化的目的是从权威向法律权威的转换,从大传统看是从民间规范到法律的转换。在法律与民间规范密切互动的背景下,本文在北京的法律与社会问卷调查的实证数据,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越轨的三种类型,分析了人们在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不同关系下的原因,指出了我国法治化的道路实质上是法律与民间规范冲突、与妥协的过程。   关键词:法律/民间规范/社会转型/法社会学/法治   “法律是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及的现行的一整套规则中的一”①,其最主要的功能是社会的秩序。一套规范体系,法律的观念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内在的性,也说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们是站在法律体系的内部去怎样使法律更完美。点在的法律体系内,“制定出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黄仁宇语),司法说立法脱离,立法又常常说法学脱离”②,面对困境,希望能从社会学的角度,关注社会承认并法律规则的现实③,对问题新的解释。   大传统的礼治与小传统的权治   的传统社会一向被是人治社会。④与法治社会相比,对社会的控制和治理主要是依据人的权威而制度,将法治与人治立的说法,应该接近于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⑤其实在的世界中,法治中并不排除人的因素,从立法到司法由人来的。比如在美国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可以地有意识地判例⑥,而在人治社会中也有法,比如在古代,早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秦代就法家的主张把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但这并法治,而是依法而治,人治,法家是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上用的法律君的统治。”⑦谈到的人治传统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即所谓的大传统观和小传统观。⑧大传统是指我国古代所的和价值观念,小传统是指新成立所的一套和价值观念。⑨所谓的人治社会中也有不同的形态,从大传统观的角度看,古代社会是完备、成熟的社会,对社会的治理并任凭有权力的人的一己之好恶而行事,它所依据的是“礼”,这与初民社会的人治是不同的。而从小传统的角度看,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新的是行政命令和权威控制相的社会控制。不管形态如何,人治和法治的最的区别在于是人法律拥有最高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超越包括权威的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⑩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法治―――优先于任何个人的统治,基于同样原则,即便在某些个人管理,人也应该法律的保护和者”。“人怀疑法律的,也人怀疑它的范围。更人怀疑它对敢于冒犯它的个体着压倒的优势。”法律是在从容地着作用的。   大传统中社会的治理有一套完备的规范“礼”,但它仍然有着人治社会的本质特征,也人拥有最高的权威。大传统社会是人治的形态―――“礼治”社会。在礼治社会中,最高的权威是人,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封建统治者拥有最高的权威。从所的规范的性质和维持两种规范的力量来看,礼治和法治不同的。法是自足的体系,它有一套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社会的可以地修改;礼的制定和修改均来自于先贤的典籍,的稳定性,几千年来被代代相传。法律对每人都有约束力,而且是公正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礼是对上层社会的约束,所谓“礼不下庶人”,礼追求的是尊卑长幼的秩序。“法律是靠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规范的是传统……法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的惩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性的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从小传统的角度看,新的标志着“次建构了容纳和支撑现代化变革的强的权威体系,实施大规模现代化建设的体制和组织架构。”   直到改革开放以前,了以经济上的单一所有制、政治上的集权为特征的制度结构,政权扩张,下沉,的权力在历史上次延伸到了村级。当时“社会最的原则是‘党一切’,‘全党服从’,它的权力系统中枢是党军政一体化的首脑机构。机构拥有的无可替代的不受政治力量制约的权。”   党和人的毛泽东,在某种程度上被神化,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新成立后的几十年,也颁布了法律,但仍然是法制与人治的,法律权威是位的,权威是位的。从理论上说,的权可以直接指挥到每人、管理整个社会生活和控制信息传递及意识形态,了“权治”的社会。从上说权治社会仍然法治。,在“权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是位的,权威是位的,在社会中拥有最高权威的法律而是的权威。   法律与民间规范   改革开放前,对所资源、利益和发展机会垄断,并以此控制每人,个人服从才能生存。   但正是权力以无所不在的控制社会,权力的下沉,它的力量也逐渐地削弱,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小传统的力量主要是在制度作用,在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而在人际关系,对普通人的的规定和人际关系的仍延续了大传统,传统的民间规范依旧以模糊的约束着人们的。改革开放,的首要任务发展经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改革的深化,要求社会的体系比如政治、法律都要,以转型的需要。在变革的时代,大传统的“礼”显然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小传统的权治也与法治精神相违背。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推行法治化,从小传统看,法治化的目的是从权威向法律权威的转移,从大传统看是从民间规范到法律的转换。   过程中要大规模立法,而且也“拿”来了西方的法律思想。法治化了几十年,但在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社会中,几十年几乎可以看做是时点。的法律背后,蕴涵着西方的法律思想,而且要求在治理社会的思维上性的转变,法律会与民间规范产生冲突。法律在与民间规范在冲突中互动,法律承认了一民间规范,了民间规范,并了新的规范,民间规范也在法律的建设,是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和过程中。人们在面对两套规范体系并仍在互动的时,出了困惑和不。法律的是人为地外在约束过程,而民间规范内化在社会的头脑中,人们自觉地服从,出于惯性和自然趋势,会产生的。,[1]&[2]&[3]&[4]&&下一页
人们的(对正式法律的而言)比服从更有意义,可以从的原因入手,启示,寻找法律和民间规范互动中较优的模式,出一条民间规范向法律转换的道路。   法学和社会学越轨问题,也偏差都有的,并且有交流和借鉴。法学家主要关注的是犯罪即触犯刑法的,除了分析犯罪的原因以外还主张刑罚来预防犯罪、社会秩序的目的。犯罪学的,而且它的点是犯罪,,很强的实用性,,正是它选择了犯罪的,也就把的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围之内,比如在每万人刑事立案率的1991年,也万分之二十左右,也说犯罪人在总人口中总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社会承认并法律规则的现实有意义的问题来说,犯罪学的解释有太强的特殊性。社会学将类似的问题称为越轨,“越轨是指违反某个群体和社会的规范的”,比如逃学、闯红灯或者犯罪。社会学的,在程度弥补了犯罪学的特殊性问题,而且,社会学家充满着人文关怀的使人们能从另角度看待问题。,是规范上并不容易界定,社会学对越轨问题的受到了标准不的困扰。   考虑到犯罪学和社会学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本文选择了。做的目的第的概念非常,指一切违反法律的,第所涉及的人群范围比,比如不购买自行车税牌的,仅仅是项就在社会中占有的比例,本文的意义。此外,的是对法律的违反情况,它关系到法律的性,关系到法治化问题,有学术价值,也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在法律和民间规范的互动过程中,这两套规范并完全对立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互动中的二者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冲突和创新。戈夫曼的观点,人们戏剧中的演员,假设在不同的场景下人们的选择是不同的,希望能在不同关系类型背景下,人们会哪种选择,为会的选择。   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类型及其原因分析   2001年夏,在北京了关于“北京居民法律意识与”的问卷调查。在问卷的B 中设计了关于的问题,题目中共设计了7个轻微的。包括(1)“春节期间在城区放鞭炮”;(2)“未购买自行车税牌”;(3)“乘坐公共汽车时不买票”;(4)“使用流通中的假币消费”;(5)“看三级影片”;(6)“使用假的证件/资格证书”;(7)“从超市拿走小件商品不付钱”。要求被访者回答出违反的程度即“经常”、“有时”、“很少”、“几乎不”、“从不”,是这七个的频数表。   从表中有两个:,是回答“从不”的比例非常高,这意味着北京的居民真的非常守法呢?数字是偏高的。这是采用了入户的问卷调查所带来的偏差。在问卷的设计中选取的轻微的,尽量采用了中性的语言去描述问题。比如用“从超市拿走小件商品不付钱”,而用诸如“从超市偷东西”之类的表述。但被访者能够判断出是不好的。在面对访问者的时候,不愿意承认有过不好的。数字比例偏高,但表仍然可以反映的趋势。   ,被访者所回答的不同的问题的违反程度是不同的。将回答“几乎不”、“很少”、“有时”、“经常”的情况都归为违反某项法律,那么违反程度最低的“从超市拿走小件商品不付钱”(2.4%)与违反程度最高的“未购买自行车税牌”(13.1%)之间相差10个百分点,差异反映出人们同的法律的服从程度有的差异。   能在对比中分析之间的差异,被访者对某问题的违反程度,对七个了聚类分析,所采用的方法是分层聚类,结果表明:要将这七个与法律和民间规范的三种类型应分析,可以选择将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间的差异的。类型Ⅰ,法律与民间规范的规定是的,此时的既违反法律,又违反民间规范,包括题目中(3)―(7)的,以“从超市拿走小件商品不付钱”为代表。类型Ⅱ,法律与民间规范的规定是矛盾的,这类违反了法律,但符合民间规范,包括“春节期间在城区放鞭炮”的。类型Ⅲ,民间规范规定,法律规定,仅是违反法律,包括“未购买自行车税牌”。   既然不同类型的程度是不同的,那就说明人们在面同互动关系的时候所做的选择不同的,点与的假设吻合。将对的原因分析,并试图在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中寻找的模式。   类型Ⅰ:类,是既违反法律又违反民间规范。类型的在转型期有新的特点。法律对民间规范予以承认,并做了明文规定。假设,人们对的规定是的,既知道有的规定,也知道违反之后会受到惩罚。仅以在问卷中设计的“从超市拿走小件商品不付钱”为例。从曝光的者情况看,人想象中的惯犯,而身边的普通人,甚至有人大学生,当记者问到为会拿走小东西而不付钱的时候,表示知道做是不对的,但拿走小东西不会被抓住,这典型的功利主义思想。运用经济分析学派的理论对类型的分析会有说服力。   在对人们的运用经济分析的时候,假设者是理性人,即“人们对的后果有事先认识,并能对后果中的利益和代价(成本)有理性的,只要有,人们都倾向于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从假设,将对这类成本―――收益分析,从中我国类的原因。经济分析学派上把人们的等同于“生意”,人们从事某种“生意”的原因追求利润,即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分析的收益。收益包括货币收益和精神收益,货币收益容易计算,比如人从超市拿走了小商品付钱,那么商品的价格此次的货币收益,所谓精神收益“以精神的而货币的收益”。的收益不容易计算,而且因人而异,但这并不的分析,收益的大小与有直接关系。成本收益分析的关键收益与成本的。经济学家机会成本原理对的成本分析。“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显性成本是投入到活动中可以看的成本,比如金钱、物质资料等。点在设计的中得不,在严重的犯罪中就很了。比如盗窃者会工具,走私活动要购买和租用船只。成本中另主要的隐性成本。隐性成本中有一可以理解为把花费在上的用于从事事情而的收益,而另一而受到的惩罚,经济学家当的成本小于收益的时候,也人们可以从这次经济活动中利润的时候,人们就会。在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最感兴趣的上一页&&[1]&[2]&[3]&[4]&&下一页
惩罚隐性成本。转型期和以前时代相比,隐性成本了的,而且社会控制对成本最,将对隐性成本中的惩罚细致的分析。   惩罚包括法律上的惩罚和社会惩罚,它的量应该等于惩罚的强度乘以惩罚的概率。从法律上的惩罚来讲,是重刑,《刑法》的规定,可以说惩罚的强度是的,在,惩罚的概率并不大。惩罚的强度大,概率小,法律上惩罚的量并不大。另一社会的惩罚,社会的惩罚包括而成的社会地位下降的和社会机会的丧失,问题有学者了论述。传统社会是封闭的流动性非常差的小农社会,人一旦,那么他所生活的村庄或社区里的人都会知道,这将他社会地位的下降,而且他也会丧失发展的机会。而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的是组织化的社会,有学者将其称为“泛军事化组织,每社会都牢牢地被禁锢在社会结构中特定的位置,受到强的监控”,就意味着将永远失去在组织中的位置,可以说社会惩罚是非常大的。而在转型期,人口的流动性增大,是在北京的都市里,邻居之间连姓名都不知道,就更不要说知道的情况了。市场经济社会以后,“个人与关系由人身依附关系转为劳动合同关系”,能决定人命运的人事档案制度正在逐渐失去其强大的社会控制作用,转型期社会惩罚是大大降低了。综合两惩罚来看,隐性成本中惩罚在转型期是降低的,则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差额就会增大,利润就会增多,这也就能够解释为在转型期的会上升。   类型Ⅰ的的主要原因的成本低于收益,而可以外界因素控制的隐性成本中的惩罚,并不主张社会性的惩罚,社会性的惩罚,可以,这是要以限制人们的自由发展为代价的。“社会惩罚借以实施的系统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在法治社会里,社会惩处只是犯罪成本中很小的一,乃至于可以忽略不计。让犯罪人受到应法律惩处,这才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要类型的最的是法律的惩罚,而最的办法是惩罚的概率,并说惩罚的概率是100%最优,惩罚的概率投入的成本,当边际成本大于降低所带来的边际收益时,就不经济了。还要注意的程度。   类型Ⅱ:类的指人们是违反了的法律却符合民间规范的规定,也说有这类的人在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的时候,选择了遵守民间规范。从的调查中看,回答有过“春节期间在城区放鞭炮”的人占到被访者的10%,而且在上文中提到的原因,的数字还应该更高。萨维尼:“实在法体据以确立和界定的两种因素是民族性和属地性……推移和文明的进步,法律体的种根源将逐渐取代第根源”。   所的民间规范较多地民族性的特征,法律较多地属地性特征。法律正在逐渐取代民间规范,民间规范的背后是传统的文化,法律背后蕴藏着许多西方的现代的文化。“两种法律建基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之上,它们在概念、结构或分类上的技术性差异,实则是法律的整套观念形态、价值判断和模式的对立。的法律走了西化的路子。”   ,学者晚生的社会比早发的社会产生冲突和社会失范更严重。   在的背景下,用文化冲突解释类是合适的。文化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塞林,他文化冲突有两种类型即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纵向文化冲突是指文明的发展,在发展的不期的文化互相冲突时产生的法律规范的冲突;横向文化冲突则是在同一时期内两种文化准则对立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冲突。   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冲突(纵向),也有东西方文化冲突(横向)。“文化准则的冲突的冲突,而规范之间的冲突。”   在问卷中设计的“春节期间在城区放鞭炮”的问题就属于纵向文化冲突下产生的,禁放的法规反映现代文明的需求,而放鞭炮则是了传统文化的规定,“当法与传统习俗冲突,并试图传统习俗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已、的模式。”人们从地服从民间规范到被动地服从法律是很艰难的过程,往往出于惯性选择遵从传统规范,才了。   这类是在法律与民间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且试图取代民间规范的情境下的,最的问题是解决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对冲突的,西方学者得出了“法习惯”,“法与习惯相”的结论,而且世界各国法制史上的例证也表明了法与习惯的关系,即法律违背了习惯,法律注定是要失败的。   法律在与民间规范的互动过程中,就应该反思彻底的“取代模式”可行,取代能预期的?事实上在北京,法律了妥协,如在城区划定的区域集体燃放区,在程度上缓和了两种规范的冲突。   类型Ⅲ,类的,是民间规范对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违反,到的问卷中设计的“未购买自行车税牌”的。假设在北京的大城市中,居民是知道应该购买自行车税牌的,从数据上看,人们对类的违反程度是最高的,人们为会最不愿意遵守类型的法律呢?新的规范制定以后被地,那么就有理由怀疑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规则或制度的,是对规则的产生或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弗里德曼强调合法性是,它制度形态,而是属于意识形态,“合法性表示,在情况相等的情况下,人们的举动,人们遵守合法的法律。”   次调查中,将合法性分为“意识到的责任”和“对权威的支持”两个维度评价,并与美国芝加哥的了对比。与芝加哥的被访者相比,北京的被访者在“意识到的责任”显得更低,对警察、法院、法官的公正性的满意度高于芝加哥,但芝加哥的被访者比北京的被访者对警察更为“尊重”,更为“自豪”。北京居民对法律“合法性”   的认同程度不如芝加哥公民高。两国合法性的差异源于中西方法治化道路的不同。西方的法律体系根植于西方的文明,而这里的“西方并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奇的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是有意识地被世代相传了数个世纪”,西方法律体系的是数次的斗争和选择,更多地呼应了社会的需要,“人类生活”的法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中,法律体系有深厚的历史根基,而且在的社会中仍然有非常高的合法性。   是典型的发展中,的现代化是外发型的“迟代化”过程,社会现代化的,并尽快赶上发达,的是有意识地社会现代化的策略,在现代化过程中强的支配和作用。推行现上一页&&[1]&[2]&[3]&[4]&&下一页
代化的一,法治化的推行也出了自上而下,力量的特征。法治化和现代化过程“又是重建的过程,是和强化政权的行政管理、财政税收、军队和警察,并以此社会现代化的过程。”   的法治化更多地呼应了的需要,法律的是权威,人们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源于对权威的认同。在人们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程度离法治化的还有差距的时候,新的法律规定(比如购买自行车税牌),人们既不清楚为要立法,也对为要遵守感到不。,的“法律也仍然会受到抵制,无法真正社会,而往往只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法律即使目的是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或未来利益,也难在短时期人们的认同,甚至视法律为异己的”。   从微观层次上看,心理学中有一条模仿定律,“社会彼此模仿的人所组成的”,模仿示范功能,当人们遇到先例可循的情况时,往往会注意身边的人是怎么做的,然后去模仿,榜样的会涉及一群人,这模仿的涟漪功能。而的立法出台时坚实的合法性基础,讲清楚为要立,人们为要遵守,有人从的判断就不去遵守,而最初的不遵守受到任何惩罚,越来越多的人就去模仿,最后这项规定形同虚设。   解决类型的最的是要起法律独立的权威。伴法律权威的逐渐,权威下降,,人们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程度也会由低到高逐渐。从的操作看,要想类型的,也可以模仿的功能,在新法颁布的初期,宣传遵法守法的典型,新闻媒体的作用,为人们模仿的榜样,即使人们对这项法律还存有的困惑,也会模仿好的榜样,此类的。   结束语   的法治化道路走了二十余年,法律正在取代民间规范约束社会的功能。关于法治化道路的问题,有学者发表了的观点,人主张法律移植,模仿西方的法律体系,而另学者则应借鉴本土资源。对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不同关系下的实证,分析了不同类型背后的原因,对法治道路了思考。借鉴西方法治道路的经验,应该走一条有法律的道路。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国情、民情,在法律在与民间规范的互动过程中,能在冲突的基础上、妥协。否则,法律将被大规模地违反,这将有损法律的权威,对我国法治化的推行是不利的。 注释;
 ①[美]约翰?麦?赞思:《法律的故事》,江苏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②苏力:《二十世纪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1998年第1期。③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思想与社会》辑;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出版社2001年版。④高鸿钧:《21世纪法治展望》,《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16卷。⑤在韦伯看来理想类型是社会和解释现实的概念工具,近似于自然科学中的理想模型。⑥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⑦参见高道蕴《早期的法治思想》,选自《美国学者论法律传统》,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3页。⑧郑也夫:《结构功能主义的启示―――兼顾历史学和社会学》,《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1年增刊。⑨郭星华:《城市居民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江海学刊》2001年第3期。⑩[英]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页。   [美]E?A ?罗斯著:《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参见费孝通《乡土―――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52页。郭星华:《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党建读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李:《的制度背景》,《法律社会学》(李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郭星华:《当代社会转型与犯罪》,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美]戴维?波谱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调查采用入户访问法,从北京7个城22个街道办事处抽取了24个居委会,最后共回收问卷1124份。问卷设计的内容有一是借鉴了上个世纪80年代泰勒在美国芝加哥地区调查所使用的问卷。参见郭星华《当代社会转型与犯罪》,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美]夏普?雷吉斯特?格里米斯:《社会问题经济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4页。参见郭星华《当代社会转型与犯罪》,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170、183、216、183页。[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范围》,李双之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参见梁治平《法的、现在与未来》,《法律社会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参见张萍《当代社会病》,北京燕山出版社1993年版。参见黄建武《法的―――法的社会学分析》,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参见[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参见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YaleUniversity1990.pp.48~49.参见[美]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贺卫方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转引自E.A.Hoebel《初民的法律》,周勇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参见苏力《二十世纪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1998年第1期。参见车文博主编《当代西方心理学新词典》,吉林出版社2001年版。 上一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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