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 大兴这些事儿 关注我们
速读10月1日起,公安机关346个户籍派出所开始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两个月内,居民可以在网上申请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带到现场办理居住证。
2016年10月1日,北京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 , 北京市公安机关346个户籍派出所 , 将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这也意味着 , 在北京实施了31年的“暂住证”制度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据了解,10月1日起本市多个派出所出现排队办理居住证的场面。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张威介绍,近期将开通网上办理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的申请渠道。居民可以网上填写表格后,再到现场办理,以加快办理速度。原则上,已经有北京工作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一般不需要办理居住证。
从10月8日起,全市第一批346个流动人口管理站可以办理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群众可以登录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网上公示——人口管理栏目查询。年底前,本市其余社区流管站都将可以办理暂住登记、受理居住登记卡相关业务。
大兴区办理暂住登记派出所、流管站名单 |
|
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德茂派出所(注:德茂派出所所在街道无具体地址门号) |
|
大兴区旧宫镇南街二村服务站 |
大兴区旧宫镇南街二村南小街路35号 |
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西红门镇福伟路二条二号 |
大兴区埝坛开发区天荣街8号 |
|
北臧村镇马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北臧村镇马村村委会50米 |
大兴区京开路庞各庄段29号 |
|
西高各庄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庞各庄镇西高各庄 |
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50米路北 |
|
大兴区天宫院街道兴宇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永兴路5号院16号楼112 |
大兴区采育镇采育大街28号 |
|
大兴区采育镇西庄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采育镇西辛庄村村委会 |
大兴区安定镇定康路8号 |
|
大兴区安定镇郑福庄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安定镇镇政府综治办大厅 |
大兴区榆垡镇榆垡路6号 |
|
邓家屯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派出所 |
大兴区魏善庄镇青魏路临110号 |
|
大兴区魏善庄镇大刘各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魏善庄镇大刘各庄村大刘街临2号 |
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58号 |
|
大兴区兴丰街道黄村西里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
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3号 |
|
大兴区瀛海镇三槐堂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4号 |
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
大兴区亦庄镇广德中巷7号 |
|
大兴区亦庄镇泰河园一里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亦庄镇凉水河一街36号 |
大兴区青云店镇104国道南9号 |
|
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路东(村委会前院) |
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巷7号 |
|
大兴区林校路街道火神庙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兴政东里临26-4号 |
大兴区旧宫镇镇政府西侧 |
|
大兴区旧宫镇幻星家园社区来京人员出租房服务站 |
大兴区旧宫镇幻星家园小区居委会 |
大兴区磁大路南六环磁各庄桥向南200米路东 |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文化广场 |
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西里小区 |
|
大兴区清源街道康馨园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丽园路30号院2号楼底商康馨园社区居委会107 |
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金大路18号 |
|
大兴区西红门镇金华园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团河路(金鼎路18号) |
大兴区观音寺街道新居里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观音寺街道新安里商业街s1-10 |
大兴区礼贤镇礼贸路58号 |
|
大兴区礼贤镇柏树庄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村委会 |
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基地广茂大街二段20号 |
|
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开发区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黄村镇科苑路8号甲30号楼 |
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
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 |
居住证和暂住证有啥区别?
持居住证可享受参加社保等权利和服务便利
实施居住证后,暂住证将退出历史舞台。居住证和暂住证到底有什么区别?
对此,张威表示,暂住证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颁发的临时户籍登记证件,强调的是对外地户籍来京人员的户籍登记和人员管理。居住证虽然也有户籍登记功能,但更强调赋权。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立法精神,外地户籍来京人员符合申领条件,领取居住证后,可以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项权利,以及六项服务、七项便利,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持证人可以享受的服务和便利还会逐步扩大。
有工作居住证还需办居住证?
工作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般不需再办居住证
已经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是否需要办理居住证?是否先要办理居住登记卡?
张威介绍,工作居住证是北京市人社部门制发的,由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的,证明在京工作的证件。居住证则是根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由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向公安机关自愿申领办理,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张威说,原则上,工作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般不需要办理居住证。
居住登记卡、暂住证满6个月咋办?
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等即可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条件是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张威表示,外地户籍来京人员10月1日前办理的暂住证、10月1日后领取的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就满足申领居住证中规定的“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条件。若再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以申领居住证。
而居住登记卡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发放对象是在京居住不满6个月,或者满6个月但不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无法申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张威介绍,持有居住登记卡也可以办理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业务。办理其他社会事务,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完善政策,外地户籍来京人员需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
居住证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老人、残疾人以及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委托办理
张威介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人以及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持相关证件或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辖区的派出所或流管站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此外,首次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目前北京346个户籍派出所已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年底前,北京其余社区流管站都将可以办理暂住登记、受理居住登记卡相关业务。
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签字
提交《居住证申领表》及证明材料
初审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1、通过,受理之日起15日后,申领人凭《居住证受理回执单》领取居住证。
2、未通过,告知原因,《居住证受理回执单》作废。
注:申请居住证需提交的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目前,持有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均可以办理身份证异地换领、驾照业务。如需办理其他社会事务,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完善政策,外地户籍来京人员需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
据了解,北京市居住证是根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由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向公安机关自愿申领办理,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四条 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 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三)提交本人近期1 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 张。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第三章 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
(二)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 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
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对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要当日报送区公安机关,由区公安机关转递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相关行政部门在接收到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区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核未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
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 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 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6 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 个月的,原《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登记卡》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七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原《居住登记卡》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原《居住证》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补领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 换领、补领《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新的《居住登记卡》;换领、补领《居住证》,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于15 日内制发新的《居住证》。
第二十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在京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证》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书面委托书(未满16 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以及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 新京报 首都之窗网站
大兴这些事儿 每日新鲜事↙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大兴吃喝玩乐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