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姚哪里有成片的闲置地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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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市里日前已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全市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1.3万套(间)。市六区和余姚市、慈溪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30%以上,分别建设筹集12万套(间)、2.7万套(间)、4.9万套(间)。象山县、宁海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15%以上,分别建设筹集0.6万套(间)、1.1万套(间)。

宁波是住建部确定的全国40个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与其他相关城市比较,我市的《实施意见》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空间布局。以需求为导向,优化空间布局。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二是鼓励国企参与。鼓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市、区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任务,由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统筹兼顾对业绩指标的影响。

三是房源灵活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和配租,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半年(含)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强化供需适配、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将闲置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租赁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安置房等,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按照《实施意见》,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单个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存量房屋用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单个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合理设计户型,配齐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既有建筑,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以地块、楼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基本改建单元。

《实施意见》明确,市场主体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具体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

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应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投资建设和运营单位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主体,应制定具体运营管理办法,做好申请、配租、网签备案、入住人员登记、租金收缴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公示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报告,并报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应接受常态化申请和配租,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半年(含) 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

面向保障对象出租的,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面向市场出租的, 租期最长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核验保障对象是否符合续租条件。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又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市常住户口的共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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