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备案目的地与出国目的地不一致能出境吗?

为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1.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5〕58号)、《关于做好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数据库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绍公通〔2019〕76号)等文件要求,下列人员须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1)开发办在职的非市管行政编制人员;

(2)下属事业单位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

(3)下属国有企业在职的全体人员;

(4)退休非市管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及退休满一年市管干部;

(5)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二、加强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工作 

1.纳入登记备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确需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主管单位的意见。

2.纳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出入境证件申领后、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及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在10天内将证件交综合事务部统一保管。

3.综合事务部要切实做好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对收集的证件进行登记造册,落实专人专柜保管。向证件保管部门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时,应由本人在登记表上签名登记,用毕上交后由本人签名核销。

4.证件遗失的,应由证件持有人提出作废申请,并由综合事务部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申请补发遗失证件或原证件到期后申请换证的,均需按证件申领程序重新办理。

三、从严规范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

1.建立审批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纳入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批,并建立相应的审批工作台帐。

2.因私出国(境)全部费用一律自理,不得到任何单位报销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企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邀请、赞助或资助。在出国(境)期间,不得随意变更行程、日期,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出行目的地,不得以因私身份参加因公活动,并按期回国。同一部室(单位)的正副职一般不在同一时间段申请因私出国(境)。

3.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其中,退休人员次数上可视情适当放宽,但必须一事一批、严格管理。因私出国(境)休假,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台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亲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4.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具体如下:

(1)明确因私出国(境)申报资料。纳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前需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两份)和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单(详见附件1、附件2)。

(2)明确审批流程。本人在提出申请签署承诺后,由所在部室(单位)签署审查意见(负责人本人出国<境>的,由副职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出意见后送综合事务部,最后经开发办同意后方可出国。其中,退休人员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5. 纳入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交综合事务部。

1.对纳入登记备案人员存在违规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拒不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未经审批和未按规定审批出国(境)、瞒报持有出入境证件和出国(境)情况等问题,党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2.对涉及未按规定对应纳入登记备案人员进行登记报备,未按规定进行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审批、未对出入境证件进行妥善保管等问题的职能部室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3.对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混乱、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部室(单位)出国(境)违规问题频发,以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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