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闭馆日开车进故北京可以吗?

车祸伤亡赔偿(元月15日,我开一辆京牌福特轿车在京沈高速231公里车,发生3车交通事故)

看前后两车对均者判罚有没有异议,如没有异议你们提出赔偿要求。他们双方都给于赔偿就不需要打官司。如果他们对你提出的赔偿不给那么多那么你就主要打官司。不过像这种有命案的只要家庭不是太贫穷的都会给于积极的赔偿的,因为赔偿后你们要像法院提交讲解书他们才能够得到减轻判决。

一般死亡赔偿金城市户口三十万左右,农村户口十多万左右。但也得看死者的身份。还有你的 财产损失 . 医疗费 误工费. 死者的 安葬费. 等 最少得赔 七十万 最高能让对方赔两百万 看你怎么举证了.这些赔偿由他们的保险公司出。超出保险赔偿的自己出。

有谁知道2011年重特大交通事故数据?最好能罗列些典型、影响力大的事故案例

1月 1日:晚9时40分左右,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一微型客车发生翻车,造成4人死亡、7人受.

1月11日:18时30分左右,河南平顶山运输公司一客车在许平南高速公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6人伤势严重。

1月26日:8时,广西河池大化县发生翻车事故,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

1月29日:14时40分,宁夏区西吉县红耀乡境内一辆客运车发生侧翻造成11人死亡,24人受伤。

1月31日:下午,云南泸水县大兴地乡一辆双排客货两用车,翻下山箐,造成7人死亡、13人受伤。

2月 4日:福建南平邵武,中巴车避让摩托车翻落水库12人死亡。

2月 7日:14时10分,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一辆违法超载农用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2月10日:下午2时14分,廉江市石角镇失控大货车连撞7摩托车2汽车,致7死8伤。

2月15日:雷州市龙门镇境内的207国道德地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大客车相撞的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

2月19日:凌晨,广东省广(州)佛(山)高速发生小汽车与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2月21日:沈海高速广东阳江段21日凌晨发生大客车与相撞事故,7人死亡,1人重伤。

3月 6日:2时16分,浙江台州市东矶岛水域一渔船触礁沉没11人遇难。

3月11日:0时0分,新疆喀什地区一辆大客车坠入山下造成16人死亡。

3月12日:10时10分,吉林白山市万良镇附近,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加长货车相撞,大客车坠入万良河套,造成21人死亡。

3月12日:1时0分,贵州六盘水市盘县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9人死亡。

3月14日:7时50分,西藏昌都地区一辆客运车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

3月16日:5时30分, 山西临汾地区发生大型半挂货车与大客车相撞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重伤,10人轻伤。

3月16日:凌晨1时20分左右,沈海福建高速泉州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7死39伤。

3月23日:4时左右,新疆连霍公路客车起火,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4月 4日:6时30分左右,广西大货车与小车相撞致6人死亡。

6月 2日:北京平谷面包车撞入小学生队伍3人死亡21人受伤。

6月 4日:15时左右,广东省长深高速惠河段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21人受伤。

6月24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广东遂溪县境内发生一起大货车与中巴相撞事故,至少4死5重伤。

6月26日:四川德阳,成绵高速发生车祸致6人死亡16人受伤。

6月27日:17时50分许,甘肃定西技校教练车从桥上翻下6死16伤。

7月 2日:3时50分左右,山西太长高速路(太原市-长治市)827公里处,坠入路边沟壑,造成9人死亡,21人受伤。

7月 4日:3时50分,湖北仙桃市境内,一辆货车在随岳高速公路珠玑站附近,与一辆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翻至护栏外并起火,造成包括货车司机在内的23人死亡,29人受伤。

7月 5日: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发生扶梯逆行事故,造成1名少年死亡,20余乘客受伤;

7月17日:下午,京沈高速公路辽宁盘锦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9人受伤。

7月21日:凌晨4点49分左右,浙江甬台温高速(宁波往福州方向)发生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半挂货车事故,9人死亡,3人伤。

7月22日:凌晨4点,京珠高速信阳明港附近一辆大客车发生燃烧,41人死亡。

7月22日:四川乐山电业局电力抢险车在金口河区发生交通事故5人死亡8人受伤。

7月23日:20时34分,两列动车在温州发生追尾,致车厢脱轨坠桥,造成40人死亡,192人受伤;

7月25日:上午,广东顺德105国道大良古楼路口,发生一起大货车翻侧事故,造成2死3伤。

7月25日:7时30分许,海南三亚东线高速发生重大车祸。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

7月26日:下午,北京西五环主路,北京两车在应急道追尾造成3死9伤。

7月27日:凌晨,广州开往杭州客车在江西凌晨在沪昆高速江西上饶段追尾,4人死亡,28人受伤。

7月27日:6时40许,四川德阳市中江县通济镇发生货车与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

7月28日:清晨06时55分,江西樟吉高速今晨警车与货车相撞,

事故造成警车上2名押解工作人员、2名移送服刑人员死亡。

7月29日:6时许,京藏高速公路宁夏吴忠市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7月29日:下午3时左右,距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50余公里的s105国道上发生一起面包车与越野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

7月31日:20时许,甘肃省国道309线永靖县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

7月31日:15时许,广西隆安县境内国道324线1759km+100m处,大客车翻车,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

8月 3日:河北省邯郸丛台路连城别苑小区一美容院发生火灾,造成13人受伤。

8月 4日:凌晨5时多,沈海高速茂名段(茂名往湛江方向)的鉴江大桥路段发生一起面包车追尾撞上一辆重型大货车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面包车上7人全部当场遇难。

8月 4日:上午11点多,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孟白庄村附近山上,采石场山体崩塌,造成3人死亡。

8月 4日:晚9时许,福银高速襄州区龙王段发生一起银灰色轿车与面包车追尾的特大交通事故,面包车侧翻,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伤。

8月 5日:8时20分,河北隆化县境内发生一起轿车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8月 5日:晚9时11分,广西三江至北海高速宜柳段一辆大客车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追尾,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

8月 6日:清晨4时30分左右,沪昆高速江西上饶境内发生两辆半挂车追尾侧翻后撞上一辆货车和一辆小客车的事故,已造成17人死亡4人受伤。

8月 9日:15时15分许,江西省信丰县大塘埠镇境内,发生大客车与中巴车相撞事故。致7人死亡、20人受伤。

8月 9日:下午,广西柳城县独山水库库区发生中型客车坠崖,造成7死12伤。

8月11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北京东四环小武基桥附近,一辆小客车撞上停在应急车道内的金杯车,致3死2伤。

8月12日:早上7时许,北京通州,班车撞上面包车,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

8月12日:上午,浙江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生一起大客车侧翻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30余伤。

8月12日:截至目前,河南省信阳市至少有18人在被蜱虫叮咬后死亡。

8月12日:14时许,广西国有黄冕林场发生施工作业车翻倒,致3死14伤。

8月12日:云南昭通鲁甸县龙头山镇发生客车翻落深沟事故,不幸造成8人死亡、10人受伤。

8月12日: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发生一起煤矿跑车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8月13日:凌晨,一艘载有7人的渔船在浙江台州路桥海域失事。5人遇难,2人失踪。

8月14日:18时16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

8月15日:14时30分左右,一辆台湾旅游团乘坐的旅游客车,在在吉林珲(珲春)乌(乌兰浩特)高速公路九台境内与一轿车相撞后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4名台湾游客当场死亡(其中1男3女),17人受伤。

8月17日:凌晨3时48分,新疆阿勒泰发生客车与前方停靠路边的重型货车追尾的事故,造成6死3伤。

8月17日:中午12时许,陕西省关中平原中段的312国道乾县段发生中巴车侧翻事故,造成4死15伤。

8月18日:凌晨,京藏高速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段发生31辆货车相继追尾事故,造成至少6死5伤。

8月22日:中午12时许,四川蓬溪县发生一起中巴车与开往蓬溪县的黑色小轿车相撞车祸,

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

8月26日:上午6点15分左右,上海郊区一辆货车撞向一长途客运巴士,两车先后侧翻,大巴侧翻后压到一侧电动三轮车,致三轮车上两名老人当场死亡,相撞两车上29人受伤。

8月26日:18时20分,浙江舟山海域万吨货轮撞沉渔船,致使渔船上8人下落不明。

8月28日:凌晨5时许,河北尚义县,一中巴车与路边停靠的半挂车追尾,造成18人死亡,16人受伤。

8月29日:凌晨零时30分许,新疆217国道克拉玛依乌尔禾境内发生一起小轿车与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

8月29日:上午8时许,四川内江威远县新场镇裕河村,一农用三轮车冲下山坡,造成4死6伤。

9月 3日:20时许,广西来宾市铁路路段发生一起火车与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致电动摩托车上3人死亡。

9月 6日:上午9时许,312国道河南信阳发生一辆面包车钻进货车底部事故,造成面包车上两人当场死亡。

9月 9日:12点55分许,新疆哈密省道303线31公里处,1辆半挂货车疑刹车失灵连撞6车致6死6伤。

9月11日:下午,宁芜(南京-马鞍山)高速公路马鞍山段发生一大客车与水泥槽罐车相撞事故,造成9人死亡27人受伤。

9月11日:下午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定卫路镇发生面包车与摩托车相撞事故,致摩托车上3人死亡。

9月12日:凌晨2时许,新疆阿克苏一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支线公路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致使4人死亡。

9月13日:凌晨,河北省大名县,一辆城市越野车冲进路边沟里,造成车上6人全部死亡。

9月14日:清晨,包茂高速公路(内蒙包头-广东茂名)陕西省榆林无定河大桥段接连发生6起追尾事故, 共涉及19辆车,事故导致3人死亡4人受伤。

9月14日:20时54分,上海外环线近发生一起员工班车侧翻事故,造成11人死亡,13人受伤。

9月16日:16时30分,湖南娄湘公路三轮施工车、的士、大货车三车追尾致4死6伤。

9月17日:13时50分,四川阿坝州松潘县黄龙雪山旅游车侧翻,致7人死亡,30多人受伤。

9月18日:14时许,广西象州发生一辆大客车与一辆牵引车正面碰撞的车祸,致3死4伤。

9月21日:凌晨4时许,广西柳州市境内,贵阳至深圳大巴车与大货车追尾,致3死7伤

9月22日:8时左右,贵州遵义市汇川区境内,一辆从广州开往南充的大客车发生翻车事故,致7人死亡。

9月24日:凌晨2时许,贵州六盘水凉都大道,一轿车司机酒驾追尾致4人死亡。

9月26日:6时50分左右,山西灵石县冷泉村接送学生面包车与大货车相撞事故,

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

9月27日:上午6点57分,贵州省铜仁市玉铜公路,运输货车失控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并侧翻,

致4死1伤(摩托车两人死亡,货车2死1伤)。

9月27日:14时许,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追尾,致271人受伤(无危重伤员,无人员死亡)。

9月28日:凌晨,新疆东部的鄯善县境内发生一起客车追尾大货车事故,造成6人死亡34人受伤。

9月28日:上午,安徽蒙城县板桥西新三关村,一辆客车与大型货车相撞,导致2人死24人伤。

9月30日:上午10时许,湖南浏阳市太平桥镇浏跃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死2伤。

9月30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四川通江一商务车坠桥造成2死5伤3失踪。

10月 1日:下午,一辆载有34名乘客的大型客车在湖北兴山境内S312省道坠入三峡库区支流香溪河。造成16人死亡,19人受伤。

10月 3日:上午9时许,京藏高速进京方向南口出口,一客车和一大型货车追尾,至少30人受伤。

10月 3日:晚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目前已确认7人死亡。

10月 6日:凌晨1时12分许,浙江台州一辆载有8人轿车与货车相撞致轿车上7死1伤。

10月 6日:10月1日至6日,广东共发生交通事故259起,造成61人死亡,331人受伤。

10月 7日:上午7时许,连霍高速(河南郑州方向285公里处)发生24辆汽车连环相撞事故,

截至目前事故至少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

10月 7日:11时40分左右,河南社旗县境内,一辆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11人死亡。

10月 7日:15时30分许,天津境内一高速路,一辆大客车与小轿车追尾后发生侧翻滑行事故,

造成大客车上35人死亡,18人受伤。

10月 8日:上午6时许,在浙江沪昆高速诸暨段发生三起货车相撞事故,8辆货车追尾。5人死亡。

10月10日:15时40分许,一辆长春籍大客车在吉林省农安县境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追尾。

事故造成3人死亡,24人受伤。

10月10日:中午,四川广安一辆小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致3人死亡。

10月11日:下午,黑龙江鸡西市1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3人被困井下。

10月12日:凌晨1时20分许,甘肃兰州市南滨河东路一小轿车失控翻入河滩,致车内3人死亡。

10月12日:凌晨3时30分,高速公路g30甘肃武山县山丹乡段发生3辆大型车辆相撞事故,致4人死亡。

10月13日:0时12分, 广西南宁地区宾阳县境内,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4死1重伤。

10月13日:凌晨3时50分,二广高速湖北荆门沙洋县境内发生大客车爆胎侧翻事故,致34人受伤。

10月13日:凌晨4时许,湖北荆州一辆大客车,冲出高速困住43人,致9人轻伤,2人重伤。

10月13日:凌晨5时20分,四川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一机械制造公司发生冲天炉崩裂事故致2死3伤。

10月13日:中午,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境内,一无牌大货车连撞两大客车,致1死14伤。

10月13日:深夜,福建南安,一辆小型越野车追尾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越野车上7人全部死亡。

10月16日:下午4时许,一辆湖北荆州籍大客车在湖南吉首市永顺县青坪镇境内侧翻,致10死33伤。

10月17日:0点20分,上海青浦区外青松公路发生两辆相向行驶的轿车迎头相撞事故,造成5死2伤。

10月20日:8时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洛川境内20余车相撞,造成5死20余伤。

10月20日:上午,山西襄垣县一大货车闯闹市与公交等相撞,致1死7伤。

10月20日:20时30分许,重庆内环货车侧翻撞上小轿车4人死亡。

10月22日:上午6时许,安徽金寨县,一半牵引挂货车与面包车迎面相撞,造成2死9伤。

10月22日:上午6点多,荣乌高速天津境内30多辆汽车连环相撞,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

10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广东韶关北郊河边厂附近发生4车相撞交通事故,致3死3伤。

10月23日:11时53分,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一3岁男童被货车碾压致死。

10月23日:18时13分,4年轻男子翻越广深铁路被飞驰列车撞倒2死2伤。

10月23日:21时30分,新疆和田墨玉县,一辆中巴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12死2伤。

10月24日:17时许,广东增城市新塘牛仔城附近,一3岁女童被小轿车碾压致死。

10月27日:21时许,贵州锦屏一小区发生爆炸 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

10月28日:凌晨,安徽省长丰县连环车祸,致2名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见义勇为村民1死1伤。

10月29日:凌晨1时35分,深圳一轿车车主醉驾与泥头车相撞致泥头车侧翻,轿车内4人身亡。

10月29日:7时30分许,兰渝铁路甘肃临洮一运输车翻车坠谷致24死4伤。

10月29日:7时到8时之间,京港澳高速河北沙河段发生7起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多人伤。

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河南省汝南县1名公安干警酒后驾驶警车发生事故,致5死3伤。

10月30日:2时15分,广州黄埔大道隧道一挂假军牌小客车撞死4名道路施工人员。

10月31日:18:30左右,京藏高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段,发生3车追尾,致4人死亡。

11月 1日:11时30分许,贵州黔南州福泉市,两辆装载炸药的货车发生爆炸,致9死260余伤。

11月 1日:16时20分许,304国道辽宁本溪歪头山镇段,一辆货车和客车相撞,致5死27伤。

11月 2日:凌晨1时03分,京港澳高速广东韶关段客气货车追尾,致2死2伤。

11月 2日:凌晨1时,吐库高速公路新疆库尔勒段,一辆小型客车与重型货车追尾,致5死4伤。

11月 2日:6时50许,京藏高速内蒙古包头境内三车追尾,造成1死1伤。

11月 2日:13时17分,云南省罗平县山坡落石致一辆农村客运面包车坠入深沟,致4死2伤。

11月 2日:19时许,沈海高速福建省宁德市路段发生四车追尾事故,致2死5伤。

11月 4日:22时43分许,青海民和县109国道享堂大桥以东约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7人遇难。

11月 5日:上午9时59分,四川苍溪县龙山镇河地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引发火灾,致5人死亡。

11月 6日:23时50分许,沪昆高速(贵溪段)发生六车连环相撞 4名男子当场身亡。

11月 7日:凌晨4点左右,江苏南通沈海高速连发两起车祸,共3辆挂车相撞,致3死1伤。

11月 7日:晚9时50分许,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大巴车雨夜翻入100米深沟,致1死28伤。

11月 8日:上午8时许,贵州遵义县南白镇发生一起车祸,造成2人失踪、2人受伤。

11月 9日:早上6时10分许,陕西咸阳渭城区,一大巴车撞上门面房,司机被甩出车外身亡4乘客伤。

11月 9日:上午10点17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一重型罐式货车与客车相撞致6死12伤。

11月11日:吉林延边延三公路一客车翻入深沟已致6人死亡25人伤。

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6死25伤。

11月15日:上午9时20分,河南伊川县一辆公交车与一辆中巴客车相撞,造成36人受伤。

11月15日:21点06分,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吐乌大高速发生13辆车连环相撞事故,致4死9伤。

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庆阳市正宁县一幼儿园校车被撞,致20人死亡(其中18名幼儿),44人伤。

11月18日:凌晨3时10分,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塬林煤矿发生顶板塌方事故,5人遇难。

11月18日:凌晨4时15分左右,湖南常德临澧县一客车撞向收费站 造成3死23伤。

11月18日:上午7时左右,安徽省全椒县合宁高速今晨发生5车相撞事故 已致4人死亡

11月21日:沪昆高速公路贵州三穗县境内发生一起6车追尾事故,造成3死6伤。

11月21日:早晨6时40分左右,沪昆高速湖南邵怀段洞口县境内20多辆车连环追尾,致5死多伤。

11月22日:5时30分许,京藏高速公路包头段,一半挂车与小客车追尾相撞,造成7人死亡。

11月23日:8时30分左右,武汉至宜昌高速公路仙桃境内发生40多辆车追尾事故,致6死24伤。

11月23日:13时35分左右,四川雅江县恶古乡境内一辆载19人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7死2伤。

11月23日:14时许,宁夏灵武市发生轿车与客车相撞事故,导致7人死亡、1人重伤。

11月26日:14时30分,北京南五环一货车冲破护栏逆行与5车相撞致2死4伤。

11月26日:上午8时,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新沂至沭阳段数十车连环相撞,致4人遇难。

11月26日:上午,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一辆校车,因道路湿滑发生侧翻,造成35名孩子受伤。

11月27日:零时49分,209国道湖北恩施往宣恩方向17公里处,一轿车撞树侧翻,致2死2伤。

11月28日:凌晨6时08分许,贵州大方县321国道,一吉普车与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6死1伤。

11月28日:上午9时20分许,贵州龙里县境内沪昆高速,一牵引车与客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

11月28日:早上10点26分,浙江乍嘉苏高速嘉兴路段发生一起8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致1死多伤。

11月29日:中午1时30分左右,广东清远市城区大观街发生校巴碾压等校车学生事件,致1人死。

11月29日:下午4时左右,海南五指山市一辆工程车和一辆中巴车相撞,致12死12伤。

11月29日:上午10:20左右,安徽蒙城境内,一辆大型客车与一面包车相撞,致2死8伤。

11月30日:凌晨3时多,河北沧保公路发生多车“连环撞” 4人死亡多人受伤。

12月 1日:凌晨,广东佛山南海大沥镇发生一起恶意开车撞人事件,致1死3伤。

12月 2日:下午3时20分左右,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黑校车侧翻致6学生受伤。

12月 2日:傍晚,陕西西安一拉土车碰撞行人致一女孩身亡,今年西安共有49人殒命渣土车下。

12月 3日:6时20分许,国道102线河北秦皇岛市开发区277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致9死3伤。

求近几年的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 “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

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天津牌照“跃进”牌小货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岐公路棉纺三厂门前,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天津牌照“长安”小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天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8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京沈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北京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雾带有灰尘的,对呼吸不好,

多雾的时候看不到东西,生活圈缩小,生意也少了,还生产什么呀?

弊:雾对人类是有危害的,而且,它对人类的害处大大超过它对人类带来的好处。雾对人类的危害主要是雾对各种交通、运输带来的影响,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对高速公路而言,雾号称“无情杀手”一点也不过分。据统计,高速公路上因雾等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事故,大约占总事故的1/4左右。

1997年7月12日,在京津唐高速公路北京路段,大雾茫茫,能见度只有几米,连续发生两起40余辆汽车追尾相撞事故,9人死亡,34人受伤。

1997年12月24日,在京福高速公路天津段,因雾笼罩,能见度极差,70多辆车相撞,多人伤亡。

今年9月4日6时30分的一场团雾,致使京沈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车辆追尾事故。近百辆车追尾相撞,34辆受损,5人死亡。

近年来,江河航运受雾的“毒害”越来越大,事故比例直线上升。

1999年 12月 31日 16时 30分。载有620多名游客的“江汉21号”客轮。冒着大雾由南京港开出,驶往上海,希望能在2000年 1月 1日凌晨到达吴淞口,一睹新千年第一轮日出从海上升起。因江面大雾“咫尺难辨”,不幸与一货轮相撞,l人死亡。2人受伤,3人失踪。

今年6月22日,四川省合江县“榕建号”客船,由于严重超载、冒雾航行和违章操作,倾覆长江, 130人死亡,酿成震惊全国的“6·22”惨案。

10月8日凌晨,在长江铜陵土桥水道老洲头水域,发生一起客货轮相撞事故,3人死亡,19人受伤。事故发生时,江面大雾弥漫,能见度只有700米。

飞机航班也不例外。10月2日早晨,不少京城百姓本想乘机到外地好好度过国庆长假,但不想被雾阻了行程,败了兴致。雾“锁”首都国际机场,航班返航,3000多旅客滞留。据历史资料统计,国内肮班不能正常起降,因雾的影响占78.9%,国外航班占57%。

雾造成的损失非常惊人。仅以有雾都之称的山城重庆来说,90年代以前每年因雾造成的交通事故、堵车停班停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 1986年仅仅因为大雾笼罩,飞机不能正常起降,就有18个外国经济代表团取消对重庆的访问,严重影响了重庆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至于现在,损失则远远超过这些。

我们课题小组于2000年4月7日来到闵行区事故科,访问了事故科科长,并索取了关于2000年1月1日到4月7日为止的由于雾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资料,事故为:2000年3月,在闵行元江某路,一辆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车损。其主要原因是天气有雾,看不清,采取紧急制动,但已经来不及了。

上述的所有例子,都能说明雾对交通是十分有害的,它影响着海、陆、空所有的交通运输。

雾对人体是有危害的,但不同程度的雾对人体有着不同的影响。英国的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的光学污染,像这样的毒雾,造成过很多人的死亡,还留下了许多后遗症。而上海的城市雾对人体的影响不大,对健康的人基本无影响,只是对老人和小孩、病人和体弱的人有影响。一般,由于在雾天吸入雾而引发的主要症状是流涕、咽喉炎、少量咳嗽和咳痰。

高分求{交通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通告》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五、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六、发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北京交管局规定,对于举报属实的,除给予经济奖励外,对于本市司机,可以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辆出租车,对话中出租司机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况后,对他进行劝阻,并将车辆开到交通队报案。出租司机得到了两万元的奖金,并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八、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九、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同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维护。

十、事故当事人撤除现场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仅就在损害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责任方可以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哪些事故虽然事实情况,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也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限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今年一月份到底是哈尔滨到绥化高速还是到大庆高速百车相撞啊新闻说有绥化有大全

当然是绥化了。大庆是个福地怎么会发生这种事呢。大庆人都是福大命大。

【摘要】抗疫之战已持续一年多之久,从当前的环境来看,疫情虽然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但也可能在局部地区进一步扩散。为此,希望大家不要放松警惕。随着元旦、春节假期的临近,而我多个省份都出现了本土新增病例,因此有关防疫要求也将会变得越来越严格。那北京出入最新规定12月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出京入京最新通知是怎样的?低风险地区进北京需要什么呢?

一、北京出入最新规定12月

1.北京出入最新规定12月:低风险地区人员

进北京:需要核酸检测和健康码绿码,一般当你进入当地高铁站、火车站、飞机场的时候就要查看新冠要求,若没有的将无法进站,形成。

出北京:若去过的地方是低风险地区,出北京无需提供核酸检测,但风险等级升级的需要核酸检测才能出北京。

2.北京出入最新规定12月:高风险地区人员

进北京:限制进京,这类人员一般是不可以进北京的。像现在我国中高风险地区主要分布在满洲里、东莞、绍兴、宁波等地。

3.北京出入最新规定12月:境外入境人员

分类实施“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北京口岸入境人员在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继续开展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健康监测。

4.北京出入最新规定12月:环京地区通勤人员

需要出示“通勤”绿码。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已获取“通勤”绿码标识的,还需确保每14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今天出京入京最新通知是怎样的?

(一)今天出京最新通知

非必要不出京:对确诊病例所在街道和单位人员实行相对从严的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出京。

不去涉疫地区:若要出京的,需要查看前往地区是不是疫情风险等级有升级,有调整的千万不要去。而目前,国内高风险地区12个,分布在哎内蒙古、浙江省,中风险地区56个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广东、陕西。

不去口岸城市:在京人员非必须不前往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而我国口岸城市有瑞丽市、勐腊县、满洲里、伊犁、阿勒泰 、哈密、昌吉等。

(二)今天入京最新通知

低风险地区人员入京要求: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北京健康宝绿码。

国内涉疫地区人员入京要求:严格限制进京。

环京地区人员入京要求:需要有通勤绿码,没有的需要查看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口岸地区人员入京要求:非必须不进京。

境外入境人员入京要求:实施“14+7+7”健康管理措施。

三、低风险地区进北京需要什么?

需要查看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而需要注意的是健康码绿码必须是48小时之内的,若超过的就不算。另外,若你所在地区有新增本土病例,但暂时未调整风险等级也是限制进京的。就像东莞大朗镇有疫情,并多个地区升级为中风险,而东莞其它区域人员是不能进京的,一般去了也是会被劝返回来。

总得来说,北京出入最新规定12月诸多变化,在京人员非必要不出京,若出京不前往涉疫地区和口岸城市。而国内人员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若是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病例的地区限制进(返)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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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伴随着小组赛全部结束,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16强名单正式出炉。

法国、葡萄牙、巴西、荷兰、塞内加尔、英格兰、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波兰、摩洛哥、克罗地亚、日本、西班牙、韩国、瑞士将在接下来的淘汰赛中捉对厮杀。

本届世界杯16强还创造了一个纪录,首次集齐6大洲球队,这是世界杯历史上的第一次。

南美洲(2支):巴西,阿根廷;

中北美洲(1支):美国;

欧洲(8支):荷兰、英格兰、波兰、法国、西班牙、克罗地亚、瑞士、葡萄牙;

亚洲(3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

非洲(2支):塞内加尔、摩洛哥;

注:澳大利亚虽然作为亚足联旗下球队参加世界杯,但在地理上,他们属于大洋洲。

从地域来看,南美衰落,亚洲崛起,欧洲占据半壁江山。由此也也可以看出,世界足球水平差距在缩小。

亚洲区球队在本届世界杯上创造了一个奇迹,日本、韩国、澳大利亚3支球队携手出线。在2002年和2010年,亚洲区都曾有2支球队挺进16强。

附世界杯1/8决赛(北京时间):

12月4日 3点 阿根廷VS澳大利亚

12月5日 3点 英格兰VS塞内加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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