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可以出国留学吗吗?比如日本啊,台湾啊,可以过去吗? 工作职责牵扯到一些国家的经济问题!可以出国吗?

题目公务员录用制度——就是关于国家录用公务员的各种规范和准则的总称。公务员录用——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考核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公务员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基本项目。公务员交流——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成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公务员奖励——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公务员纪律——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用有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 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管理体制——指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公务员管理机构:是管理公务员事务的组织体系。这里所说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不是指单个的机关,而是提由若干担负公务员管理任务的机关构成的组织体系。公务员挂职锻炼: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公务员工资:就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公务员福利: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公务员调任: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公务员的职务:公务员的职务是指公务员职务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公务员职务的依托,是职权的支点。职位包括职务、职权、职责三个要素,职务是职位的核心要素。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的制度。包括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使用。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公务员辞职——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公务员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辞去公职的直接结果是丧失公务员身份,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归于消灭。公务员处分:是指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公务员:指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是代表国家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人员公务回避:就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益的问题时,予以回避。定性考核:定性考核是指考核者对公务员素质、能力和绩效进行的诸如好和坏、优和劣之类的概括性的综合评价。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它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并分别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一个“进口”和“出口”。地域回避: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地区回避:即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处分期间:是指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限,也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简答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进行职位设置2、制定职位说明书3、确定公务员级别4、对职位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的原则?答:我国建立和推行职位分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是:①兼顾原则。即实行职位分类,必须兼顾品位因素,二者不能完全脱节。②适用原则。即必须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③渐进原则。即必须循序渐进,逐步完善。④动态原则。即分类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职位工作内容的变化而调整,以适应改革的需要。⑤法制原则。即有关职位分类的规范性文件应逐步形成正式法规,依法对职位及分类进行管理。职位分类有何特点?答:①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②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③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职位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分析与评价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④职位分类旨在通过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水平。⑤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怎样理解公务员权利的含义?答:①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②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③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④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在我国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称作是公务员?
答:①依法履行公职。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③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什么情况下机关得辞退公务员? 答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关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答:1.任届任期2.任职资格条件3.兼职限制4.试用制度。要确保公务员的培训取得实效,必须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答:一是制定全面周密的培训计划。二是总结继承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干部培训的经验和优良传统,借鉴国外培训的先进方法、使公务员培训内容、方式做到正确、科学和先进。三是把培训与公务员的任职、晋升等真正挂钩来,以督促鼓励公务员在培训期间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各种专业知识与技能,确保培训收到实际效果。现行国家机关的福利制度主要内容及改革趋势?答:内容:①福利费制度②探亲制度③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④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⑤年休假制度。改革趋势:①我国国家机关福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弥补部分额外支出、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等,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②建立公务员福利制度时,对现行国家机关的福利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作为改革的方向,工资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应降低,应将一部分福利性的补贴纳入工资,尽可能实现公务员收入的”工资化”、”货币化”;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将福利交由社会去办,提高福利制度的”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及其职能有何优点?答: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设置的综合管理机构;一类是政府各部门设置的部门执行机构。综合管理机构担负对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的职能,具有决策、协调、监督等功能。部门执行机构担负具体执行对公务员直接管理的职能。综合管理机构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执行机构、上级政府综合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责任。由此而构成的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体系,具有管理统一、事权集中、机构精干、关系明晰等优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当然,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还必须在公务员管理的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我国如何划分公务员的级别?答:①我国公务员的级别一共有27级,最高为1级,最低为27级。②在我国,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不是完全分离。③我国公务员级别划分向基层倾斜,越是基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多,越是高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少。如国家正职仅1个,办事员和科员达9个,科员最高可达到18级,相当于县处级正职的最低级别。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答: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2、继续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3、吸收十多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4、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人事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答: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原有行政任免制度作比较具有的特点是:1.在任免对象上作了严格的区分,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没有严格的区分。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强调,公务员中的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进行。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公务员条例和有关公务员法规进行。所以,我们所说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一般是指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免制度。2.任免的对象更完整更全面,在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中,侧重于对领导职务的任免,对担任非行政职务的,则缺乏办理任免手续方面的严格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不仅要求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办理任免手续,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任免手续。3.任免的内容上有所发展。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对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兼职、最高任职年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中没有的。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有哪些特点?答:公务员培训与普通教育相比有明显的特点:(一)从性质看,公务员培训属于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是对受过普通教育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拓宽或追加知识的教育。(二)从目的看,主要是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三)从内容看,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贯彻学用一致,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四)从形式看,根据培训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培训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从期限上讲,可长可短,既有较长时间的培训,又有短期培训;从方式上讲,既有脱产培训、又有不脱产的在职培训;从方法上讲,既有一般理论讲授,又有讨论、研究、实际操作、考察了解等。(五)从培训机关看,培训的主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哪些等次?答:①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②优秀是指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成绩显著。③称职是指公务员在德、能、勤、绩等方面都达到任职要求,能完成工作任务。④基本称职是指公务员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基本上能达到任职要求,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⑤不称职是指公务员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方面达不到任职要求,组织纪律性差,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我国公务员免职有哪些程序?答:免去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核;(4)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答: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2、依法考核3、民主公开4、注重实绩;基本方法:①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②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③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答: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②人大机关工作人员。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④政协机关工作人员。⑤审判机关工作人员。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⑦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辞退的特点、条件:答:特点:①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②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③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④被辞退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即可以享受待业保险;条件: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答: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组成;生育保险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服务三部分内容;其他保险待遇,有退休养老待遇、工伤待遇、失业待遇、优抚待遇。退休公务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答:①政治待遇。是指退休者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应该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②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金亦称退休费、退休金等。③其它待遇。除以上两项待遇外,享受为保障晚年生活所必须的其他物质待遇。试述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答: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是:①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遵循人的生理发展规律,保持公务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②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对公务员实行老有所养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督促;③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避免出现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交替正常化的重要措施;④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能更好地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试述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答: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是:①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②公务员辞退制度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表现形式。③公务员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的重要条件。④公务员辞退制度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辞退权不被滥用的法律保证;⑤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措施之一。试述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答: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做到合理使用人才,关键在于任免公务员得当。只有任免得当,才能做到适才适为位,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它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通过任职确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通过免职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职务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核心内容。试述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及其意义。答:公务员晋升职务,除了要以德才条件和工作实际为主要依据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所谓的资格条件,主要是学历、资历等方面条件,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选拨合格人才,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2.有利于职务晋升的公平合理。3.有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试述公务回避制度的种类及其执行特点。答:①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②地域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宗族关系等影响公务员公正履行职务而对公务员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地域担任某些职务作出的限制。③公务回避,是指遇到涉及公务员厉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而对其执行相关公务作出的限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有两个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预防性。设定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是什么?答:①是完整的公务员法律规范的一般要求。②是公务员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全面落实的保证。③是实现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保障。④是加大公务员制度执行力度的保障。确定公务员级别时依据的条件?答:1、职务2、德才表现3、工作实绩4、资历。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及其特点?答:1、从考试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考试在选拔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方面有重要作用2、从国家机关录用考试的特殊意义上理解,考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①从考试的地位看,它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选拔优秀人才,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②从考试的内容看,它是确保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③从社会效果看,它是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录用考试有两个特点:一是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不分对象,一视同仁。二是面向社会,公开竞争。考核的方法?答1主管首长直接决定性,又称臆断考核法、迳行决定法2工作标准法3配对比较法4功能测评法。建立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答:1、职位分类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晋升提供了科学依据2、职位分类使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有了客观标准3、职位分类为公务员培训提供了科学依据4、职位分类的建立机关工作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创造了条件5、职位分类为公务员实行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度奠定了基础6、职位分类使政府机关的职位数目和工资标准有了确实的依据,有利于行政开支的预算约束和民主、公开监督建立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大意义。答:建立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大意义是:①有利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回避制度在担任职务、任职地区和公务执行等方面,让公务员避开涉及本人及亲属利益的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利益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②有利于为公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务员的个人成长。建立回避制度,就可以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使他们能够秉公办事,大胆工作,施展才干,既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又有利于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也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③有利于加强机关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回避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机关内由于亲属关系而形成的非组织活动,便于机关的管理,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培训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答:①使公务员获得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②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的成长。③提高机关工作的效能,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答:1、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分明2、有利于合理使用公务员,发挥公务员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3、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以及晋级增资等提供依据,使这些工作做到科学、公平、合理4、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工作责任感5、有利于对公务员实行监督建立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答:1、有利于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2、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积极性,优化公务员的成长环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建立公务员调任制度的目的与意义?答:共有三点:1.有利于国家剂人才余缺2.有利于各机关之间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效能3.有利于工作人员个人的发展、成长。简析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功能和方法。功能:(1)具有科学选拔人才的功能(2)具有改善人才结构的功能(3)具有发掘人才潜能的功能方法:(1)笔试(2)面试简述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分类管理的原则;法治的原则。简述国家公务员级别的主要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简述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的主要特点(1)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3)操作简便简述建立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一是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二是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简述公务员的立法宗旨。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可以表述为以下四个方面: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简述公务员制度的功能。要达到和实现公务员管理的目标,公务员制度必须具有以下功能: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简述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 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2) 平等原则 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3) 竞争原则 公务员录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公开竞争。(4) 择优原则 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1). 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2). 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3). 分类考核的原则(4). 考用结合的原则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1).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2).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3).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类型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答:①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类型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②奖励的关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是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后一种比前一种的奖励级别更高。国家如何保障公务员工资、福利与保险?答:1、工资、福利、保险法定原则;2、按时足额发放原则;3、财政保障原则。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哪些特点?答:1、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2、具有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3、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4、具有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5、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答:1、公平竞争原则2、功绩制原则3、党管干部原则4、依法管理原则国家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应承担的义务?答:公务员在行使申诉、控告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可能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其内容包括:1.要忠于事实2.不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3.要遵守受理机关就申诉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4.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挂职锻炼的对象、目的与意义?答:①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这就是说,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职锻炼,而只是其中一部分②行政机关选派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化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③规定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对于培养、锻炼公务员,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全面素质,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通过选派公务员挂职锻炼还可以帮助基层开民肛作,密切上级机关与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经验的交流。公务员转任的条件有哪些?答:1、转任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以转任职务的条件2、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只能在相同级别的不同职务之间进行,不能以转任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程序,不能通过转任而易地提拔或降低公务员的职务3、转任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的,则将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为理人事调动手续4、行政机关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不能再满编或超编,以及违反职数比例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公务员转任的含义与特点是什么?答:①公务员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②与调任相比,转任的最大特点是,它是公务员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门转换职位任职。公务员职务任免主要有哪几种类型?答:①选任制,就是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免职的任用方式。②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是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职务的用人方式。③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通过聘用合同任用与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答:1、综合管理类职位2、专业技术类职位3、行政执法类职位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5、国务院设置的其他类别。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答:1、同一性2、平等性3、法制性4、强制性5、不可放弃性。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内容?答:义务内容: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9、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权利内容: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3、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退休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答:退休方式一般包括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强制退休的条件: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我国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申诉的特点是什么?答:①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②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③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④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性质和意义有哪些?答:性质:①权利保障性。②事后监督性。③预防性。④程序性。意义:1.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直接意义在于,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能够依法要求纠正并得到补偿。2.申诉控告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3.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惩处公务员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及时纠正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错误。4.申诉控告制度对其他公务员制度的实行起着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公务员任用与任免的区别?答:“任用”是指选拔和使用,即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对其加以使用。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公务员的选拔与使用。它通常所需回答的是如何确定任职人员,即以什么标准和条件来选拔工作人中和如何使用工作人员的问题。录用、升降、调任、转任等都属于任用的范畴。“任免”则是指任职与免职的办理,它通常要回答的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的问题,包括任免机关、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对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任职或免职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就是有关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公务员任免程序有哪些?答: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任职人选进行考核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4.任免机关发布任免令,颁布任命书。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含义是什么?答: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它有三个方面的基本涵义:1.录用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2.录用公务员,必须采用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3.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方法和内容?答:种类:1公开竞争性考试2简化程序与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方法:1笔试2面试。内容:1知识测验2智力测验3技能测验公务员录用的程序?答:1、发布招考公告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核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6、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试用。公务员控告具有哪些特点、条件:答:特点:①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②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不法损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③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④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条件:1、主体条件;2、对象条件;3、有明确的控告人;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5、控告必须是事实存在;6、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及考核的重点?答:①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绩是指工作实绩。廉是指廉洁自律的情况。②我国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公务员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有哪些规定?答:①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是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进行。竞争上岗的程序包括制定并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六个步骤。②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是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开选拔的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六个步骤。③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公务员晋升职务的方式有哪些?答: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①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由下至上提升职务。②破格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③越级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公务员晋升包括几个方面?级别晋升的途径?答:包括:晋升的标准和条件、晋升的方式、程序等内容。途径:第一种是随着职务的晋升而晋升级别,即在晋升职务以后,其原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可升至其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级别。第二种途径是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晋升级别。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答: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有:(一)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原则。(二)优化配置与适才适用的原则。(三)严格管理权限与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有哪些?答:①调任,是指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有关机关担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其他公职。②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的平级调动,既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也包括在同一部门内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③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任职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在实际工作中接受锻炼,增长才干。公务员降职的主要程序是什么?答: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程序主要有如下环节:(1)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提出降职安排意见;(2)征求拟降职公务员的意见;(3)任免机关审批。公务员奖励制原则?答:①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②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并重的原则。③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答: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7、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9、有其他功绩的。种类:1、精神奖励2、物质奖励3、晋升奖励公务员奖励的特点和作用?答:特点:1、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2、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个有或者公务员集体;3、资历的条件是工作上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贡献的,奖励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进行。作用:1、激励作用;2、示范作用;3、竞争作用。公务员奖励的程序。答:公务员奖励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具体奖励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施公务员奖励必须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当公务员具备奖励条件是,所在单位领导要根据群众意见或者组织意见,及时提出对公务员的奖励意见,整理出书面材料,提出受奖种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审批机关接到公务员的奖励报告后,由人事部门对拟奖励者的材料是否真是,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拟授奖励种类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审核;上报的公务员奖励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者,由审批机关批准,作出奖励决定。奖励决定要予以公布,通过会议、上光荣榜、广播或登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进行表彰,授予证书。还可以同时给予奖品、奖金等。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把奖励决定和审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公务员纪律特点、类型:特点:1、法定性2、普遍性3、强制性4、全面性;类型: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道德纪律。公务员回避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答:回避要求主要是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在公务员法规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范围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回避范围主要是: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哪些基本原则?答:①按劳分配原则。②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③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答:①正常增资原则②平衡比较原则③物价补偿原则④法律保障原则。公务员的挂职锻炼的特点。答:挂职锻炼是一种特殊交流形式,其特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不办理调动手续2.有时间性3.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4.单项性。公务员的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答:①我国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构成。②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资最主要部分,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包括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补贴是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承受力的弥补。奖金是对超额劳动或显著成绩的奖励。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答:1、福利设施,包括生活福利设施和文体福利设施;2、福利补贴,包括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洗理费等;3、工时制度;4、休假制度,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其他假期待遇,如产假、婚假、病事假等。公务员辞职有何特点、条件?答:特点:①辞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②公务员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③辞职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④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待遇。条件:①肯定性条件,就是公务员不愿意或不适宜在机关工作。②限制性条件,下列五种情形不得辞职:未满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在涉及国家秘密等职务任职或离开该职不满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查,或涉嫌犯罪而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公务员处分的原则有哪些?答: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③定性准确。④处理恰当。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调任制度的特征?答:调任与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既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调出公务员对伍,也包括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第二、调任的形式,具有调入调出两个途径。地域回避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答:①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答案答:共分四种类型:1.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2.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3.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4.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哪些资格条件的要求。答: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③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④具有与报考职位相应的文化程度;⑤身体条件和年龄等方面的条件;⑥具有考试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试述职务聘任的重要作用。答:①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公务员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②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满足机关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③聘任制引进人才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④实行聘任制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试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答:①坚持党管干部,反对“政治中立”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管干部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的主要体现。②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③不实行“两官分途”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两官分途” ,这里的“两官”是指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我国没有必要划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只是根据所任职务区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试述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答:①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既体现并巩固了我国对传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②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劳动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权就包括选择择业权。③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管理效率。试述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答:①保障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权利的具体化。②促进了机关体系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申诉、控告属于一种内部监督纠错保障机制,有利于相关机关工作的法制化,保证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公正和廉洁。③保障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直接意义在于,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能够依法要求纠正并得到补偿。④保证了公务员制度实施。申诉控告制度对其他公务员制度的实行起着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试述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在公务员的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答: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在公务员的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一、职务升降是保证行政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行政机关是由各个职位构成的。一定的职位,意味着一定的职责和职权,意味着一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只有将适宜的人选放到各个职位上,行政机关才能正常运转。二、职务升降是合理使用公务员,做到适才适用的有效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职位来,职务升降关系到为职位选择合适人选,对公务员来说,职务升降关系到对公务员的合理使用。三、职务升降是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有升有降,实际上就是举优贬劣。建立正常的职务升降制度,有利于形成竞争择优机制,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热诚服务,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工作。四、职务升降是选贤任能的重要手段。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选贤任能,而选贤任能主要是通过对公务员的职务升降来实现的试述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答:①警告。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②记过。记过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是“登记过失”的意思。③记大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比记过在量纪标准上要重。④降级。降级是指降低公务员工资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是实质性的制裁方式。⑤撤职。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现任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另行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⑥开除。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是公务员处分的最高形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试述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答:①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实施公务员交流制度,既可在全国范围调配高层次公务员,实现以强扶弱,又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务员队伍和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内部不团结和近亲繁殖等弊端,实现组织和个人价值最大②培养锻炼公务员队伍的作用。通过实施公务员交流制度,可以为公务员提供多岗位的锻炼机会,促进年轻公务员的快速成长。③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可以使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克服人际关系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消除公务员的腐败行为。论述确定和晋升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答:①职务。职务是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②德才表现。德才表现是确定公务员级别的重要依据,主要指公务员的思想品德状况和个人的才能、能力。③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点。④资历。资历包括学历、工龄、任职经历和年限等情况,如博士生与本科生初定级别是不同的。论述公务员受到处分的后果?答:1、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公务员应当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重新确定职务,并按照新任职确定相应的级别,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也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公务员应当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处分法律后果有(1)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并不得被再次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人事关系解除后,不再负有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公务员的各项权利,退出公务员系统。(2)不得被再次录为公务员。联系实际,谈谈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取得了哪些进展?答: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从录用考试、晋升,政府机构改革都取得很大进展,由其是录用制。实行考试录用录用制度。还取采了一种即“为用而考”,这一特点,使国家机关的录用考试,在反映社会一般教育水平的基础上,还比较切实地反映了国家机关各类职位对人才的特殊需求,一旦录用,就会产生几个方面社会效果:一是促进教育内容的改革,使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二是促进行政机关本身对自己的职位设置,人才的年龄,专业配置以及知识结构等进行科学分析,提出新的需求,不断改善人才结构,以达到优化组合.从考试的地位看,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选拔优秀人才,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从公务员制度的规定看,与旧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采用考试加考核的录用办法是选拔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根本途径.从社会效果看,它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录用考试有两大特点,一是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不分对象,一视同仁;二是面向社会,公开竞争.传统的干部即选拔录用方式的主要缺陷就是主观随意性较大,它的公平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拔者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这就使旧的干部选拔录用工作的好坏系于领导者个人身上,也为用人上的种种不正之风提供了可乘之风,相比现在实行的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的录用制,经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作者简介: 解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转自中外法学编辑部公号。 注释及参考文献 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摘要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行政行为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但这些原则对行政行为作成机制中的主体性要素,即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主观状态,以及角色与功能的契合度等职业伦理问题关注明显不足,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彰。为此,应尽快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伦理法,确立和建构善意履职原则,规范和引导公职人员善意行使职权,以形成对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有效法律机制。从正向看,善意履职原则的内涵是:忠实地实施法律,公平公正、尽职尽责;有意探寻并诚实说明所有的相关考虑;真诚认可并努力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从反向看,“非善意”履职包括对公民的冷漠、对公务的敷衍、对自利的掩饰等。可以通过向下授权、提高专业化水平、简化科层等方式,并确立不良或非善意行为的调查、职业伦理的评价与指导、考核与问责联动等机制,促进善意履职。引言行政法学界对于我国尽快制定一部《行政法总则》或《行政法通则》抱有热切期待,尤其是在《民法典》通过以后,这个愿望变得更为现实和诱人,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有能力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将我国行政法中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总则的指引下进一步制定行政法的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行政法法典。”“推进行政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制定行政法总则,这有助于消除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所存在矛盾冲突的状态,建立起良好的行政法律秩序。”除了对成熟的行政法律理念、原则、制度进行“提取公因式”以外,还应把过去忽略的原则、制度、规范等建构起来。行政法上的善意履职原则就是这样一项重要原则,它涉及法律实施的主观方面,关乎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效,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一体建设影响甚巨。善意履职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忠实、公平、妥当、适切、真诚地对待当事人,善意地做好本职工作。一、善意履职的缘起和语境设定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公职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所忽视,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彰。为了弥补这个重大缺陷,善意履职原则应运而生。(一)善意履职的缘起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职责和程序,通过适用法律,直至作出行政行为的动态过程,反映出法律从静态规范嬗变为行政行为的运作机理。此过程中,多种行政法要素在特定法律环境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生成了行政行为这种“产品”,此即“行政行为作成机制”。德国197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将行政行为的作成过程作为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对象,我国台湾地区借鉴了该理论和立法思路,进一步将作成行政行为的相关主体性因素纳入行政程序法规制的范畴。从要件角度看,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一般包括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法律适用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等主体性因素及其职业伦理表现往往被归入主体要件部分,现行法律对主体要件的关注基本上都指向了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等客观领域,对公职人员的主观状态普遍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在行政程序法尚未法典化的中国大陆尤其如此。然而,法律实施中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主观状态,以及角色与功能的契合度等职业伦理问题,会对行政活动的效果和品质产生直接影响,但尚未受到行政组织法、程序法的足够重视。传统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等原则,主要着眼于特定行政行为,对其要件进行规范。这固然会提升行政处罚等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水平,但也会使行政指导、行政决策等行政活动的主体性因素和职业伦理表现被忽视,从而导致行政行为作成机制中的关键要素无法得到有效规制。从过程来看,下列三项内容对法律实施效果影响显著:①行政机关实际采取了哪些法律动作;②反映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和行政活动作成机制的内部工作机制和流程;③相关公职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很显然,后二者对前者有着实质性影响。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所关注的主要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动作。虽然合理性原则部分触及对执法者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但总归不以其为核心关切。至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制和流程,则完全不是其关注重点,因此,确立善意履职原则变得重要而迫切。随着公法私法界限日渐模糊,私法上的诚信原则及其精神价值逐渐被导入公法领域,对行政机关具有规范价值,《行政许可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就是明证。但诚信原则所规范的目标还包括相对人的行为。这与善意履职原则仅仅指向并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有着本质的差别。(二)善意履职的语境设定与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相比,善意履职原则是审视和评价行政活动的一个特殊维度和标准,但因涉及主观方面、内部事项或行政伦理事项,而尚未纳入司法审查。随着对行政活动品质的日益重视,人们对善意履职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与日俱增。善意履职原则所关注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和相关公职人员的主观状态,正是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所忽略的。1.内涵厘定:与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差异善意履职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内涵区别明显,与合理性原则的内涵稍有重叠,但仍有明显差异。虽然合理性原则涵盖公平、公正,其中亦包含有对“善意”的要求,与善意履职稍有竞合,但“此善意”与“彼善意”还是存在明显不同。一是“公平、公正”要求的“善意”,在合理性原则中居于次要的地位,甚至是合理性原则下位概念中的次要、从属性内容,换言之,“善意”这种主观要素并非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关切和重要关注。而善意履职中的“善意”,则是该原则的核心概念和关键内容。对行政主体主观状态的关注,正是善意履职原则的制度价值之所在。二是两种“善意”在内涵方面存在较大不同,表现在内涵阈值、内容指向、法律适用、法律后果等方面,在正向界定和反向型构两部分进行集中阐释,此处不赘。从考察评价角度看,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和职业伦理不应放在合法性原则中主体性要件下。善意履职原则是区别于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一项新兴原则,对其评价方式、标准、内容、路径、方法等,与前者有明显差异,并不是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中的“主观方面和主体要件”,目的亦不是评价行为的合法性。善意履职原则所关注的主体性要素,指的是行政机关和人员的主观状态(意愿、心态、心理、实际作风等)、行政行为作成机制、行政内部规则等,不同于行政伦理,但包含有伦理表现,与拟议中“行政伦理法”的适用范围有少量竞合之处。善意履职原则的主要目标不是评价“是否合法、合理”,而是转向境界更高的“是否良善”,是对合法性、合理性评价原则的补充和升级,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全方位提升行政活动品质的新型原则。2.逻辑元点: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实施是与法律创制相对应的概念,是把应然法律文本转化为实然行为的过程,体现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法律监督和公民守法等方面。此语境下,善意履职贯穿于发现事实、解释规范要件、涵摄、处理、决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是对法律实施活动全流程的基本要求。而法律实效反映着国家法被遵从的程度。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明代张居正的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当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这充分说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的今天,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变为法律实施,特别是法律实施的效果呈现。由此产生了善意履职的法律实效语境,即国家法在社会中被遵守、尊崇的程度。“法律实效”要求人们按照法律规范要求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的实际运作结果,不仅有赖于法律自身的良善品质,而且对善意行政执法期待更甚。3.执法目标:友好良善履职是否善意是影响法律实效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善意履职的目标是友好和良善。善意很多时候与诚信同意,在中国传统治国哲学中有着重要地位,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价值。商鞅变法时的立木为信对后世统治者们产生了深刻影响。“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资治通鉴》语)善意行政在中国有着丰富的本土资源,法律实施实效不彰的原因有时在于“权威的失落”,表现在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等多个方面,如沟通失败、缺乏有效实施途径、未能防止规避行为、未能强制执行、未能形成服从义务。从法律执行角度看,提升法律实效只有两条路:一是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律执行者;二是建构友好良善的法律执行机制,确保法律执行者真心地实施法律。4.主体: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依靠特定组织来执行,善意履职最终落实在公职人员个体身上。因为他们直接与社会接触,善意与非善意首先就表现在其个人素质或行为上。实践中,冷漠徇私、贪赃枉法的公职人员客观存在,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良好公仆也随处可见。善意履职并不要求每个公职人员都成为道德卓越的楷模,在此时为善的人,在彼时却可能作恶。即便如此,也不应忽视行政组织对善意履职主体的影响。以病态官僚组织为例,它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目标替代,即将手段层次的行为和规则置于目标之上,例如执法者追求处罚的数量而非良好社会秩序;二是压抑人性,在严密的科层组织下,公职人员都认为自己只是螺丝钉,丧失了对外界评价的回应能力。这就能解释公职人员和社会上大多数人一样都对食品安全、社会冷漠、暴力执法等问题深恶痛绝,而一旦居于特定组织之中,就可能变得面目可憎。换言之,一旦“高度组织化”的政府部门陷于病态,将导致其为善的功能弱化,公信力日渐丧失,甚至堕入所谓“塔西佗陷阱”。二、善意履职:公法适用与正向界定善意是各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概念,源于私法,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法,如今已导入公法,成为现代法律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善意不仅是法律理念,也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一)公法善意的导入1.善意与诚实信用我国现行法表述“善意”的词汇有两个——诚实信用和善意,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表述差异有两个原因,一是语言习惯,受法律移植和习惯用法影响;二是善意的含义较为宽泛,相比之下不容易把握,而诚实信用要好一些。同时,将善意运用到物权法具体制度中时,由于关联规则的存在,这个问题就不那么严重。鉴于此,两大法系在将Good Faith作为一般原则时,一般都会辅以更为具体和操作性更强的辅助规则,这为行政法导入善意原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善意”最好配合其他关联规则一同使用,以使语义和内涵更为明确。2.域外行政法上的善意德国是较早在公法上确立适用诚信原则的国家。1931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明确宣称,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包括公法在内的全部法律领域。德国法学家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诚实与善意,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我国台湾地区借鉴了德国的观点和做法,“行政法院”1963年判字第345号和1981年判字第975号判决,判定“私法中之诚信公平原则,在公法上当亦有其适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已将善意原则理念和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张到行政法各领域,产生了良好的公权力规制实践效果。澳大利亚超过154部联邦法案提出了善意的要求,规定公权力主体应通过真诚努力解决问题,这是当权者的积极义务。有些立法和判例将善意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免责事由。2005年,澳大利亚某公司的建筑物在暴雨中损毁,其认为地方政府排水措施不当致害,因此提出赔偿请求。高等法院在评估政府行为后,依据澳大利亚《地方政府法案》第733条规定“地方政府一些善意的行为不产生责任”,裁决政府不承担责任。加拿大法律亦有善意履职免责条款,《评估复审委员会法案》规定委员会成员依法案的善意履职或行使权力行为不受起诉或其他法律程序追究。3.中国立法和审判实践中的善意中国法尚未明确规定善意履职原则,但在《宪法》《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中,已经可以寻找到该原则的规范来源线索。《宪法》(2018年修正)第27条规定了“反对官僚主义”, 《监察法》第11条授权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1条提出了“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的要求,在第14条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4项中,提出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两条规定均未直接出现“善意履职”,但出现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以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措辞,部分表达了“善意履职”的意涵。“善意履职”已经频繁出现于行政裁判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认为“善意履职”“善意履行”或“诚实信用”是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重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性案例“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明确使用了“善意履职”的表述,称涉事行政机关“未尽到信息公开机关应尽的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与行政机关应当善意履行职责相违背”,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告知书》。无独有偶,在“郭建军诉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相较其他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情节轻微,被告应遵循善意履行原则,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最小侵害的方式,优先选择要求其补办手续,而非限期拆除。在“项春杰诉江苏省铜山县建设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直接违背了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且经过两年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超出善意履职的范围,依法予以变更。除此以外,人民法院还会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履行原则审视行政行为,在“朱晓建诉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中,法院认为“依法行政、诚信行政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在“金为发诉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不予开办驾校行政许可案”中,法院认为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再增设驾校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符合善意履行原则中的有利于当事人的出发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善意履职的三个层次善意作为一种主观思想状态有以下表现:在信念和目的上诚实;对职责或义务忠实;在特定贸易中遵守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没有欺诈或寻求过分益处的意图。善意的具体表述虽然略有差异,但核心意涵是一致的:首先是忠诚,强调行为的前后一致性;其次是诚实,强调不掩饰自己行为的动机;第三是良心与目的性,强调真诚地追求某一事物的善,即对相对方或交易有利;第四是正直,强调不欺诈,不谋求不当利益。公法上,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善意地履行职权职责,有三层意涵。1.忠实地执行法律执行法律是公职人员的重要使命,善意履职的第一要义就是忠于法律本身。具体要求有四:一是前后一致地适用,谓之公平;二是不偏不倚地适用,谓之公正,二者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方面存在一致性,哈特将其视为正义的核心;三是不拖延地适用,谓之尽职;四是不投机地适用,谓之尽责。尽职就是要求公职人员勤勉努力、不拖延、遵守时限。尽责相对于尽职而言,不仅要求勤勉履职,更要以符合权力本质的方式履职。2.诚意探寻法律目的和公开相关考虑在忠实地执行法律的四项要求中,尽责和不投机凸显了主观因素的重要性。公职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倘若能诚意探寻法律的目的,并公开所有的相关考虑,还将进一步强化这个特点。首先,善意行为不是冷冰冰的机械执法行为,相反,它要求公职人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考虑相关因素,尤其是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应避免执行法律时走向教条主义的极端,即由照章办事异化为封闭死板、消极冷漠。如果公职人员眼里除了僵硬的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貌似忠实于法律,实则不然,因为法律客观上存有缺陷,需要不断完善,公职人员应该主动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缝。其次,善意履职展现出公职人员动机与行为的一致性,而非虚伪矫饰。当需要对行政行为作出解释时,应当公开相关考虑,尤其应坦诚解释法定裁量范围内的考虑因素。3.真诚认可并努力使行为符合法律目的有些人虽不了解规则的目的,但依然可以很好地遵守规则。公职人员不应满足于此,而应深入了解、认可法律目的,并且努力使其行为符合法律目的。否则,就会变得消极冷漠,将僵化的教条作为行动准则,趋向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或者面临巨大的内心分裂,要么压抑自己的价值观痛苦地执行法律,要么阳奉阴违或消极实施、暗中破坏。对法律目的的认可不像学习知识那么简单,需要将其完全内化于心,肤浅地了解和认可,与刻板地执行法律并无差别。在职权范围内,应尽量多做符合法律目的的事情。美国学者举过“如何处理K夫人问题”的例子:某基层执法人员发现K夫人的房屋出现危险情况,如果刻板地执行规定,不符合他心中的法律良善目的,此时有两个选择,一是忘掉这些特殊情况,果断执行规定,二是向有决定权的上级反映。显然,后者更符合善意标准,而且也没有逾越其权限,可视为努力追求法律目的之典范。三、非善意履职:反向型构及成因分析善意履职的正向界定,便于从正面理解其内涵。但若想更深入理解,还需要借助反向描述,以求力避非善意,识别伪善意,制裁反善意。(一)典型非善意之型构根据善意与否的划分思路,可以把履职划分为善意与非善意两种相反情形。应当指出,当履职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时,一般已堕入违法范畴,如恶意中伤、诋毁他人等,因此,恶意不是本文所说的“非善意”。典型的非善意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公民的冷漠冷漠是指不关心公民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差异化诉求,是法律实施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传统的学术认知中,平等对待、不搞特殊化被视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标志。统一办案标准不搞特殊化,对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价值,但并不代表可以忽视客观差异性。法律重视一般情况,亦不排斥例外,反而需要以规范化的方式发展例外。如果公民的差异化诉求并非要求特殊待遇、谋求特殊利益,而是基于某种民间法或习惯法,其实也是一种规则意义上的诉求,不应漠然置之。2.对公务的敷衍敷衍是指只按照最低的标准履行公务。不论立法具有怎样的权威性,其认可度既不取决于是否根植于过去的传统,又不取决于是否符合抽象的正义或普遍道德,也不取决于是否符合立法程序,而是取决于功能及其社会目标在未来的实现程度。例如致力于消除贫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法律,其正义性毋庸置疑,但如果无法很好地被执行,而是被拿来做秀,其结果必将归于失败。法律的实效不仅与立法质量和服从程度有关,更与公职人员对公务是否敷衍有关。以《环境保护法》实施为例,该法自1989年颁布施行以来,数度遭遇严重的敷衍对待。许多涉及改善环境、降低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没有真正落地,地方政府只在相当低的程度上控制污染,往往只在发生严重事故后,才在上级压力下搞一波运动式执法。直至党的十八大以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深入人心,才使得形势真正得到扭转。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将法律实施任务转化为考核指标,明显的敷衍已不常见,但伪造数据或逃避问题等非善意履职行为依然存在。3.对自利的掩饰掩饰是指借形式合法的行为追求不正当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是钓鱼执法、罚款指标等。并非所有非善意都以消极形式出现,某些在外观上表现为积极实施法律的行为,实质上也是非善意的,原因在于这些貌似积极的行动,不为追求法律的实效性,而是以追求自利为目的。尽管有人认为钓鱼执法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或必要性,并非完全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但钓鱼执法对非法行为的诱导具有明显不正当性,容易生成利益链条,滋生腐败。罚款指标是更为明显的自利行为,办案部门可以从罚没金中留下一定比例的经费,为本部门创造收益,所以执法人员被分配了罚款的任务。4.对法律的逃避逃避是指以潜规则替代正式规则,实则是对法律的逃避,因而是最棘手的一类非善意。行政领域的潜规则有时被视为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的另类规范,有三个特征:一是显性对此、隐性对彼,即厚此薄彼;二是以非正式规则或内部规则处理公权力和公共利益,而非纯粹私利或私生活规范;三是扭曲法律目的,服务于地方、部门等小集团利益,唯上是从、上行下效、新官不理旧账,因其往往并不服务于特定个人利益,所以容易被特定群体所遵守,公职人员明知存在问题,无奈被潜规则裹挟,只能选择顺从潜规则,使其成为一种制度性、机制性的非善意。善良的公职人员独自面对此类潜规则时,是无力反抗的。(二)非善意履职的成因对善意的正向界定和反向型构表明,从个人品德角度看,善意就是忠诚、积极、真诚、热情、勇敢和努力,而非善意则是背叛、消极、伪善、冷漠、懦弱和逃避。但非善意并非都是由公职人员品德问题所致,行政组织内部沟通、权责配置和伦理建设等方面的疏漏,亦是问题的症结所在。1.权责配置失衡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要做到清晰明确、匹配一致、科学合理,否则就会诱发非善意。首先,权责不清晰。因为权力可以牟利,所以权力配置不清的直接后果就是形成积极管辖权冲突。多个部门貌似积极执法,实则都在逐利。而责任配置不清的后果恰恰相反,会导致行政义务的敷衍或逃避。其次,权责不一致。不一致包括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大责小、权小责大等几种形态。责任对权力的约束,是通过规定权力的任务和后果来实现的,包括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两类。其中分内应为之事,以及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助长义务的,属于积极责任。反之,因未能做好分内之事,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是消极责任。如果权大于责,容易导致谋求私利,走向违法。权力大到能够左右责任的分配,自利就能被合法地掩盖。相反,责大于权时,容易诱发敷衍逃避、消极应付和为官不为,因为过度严苛的法律责任配置会在无形中“唤醒”公职人员的避祸心理,“少干少出错、不干不出错”的懒政理论和非善意思想流行也就不足为怪了。最后,权责配置不科学。即组织内分工的方式,不利于实现法律目的。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强调,应按照严格的层级制和岗位职责制设计,所有任务按照“可计算原则”和“非人格”的方式加以执行。这明显是排斥善意的。因为公职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空间被压缩到最小限度,不利于维系法律与实施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难以营造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维持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微妙平衡,很容易使履职走向非善意,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也就在所难免了。2.沟通机制不畅有些非善意与沟通机制密切相关。在公职人员虽具有善意,但对相关问题无能为力时,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整体上的非善意,有四种典型情形。内部纵向沟通问题有两种。首先是自下而上方面,表现为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诉求、特殊情况,以及法律与某些民间法的冲突等信息,难以向上传递到有权的立法者或决策者手中。其次是自上而下方面,表现为立法者希望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目的而充分考虑相关实践因素的愿望,难以完整地向执法者传递。后两种则是由组织结构本身及外部因素带来的障碍。众所周知,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真实性会衰减,经历越多层级就越失真,这是多层级行政组织的结构性问题。中国的五级政府设置,使得各项事务运作时间加长,运转成本上升,信息传达速度放慢,信息量损失和信息失真的概率加大。此外,组织内的局部利益主动设置障碍,维护小团体利益的潜规则,也加剧了信息传递的扭曲和沟通机制的不畅。沟通机制的复杂性要求,不能将所有希望都寄托于组织方式的常规改进,而是需要特殊制度来应对,例如建立合理的检举控告制度。《监察法》第11条至13条规定了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有权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这些规定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在机关内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和改善我国行政组织的善意履职环境。3.伦理建设缺位 事实上,伦理角度是人们理解善意的最常见方式。如果公职人员具备较高的行政伦理水平,对法律实施将非常有益。如果行政伦理建设出现漏洞和偏差,就将导致非善意。行政伦理建设中有几种误区。第一种是将伦理建设简单化为品德教育,主要是通过灌输善的理念,把善当作一种知识传授给公职人员。这种做法忽视了善的理念不仅会发生抽象层面的冲突,也发生具体的冲突,例如古代的“忠孝难两全”和现代的“忠于法律”与“服从上级”等等。但这还不是最棘手的,因为此类冲突情形往往还能找寻到有相对明确且符合一般道德认知的答案。实践中更多的是不那么强烈的冲突,处理起来会更加困难。第二种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过度强调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激励机制,而忽视品德培育机制。实践中还较多地存在违背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等问题,滋生出许多非善意,应加快建构行政伦理法进行治理。 。四、善意履职:实现路径及评价体系公职人员善意履职事关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本质上属于法律的固有组成部分。实现善意履职,有赖于正确的路径选择,以及明确有效的评价体系指引。(一)善意和诚实信用具有可评价性善意履职原则建构在诚实信用和善意等概念基础之上,不会产生内涵无法界定和把握的问题。善意往往隐含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中,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法律内涵清晰明确,其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公平,其作用机制就是利益平衡机制,给予法官在利益平衡上的自由裁量权。各级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是家常便饭,以诚实信用概念为基石的善意履职原则亦具有很好的内涵确定性和司法可适用性,因而具有可评价性。本世纪以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进行审判的民事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与法官有时需要运用诚信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有关。不惟如此,诚信原则还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属性有三个层次: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因而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这些属性决定了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具备举足轻重的地位。某种意义上讲,诚信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认可司法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的一种标志。如果私法领域的情况还不足以充分佐证,那么,公法领域对“最接近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意涵”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适用,则从另一个角度佐证了诚实信用原则等具有内涵稳定性、边界清晰性和司法可评价性等特点。(二)善意履职的实现路径公职人员究竟会为善还是作恶,在个人品德因素之外,还取决于行政活动作成机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为了实现善意履职,促进善意与防止非善意是一体两面,应并重而不可偏废。除了传统应对策略外,最重要的是对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伦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建构或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理清权责,向下授权清晰的权责及合理的授权在理论上能够促进良好行政,但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实践中“权责不明、授权不足”的情形始终存在。此外,教条式地执行法律,必然不会带来善意的结果。因此,需要在理清权责的基础上向下授权,充分发挥公职人员,尤其是直接参与基层治理、服务的机关及公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世界范围内最为人熟知的向下授权实践,是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的政府再造运动,让公职人员对“顾客”负责,加强绩效考核;对基层机关授权,也向社会主体让权,让社会力量和传统公权力在法律实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竞争。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实践与其殊途同归,所谓放权,对机关下放的是行政权限,对个人下放的是裁量权,二者都是实质性权力。实践中,公职人员实施行政活动常常需要获得上级的批准或同意,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承担方面一直存在争议。叶必丰指出:“上级指示有瑕疵的,一般应由上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但瑕疵明显重大而仍予执行的,上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共同承担责任。”换言之,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果不履行法定建议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观点在马某、赵某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得到印证。该案中,由于二人怠于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导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临漳县工商局并未重新提起执行申请,亦未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重新认定,客观上已经导致相关罚款及加处罚款不可能借由法院强制力予以执行的实际后果。”据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认为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本案二被告人在明知局长办公会决议违法的情况下,未对局长提出的相关错误指令提出异议……二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与直接下放行政权限相比,还有一种跳出权力思维的非典型简政放权,并非直接授予“权力”,而是靠保障和维护公务员“权利”来实现,且不会引起伴随权力收放的治乱怪圈。例如《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维护和保障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有助于行政机关领导人员改善领导方式,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这是法律实施中的一种善意。相反,如果公务员放弃行使批评和建议权,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非善意,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行政风气下,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因此,《公务员法》对于下级公务员批评建议权的保障和支持尚有改进余地。另外,《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49条还规定了诸如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等职业操守义务,之所以要强调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是因为它们是弥合法律缺陷、行政组织缺陷的重要工具。实证研究亦表明,公职人员弥合制度缺陷、改进制度功能的创新意愿,与对本组织的认同有重要的联系,如果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将会极大地提高行政活动的善意。因此,简政放权不应局限在下放权力范畴,保障和维护下级部门和公务员的权利同等重要,这是实现善意履职必不可少的举措。2.完善分工,提高专业化水平公职人员的信仰和价值观体现着专业精神,虽然这种专业精神有时会带来麻烦,但麻烦解决后最终作出理智的行政决策,要好于所谓的“服从大局”。公职人员往往身处多重角色之中,每种角色都有其伦理规范,这些规范可能是一致的,但也会发生伦理冲突,处理不当时,就构成非善意或违法。例如,当家族角色与公职角色发生冲突时,当事人不当地偏向了家族利益,就是以权谋私。再如,依法行政与服从上级也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公职人员从个人前途利益出发趋利避害,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伦理冲突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伦理是表、利益是里。克服伦理冲突或利益冲突导致的非善意,可以通过加强同级、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实现,而基于专业化水准的监督和制约,最容易被接受。公职人员的分工和专业化是我们长期追求的目标。《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8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但长期以来,对专业化的推动举措仍停留在表层,主要是通过完善选拔机制和培训机制进行,而没有充分考虑公职人员自身教育背景的限制因素。这两种机制都是借助外力推动,但其实还可以挖掘内生潜力,如提高职业准入资格条件,以及鼓励公职人员加入专业水准较高的行业协会等。我国在法治工作高度专业化领域推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为成功的例证。执行政策的人员必须具有专门专业知识,是西方采用“官僚制”国家的一个典型特点。专业化意味着该职业成为全时工作,需要建设专业的教育训练机构、专业协会,以推出职业代表人物、建立自律行为准则等。1960年代,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公布了关于教师专业化的8条标准:①专业实践属于高度的心智活动;②具有特殊的知识领域;③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④经常不断地在职进修;⑤视工作为终身从事的事业;⑥行业内部自主制定规范标准;⑦以服务社会为最高目的;⑧设有健全的专业组织。由此可见,相较于我国常用的培训手段,美国更强调借助自治团体来培育自发性的专业精神。虽然专业自治方法存在局限性,过分强调专业化也有其消极后果,但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例如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教育等,培育公职人员的专业精神,更容易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职业共同体精神,使得相关决策的作出是科学、理性且充满善意的。3.简化科层,消除壁垒行政组织内的沟通问题,容易形成善意履职的障碍,最重要的改进手段是简化科层。横向上的过多分工造成协调困难,纵向上的过多层级造成信息失真,决策与执行困难。大部制改革和某些地方推行的省直管县、强权扩县(镇)改革等都具有简化科层的意图,有利于改善因组织结构导致的非善意。组织内会不可避免地生成一些潜规则,与正式法律规则形成对抗,并且个人难以借助常规渠道表达异议,这就需要建立一些非常规的机制,以突破制度阻隔,如举报制度,其背后的制度束缚,以及潜在举报人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复杂程度远超想象。尤其是在举报非善意行为时,被举报对象大都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举报或不举报、如何举报,涉及许多微妙的因素。举报方式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一般来说,内部举报实效性很差,因为许多内部举报制度往往成为组织中常规沟通的环节。相较而言,外部举报效果良好,但外部举报涉及对整个组织的背叛,还可能伤及无辜,因此,举报人需要面对非常强烈的伦理冲突。如处理不当,可能使举报人受到最为极端的报复,即便没有这些报复,最终的结果也很可能不符合举报人本来的意愿,这是很难处理的矛盾。另一个极端情形是,有时举报还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以达其不可告人的阴暗目的,对有担当、敢作为的干部造成干扰,久之会让好干部变得畏首畏尾,凡事都不敢得罪人,导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官场大行其道,严重恶化中国政治生态。目前在党内实行的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举报的合理性,回避了一些弊端,实践效果良好。部分原因在于它提供了介于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之间的一个缓冲带。巡视本身也是一种打破常规的沟通手段,跳过了许多中间层级,在组织的最上层和基层群众之间建立沟通。需要指出,巡视机制虽然可以长期化、制度化,但在成员的专门化方面却要谨慎,避免其成为一项融合于科层制中的常规制度而失去活力。总之,不论是以常规手段简化科层,还是以非常规手段突破阻隔,目的都是消除制度藩篱,让个人的善意对组织产生积极影响。(三)评价体系的运行机制应选择适当路径,确立科学标准,建构善意履职的评价体系,以提升法律实施实效。评价性事务不应完全交于行政机关,也不可能全然委之于公众。原因在于,舆论对公职人员非善意行为的监督作用是有限的,且评价过程往往存在重大缺陷,难以保证公正性,甚至有可能沦为个别人道德审判、发泄不满的工具。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在汹涌的舆论浪潮下,评价结果往往在一开始就确定了。为了避免善意履职沦为舆论的牺牲品,使之真正成为科学合理、精确实效的指引和评价工具,必须建构符合法治规律的运行机制。1.对非善意行为的调查机制相对于违法或不合理而言,非善意是评价行政活动的一套全新标准,它针对的主要是行政活动作成机制中的主观因素,被认定为非善意的行政活动可以统称为不良行政活动。目前,除了可能在违法调查或监察调查中偶有涉及行政机关或官员的主观方面考察外,我国还没有建构起对非善意行为进行调查的专门机制,但有些欧洲国家在监察专员制度建构方面已然迈出了实质步伐。最早设立监察专员的是瑞典,1809年,瑞典议会任命了一位公共官员“ombudsman”,代表议会监督政府官员,负责处理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享有调查、报告以及对个案处理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建议权。该制度在1960年代以后流行起来。目前,国际监察专员协会已经有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198个会员(监察专员机构)。监察专员成为由立法机关或由最高行政机关任命,独立调查和处理公众对政府部门或公共官员侵犯权利、滥用职权、不公平决定和不良行政行为申诉的专门官员。他拥有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比较特殊,可以主动展开独立调查并提出建议,但是建议大多没有强制力,其效力依赖于其他机制,如后续的议会监督或舆论监督等。监察专员制度出现的原因,是现代行政主体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执行部门,而是享有广泛决策和政策制定权的机构。人们对行政活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应当合法、合理,更要有效率、负责任,还要善意履职。监察专员对不良行政行为即非善意行为的调查,与司法审查有本质区别。美国的制度设计也有一些特色,一般设有两类伦理规范监管机构,一类是具有调查和起诉职能的部门,如司法部公共诚实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等,另一类不具有调查和起诉职能,称为非刑事公共诚信部门,主要职责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而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解释法律和行政部门的公共诚实规则、监督并指导各种公共服务伦理行为、将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部门等,包括政府伦理办公室、司法部律师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其中,政府伦理办公室职能十分重要,直接对总统、国务院和国会负责,办公室主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任命。此外,美国国会、大法官会议、国防部及许多州和市的议会和政府,也设有伦理委员会、伦理办公室,负责公共服务伦理调查、咨询、监督或审查财产申报等具体事务。可以借鉴监察专员和政府伦理监督制度,建构不良行政行为调查机制,有两个思路。一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2条和第20条的规定,建构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制度,成熟后再逐渐扩展到对其它不良公务行为的调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改革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检察厅(第七检察厅),为这项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新的契机。多年来,检察机关早已开始尝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监督对象也不限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法具有主动性、主导性、弱对抗性和潜在威慑力的特点,这些特征与西方国家的监察专员机制十分接近。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范围的授权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更倾向于针对机关而非个人,同时,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活动和行政人员的监督也有些畏首畏尾,其监督范围难以扩展到一定职务或职级的公职人员。二是基于《监察法》第6条和第11条等的规定,设立“不良公务活动调查制度”。由国家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善意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说是十分合适的:一方面,其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另一方面,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1项,其监督范围几乎覆盖了非善意职务行为的所有典型事项,即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此同时,监察调查还具有程序相对完善、调查措施效率较高等优势。监察委作为调查不良行为主体的实践,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如2020年2月,国家监察委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疫情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这是对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的重要例证,一些官员因应对疫情不力黯然去职。不过,监察委作为调查主体亦有不足之处,最突出的障碍是当前办案压力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职业伦理的评价与指导机制不良公务活动的调查机制,不仅针对行政机关,也指向特定公职人员,而且涉及对他们主观状态的调查,使得调查面临困难。其一,对公职人员主观状态的评价,本身具有主观性,调查结果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公职人员接受、被社会认可,存在疑问。其二,对担任领导职务、负有政治责任的高级别公职人员而言,由于曝光度高,基于舆论的调查结果一般较为客观,可接受度也会较高。但对于低级别公职人员的调查,未必能够发挥相同作用,原因是他们在组织中地位较低,经常身不由己,许多非善意行为,未必是他们个人的意愿,可能只是被指使而已。同时,他们的影响力、辩解能力、抗打击能力微弱,很容易成为真正幕后主使的牺牲品。从某种意义上讲,不良公务活动调查机制实际上是不得已的选择,是穷尽了其它制度潜力之后的无奈选择。如果前端制度设计科学,实施效果良好,就会大大减少非善意行为,所谓调查也就少有用武之地了。最重要的前端制度就是职业伦理评价和指导,其旨在将职业伦理规则内化为每一位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当下,公权力领域的职业伦理失范现象还比较严重,职业伦理冲突亦大量存在,使得公职人员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应尽快建构现代职业伦理评价指导机制。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为职业伦理立法,既可以增强伦理规范的确定性,又可提高法律规范的道德水准;第二步,完善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指导和评价机制,增强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伦理评价指导机制既不主张以伦理替代法律,也不认为法律能完全规范伦理行为,法律制度和职业伦理制度建设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建立职业伦理评价指导机制方面,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伦理法》,开辟了行政伦理立法的先河。该法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了独立检察官等机构保障法律实施。1989年美国又通过了《伦理改革法》,把《政府伦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工作人员,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之后又两次颁布了《美国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以及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主要涉及禁止收礼、禁止经商、禁止兼职、财产申报、禁止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等内容。经历了“水门事件”,尤其是尼克松总统行使“法定权力”要求参与调查的司法部长辞职后,美国逐渐意识到以往法律所设定的行为标准,难以令政府真正为公共利益行事,伦理学家提出的意见开始被接受,即对政府所作的批评,最终总要涉及道德抉择问题,因此,不能以法律标准替代伦理标准。1978年后,美国除通过了几部必要的伦理立法,以提高公务行为法律标准外,更重要的举措是成立专门伦理管理机构“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致力于提升公职人员伦理水平,评价并指导公职人员的伦理决策。日本设立了公务员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制定、修改公务员伦理守则意见、伦理法的纪律处分标准,调查研究和规划公职人员的伦理问题,规划和协调公职人员伦理培训计划、提供指导和建议,审查礼品、股票买卖和收入的报告,调查并采取纪律行动制裁违反国家公共服务伦理法的公职人员。除了这一委员会,日本行政部门还专设一名伦理监督官,对其所属机关的公职人员进行伦理指导和忠告。我国无需照搬美日伦理立法。事实上,政府伦理法应该规定哪些内容,在拥有不同行政文化和制度的国家之间,是很难达成一致的。需要借鉴的是其将伦理规范法治化的理念和实践路径。目前我们已有不同层级的伦理规范,分散在《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和党内法规之中,但尚无专门、统一的国家行政伦理立法,应加快立法步伐,与针对财产公开、举报人保护、伦理问题调查等特定事项的专项立法相结合,建构行政职业伦理立法体系。3.考核与问责的联动机制不论是不良公务行为的调查评价,还是行政伦理的指导评价,若要实现规范化运作且确保其拥有较强约束力,就必须与法定的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结合起来,主要是将公务员考核制度与行政问责制度进行联动,例如将不良公务行为的次数、程度、后果等作为考核指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应该问责。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始终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个中原因比较复杂,但欠缺明确的职业伦理考核指标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职业伦理考核与传统的德、能、勤、绩、廉指标体系有一定的重合,尤其与德的内在要求重合度较高。尽管如此,不应该产生以考德替代职业伦理考核的错误观念。由此观念引发的现实危害后果是有些地方过分强调政治素质、思想觉悟的重要性,而忽视职业伦理的考核,或者以考绩代替其他考核、以民主评议为主要考核手段,导致公务员把处理人际关系当做头等大事,价值体系出现严重扭曲。同时,公务员考核还应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从而建立以职业伦理、能力、业绩为导向,公务员服务对象有效参与、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指挥棒作用,与奖惩、培训、辞退、晋升、福利待遇等有机结合,创造公职人员有序升降、进退的良好机制。外部评价对职业伦理体系的良性运转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往往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主要是系统内考核,虽无大的不妥,但引入更多外部评价却可以优化考核效果。如果直接引入公民评价难度较大,可以考虑把诸如不良公务行为申诉或其他间接评价材料纳入考核环节。同时,应尽量避免适用固定化的评价指标体系,要发展综合考量和动态评价机制,这是为了避免公职人员产生目标替代的错误行为导向,即将评价指标视为工作目标,而不再追求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考核或评价中出现的各种负面结果,一定要落实到对特定公职人员的问责上才有意义。但问责应该分清层次,对非善意行为的问责不可与对违法和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混为一谈,它们在责任形式、问责目的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对非善意的问责,一般就是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批评、责令检讨和改正、离职培训、调整内部工作分工等,一定要避免过度问责、多重问责,建立和完善善意履职免责制度。过度问责或多重问责会违反比例原则,丧失激励作用,无法真正提高绩效。善意履职免责制度则可以激励公职人员积极担当作为,而不必有后顾之忧;而非善意的行为则必须受到问责,甚至制裁,才能使制度发生威慑作用。结语:善意履职助推法律实施实效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应恪尽职守、善意履职,全面提升公务活动品质。善意履职是国家治理软实力的集中反映,只有建设起基于善意履职原则的高效法治实施体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同推进,才能提升法律实施实效,真正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向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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