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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共青团中央发布通知,决定命名721家单位为2019年-2020年度全国“青少年维权岗”,我省一共有30家单位入选。他们分别是: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西郊派出所

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桐畈派出所

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处

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监察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新余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水西分局

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茨坪分局

江西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

南昌市广播电视台《啄木鸟在行动》栏目组

共青团抚州市临川区委员会

共青团鹰潭市月湖区委员会

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科

根据《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资格审核、行业系统复审、公示等程序,命名了年度全国“青少年维权岗”,721家单位分别来自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团等系统,形成了有效工作合力,在全社会营造了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2019—2020年度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名单(共721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佐人民法庭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合议庭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平浪人民法庭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综合案件审判庭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阳光·冰凌”工作室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丽检·新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青禾未检工作室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玉芳姐姐工作室”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八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格桑梅朵”办案团队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心茁工作室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查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爱”未成年人工作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小马”未检工作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德育科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南开区校外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站

天津市武清区教育局综合素质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小学校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实验小学校

山西省大同市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校

辽宁省抚顺市特殊教育学校

辽宁省营口市信息技术学校

吉林省延边州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吉林省吉林市校外教育指导中心

吉林省四平市校外教育指导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小学校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高级中学

江苏省苏州市胥江实验中学校

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三中学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实验小学

浙江省绍兴市鲁迅小学教育集团

浙江省宁波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安徽省芜湖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二中学

安徽省和县善厚镇中心小学

山东省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第一中学

山东省宁阳县特殊教育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常青树实验学校

广东省潮州市潮桥区成基实验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第十五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奎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第十五中学

重庆市潼南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初级中学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小学校

四川省芦山县第二初级中学

四川省蓬溪县大石镇学校

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初级中学

甘肃省临夏市现代职业学院分校区团委

甘肃省嘉峪关市第一中学

青海省格尔木市第一中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二十一小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八中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实验小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第十三中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二支队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制支队执法办案场所管理大队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

天津市未成年人看守所“领航”工作站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葛沽派出所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反邪教大队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女子大队

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辽宁省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塔大队

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卫星路派出所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街派出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管理大队

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行动队一大队

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缉毒处禁吸管控科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侦支队审理队未成年人专业探组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观前派出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海派出所

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环科园派出所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五马派出所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通元派出所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禁毒大队

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

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

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九都派出所

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巷口派出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西郊派出所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桐畈派出所

江西省庐山公安局云中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振兴街派出所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侦大队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路派出所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二支队

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

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真武山派出所

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掇刀石派出所

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局团陂派出所

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队直属支队直属一大队一中队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锦江派出所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大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桥圩派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三大队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法制支队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社会管理教育培训警务支队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永昌派出所

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华凤派出所

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

贵州省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四中队

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六盘水车站派出所

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金龙派出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梦想启航园”未成年感化室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西五路派出所

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陈仓派出所

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团结新村派出所

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拘留所

青海省果洛州公安局特警支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贺兰山西路派出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五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老城派出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公安局包尔噶扎尔派出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公安局猛进派出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安局火石泉派出所

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儿童福利院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福利院 

天津市救助管理站 

河北省廊坊市社会福利院 

河北省保定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儿童福利科 

山西省太原市救助站 

山西省运城市社会福利院 

辽宁省盘锦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救助管理站 

辽宁省本溪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吉林省白山市儿童福利院 

吉林省长春市救助管理站 

吉林省长春市卓越仝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儿童福利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儿童福利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儿童福利院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上海市杨浦区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江苏省淮安市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镇江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安徽省六安市救助管理站 

福建省福州市儿童福利院 

福建省三明市儿童福利院 

江西省赣州市救助管理站 

江西省九江市儿童福利院 

江西省南昌市社会福利院 

山东省济南市儿童福利院 

山东省泰安市救助管理站 

山东省滨州市儿童福利院 

河南省郑州市儿童福利院 

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儿童福利院 

湖北省孝感市救助管理站 

湖南省郴州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湖南省常德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湖南省宁乡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广东省揭阳市天蓝心理服务中心 

广东省阳江市京师社会工作中心 

广东省佛冈县未成年人求助保护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社会福利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社会福利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重庆市儿童福利院 

重庆市儿童爱心庄园 

重庆市万州儿童福利院 

四川省广元市救助管理站 

四川省合江县民政局 

四川省仁寿县民政局 

贵州省绥阳县民政局 

贵州省凯里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贵州省江口县社会福利院 

陕西省渭南市儿童福利院 

陕西省汉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陕西省延安市儿童福利院 

青海省西宁市救助站 

青海省乐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救助管理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儿童福利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站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 

北京市天堂河女子教育矫治所教育科 

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中北司法所 

山西省阳泉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司法局 

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 

辽宁省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辽宁省朝阳市公证处 

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吉林省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司法所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江苏省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司法局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浙江省龙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浙江省诸暨市司法局暨阳司法所 

浙江省湖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安徽省宣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魏岗司法所 

安徽省凤阳县司法局临淮关司法所 

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科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处 

江西省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 

山东省淄博市全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水果湖司法所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管区 

湖南省黎托强制隔离戒毒所 

湖南省常德市新安学校 

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司法局新竹司法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科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胜利路司法所 

重庆市女子监狱 

重庆市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四川省汶川县司法局映秀司法所

四川省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贵州省忠庄监狱 

贵州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司法局 

陕西省浩公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甘肃省崇信县司法局 

青海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青海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远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法律援助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轩律律师事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司法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五团司法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新安司法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55个)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保障监察队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保障监察队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保障监察队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河北省卢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河北省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山西省晋城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山西省大同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辽宁省朝阳市劳动监察支队 

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分中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吉林省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处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江苏省徐州工程机械技师学院 

江苏省宿迁市劳动监察支队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西省赣州市劳动监察局 

江西省南昌市劳动监察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监察局 

山东省枣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山东省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 

山东省德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湖办事处 

湖北省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湖北省黄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重庆工贸技师学院 

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四川省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四川省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云南省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曲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陕西省铜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劳动监察大队 

陕西省扶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就业创业服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文化和旅游系统(43个)

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山西省晋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山西省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山西省长治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辽宁省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辽宁省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儿童活动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网络执法大队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管理服务局 

吉林省松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梅河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黑龙江省黑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上海市群众艺术馆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二支队 

江苏省如皋市文体旅游综合执法大队 

江苏省宿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宿城大队 

江苏省镇江博物馆 

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安徽省马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安徽省池州市文化馆 

山东省烟台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 

山东省济宁市图书馆 

河南省济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湖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 

湖北省襄阳市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图书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四川省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川省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川省安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图书馆 

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市场监管系统(62个)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市场监管所 

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省朝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关所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吉林省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化学品质量检验所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柘林市场监督管理所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江苏省盐城市计量测试所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贤所 

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 

福建省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水西分局 

江西省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茨坪分局 

山东省泰安市消费者协会 

山东省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山东省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河南省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 

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湖北省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湖北省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湖南省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芙蓉市场监督管理所 

湖南省凤凰县沱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广东省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桥监督管理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飞凤工商质监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山桃源工商质监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 

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监管所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察管理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市场监管所 

甘肃省山丹县清泉镇市场监管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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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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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检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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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平旺乡平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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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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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万寿桥街道平安办 

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平安办(原综治办) 

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综治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平安办(原综治办)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综治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综治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综治中心 

北京青少年网络文化发展中心 

北京青少年服务中心 

共青团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福林里社区团支部 

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嘉陵北里社区团支部 

共青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员会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街道团工委 

山西省原平市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室 

山西省孝义市未成年人心理成长中心 

山西省长治医学院团委 

辽宁省阜新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辽宁省丹东迟雅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白城市常青藤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共青团吉林省榆树市委员会 

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少年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共青团青少年综合服务站 

上海市益扬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中心 

共青团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委员会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团工委 

共青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员会 

共青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员会 

浙江省金华市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青少年宫 

共青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员会 

安徽省铜陵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福建省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 

共青团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员会 

共青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员会 

山东省淄博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淄博五中工作站 

山东省东营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山东省枣庄市青少年宫 

湖北省随州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郡梅溪湖中学团委 

共青团湖南省新田县委员会 

湖南省娄底市妇幼保健院团委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异地务工青年综合服务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青年地带”赤岗社工站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委员会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委员会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红光社区“青少年之家” 

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团委 

四川省绵阳市筑梦青少年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四川省暨成都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共青团贵州省纳雍县委青少年事业发展中心 

贵州省铜仁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贵州省天柱县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团支部 

云南省大理州人民医院团委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民用航空林芝站地面服务部团支部 

陕西省榆林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青少年服务工作站 

西安翻译学院团委 

共青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员会 

共青团甘肃省高台县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委员会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 

江西省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科 

江西省新法制报社 

青海省西宁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未成年人校外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青海省西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

【环球网综合报道 记者 赵友平】  64岁女子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69岁确诊男子致百余人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全国上下齐心抗击疫情之时,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自己的行程和病症,违反疫病防控相关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带来严重的后果。

目前,全国查处了多起相关案件,相关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根据公开报道和通报统计,截至2月5日上午,已有18人被立案侦查。

深圳:64岁女子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被立案侦查

据@深圳公安,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四川·雅安:69岁确诊男子致百余人密切接触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侯某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

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山东·潍坊:女子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

2月5日,潍坊公安发布通报,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开潍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山西·阳泉:拒绝居家隔离,确诊男子被立案侦查

2月4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3日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阳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吉林·长春:一确诊病例瞒报已致5人感染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东·汕头:一湖北籍人士来汕头发病未报告后确诊,4人被立案

2月3日凌晨汕头市澄海警方通报,近日,汕头澄海警方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己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汕头澄海警方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四川·泸州:54岁男子确诊后仍刻意隐瞒信息

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泸州江阳区通滩镇54岁男子余某被警方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余某(男,54岁,江阳区通滩镇人)于2020年1月21日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江阳区通滩镇家中后,拒不执行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所有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余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省市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余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同行回泸的袁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四川·内江:男子经武汉回内江,邀约参与聚会致疫情扩散……

四川内江籍男子龙某经过武汉回家后,心存侥幸,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从而导致疫情扩散……

2月4日,警方透漏,该男子因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内江市中区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

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

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规定,根据病例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据警方调查发现,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根据2月2日、2月4日内江市卫健委官方微信@健康内江公布的确诊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

2月4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警方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江西·上饶:发烧后仍隐瞒行程与多人接触

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云南·景洪:隔离期间拒不执行预防控制措施

2月4日,云南景洪市对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行了通报。

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青海·西宁:父子隐瞒症状,欺骗调查走访员

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西宁市公安机关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苟某父子,武汉归来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并多次与人群密切接触进行立案侦查。

苟某父子系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长期在武汉打工。从武汉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其武汉返宁的事实,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还多次主动外出与村里的其他人群密切接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苟某父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广西·玉林: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江苏·徐州: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0年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江西·赣州: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关于对陆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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