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解除EB-5临时绿卡可以结婚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摘要:美国EB-5投资者随行子女超龄问题解答,今天我们来谈谈,最近EB-5投资者们最纠结的,随行子女超龄问题,I. 怎样判定小孩是否会超龄? 随行小孩是否超龄,按照一个简单的公式计算,如果小于21周岁,就是……今天我们来谈谈,最近EB-5投资者们最纠结的,随行子女超龄问题。I. 如何判定小孩是否会超龄? 随行小孩是否超龄,按照一个简单的公式计算,如果小于21周岁,就是安全的:[排期到的那个月的第一天](实际年龄 - I-526审批时间)< 21 周岁 简单举例如下:老王带着儿子小明,在2014年6月递交了I-526申请。 1. 其优先日为:2014年6月7日; 2. 小明出生日期为:1994年5月31日;3. I-526获批日期为:2016年6月6日;2017年6月,EB-5排期为,2014年6月8日,老王一家排队结束,收到面试通知。此时,也就是2017年6月1日,小明的情况为: (23岁01天- 2年)> 21 周岁 (超龄1天) 上述是为了便于理解的极端案例,实际情况,也许超龄一天,广领馆会通融。但是,我们都不希望收到这样的邮件: II. 为了避免超龄,究竟多大的小孩应该做主申请人? 从今天起开始办理EB-5,如果一切政策不变: 如果,排期是5年,那么(21-5+1)= 17岁 以内才是安全年龄 如果,排期是6年,那么(21-6+1)= 16岁 以内才是安全年龄如果,排期是7年,那么(21-7+1)= 15岁 以内才是安全年龄如果,排期是8年,那么(21-8+1)= 14岁 以内才是安全年龄如果,排期是9年,那么(21-9+1)= 13岁 以内才是安全年龄。。。现在政策下,需求源源不断,排期一定会持续延长,所以这个安全年龄会越来越小。 如果,你今天开始办理EB-5,个人认为恐怕12/13岁以上就得非常慎重地考虑这个问题,鉴于本人即非律师又非专家,也不能准确预计从今日开始办理EB-5可能会面临的排期长短,更不能预测今后的政策变化,所以,如果你的子女接近上述年龄,请同你的移民顾问仔细协商由谁来做主申请人。 III. 全家移民与小孩先走 非常理解所有家庭的心情,能走一家人为何只办一个小孩,但是在我们不知道EB-5政策是否能够或者如何调整之前,恐怕还是应该采取最为保守的方式,确保小孩能走为第一要务。 同时,我还想说的是,小孩先走不等于大人不能走。在孩子拿到有条件绿卡的五年之后,可以申请入籍,并且为父母申请绿卡。因为美国公民为父母申请绿卡是不受配额限制的,父母到时可以轻易取得绿卡,而且没有任何排期!同时,这几年间,在父母尚未退休事业还在国内之时,能免除中美两地跑卡的奔波之苦,何乐而不为? 当然,唯一一点,对于有两个小孩,而且大的小孩接近超龄的家庭,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亦或办理两份EB-5申请。 IV. 低龄主申请人的技术探讨 如果,你能明白上述的解释,下面就只剩一个技术问题,未满18岁能否作为EB-5的主申请人? 首先,美国移民法(INA)的确没有规定主申请人的最低年龄。 不过,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所谓民事行为能力(说白了就是小孩子的签约有效性)都有最低年龄要求。中美两国的法律在这一点上基本原则一致:年龄低于18岁的人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同时,两国的法律又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弥补独立签约导致的行为能力不足,从而使签署的协议仍旧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众所周知,美国的投资移民是由美国移民法(INA),证券法(Securities Act),各州的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申请人签约地/国的民法和公司法等复杂法律框架共同规范的,即便美国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最低年龄的要求,在不了解签约地/国法律规定,特别是不了解在签约人年龄不到18岁情况下如何“弥补”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最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也不敢轻易鼓励年龄未满18岁人以主申请人名义签约。先让我们看看美国移民局对此问题的标准解释。美国移民局负责人对这个问题的唯一一次回答记录,来自几年前的一次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Stakeholder Meeting),当有人问到投资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龄限制时,负责人回答:“移民法对申请人没有最低年龄限制,但(主)申请人必须具备,按照申请人居住地法律规定的完成签约所须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有效参与公司管理”。英文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 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 the investor must establish 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 residenc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 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nterprise”。以上这段话的原则本身虽然并不难理解,但怎样按照签约地/国法律的规定针对行为能力不足的签约人,来调整签约条款和程序,同时达到签约文件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并保证年龄不大的投资人可以有效参与投资管理,并不是件容易的事。2014年6月我在北京与美国EB-5诉讼大鳄Kurzba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移民律师John Pratt先生提起了此事,激起了他很大的研究兴趣。我们两人决定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共同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探讨,针对中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签约的情况找出稳妥的解决方案。回到美国后,在John的领导下,多位美国移民法、公司法、证券法资深律师参与了内部研讨,反复论证了美国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我本人也通过昔日北大法律系的同学,也是中国的民法及合同法权威律师,对18岁以下签约人在中国境内签约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确认。经过反复认证,包括前移民局负责人直接与移民局审批团队沟通,我们终于最终确定了美国移民局完全可以接受的18岁以下低龄申请方案。V. 移民局的态度 从去年开始,业内就开始在公开会议上打探移民局对此的态度,就此,请参考去年两次利益相关者会议的记录:原则上讲,移民局持的是开放态度,包括由于未成年人开户受限,而认可父母转款的实践操作。 VI. 实际案例 过年前后,征询未成年人通过I-526获批的案例。当前,本人所获得的确实有据可查的案例是,16.5岁的EB-5申请人获批的案例(AAEB5区域中心),如下供参考: 无论如何,对于现在开始办理EB-5的家庭而言,需要认真权衡子女做主申请人或者随同申请,以免EB-5签证在今后不能放宽而造成子女超龄的严重问题。 科领移民专业提供各国投资移民、入籍护照、买房移民等服务,同时推出较市场报价大幅优惠的价格优惠,让您海外投资移民省心、省钱、省时间,欢迎联系索取详细报价(微信:keling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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