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丫头9岁了,抽动症,开始不停清嗓子,咳嗽声,身体猛然一抖。先在吃中药一个多月了,不怎么抖动身体了,但还是一直发声。这几天又有点严重了。怎么联系?
小儿7岁,脸部偶尔抽动,眨眼。焦三仙加蒲公英炒莱菔子槟榔一起煮水喝处理一下积食内热,再用健脾滋阴的房子可否?
太感谢作者了。写的浅显易懂,一看都是用心的。解答了我心中好多疑惑!!!万分感谢
楼主您好,可以加个微信私聊一下吗?我孩子刚刚查出抽动症,清嗓子咳嗽,急
你好,我的小孩今年13周岁了,是女孩,从上了初一后,经常眨眼睛,还会带动鼻子两边的肌肉抽动,清嗓子,到看眼睛说没事看鼻子说是有鼻炎,清嗓子说是咽喉炎,吃药好点,不吃又来了,后来听说做推拿按摩医生说是抽动症,因为要上课一个星期只能按摩两次,按摩后吗8眨眼睛不那么频繁,但清嗓子一直都有,十天左右不按又眨眼了,其实读小学三四年级有时结膜炎后会眨眼睛但滴了眼药水就好了,后来每年都会发一两次次,从去年开始厉害了,我该怎么办,求指教
群主有微信群吗,我的孩子五岁,被诊断抽动障碍,铁缺乏,医生开了静灵口服液,还有补铁口服液,医生说缺铁严重也会加重症状,要求我们每天饭前一个静灵,饭后补铁口服液,两到三个月后复查,检查做了脑电图,微量元素,结果显示只是缺血,我想让大夫再开一个核磁,下次去我跟医生建议。各种百度各种吓死我。忘了说我孩子的症状,因为去年八月他有过一次过敏性结膜炎,当时点了眼药好了,直到今年12月,他又开始频繁挤眼睛,我们都以为结膜炎复发,也去看了眼科,确实有点过敏,又开始点眼药,但无好转,在这期间染上流感了,发烧3天,去医院两次,流感期间眼睛抽动厉害,闭眼的时候都能看到眼皮抽动,流感一周基本好了,但挤眼睛还是不好,期间也去过眼科,当时眼科大夫说最好去看看神内,可能是抽动,我当时懵了,但流感还没好所以先回家把流感制好,流感好了两周后,眼睛没改善,不仅没改善,鼻子开始动,他说鼻子不舒服,眼睛痒痒,所以我也搞不定是不是过敏。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又去了医院,看了眼科、耳鼻喉、精神科,眼睛依然说有过敏症状,鼻子也有点,去了精神科做了文章前提到那些检查,刚吃药一天,我明显发现肚子开始一抽一抽,带动全身移动,而且最近很频繁了,眼睛依然不好,我想带他去看中医了,好害怕,在家也不敢说,任凭他动。静灵喝了快两周了,但我发现没改善。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看到百度上各种吓人的介绍。但渐渐发现我应该去看看中医,初步自己看法是要先从他的脾胃调理开始,去邪风,我一直觉得脾胃不和,但没去检查过。刚看了楼主的前面几个文章,对中医还抱有希望,但当妈妈的心,我都不敢看他了
楼主麻烦看下方子,8岁,抽动快一年了。现在是摇头清嗓子挤眼睛
一号左右开始出现深吸气,几分钟一个,四号查心肌酶心电图正常。九号,十号发现出现点头,看电视时明显增多,停电视,手机。14日发现偶有手部动作。点头逐渐增多,早起少,中午不睡觉,下午及晚上多,睡着后动作消失,18日发现腿部偶有动作,点头动作,精神集中时明显有两天情绪稍差。管的较严。
不知道楼主还看不看帖子,写的特别好,很想私下咨询您,真的深受其扰
在这个夜晚刷到你的帖子真的非常幸运,请求留下联系方式,我的儿子也像你的孩子一样,开朗活泼,现在好像也换上了抽动症,请你帮帮我,参考下!!
您好,关于在医疗机构造成损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