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能去北京市朝阳区吗因为我在那里工作?

(原标题:考点考场分布、临时交通管制,事关高考,沧州多地最新安排......)

河间市2022高考考生手册

时光飞逝,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我们迎来了2022年高考。河间市4030名学子即将迎来人生重要时刻,而这同时牵动着数千父母的心。莘莘学子十二年寒窗苦读,十二载努力拼搏,都将在这辉煌的六月开花结果。为全力护航高考,我们精心为河间考生准备了2022年考生手册,请考生和家长合理安排日程,确保高考顺利。

《考场分布图》《考场规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标牌,放置在河间市各考点内显著位置,提醒考生对号入场,诚信应考,细心答题,这一次,你一定会赢!

2022年高考考生手册

二、高考期间河间天气预报 

二、高考期间河间天气预报

今年有市一中、市十四中和职教中心(备用),共计三个考点。考场分布图如下: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城垣东路54西北方向100米

(首选历史科目考生在河间市第十四中学考点参加考试)

河间市第十四中学-北门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丽城路

考生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要求。

2.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或彩色打印的“河北健康码”、行程卡及14天健康记录截图)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佩戴口罩的考生,在接受检查时须摘下口罩。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

3.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无字垫板等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场号、座位号是否正确。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内容。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非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场。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人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和考试区域。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⑴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⑵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⑶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⑷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⑺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①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②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③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④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⑤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⑥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⑦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⑧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⑨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⑩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⑻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②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③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④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⑤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⑥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⑦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⑧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⑨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⑩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⑼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②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③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④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⑤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⑥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⑦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⑧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刑法涉及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1)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3)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及考试招生违规处理的主要内容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时*分在**(位置)发现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如计算器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时*分发现考生***错坐在***考场**号参加考试,应坐在***场**号。
(3)发现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时*分(如8时58分)答题。
(4)发现考生***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时*分(如11时31分)继续答题。
(5)*时*分发现考生***旁窥旁边考生答卷。
(6)*时*分发现考生***与考生***交头接耳(或互打暗号或互打手势)。
(7)*时*分发现考生***在**(位置)影响考场秩序(主要内容,喧哗或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生***在*时*分擅自离开考场。
(9)考生***将试卷(答卷或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用**笔(纸)答题。
(11)考生***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考号或其他标记)。
(12)*时*分在**(位置)发现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13)*时*分在**(位置)发现考生***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14)*时*分在**(位置)发现考生***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5)*时*分发现考生***将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传递给考生***。
(16)*时*分发现考生***协助(描述具体情节)考生***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7)*时*分发现考生***抢夺(或窃取)考生***试卷(或答卷)。
(18)*时*分发现考生***胁迫考生***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描述具体情节)。
(19)*时*分发现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设备名称)。
(20)*时*分发现考生***由***代替参加考试。
(21)*时*分发现考生***故意销毁(描述具体情节)试卷(或答题卡或考试材料)。
(22)*时*分发现考生***在答卷上填写的姓名为***(或考号为****),与本人身份不符。
(23)*时*分发现考生***与考生***传接物品(具体描述,或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
(24)*时*分发现考生***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25)*时*分发现考生***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6)*时*分发现考生***组织团伙作弊。
(27)*时*分发现考生***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28)*时*分发现考生***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29)*时*分发现考生***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30)其他违规行为应描述时间、地点及具体情节。

献县教体局2022年高考致广大市民倡议书(附高考考场分布图)

广大莘莘学子备战已久的高考日即将到来,6月7日、8日、9日是高考日,献县5000余名考生将迎来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他们所有的汗水、泪水,所有的愿望、梦想都将在这个6月开花、结果。为给全体考生营造良好的休息和理想的备考环境,让他们在高考考场上发挥最佳水平。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做好安全防护,健康高考

要按照考点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坚持每天测量体温,认真填写《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合理安排食宿,防止食物中毒,防止中暑。去考点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注意交通安全。

考试期间,要保持有效安全距离,不扎堆,不聚集。要主动配合考点做好身体健康检测,若突发身体不适,要及时报告并配合应急处置。

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尽量减少外出、避免聚集性活动,保持两点一线,降低感染风险,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

要本着对考生、对家长、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待高考工作,要严格遵守防疫要求,自我进行“点对点”管理,不去人员聚集的地方,不参加聚餐活动,为我们的考生提供安全保障。

营造良好氛围,温馨高考

保障高考顺利进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关心、理解、支持、配合做好考试实施工作。

即日起到考试期间,我县一中南北校区、迎春高中部、宏志中学、第三中学、第五中学等周边范围,均有考生复习、休息或正在考试,建议上述学校周边,早6点前、晚10点后停止一切易产生噪音的商业摊点、健身娱乐等户外活动。

高考期间请不要举行大型户外演出活动及燃放鞭炮;

考点周边及住宅区广场舞爱好者,请暂时改变锻炼方式,暂停广场舞,积极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静的备考环境;

考点周边建筑施工单位或进行装修的朋友们,

请暂停一下您的施工工期,让孩子们有一个安静、祥和的考试和休息环境;

考点及周边门市商店的经营者们,

请轻言轻语、轻来轻往,不要让城市的喧闹和噪音,影响孩子们的休息和考试。

一中南北校区、迎春高中部、乐寿镇中学是我县高考考点。请附近的居民和单位职工尽量减少私家车外出,推荐选择步行、自行车、公交等方式绿色出行。确需经过考点附近的车辆要遵从交通管制,途经考点请不要鸣笛,放慢车速,路遇送考车辆请主动让行。家长朋友驾车接送考生时,请在接送完考生后,务必及时将车辆驶离考点,避免交通拥堵。

考试期间,请广大司机朋友们遇到考生出行困难时给予全力帮助;请广大居民朋友们若碰到考生有困难请尽全力帮助,让考生顺利应考。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学子们寒窗苦读十二载,只为一朝蟾宫折桂。市民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给考生们营造一个安静温馨的备考、迎考环境,助力他们梦想成真。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022年献县高考考场分布图

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高考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至9日进行,为维护我县考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为考生创造优良考试环境,考试期间将对考场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二、交通管制路段

(一)献县一中考点。学府大街路段:燕京大道至民心路路段。

(二)镇中考点。乐寿大街路段:滏阳路至国道106绕城路路段。

(一)高考期间,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路线或错峰出行,主动避开拥堵、管制路段,遇交通临时管制或拥堵时,自觉配合和服从现场执勤交警指挥。

(二)请管制区域内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如需开车出行,请将车辆停放管制区外 。

(三)接送考生车辆到达现场后,即停即走;严禁长时间停留造成车辆积压、拥堵。

(四)接送考生车辆严禁在道路两侧乱停乱放,服从交警指挥按序停放。

高考三天盐山县限行、车辆停放等交通指南

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将于6月7、8、9日在盐山县盐山中学开考,

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盐山交警将对考场周边部分路段采取“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确保高考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特此发布高考交通出行攻略及提示。

高考地点及管制时间安排

1、 徐福路与振华南大街交叉口(农业局路口)至沧乐线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中原公司北路口)

红线为管制路段、绿线为绕行路段

1、考试时间所管制的路段,除接送考生车辆外,禁止车辆通行、停放。

2、禁止考点周边路段通行的车辆鸣喇叭。

3、社会车辆只允许在管制路口以外的道路停放。

考场周边区域不设置停车场。

路口执勤点为高考服务点

,安排民辅警接受高考考生、家长求助,并积极提供帮助。

(一)考生、家长出行安全注意事项

1、文明出行,遵守交通法规,不争道、不抢道、不超速,避免发生意外而延误赶考时间。 

2、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建议私家车接送学生,减少人员聚集,缩短接触面。 

3、适当提前出发以免耽误考试,避免因为赶时间而引发交通事故。 

4、建议开车接送考生的家长即停即走,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民警指挥。  

(二)群众、司机文明出行注意事项

1、广大群众、驾驶员朋友尽量错峰出行,为考生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2、广大驾驶员朋友遇学生过马路时要主动停车避让,经过考点附近路段时应减速慢行,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行驶。 

3、广大驾驶员朋友遇考点周边道路临时限行,请给予理解和配合,并服从民警的指挥疏导,规范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堵塞交通。 

4、如遇到考生紧急求助,请您帮助考生尽快到达考试地点。 

高考期间,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在考点周边及外围路段、路口设置执勤点和加强警力部署,在各执勤点位安排警用车辆做好高考期间应急服务。

如您在高考期间遇到困难时,可以向执勤民警求助或拨打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警电话。

同时,盐山交警提醒其他社会车辆驾驶人:高考期间,交管部门将强化对机动车违法鸣笛的管理,请各位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机动车“禁鸣”规定。

肃宁、任丘高考期间交通管制措施,点击查看↓

来源:河间教育、献县交警、献县教体平台、盐山教育等

在河北省河间市林万承包建筑工程,工程是村里书记开发的!我们干了四个月了到现在还没开支呢!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在河北省河间市林万承包建筑工程,工程是村里书记开发的!我们干了四个月了到现在还没开支呢!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合同,劳动 局 监 察部门!我只能说这么多了

打,12333劳动检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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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支是不是没有拨付工程款?

这种情况有点复杂,我想处理可这样:1、先和村支书好好谈谈,把合同签了,在合同里面约定进度款如何拨付;2、将具体困难和支书反应,争取友好处理,此为先礼。3、不行的话向村的上级主管部门镇政府反应情况,看有没有效果;4、按你说的情况估计村上没有到住建局备过案,也没到人事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则上属非法施工,可用此作为和支书谈判筹码,不行的话直接请上述部门帮助协调解决,但现在的社会有些复杂,如何解决还得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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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河间市委书记尹卫江在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贾浩杰,市委政委常务副书记党龙章陪同下,专程到河间市检察院铁路护路值守点郭村乡刘庄桥检查指导铁路护路工作,我院检察长孙振林、副检察长钱雨昕、反渎局长李庆岩陪同检查。

在我院值守点,尹书记一行进行实地查看,详细询问巡护情况、后勤保障等情况,仔细查看护路值勤日志。他对护路干警饱满的精神状态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给予高度肯定。尹书记指出,党的十九大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把护路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要求护路干警要牢记使命,忠于职守,落实责任,加强巡查,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同时,要求我院要进一步关心一线护路人员,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近期天气寒冷变化无常,要及时解决护路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希望他们调节好生活,注意好身体健康。

尹书记的慰问,使我院领导和护路干警深受感动,倍受鼓舞。大家表示一定不辱使命,严防死守,确保圆满完成十九大期间护路安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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