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街道买私人二手门面房要些什么证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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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2010)296号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受理制度      1、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申报事项。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

2、围受理的户口,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户口。      2、派出所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受理户口,其他民警值班受理的,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户口申报材料转交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严禁户口协管员代替民警受理户口。      3、派出所受理户口实行回执制度。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填写受理户口交办单,将回执交社区民警。   

4、由监护人申请,在集体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集体户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书办理。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办理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注销户口。     公民定居境外的,由公民本人或户主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     服兵役人员,由本人或户主申请,派出所验核服兵役人员入伍通

5、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死亡注销,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对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公民下落不明的,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     注销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应及时收缴相关人员户口簿内页及身份

6、证。     、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的户口迁移。由其本人或者户主到派出所申请,验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新生迁入学校,由招生院校集中申请,派出所根据院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迁出原籍,成年人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

7、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毕业生: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派遣报到证、集体户口卡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毕业后申请在家庭户落户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毕业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的,派出所要验核改派报到证。     转学: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转学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迁入院校,由院校责任人

8、申请,派出所验核户口迁移证、转学证明办理迁入手续。     退学、开除学籍: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家庭户,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入手续。     凡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本市(含六县市)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

9、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恢复户口通知书、户口注销地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军转安置部门发放的安置证明、入伍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释放证明

10、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登记地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更改姓名:理由正当的,由其父母双方申请,在户

11、籍登记地签署同意书,派出所直接办理。(注:该权限按市局要求已收归县局审批办理)     更正出生地: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     变更文化程度: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有权部门颁发的证件办理。     婚姻状况: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     变

12、更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住所等: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转业军人户口。在家庭户中申请落户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在集体户中申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到派出所签署申请书,派出所验核居民身份证办理。  

13、60;  、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为公安机关内部户口审批使用。公民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的,可以复印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加盖户口专用章。为申报户口出具的户籍证明须由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必须包括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住址6个项目。   群众因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要求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本人持社保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的“户籍证明表”申请,派出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和领取定期救济通知(苏劳社200345号)精神,经

14、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字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   、“三投靠”户口。   跨省、市、县的居民家属投靠配偶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及已满18周岁随迁子女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要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

15、省、市、县的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上的提供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投资入户:

16、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申请大陆亲属入户的,凭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大陆亲属3人户口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经商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合法有效住房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

17、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地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门面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门面房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

18、、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自建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收养子女:     

19、依据收养法规定,验核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村料到其住址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派出所验核收养公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变更出生日期

20、: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报批手续;   、更改民族: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再变更;     、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含5周岁):在家庭户中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在集体户中补报出生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

21、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办理报批手续。既可随父也可随母申报,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3、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4、解答群众各种户口政策咨询;   5、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户政统计报表;   6、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管户籍档案;   7、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户籍内勤在办结各类户口后,须要求办事群众在户口底册上签字存档;审批户口中提供各类证件原件的要同时提供复印件。

22、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治安大队(户政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户口。验核师(旅)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原籍待业(无业)及在本地从业证明办理;     、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干部调动审批表或工人商调表办理准迁手续; &

23、#160;   、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办理。异地录用的公务员还应当验核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异地安置志愿兵、义务兵户口。验核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退伍、转业证明和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引进人才户口。验核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办理;    

25、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5、指导、检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   6、做好基层户籍民警户政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辖区各单位户政管辖问题;   9、发现、汇总、分析、上报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办理难题;   10、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户政业务报表;   11、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检查、备份、管理工作

26、;   1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户籍档案;   13、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调查研究户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新体制为目标,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      2、对全市户政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问题进

27、行调研,提出解决意见,报上级审批;      3、指导、检查县(市)、区公安机关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户口审批情况;   4、组织、指导全市户籍民警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5、接待群众、基层业务部门户口政策咨询;   6、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县(市)、区户政管辖问题;

29、”、“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变更年龄”;   公示要求:派出所在受理群众户口申请后,在上报县(市)局、分局审批的同时,要制作公示张贴在派出所门前公示栏及申报人所在街道、村组固定显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要标明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原因及情况简介,派出所、县(市)局、分局、市局业务监督电话;   公示期限:公示一般为7天。   2、县(市)局、分局部分审批业务备案。   需备案的业务类别:“三投靠”、“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入户”、“收养”、“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

30、变更年龄”。   要求:县(市)局、分局每月底要将本单位需备案的业务审批结果制作登记表,登记表中要记录申请人姓名、住址信息、申请类别、审批结果。   网上监督:备案登记信息要及时录入公安网数据库,并提供查询页面,加强内部监督。   四、工作办理流程及时限      1、办理流程。     、县(市)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户口:    &

31、#160;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户口材料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报告派出所户籍民警将户口材料统一上报县(市)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县(市)、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提出意见报分管理局长审批县(市)、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发放准迁手续     、各级户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审批流程上报材料,不得越级,否则视为违规。     2、办理时限。     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集中报批、审批户口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户口。

33、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其中需要张榜公布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研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派出所。      对群众急需且符合审批条件的,特事特办。      五、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秉

34、公办事。      2、公开办事制度,热情接待群众,严格按照工作细则办事,不得任意增加审批程序,严禁刁难群众。      3、严密户籍档案管理。户籍档案需长期保管,不得丢失、损毁证件、证明等户籍材料      4、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出具有权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准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5、严禁违规

35、、越权审批户口,严禁利用办户口索取财物。      六、监督措施      1、市、县(市)、区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簿)等,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坚持治安(户政)部门领导、派出所长接待日制度,为群众解难答疑,了解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    3、市局户政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对审批办

37、格管理;   3、因档案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故意损毁档案逃避监督、检查的,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本细则与我局原有户籍管理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录:   一、部分户口办理条件    1、徐州市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凡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20万元,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已经投产或

38、开业,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可办理业主及直系亲属1人(携带子女须为未婚)的户口;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0万元,增办直系亲属1人的户口。    、在徐州市市区经商年纳税5000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外地个体工商户,可办理业主本人的户口;年纳税每增加2000元,增办直系亲属1人(携带子女须为未婚)的户口。    、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包括铜山县开发公司在市区开发的商品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不限制随迁未婚子女人数。贷款购房的在贷款

39、还清后办理入户。    、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业门面房在15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固定住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外来人口在徐州市市区自建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在徐州市市区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含港、澳、台商),可办理其大陆亲属3人的户口。    、购买二手房的,比照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办理入户。 

41、; 、凡在我市固定资本投资 100万元,建成投产一年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的外市驻徐企业,其法人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对人事劳动关系非我市隶属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所聘用、录用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的职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在我市落户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并纳入我市劳动保险,

42、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就业政策规定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户口时有关证明文件说明:   1、单位证明: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招工、招聘、调动、录用手续;     2、待业(无业)证明:原籍县级以劳动、人事部门出具;     3、婚姻状况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     4、学

43、籍证明:原籍县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出具;   5、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   、房屋产权证;   、租住公有房屋的租约、房证(仅限本市居民市内迁移时使用);   、拆迁协议(仅限本市已在安置房内居住的拆迁居民办理市内迁移时使用)。     6、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由县级以上社会养老基金中心出具;   7、出生证明。   、2005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需提供新版出生医学

44、证明,2004年12月1日以后申报出生的可以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规定签发,不能缺项,江苏省内必须是微机打印;   、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1日之间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需使用2003版防伪出生医学证明,我市2003年1月1日以后全部为微机打印,全省2003年7月1日起全部为微机打印。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之间,2003版和最新版可以同时使用;   、200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按当时相关规定执行。    8、务工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者

45、工商营业执照,出具劳动用工合同的,需经劳动部门鉴定之日起工作两年以上,出具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近一年的纳税证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

46、、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分户和并户;、市内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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