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团旅游中不慎受伤旅行社昰否担责,需结合协议内容、旅游者受伤时的情形、旅行社在事发后是否尽到救助义务等合理确定责任承担问题。
2019年6月徐女士在某旅遊线上平台购买了某旅行社“海岛游”旅游产品,支付价款后按期开始了旅行。在某日前往海岛的行程中徐某随旅游团其他成员一起塖船前往。上船后游船开动前,因海浪涌动徐某站立不稳摔倒。当日导游为徐某涂了药油,并询问伤情;后徐某继续乘船至目标海島随后两日,徐某仍按既定行程参加活动期间,徐某诉称不适导游陪同徐某至医院就医。
回沪后徐某前往医院治疗,确诊骨折產生医疗费若干。徐某认为旅行社未对旅游产品进行风险提示所提供的服务也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自己受伤后也未尽救助义务使自己遭受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故将该旅行社诉至上海长宁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請求。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徐某当时乘坐的系普通观光船只为当地一种普通交通工具,并非快艇、快船等具有风险性的旅游项目;且船舶系停靠状态尚未开动,因海边海浪涌动引起船体晃动徐某站立不稳摔倒受伤。法院认为海边有海浪涌动系正常现象,徐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观察到现场情形并加以注意而且,旅游产品的产品确认单内有多份“安全提示”文件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徐某受伤后,旅行社导游为原告涂了药油陪同徐某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将病历等交给徐某带回上海
参加跟团游并不是进了保险箱,旅行者对自身的旅行安全也应当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认为“只要在旅途中受到损害旅行社就一定有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纵观旅行的整个过程,旅行社采取了积极措施尽到了事前提醒及事后救助的义务,并无违约徐某未能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故旅行社对徐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编辑 | 王雨堃 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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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跟团游船上意外滑倒,旅行社需要赔吗》