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定居需要什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不动产或动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

所谓香港亲属移民就是在香港定居者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居留。根据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亲属移民需满足哪些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分居多年(根据分居多年的具体年限,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规定的分居年限也不一样)的; (二)定居香港的父母年老体弱(60周岁或以上,且在港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18周岁及以上)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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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定居的,可携带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财产。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的申请。
第五款指不具备1至4款条件但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1式2份和2张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资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申请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裁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无靠老人,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申请继承产业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资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有关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1、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调查审核。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送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给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个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并公布上报名单。
2、审批打分排队。市公安局对公安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打分标准”进行电脑打分,并公布分数,同时通过电脑传输给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放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审批时限: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在60天内完成。
3、复核发放配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公安局上报的定居申请资料,分类按全省申请人分数高低顺序排队轮候,对达到公安部审批分数线的,按每月配额及分数从高到低提取申请人资料,经复核批准后,将每月获准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名单及定居配额发给市公安局。
4、公布发证名单。市公安局接到省公安厅核准的申请人名单及配额后,通知申请人,并在签发证件15天前,公布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及配额,公安分局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时公布本地获准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及配额。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事项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市公安局暂缓签发证件,并立即组织核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5、签发证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发现问题的,给予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公安分局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从指定口岸出境。
市公安局将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资料反馈给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通过电脑传输至有关口岸。持证人出境时,由边检部门核对无误后放行出境。
(四)赴港澳地区定居打分标准
1、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时间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打分标准(表)
得分      

说明:此表用于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无依靠父母的申请,申请人以18岁(含18岁)为起点,以59岁为限,申请人依年龄分别得分,被照顾人以60岁为起点(含60岁),长1岁得1分,如60岁为60-59=1得1分,以此公式计算,申请人与被照顾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60岁(含60岁)为起点,每长1岁得1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4、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1-14岁儿童,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出生为起点,14岁为限,1岁(含1岁以下)儿童得14分,每长1岁,减1分,以此递减,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5、继承产业类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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