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过酒驾经历,不是醉驾,现在长沙还能从事网约车行业吗?

谢邀,这个话题不好说。不知道什么算是恶心。说说我比较厌恶的事情。一个训练场我的教练说了这样一件事,我们教练的朋友也是教练,工资领了2000多,很低吧?但是红包收了10000多。月底光是中华烟提了几十条回家。我们教练羡慕的说,我问你想成为那样的教练吗?我跟他说我们转不赚钱都没事,但是绝对不做被人背后骂先人的事情。我宁可你嫌弃我价格高,也不会你交钱以后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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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司机有酒味,不能靠人的嗅觉毕竟是一种感觉,不能作为一种固定的证据,必须通过严格的酒精测定,确定了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后,才能对其是否涉嫌酒驾作出结论。因此交警不能依据酒味来拘留司机。2、从技术上说,血液中酒精浓度测定一天内就可以知道结果,但是实验室往往需要为若干份血样进行测定,同时机器本身也有一定的预热时间,还须进行经常的维护和管理。再者,实验后的结果还须经过审核,必要时还须过行复检,发出报告之前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不是你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只要实验一结束,结果就能出来。所以按照实际情况,实验室对一份血样测定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通常为七个工作日。(必要时还有可能延长)3、如果真是酒驾,谁也帮不了他,所以你的担心是多余的。

 酒精进入人体后,逐渐被吸收进入血液。通常情况下,酒精在血液中的浓度在两三个小时左右达到最高峰值。根据个体差异不同,也有一小时左右达到峰值的。因此醉驾逃逸者想在短时间内躲过酒精含量的峰值并不现实。“大多数情况都是将涉嫌醉驾的司机送到医院抽血,一般都在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目前接收的抽血者,都是在峰值之前就送到了医院。”

      交警部门表示,从醉驾、酒驾被查,到抽取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以固定证据,中间的时间差或将导致酒精浓度降低,甚至影响到是否属醉驾的定性,增加执法难度。

“醉驾入刑后,要求民警的执法、取证环节必须更加严谨,”北京赵继强介绍,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如果执法现场有救护车,必须现场抽血,如果现场没有救护车,要将嫌疑人送到医院进行抽血取证;对于醉酒状态严重不配合民警的,要进行约束后强制抽血取证。”

对于涉嫌醉酒驾车司机的血样,北京交管部门将通过专门的负责部门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结论;同时为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的严谨合法,交管部门还将加强对醉酒驾驶、飙车等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和案卷审核。

摘要: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那么酒驾和醉驾的酒精含量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酒驾和醉驾的酒精含量判断标准

  二、酒精含量的定量检测方法

  三、醉驾酒驾处罚标准

  四、酒驾与醉驾处罚法律规定

  一、酒驾和醉驾的酒精含量判断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二、酒精含量的定量检测方法

  1、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有半导体型和燃料电池型两种。半导体型是以氧化锡半导体作为传感器,在一定温度下,它对酒精高度敏感,酒精浓度越高,其电阻率越低,电阻率的大小转换为数字信号反映呼气中酒精的浓度。燃料电池型是用燃料电池酒精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在特种催化剂的作用下,进入气化室的酒精充分燃烧转变为电能,酒精浓度越大,产生的电能也越大,电能的大小转化为可视数字信号反映呼气中酒精的浓度。

  2、顶空气相色谱法

  该法运用叔丁醇作为内标物,是精确定量测定血液或组织器官中的酒精含量的常用方法,该法具有法庭证据效力。其原理是,在含有酒精的检材中,加入一定浓度的叔丁醇作为内标物,置于顶空的瓶中。在一定温度下,酒精和叔丁醇挥发成气体,进入瓶子的顶空部分,当达到气——液平衡时,气体中的酒精和叔丁醇的含量与检材中的酒精和叔丁醇的含量成正比。抽取一定量的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根据酒精和叔丁醇色谱峰的峰面积对比来确定检材中的酒精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的条件:采用氢离子火焰检测器,2m×2mm玻璃色谱柱,内填料采用5%carbowax 20M/carbopack(80~120目),柱温按5℃/min从70℃程序升温至170℃,保持5min。

  该法是将血样用高氯酸作用,使其中的蛋白质沉淀,再离心,取其上层清液加入含醇脱氢酶和辅酶的缓冲溶液,将乙醇氧化成乙醛,用分光光度计在340nm处测定其紫外吸收值,根据实验所得标准曲线,计算出血液中相应的酒精浓度。该法需要先实验制得标准曲线,且酶的氧化效果对结果有直接影响,故现在一般不予采用。

  三、醉驾酒驾处罚标准

  1、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3、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四、酒驾与醉驾处罚法律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GB/T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2011年最新饮酒、醉酒国家标准

饮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国家标准GB/T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04年首次发布。自发布以来,对有效查处饮酒后驾车,控制酒后肇事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对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吸取了人体酒精含量检验的新技术、新方法。修订工作经过了充分的前期研究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严格的专家审定。主要修订过程为2009年8月召开国家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会议提出立即开展“饮酒与驾驶能力关系抽样调查”全国协作研究,进一步摸清饮酒与驾驶安全的相关关系。
    2009年9月-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领导和组织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与驾驶能力关系的研究”,成立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研究协作组,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分别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族、蒙古族、藏族、苗族、彝族中开展研究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重庆市交通医学研究所参加研究和学术指导。在开展协作研究期间,同时收集了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2009年的酒后驾车违法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并与协作研究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
    2010年1月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会。同时向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四川、广东、云南、陕西、福建等有关省、区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关于酒精含量阈值,标准在表1中作了规定。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修改为:“饮酒后驾驶”,“醉酒驾车”修改为:“醉酒后驾驶”;
    ——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增加了“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

    饮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国家标准GB/T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04年首次发布。自发布以来,对有效查处饮酒后驾车,控制酒后肇事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对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吸取了人体酒精含量检验的新技术、新方法。修订工作经过了充分的前期研究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严格的专家审定。主要修订过程为2009年8月召开国家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会议提出立即开展“饮酒与驾驶能力关系抽样调查”全国协作研究,进一步摸清饮酒与驾驶安全的相关关系。
    2009年9月-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领导和组织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与驾驶能力关系的研究”,成立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研究协作组,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分别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族、蒙古族、藏族、苗族、彝族中开展研究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重庆市交通医学研究所参加研究和学术指导。在开展协作研究期间,同时收集了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2009年的酒后驾车违法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并与协作研究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
    2010年1月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会。同时向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四川、广东、云南、陕西、福建等有关省、区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关于酒精含量阈值,标准在表1中作了规定。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修改为:“饮酒后驾驶”,“醉酒驾车”修改为:“醉酒后驾驶”;
    ——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增加了“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1 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1.1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4.1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2.1  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1,2,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开始行走。
  A.2.2  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
  b)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c)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d)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1.5cm;
  e)行走时偏离直线;
  f)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g)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A.3.1  单腿直立试验即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脚距地面15cm以上,脚趾向前,脚底平行地面,并大声用千位数计数(1001,1002,1003,…),持续30s。试验时,分讲解、平衡与计数两个阶段。讲解阶段,被试人员双脚同时站立,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平衡与计数阶段,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并开始计数。
  A.3.2  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15cm以上;
  b)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c)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d)放下提起的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2011年最新饮酒、醉酒国家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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