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怡多少岁 揭秘孙怡的女孩多大了年龄和成长经历?

1、现代戒毒治疗的完整过程它包括三个连续和不可分割的阶段,即生理脱毒、心理康复治疗和()。A、药物治疗B、回归社会C、行为矫治
2、男朋友违反了戒毒协议,晚回去报道了一个月,但是一直都有跟警察联系,之前有聊天记录但是删了
3、戒毒人员如何办理委托公证
4、戒毒所康复劳动管理规定
5、我社区戒毒累计超了5个月,没去报道,这个月做了尿检,因为在外上班,家人去帮我开尿检委托书,派出所的叫我回去自己去开要找我谈话,社区的说不用,叫我等通知,我这会不会被强戒
1、现代戒毒治疗的完整过程它包括三个连续和不可分割的阶段,即生理脱毒、心理康复治疗和()。A、药物治疗B、回归社会C、行为矫治伊犁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2、男朋友违反了戒毒协议,晚回去报道了一个月,但是一直都有跟警察联系,之前有聊天记录但是删了有联系不代表按时报到,你不按规定报到,公安抓人没有违法!3、戒毒人员如何办理委托公证1、由公证人员提前与监狱相关人员取得,了解监所管理规定、被监管人员的作息时间和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等。2、公证人员携带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等身份证明到监狱办理。3、监狱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材料,公证员进行身份确认,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取得同意卖房声明和谈话笔录等相关公证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的,应事先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协商,最后办理委托卖房公证。扩展资料:《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一)服刑戒毒人员经监管单位批准,通过监管单位或其近亲属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二)服刑戒毒人员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事项,需会见服刑戒毒人员的,应向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证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二)公证机构介绍信。第六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公证机构会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强制戒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提供服刑戒毒人员相关身份信息材料;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公证人员说明不予安排会见的原因和理由。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规则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的,应事先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协商,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配合4、戒毒所康复劳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7 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设 置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和省级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同级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第三章 入 所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第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 管 理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第二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置本所标志。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三)欺侮、殴打、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利的;(四)交流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的。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第三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第五章 医 疗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第四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的,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置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发生。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第六章 教 育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第七章 康 复第五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三)购置劳保用品;(四)其他必要开支。第八章 出 所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四)所外就医的;(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第六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5、我社区戒毒累计超了5个月,没去报道,这个月做了尿检,因为在外上班,家人去帮我开尿检委托书,派出所的叫我回去自己去开要找我谈话,社区的说不用,叫我等通知,我这会不会被强戒首页

2023-05-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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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聊体育发布于:山东省
“未婚先孕”孙怡:从野模到京圈太子妃,她是如何逼王京花低头的?
这波声泪俱下的澄清,说实话我不认为,孙怡是因为别人说她是资源咖而感到委屈落泪的,反而是更像是在控诉婆婆对自己的态度。毕竟婆婆王京花作为国内第一经纪人,手里的人脉和资源,随便洒洒水都能让她的事业更进一步。而且,两人恋情曝光后,有人扒出孙怡早期做模特时大尺度照片,以及她的一些黑料,一度惹得王京花逼迫两人分手。
那么问题来了,捧红了百位明星的狠人王京花,既然这么不喜欢这个儿媳,那么随便威逼利诱,使个手段打发了就是为何之后又突然改变了主意呢?
因为孙怡未婚先孕,有了董家的骨肉,王京花只能退步。
而两人的婆媳关系也是挺迷,有种强制和谐的即视感,孙怡其实是被王京花洗白的,孙怡在圈内的对家可真不少,很多人就是看不惯她傲娇的那个嘴脸,所以经常和她对着干。她出道之前那些黑历史都在跟董子健在一起后,就被王京花找人处理掉了,所以孙怡对于自己婆婆是唯命是从,被拿捏得死死的。
当时王京花知道儿子喜欢上孙怡的时候并没有在意,以为只不过是玩玩而已,谁知道玩着玩着孙怡就怀孕了。为了让孙怡拿掉孩子离开董子健,王京花许诺给孙怡一套三环的别墅。但有那么好的资源,孙怡怎么会舍得放弃这个机会,哪怕到现在孙怡也没有加入王京花的公司,可以看出两人关系并不太好。
因此王京花对于孙怡是什么态度,相信大家都能猜得到,但显然孙怡也不是忍气吞声的主,别看她之前否认婆婆给资源的言论,自爆说过没她老公和婆婆的关系,她要没有背后的资源,现在都不知道在哪里混。
人都说“混得好不如嫁得好”,两人从领证到女儿已经4岁了,一直都没举办过婚礼,对此孙怡的解释是,不想大张旗鼓的。但坊间却传王京花不同意,才会到现在孩子大了都没办婚礼。
2021年7月孙怡在节目中自曝,之所以没有举办婚礼,是因为当时和董子健年龄都很小,不想大张旗鼓,要是按照她这么说的话,的确以前年龄小,但是现在孩子都大了,还是没有举办婚礼,心里难道没点数吗。
“上位的京圈贵妇”,孙怡凭什么嫁给董子健呢?
正因为有这样一位母亲,董子健才被称为京圈太子爷。
2006年,孙怡跟随《我的青春期》剧组参加东京电影节,恰好和董子健擦肩而过。“只是在人群中多看了她一眼”,董子健就此沉沦,开始疯狂地追求孙怡。
董子健曾说:为了不成为一个可有可无,为了不是靠出位的话题被外界记住的演员,为了不再拥挤的拼脸环境中想方设法的胜出,我努力的让自己去体会不一样的人生。
如今,董子健成功了。
再提起董子健,他就是演员董子健,而不是王京花的儿子。
几年后,孙怡靠着《芈月传》大火,现今孙怡也是拥有一手资源,也逐渐打响了自己的名气。
2016年,“任性总裁”董子健给员工发百万年终奖,25天长假,引爆热搜。这一年他与孙怡公开了恋情,再到后面与孙怡领证生子。孙怡从一个名不经传的小演员,接戏主要靠董子健家里的人脉,虽然经常能空降进组,但谈不了番位,成为了大家眼中的“京圈贵少妇”,从此孙怡借男人上位的传闻就此传开了。
孙怡李沁同脸不同命的较量,究竟谁赢了?
说起孙怡,在京圈太子妃这个标签之前,很多人分不清她和李沁。说实话,李沁跟孙怡的厮杀,就好像王珞丹和白百合,比较在所难免。可玄幻的是,明明是靠着蹭李沁热度起来的孙怡,之后演过的女主角却比李沁还要多,换句话说,自从认识了董子健,孙怡就没演过除了女一以外的角色。
也是在这之后“撞脸李沁”的通稿就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她和董子健的恋爱日常,但可惜的是,即便作品再多,孙怡也没能真正地出圈。
李沁绝对是娱圈少有的清冷花,或许是受昆曲的熏陶,她的身上总有一股别人无法复制的气质。18岁时李少红版的《红楼梦》里少年薛宝钗,靠着自己独有的干净气质,一角被大家所熟知。而元淳公主更是让她的冷冽感冲破封印,李沁展现了完美的干裂有柔美的古典气质。
而现在孙怡能出圈,难道靠的不是早婚和狗粮的标签吗?不然是在娱圈的甜美小花人设?在嫁人后出演的角色,基本都是女一号,搭档的也都是大腕,搭上董子健后可以说是顺风顺水。
但不论怎么说,孙怡和李沁长得再像,那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没必要踩一捧一,每个人只要过好各自的人生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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